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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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类合同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联泰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类合同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联泰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类合同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类合同款支付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对外投资项目中以集团或下属企业(以下统称集团方)为主体签订的合作合同所涉及价款的支付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合作,是指集团方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合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形式新设立、控股、参股合作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类合同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新设立公司或增资扩股实缴资本投入;(二)股权转让款;(三)增资扩股等原因给予原股东的补偿款;(四)项目前期工作或其他专项工作由合作股东负责的包干款;(五)以股东借款或其他形式注入合作公司的资金;(六)合作股东无法履行义务性投入而代垫的资金;(七)合作合同约定由集团方负责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五条合作类合同款支付包括以下两种性质:(一)无前提条件支付:即在合作合同中对款项支付只约定支付时间,无其他条件要求;(二)有前提条件支付:即在合作合同中对款项支付约定须具备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义务后,才应履行支付责任。

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履行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行为;2、完成行政审批或其他取得区域、行业、项目准入批准文件;3、签订产权转移(包括出让、转让、出租、借用等)合同或取得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4、履行厘清合作前企业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义务;5、完成合作公司账户、资产和与公司控制权有关资料的移交;6、履行结清合作前公司欠缴有关税、费的义务;7、完成合作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合作类合同款支付实行计划管理。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在合作项目决策前的项目会审或合同会审时,应对合同涉及资金安排及融资途径提出审查意见;(二)合作项目经集团决策批准后,具体实施单位(即合作合同集团方签约单位,如以集团名义或集团方签约主体超过2个的,由集团指定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合同,在签约后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合同款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支付计划;如合同签约后需即时支付的,实施单位应在签约前与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协调好合同款支付安排。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与营运体系,理顺产权关系,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搞好国有资本运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投资是指企业以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定向投资、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谓的“对外投资”具体包括:1)投资设立新企业(包括注册于境内外的各种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合资企业、合作和联营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等;)2)利用各种形式的资产向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3)对外收购、兼并企业;4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外汇、期货等金融领域的投资。

5 ) 其他投资项目的管理需执行相关管理办法中关于投资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房地产开辟项目投资管理管理参见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生产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管理参见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投资原则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发展的需要;企业局部利益服从集团整体利益;科学决策、效益第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投资业务的岗位分工1)投资发展部是本公司投资管理的综合部门,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本公司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协调安排投资项目的论证事宜;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登记和备案;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对投资项目经营成果的考核。

2)财务部是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3)本公司各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活动,凡投资项目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都应予以协同配合和支持。

投资管理权限1 )本公司未经集团批准,不得直接从事各种投资活动。

2)为了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保证正常建设和经营的资金需要。

当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 70%时,除经集团批准的项目外,必须住手一切与自身生产无关的投资活动。

报集团批准。

凡涉及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出资或者在境外投资以及创办企业,无论规模大小、时间长短均要上报集团批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文件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财务稳定性。

2. 定义
在本文件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

-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投资于境外项目或企业。

3. 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应由企业自身或经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4. 投资审批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 投资风险评估
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6. 资金管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资金安全: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资金监控: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和控制。

- 资金回报:追求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和回报率。

7. 报告和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8. 执法和违规处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将面临相应的执法和违规处理。

以上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详细规定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对外投资及项目管控的意见(1)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对外投资及项目管控的意见(1)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建设项目管控的意见为加强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建设项目管控,强化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重复投资,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贯彻《晋城煤业集团关于构建集团战略管控体系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1、增强集团管控的原则。

围绕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集团公司对各级子公司对外投资和项目建设实施统一管控,把握对外投资和建设项目方向,合理配置各类资源,统筹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对外投资和建设项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建设适度,避免低水平重复投资和投资失速、失控,防范经营风险,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2、强化前期准备和可行性研究的原则。

各级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准确分析内外部环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可行性分析,科学实施项目决策,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和主观性。

3、严格落实审批程序的原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级子公司对外投资和建设项目事项应列入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范围。

在列入股东会或董事会议案前,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事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含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1000万元及其以上技术改造、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均须上报集团公司,各级产权代表应根据集团公司审核意见行使表决权;其它建设项目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管控的要求1、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

