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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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陕政办发〔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5〕7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5〕7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4日陕西省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推动全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为重点领域,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着力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着力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

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步伐。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的第三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全省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涌现出一批技术水平高、经营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环境服务和污染治理企业。

二、建立健全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机制(三)加快市场化运营步伐。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网络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4]58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网络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4]58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网络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网络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4〕5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功能和舆论监督作用,为环境保护事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我厅一直高度重视环保网络舆情管理工作。

自2012年10月开展网络舆情监管以来,每天坚持由专人梳理省内环保动态,收集网民投诉的环保污染问题,整理国家最新的环保法规、政策。

并开通实时危机预警,及时发现负面敏感信息,向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发布当前环保舆情。

同时省厅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要求各处室、各单位及各市环保局安排舆情专员,责任到人,舆情日报每日按时监测阅读,负面舆情及时处理回复,形成舆情监控、处理的合力。

截止目前,已制作完成舆情日报423期,月报13期,专报9期,发送负面环保舆情投诉1000余条,预警信息20多条,处理负面舆情200余条,较好的对环保负面事件进行了前期预警,对网友投诉的环保问题给予了及时处理。

特别是在负面舆情的处理上,宝鸡、咸阳、铜川三市表现较为突出,基本做到件件处理、条条上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查处解决负面舆情,给予广大群众及媒体适当的回复,为树立陕西环保的正面积极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全省环保系统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个别市、县环保部门还没有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及处置机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仍有大量的负面舆情未能得到处理,仍有一批处理回复与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未能真正解决群众投诉的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9号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8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以中央和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发现问题中涉及秦岭生态环保问题整改为重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面。

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的8个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为重点,积极推进问题整改。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二)“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方面。

主要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功能区范围和区划划定审批、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旅游项目开展等情况进行检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陕政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18日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2017〕13号)精神,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问题的整改为契机,着力解决我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推进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教训,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全省自然保护区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改目标2017年9月底前,坚决关停、取缔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采砂、开垦、旅游开发等违法项目。

12月底前,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开展生态恢复和治理。

2020年前,全部关闭、拆除自然保护区内石油井场等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长效监管机制。

三、主要措施(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针对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采矿(采油)、采砂、开垦等问题,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市、县政府以及省级保护区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中省环保督察要求和“谁审批谁取缔、谁建设谁退出、谁违法追责谁”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摸清底子,找准症结,建立问题清单。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政办发〔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9号)精神, 扎实推进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加快美丽咸阳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建立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一)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适时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联合行动;要切实增强属地监管的责任感,根据《咸阳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咸政办发〔2015〕94号)文件要求,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完成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统筹环保监管执法力量,实施“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完善监管体系,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经费保障到位、考核问责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负责)(二)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通过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4•【字号】陕政办发[2002]51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51号2002年6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多次对环境污染问题作出重要批示。

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对甘肃陕西两省一些地区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02)33号),5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和国家环保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6月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6-9月开展一次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

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省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全省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一是取缔关闭的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情况在关中地区仍比较突出,个别县区甚至呈较大比例的回潮之势;二是停产治理企业和达标排放企业的污染反弹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严重存在;三是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仍较普遍;四是环境污染事故接连发生;五是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些地方由于存在的严重污染问题,不仅直接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已引起群众不满,如再不引起重视或处理不当,极易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环境保护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全省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领导同志,要清醒认识当前存在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和维护稳定社会大局的高度,切实履行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

陕政办发(2008)49号

陕政办发(2008)4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精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总量的扩大,农村环境情况依然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交织共存;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民生活生产和财产安全的突出矛盾,制约了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客观需要。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提高农村群众生活质量。

要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基本任务,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重点推进绿色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农村环境监管能力,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绿色农业得到发展,农村环境质量特别是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基本解决农村“脏、乱、差”及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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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5]6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0
【实施日期】2015.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5]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加快美丽陕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一)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动《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和实
施,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

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容量,抓紧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行业及我省特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覆盖全省重点行业。

推动汉丹江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开展在工业园区(集中区)推行特别环境排放标准的研究工作。

制定关中地区产业准入和淘汰目录,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控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负责)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立案调查或侦查。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

(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三)着力强化环境监管。

全省各级政府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污染源企业台账并向社会公布;要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定区域、定目标、定任务、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做到执法全覆盖、监管无盲点。

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区)、县(市、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
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各地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内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等工作机制,强化协同监管,探索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形成区域流域协同监管的常态。

(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2015年9月底前,各市(区)、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保大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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