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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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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聚焦审判中的新问题、新关系与新理论知识:所有问题均来自一线法官的实际审判工作,收录问题具有 较高的法律价值和解决难度。本书具有以下特点:(1)重视实用性: 直面民事审判实务中的前沿争议问题,采 用一问一答形式,问题解答直截了当,力求直接给出答案及具体操作规程。(2)强调说理性:力求论证充分、说 理详细、逻辑严密,使结论水到渠成,有助于理解文本规范背后的法理与逻辑、当前民事纠纷的裁判理念、价值 取向以及法律适用方法。(3)关切程序性:涉及审判程序贯彻“新两便原则”,既便于当事人利用审判制度,又 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体现出民事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的相互调和、相互尊重和相互平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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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当事 人一方以具 有人格象征 意义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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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患有 精神病的无 劳动能力人 在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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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未与 未成年子女 形成抚养关 系的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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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如何 确定道路交 通事故中因 伤持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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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患者 提出的病历 异议成立, 是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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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未投 保交强险的 车辆与行人 发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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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在一 起交通事故 中,受害人 能否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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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赔偿 权利人在依 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民诉法》的规定: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的规定: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1、一般专属管辖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 含指导案例 2022年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涉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涉外民事或商事案
件司法文...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指 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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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2号】吴梅 诉四川省眉 山西城纸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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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7号】牡丹 江市宏阁建 筑安装有 限...
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法院专 递方式邮寄送 达民...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 强民事送达工 作的...
五、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
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
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 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 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 相衔...
04 二、管辖与立案
05 三、证据与司法鉴定
06
四、诉讼时效、期间 与送达
07 五、调解
目录
08 六、保全与先予执行
09 七、诉讼费用
010
八、审判组织与简易 程序
011 九、特别程序
012 十、审判监督程序
目录
013 十一、公益诉讼程序
014 十二、执行程序
015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
016
04
人民法院司 法鉴定工作 暂行规定
06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 法院民事诉 讼中委托 鉴...
05
人民法院对 外委托司法 鉴定管理规 定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 1
国民法典(节 录)
最高人民法院 2
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民诉法讲义课堂笔记复习提纲考前必看共28页第一讲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人;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考点提示: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2、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给付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积极的给付之诉;消极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考点提示:1、给付之诉中给付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财物;2、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内容,但仍为给付或形成之诉;反诉概念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要件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牵连关系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考点提示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2、关于牵连管辖: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第二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的阶段整个诉讼过程中;辩论的形式口头或书面;辩论的内容实体或者程序;考点提示:辩论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但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概念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体现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监督原则监督范围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8司法考试笔记——新旧民诉修改部分对比详解

《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前后对照表新条文序号2007年民事诉讼法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013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解读】这些年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等方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等。
为此将诚实信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原则,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如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回避。
014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原则】扩大到诉讼、审判、执行阶段以抗诉、检查建议方式监督。
【解读】1.增加了监督的方式。
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本次修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可以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2.扩大了监督的范围。