对外投资主体严格限定在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一级子公司两级。

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不得实施对外投资,有特殊情况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核准。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其他单位不得从事对外投资业务。

2、强化计划管理。

一级子公司必须根据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对外投资。

必须认真编制年度对外投资计划,并纳入资本预算,上报集团公司核准后对照实施;计划外投资项目,必须另行上报集团公司核准。

3、强化前期准备工作。

在实施对外投资时,必须组建项目工作组,对投资项目开展前期调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分析,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环境及条件、投资方式、投资风险和收益等作出评价。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一、对外投资指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和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指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长期投资指出资与其它公司、经济组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

二、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造、业务系统建造、网络更新改造等活动。

包括工程项目投资和技改项目投资。

(一)工程项目投资指公司基本办法建设、基础网络体系建造、业务体系建造等投资。

附《工程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二)技改项目投资指公司对现有出产性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更新、新增等投资。

附《技改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各级有权机构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被投资单位指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实体共同出资成立的单位。

第二章投资原则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谋划为手腕。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结构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监控;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职能;各分公司无投资权,但有投资建议权;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投资权,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子公司建立相应的对内投资管理制度。

中国铁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213

中国铁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213

中国铁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21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或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推动公司提升国际化经营⽔平,根据国务院和国资委及国家有关部委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投资管理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制定本办法依据的主要⽂件和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三)《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16-2020年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中国铁建发展〔2017〕26号)。

(四)《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国铁建董〔2017〕102号)。

(五)《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项⽬建设管理暂⾏办法》(中铁建资本〔2018〕66号)。

(六)其他有关⽂件、制度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境外从事的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与主业相关的股权投资、投资并购和其他类型投资。

投资总额是指在境外投资项⽬上资产、权益投⼊以及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投资项⽬,是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境外特别重⼤项⽬,是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会研究决定的项⽬。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公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公司境外投资以把握投资⽅向、严格决策程序、规范投资运作、提⾼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通过建⽴风险控制有⼒的境外投资管理体系,推动提升境外投资管理⽔平。

第五条各投资主体单位是境外投资项⽬的执⾏主体和责任主体。

各投资主体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司境外投资管理要求,建⽴健全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创新境外投资管理模式,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努⼒开拓境外市场。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将资金或资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投入到某个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前期费用投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科技项目投资、信息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包括并购投资、参股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是指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投资决策、过程控制和效果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建立运行规范有序、风险控制有力的全过程管理和决策监督体系。

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战略引领原则。

投资项目应当服务国家战略,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坚持“电为核心、煤为基础,六大板块、协同发展”,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和参股投资,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二)规划指导原则。

集团公司按照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细化投资项目,确保集团公司资源优化配置。

(三)效益导向原则。

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心理念,围绕建设“价值××”战略目标,以集团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优选投资项目,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1 集 团对 外 投 资 管 理 模 式 分 析
团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项 目由 多个 机 构 或 投 资 单 位 进 行 白行 的 考核 和 管 理 ,很 多 投 资 项 目的运 营情 况 不 能 直 接 反 应 到 集 团公 司 内 部, 因此 , 成 立 单 独 的 对 外 投 资公 司 能 够 使 对 外 投 资 项 目的 管理
投 资项 目能力 , 资 产 生 竞 争
内耗 现象 , 因 此 应成 立 单 独 的 对 外 投 资 机 构用 以专 门承 担公 司 投 资 主 体 外 的其 他 公 司 于 单 位 成 员 的 配 合 ,本 文 重 点 就 投 资 管 理 资新 产 业 、 新技 术 和新 材 料 。这 种 方 式 的 主要 优 点 有 以 下几 种 : 模 式 中的 可 复 制 和 规 范 性操 作模 式 进 行 分 析 。 ( 1 ) 吸 纳优 质投 资 项 目, 开展 集 中考 核 和 管 理工 作 。 当前 , 集
公 司 法 明文 规 定 ,集 团公 司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比 例 和 股 东 对 集 团 的 控 制 力 度 有 很 大关 联 ,现 实 中股 东 的持 股 数 量 超 过 股 票 总 的 投 资 模 式 较 为 简单 , 控制力度一般 , 而 投 资 与 持 有 各 占一 半 的
数的 2 / 3 , 这 部 分人 对 集 团 公 司 的 控 制 力 度 最 强 。 超 过 半 数 股 权 更 加 集 中化 , 从 而有 利 于 公 司 掌 握 与 管 理项 目。
[ 中圈分类号]F 2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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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第六条集团作为对外投资主体。