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此次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强化了监督手段。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考查的难度不会很大,注意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不再限于民事审判活动,如对执行活动也可以监督。
监督的方式包括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章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022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0年左宁刑诉思维导图高清打印版

影响决定不具有控诉、辩护或审判职能保障的是全体公民和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优先重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刑诉概述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刑诉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程序(刑诉)有利于实体(刑法)实现独立价值程序(刑诉)制约实体(刑法)事项程序本身就体现民族、法制、人权精神程序公正有序→无论结果何几→可接受弥补实体法(刑法)的不足并创制(通过诉讼实践累积,创新刑法内容)刑诉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速捕、扣押以及犯里延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宪法的许多规定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刑诉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诉法》第二条—人权条款直接任务惩罚犯罪汉子,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重要任务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尊重人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民族和其他权利刑诉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公正能最大限度保障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助于发挥约束作用程序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发挥程序约束作用程序约束非指对于违法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排除程序繁简分流可以提高效率,不会削弱约束作用诉讼效率与公正并重,但冲突时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刑诉的基本范畴刑诉价值秩序社会秩序本身有序法定程序公正公正价值处于诸价值的核心地位比例原则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程序效益效率收益(社会效果)刑诉目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刑诉目的的理论分类犯罪控制模式程序应当为实体服务正当程序模式讲权力,重程序,来保护被告人人权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系和谐关系国家与犯罪人间,如父母与子女注重感化、教育实体真实主义(以追求实体真实,查清案件,事实为立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实体优于程序,以一切手段打击犯罪,查清事实容易侵犯人权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正当程序主义事实认定应当以正当程序进行刑诉主体专门机关公检法(不能作为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刑诉职能控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像审判机关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侦查可视为控诉职能)主体: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由辩护人协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审判法院通过审理来确定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和量刑主体:法院刑诉构造概念控、辩、审三方在刑诉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纵向构造侦察→起诉→审判过程的动态脉络横向构造控、辩、审三方主体在各个程序上的静态关系诉讼价值影响制定刑诉的目的目的决定采取的诉讼构造(价值→目的→构造)刑诉构造的种类古代弹劾式(奴隶社会)控辩双方平等,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纠问式(封建社会)原告被告均无主体地位,集权于法官一身现代当事人主义(英美)控辩双方局主导地位,陪审团审判优点:程序正义缺点:效率低下职权主义(大陆法系)控辩双方的对抗受到法官指挥和抑制(一般不用陪审团)优点:提高效率,发现事实真相缺点:程序正义性略显不足混合式(日本和意大利)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法官可以组织庭审,但尽量消极被动;控辩双方可以平等积极的对抗我国控辩式进一步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弱化法官指挥刑诉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察→起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起诉→立案(法院)→审判→执行无侦查该三个价值与工具价值、独立价值是融合关系三步走1.把握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实体对实体、实体对程序、程序对实体、程序对程序(取后两个)2.判断程序是有利于还是制约实体实现取决于能否保证正常量刑和打击犯罪3.程序→实体(不立案/撤销/不起诉/审判无罪)人理价目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概述特点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体现于刑诉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中基本原则一般原则即刑诉和其他性质诉讼需共同遵守的原则独有原则刑诉法独有的原则贯穿于刑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守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受理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含义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各机关明确职权分工专门机关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其他法律: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违反法律程序严重中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发现一审违反程序死刑复核发现原审判法院违反程序已收集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非法取得;获取的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补正轻微违反程序的称瑕疵证据,补正或合理解释后无需排除程序法定原则有法可依刑诉程序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有法必依刑诉活动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进行同时适用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程序法定+实体法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指独立于行政机关,不收干涉。
司法考试戴鹏民诉要点总结
1.诉讼程序A只有诉讼程序才适用辩论原则,其他程序不适用;B只有诉讼程序才是用调解,其他程序不适用;C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2.反诉A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B找到被告的主张,去掉原告的起诉,假如没有原告的起诉时,判断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到法院起诉。
如果能,则是独立的诉;不能,则是反驳。
基本原则制度1. 同等、对等原则:仅仅针对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适用;2.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A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B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事实主张,违反辩论原则;C既超请求,又超事实,同时违反辩论和处分原则。
3. 合议制A陪审员只能参加使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B独任制工简易程序;合议制工普通程序;4. 回避;审判人员院长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院长参审审委员会。
主管与管辖1. 一般记忆管辖A原则一一原告就被告:双方都有特殊情况;B例外一一被告就原告:仅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2.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A步骤一:是否存在专属管辖,是,由专属管辖的法院管辖;否,进入步骤二;B步骤二:是否存在协议管辖,是,根据协议确定管辖;否,进入步骤三;C步骤三:进入法定管辖,即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1. 诉讼权利能力A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B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2. 代表人诉讼A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B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不同意指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C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生效判决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对未参加登记而另行起诉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3. 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区别:待判断主体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存在相同的法律关系则为必要共同原告;(2 )存在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为普通共同原告;(3 )如果该主体是基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向本案原、被告主张权利,则为有独三。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调解制度(一)适用范围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1.调解的启动(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诉》第122条2.调解的结果(1)可以的内容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20年法考行政法思维导图高清A4打印版法考复习框架图资料
执法有保障,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 侵权必赔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首要原则)合法行政属于形式法治(成文法)是依法行政的一部分基本内涵法律优先消极意义,不得抵触现行有效法规法律保留积极意义无授权则无行政,有授权才有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合理行政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自然法)三个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弱体保护)比例原则合目的性符合公共利益适当性结果与措施之间存在正当性损害最小当事人权利损害最小考虑相关因素选择递进关系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行政行为的依据、行为过程和结果要公开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商业秘密、个人秘密取得授权可选择性公开公众参与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主要依据决定中听取陈述申辩、举办听证会等决定后说明采纳或不采纳某项观点或证据理由公务回避利害回避与管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保证中立而回避参与审查的人员贯穿全程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便利当事人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诚行政信息正式、全面、准确别撒谎信非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决定因法定事由需撤销、废止或变更的,需对管理相对人予以财产保护赔偿,即行为有过错补偿,即无过错行为别反悔权责统一原则权是责的前提,责是权的归宿行政效能原则权,即执法手段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依法担责只要该主题在法律关系中处=行政诉讼被告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要素十二类主体是宪法、各级组织法笼统授权的主体行政越权情况下,依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无行政权能的组织授权成立即具备被告资格(行政主体)派出所责任承担超越授权幅度小祸自己扛超越授权种类大祸爹来档(上级行政机构)以谁的名义水担责中央编制决定权(一高一低,留中间)国务院组成部门(部级)国务院其他级别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总额→国务院(省级政府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同区域不同层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国务院审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各级政府发布不可直接上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无人大依职权(行政处罚、征收)依申请(行政许可)羁束(严格规定,无选择余地)裁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裁量余地)意义自由裁量行为可以调解只有裁量行为会设计合理性评价授益行政许可、给付授予权利、利益或免除负担义务负担行政处罚、强制、征收剥夺设定义或其权利务要式书面不要式可以口头现场发现违法传唤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时间起点。
韩心怡民诉笔记总结
2018年韩心怡民诉知识要点记忆1、民诉基本理论1】多元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私人调节、和解社会救济→人民调解、民商事仲裁公力救济→诉讼2】民诉特点:不告不理、强制执行力、法定性规范性。
3】民商事仲裁:(入口自制、出口强制)仲裁协议、或裁或诉,一裁终局。
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仲裁协议)5】人民调解:可诉可确、诉调解协议、30日内共同提司法确认申请。
司法确认裁定书有执行力。
6】法律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7】诉讼标的: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与诉讼标的物区分)8】诉种类(相互排斥)(分类看原告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消极、积极)、给付之诉(财物、行为)、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改变消灭既存的法律关系的诉-离婚、解除收养关系)9】反诉:如A→B、C反过来B、C→A请求独立(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程序管辖同一、牵连关系(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因果关系、基于相同事实)2、民诉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注:平等是对诉讼内关系,同等是对外关系。
3】辩论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不适用于非讼、执行程序。
口头+书面。
4】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5】民事监督:生效的判决、裁决、调解书(损国家、社会公利)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再审+对人+执行检察建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检察监督的对象)支持起诉:公民个人不能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支持提起公益诉)3、民诉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混合式合议庭(陪审制)+单一式合议庭独任制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大部分非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争讼性)→单一式合议制公示催告: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单一式合议制陪审制适用:一审普通诉讼案件。
(普通程序、发回重审、一审再审)(二审非讼案件不能用陪审制)评议:少<多数;不能多数报请审委会(不同意必须记录+签字)2】回避制度(证人、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方式:自行+依申请+决定回避法定事由:自行回避(外观看不出)+申请回避(有可能被看见)(审判人员应回避,没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申请,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其回避)回避决定权:院长当审判长→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刑诉是院长)、检察长→检委会、检察人员和其他→检察长回避效力:决定前→暂停本案、3日内作出,被驳回→可本院复议,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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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独立的诉 否则为反驳
2标的 3理由
4请求
反诉 相同主体 一审终结前
独立的诉,相当于原告,主动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两审终审)
有独立请求权
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法院依职权追加 判决承担责任的,有权上诉
调解承担义务的,签收调解书前反悔,调解书不生效,按时判决
财产、行为;责令当事人作为/禁止
依申请,应当担保,法院应在48小时内裁定 采取保全后48小时内不起诉/申请仲裁,应裁定解除保全
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申请仲裁:自动转为查冻扣 未起诉/仲裁: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保全:应在30日内起诉
诉前保全
依申请/职权,可责令担保,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裁定
其他法院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以挂号信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要求回证
邮寄送达
军人、被监禁、强制性教育的人,可转交部门、机构送达
转交送达
本人同意+能够确认收悉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他原因,公告60日,涉外3个月 支付令、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电子送达 公告送达
期间 有效送达
管辖:受诉法院;上诉中,二审法院收到案件前,由一审法院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可向执行法院(或同级被执行的财 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债权人应在履行期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
诉中保全 执行前的保全
保全措施采取后,持续整个诉讼过程,上诉至二审、发回重审不会解除
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可以冻结、查封(应立即通知权利人),但权利人保持优先受偿权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应裁定解除保全
诉讼、回避等)