集团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七条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子公司为主体的投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并报来宾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新设投资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建设项目和收购兼并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立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

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职工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

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1.资产管理部会同战略发展部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草案,报集团领导办公会审批;2.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公司组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

谈判小组由战略发展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办公室等部门的人员组成;3.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并报来宾市国资委批准后,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合资、合作和被购并方正式签约。

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第十三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董事会审查,来宾市国资委批准。

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必须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项目谈判、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

第十五条项目选择必须反复比较、权衡各投资项目优劣,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中有投资价值的项目,组织对投资项目实地考察,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1、项目立项及审批。

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可申请立项。

项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立项申请报告。

2、项目尽职调查及可行性研究。

项目立项后,视项目需要可聘请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小组或中介机构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出具项目调查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如有必要,可聘请专家进行系统论证。

第十七条项目谈判1、项目谈判。

项目负责人组织与有关方面的谈判,并草拟投资协议。

协议须经法律顾问把关,并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签署书面意见。

2、草拟投资方案。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拟签署协议经过初步审查后,须草拟投资方案,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

第十八条项目审批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报送的备案或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2、尽职调查报告;3、可行性研究报告;4、拟签署的投资协议;5、公司批准文件;6、法律意见书;7、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如适用);8、审批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1、签署投资协议。

投资项目经审议通过后,还需履行集团合同审批程序,才可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2、资金划拨和产权办理。

财务部按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经批准后办理投资资金的划拨工作。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负责办理产权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程序1、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所属子公司在集团授权下,或集团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2、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净资产评估、市盈率法、资产重置法、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测算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3、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董事会审批;4、集团或所属子公司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5、集团或所属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备案。

第二十一条股权清算程序1、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

公司自身或授权所属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备案;2、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3、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第二十二条资料存档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小组须整理完整的项目文件、资料,原件存档,相关资料交资产管理部专人保管。

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二十三条投资方应派出股权代表(董事、监事)进入被投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负责投资项目的后期管理工作。

对控股的公司还应派出或推荐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

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财务部: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2.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3.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对外投资新设法人实体的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资单位委派(或推荐)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履行委派(或推荐)手续;明确派出人员的管理权限、选派程序和考核要求;4.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组织后评价工作,为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支持;5.资产管理部: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组织起草相关议案,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予以信息披露;负责对外投资的统计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或利润分配。

6.风险控制部: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责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外派股东代表及高管人员的职责1、科学决策,稳健经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率;2、参与制定或修改被投资公司《章程》;3、监督被投资公司按计划使用资金,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派出主体公司及资产管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4、按集团公司要求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年向派出公司书面述职汇报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控股的被投资公司按季读向投资公司的财务部门上报财务报表,参股的被投资公司按半年要向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上报财务报表;5、参与被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在表决之前将议题(提案)征求集团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领导的意见后,按集团公司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同步将相关会议材料、会议纪要、决议文件炒送资产管理部备案;6、对被投资公司出现的重大事项或经营风险及时向派出公司汇报,并向资产管理部备案;7、完成派出公司安排的保障其在被投资公司利益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投资退出第二十六条战略发展部和资产管理部应密切跟踪投资项目,对不再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以及投资风险较高、投资回报较差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投资退出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后,按投资审批权限提请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投资退出方案批准后,由出资公司组织实施。

第七章:考核与监督第二十八条外派股东代表及高管人员每年向集团上报年度目标任务,集团集中审议后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目标考核及监督,结果作为外派股东代表及高管人员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利用股权处置之机,转移、侵占、侵吞、有意低价转让、核销公司资产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处理,视轻重给予公司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制度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此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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