依职权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不需要质证
主体是当事人,未经质证不得做为依据 可在审理前准备阶段质证认可
公开质证,涉密除外
质证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内容完整,非间接): 证明力小,不能单独做根据,需其他证据补强 1未成年、精神病,年龄、智力不服的证言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证言 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
书证 内容、思想
物理属性
物证
照片、录像带、录音带
视听资料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光盘
电子数据
证人与其他角色冲突时,因为不可替代,不再担任其他角色
证人优先原则
举证期申请出庭,或依职权通知 未经通知不得出庭作证,双方同意法院准许除外 败诉方承担费用,申请人先垫付;不适用回避制度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小
法人: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引发纠纷,以法人为当事人 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个人合伙(无营业执照):全体合伙人
个体工商户:以字号为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人为当事人→ 营业执照登记的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列为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适格
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纠纷 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共同当事人
原则:被告所在地
履行了合同: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以约定履行地为主)
合同没有履行:被告住所地、合同约定履行地(要求当事人有 一方在约定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
产品服务侵权:1产品制造地、销售地, 2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3被告住所地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没有被告住所地—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毁灭证据;包括拒绝协助法院的单位
拘传 罚款/拘留
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起算:开始次日
届满:节假日后第一日 期满前交邮,在途时间不算
不可抗拒正当事由,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顺
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代表、负责人 离婚诉讼:不能交给对方当事人
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拒收,放在住所,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代表见证、签 名;拍照记录送达过程。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支付令可以
5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确认的事实 6仲裁机构已裁决生效确认的事实 7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免证事实
审理中、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 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对方无需举证证明 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认诺
不适用:涉及身份关系,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应由法院调查 自认事实与法院查明不符,不予确认
导致败诉的自认需特别授权,或当事人在场默认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包括: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死亡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涉外:在中国履行的合资、合作合同
书面协议选择(不得违背级别、专属),约定多个可选一 被告、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
被告住所地VS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被告有特殊情况,身份关系的诉讼,就原告所在地
特殊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地域管辖
法定管辖
管辖权恒定原则:以起诉时为准
期满未应诉答辩,一审开庭前 只限一次,无需同意,不同意只能上报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双方法院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 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不得向上级报请交其审理
期间与送达
管辖 诉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有任何牵连
牵连管辖
合资企业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
管辖
只能适用于: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管辖
答辩期30日 上诉期30日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 (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期间
审限:涉外无时限
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院) 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 中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国内找基层)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有本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级别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
平等
同等 对等
对方主张的事实 对方的诉讼请求
自认 认诺
辩论
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例外
处分
诚实信用
抗诉、检察建议
检查监督
以受害者的名义,单位提供帮助
支持起诉
调解:自愿、合法
原则
一审民事案件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部分中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公益诉讼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
证明力大小: 1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他书证 2鉴定、公正、登记的书证>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始>传来 4直接>间接 5亲属、厉害关系人的有利证言<其他证言
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获得的
证明程序
裁定不服可复议一次 (不停止执行) 不可以上诉
必要共同 同一 标的
商场、酒店、银行:第三人损害,管理人员 未尽安全保障 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标的不同种类,当事人一致,可以合并审理(提高效率)分别判决
10人以上,选2~5代表 代表人: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过全部同意才生效
共同诉讼
自己参加 另行诉讼
必要共同 普通共同
我国驻外使馆只能向中国籍公民送达法律文书 不能对外国当事人送达文书
1按条约 2外交途径 3使馆代送
中国没有住所
送达
1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由中国法院根据条约 或者互惠关系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例外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特殊标准(更高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只能依申请,48小时内裁定,30日不起诉解除,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诉讼前
依职权、依申请 可能造成损失的,责令提供担保
诉讼中
证据保全后,举证责任免除
拓展性预决效力 代表人的判决、裁定对其适用
不同意可另行诉讼
人数确定 选共同代表/选自己的
人数不确定 推选→协商→法院指定 (已推选法院不能指定)
选不出 代表人的
往往包含确认之诉
积极 消极
积极 消极 财物
行为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可以直接在本案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保全
范围(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1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2劳动报酬;3情况紧急
条件:1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迫切需要+3依申请+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裁定驳回
先予执行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赡养、扶养、抚育义务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情的原、被告 经两次传票传唤,院长批准
职务、劳务、派遣:以法人、接收劳务、接收派遣单位为被告 当事人主张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普通共同
需当事人同意 标的同种类 ,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
挂靠关系,连带责任,共同被告 赡养费案件,所有义务人共同被告 遗产继承,所有继承人共同原告
无、限行为能力侵权: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在幼儿园受侵权,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