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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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科学研究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科学研究的诚信问题是科学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科学发展的健康和可持续性。

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正在取得一定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加强科研伦理教育,培养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1. 加强科研伦理课程的设置,包括科研伦理的基本概念、科研道德规范、学术不端案例分析等内容。

通过课堂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科研伦理观念,强化诚信意识。

2. 在科研实践中加强科研伦理教育,着重培养科研人员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引导科研人员秉持“诚信为本、求实创新”的科研态度。

二、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严格科研行为规范1. 完善科研诚信评价体系,建立科研成果真实性和学术道德的评价标准,对科研人员进行全面评价,激励诚信行为,约束不端行为。

2. 建立科研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加大科研舞弊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科研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加强学术期刊管理,打击学术不端行为1. 完善学术期刊管理机制,建立科学、严格、公正的论文审稿和发表机制,杜绝学术造假和抄袭现象。

2. 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学术期刊的出版行为,提高期刊的学术品质和社会声誉。

四、加强科研机构的诚信建设,促进科研合作和交流1. 建立科研机构诚信管理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申报、经费使用、科研成果申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加强科研机构之间的诚信合作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科研成果共享,构建诚信科研网络,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

五、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科研诚信的国际声誉1. 积极开展与国际科研机构和学者的合作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科研伦理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科研伦理管理水平。

2. 加强对国际科研诚信规范的学习和宣传,提高我国科研人员的国际视野和全球责任感,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

第六条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

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探赜

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探赜

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探赜作者:王韵晶来源:《西部学刊》2024年第15期摘要: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修订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注重同《科技进步法》的衔接,在规范程序上更为周全,惩戒力度有所加大,更注重科研诚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愈发规范化、协同化、体系化,科学共同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联结愈发紧密。

由于科研不端行为表现隐秘化、内容多样化,将刑法规制引入科研不端行为规制手段,在补充过去民法与行政法规制空白的同时,能以更强制的手段打击科研不端行为。

对于严重侵害科研伦理规范、严重损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科研不端行为,才可适用刑法加以规制。

应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明确科研不端行为构成要件和规制目的的基础上,从现有的诈骗、行贿受贿等罪名中寻找合适的规制手段。

关键词:《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5-0085-04Research on Crimi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 Ba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s for Investigation andHandling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Wang Yunjing(School of Law,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Abstract: The the Rules for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revised by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other 22 departments focus on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re more thorough in regulating the procedures, with increased disciplinary efforts and greater emphasis on 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 so that the governan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tandardized, synergistic, and systematic, an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and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tightly knit. Due to the hidden manifestations and diverse content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the introduction of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into the regulat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can not only supplement the gaps in previous civi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regulations, but also combat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with more coercive measures. Criminal law can only be applied to regulate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that seriously violates the ethical norms and damages public property and personal safety. We should adhere to a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leniency and severity, and on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and regulatory purposes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seek appropriate regulatory measures from existing charges of fraud, bribery, and other crimes.Keywords: Rules for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research integrity misconduct; criminal law regulation自2017年世界著名學术出版机构施普林格出版集团发布声明,撤销旗下期刊《肿瘤生物学》杂志107篇中国学者论文以来,公众对于科研诚信的关注达到空前高度,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规制被提上重要议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5月30日)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

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协调有序。

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

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激励创新,宽容失败。

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二)伪造、篡改;(三)买卖、代写;(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五)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且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对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查以及其他评审事项进行公正评审,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天津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答案之欧阳引擎创编

天津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答案之欧阳引擎创编

1.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要将()作为各类评价制度的重要指标,反对急功近利。

(3.0分)欧阳引擎(2021.01.01)A.科研诚信状况B.严谨治学C.科技创新D.学术成果数量我的答案:A √答对2.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3.0分)A.一步到位B.分时期C.分阶段分权限D.横向我的答案:C √答对3.()要建立学术期刊的预警制度,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外学术期刊的预警名单。

(3.0分)A.科技部B.学术委员会C.发改委D.教育部我的答案:A √答对4.本讲提到,科研诚信本身并不是科学研究的目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只不过是为了()。

(3.0分)A.维护社会道德B.社会发展C.激励创新D.科技进步我的答案:C √答对5.本讲提到,()是科学共同体取得社会信任的一个关键基础。

(3.0分)A.创新发展B.有条理的怀疑C.科研诚信D.道德底线我的答案:C √答对6.由于长期的扩张,目前科学研究逐渐进入到一个()。

(3.0分)A.蓬勃发展时期B.增长减缓的稳定时期C.转型探索时期D.衰落时期我的答案:B √答对7.()是国家的命运所系,是发展的形势所迫,是世界大势所趋。

(3.0分)A.改革B.创新C.诚信D.开放我的答案:B √答对8.以下不属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目标的是()。

(3.0分)A.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B.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C.弘扬科学精神D.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我的答案:D √答对9.本讲提到,打击科研不端行为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

(3.0分)A.科技发展B.鼓励创新C.科研诚信D.遵守道德底线我的答案:B √答对10.秘密科学阶段,科学研究是一种()。

(3.0分)A.自由探索B.创新探索C.开放研究D.知识生产我的答案:A √答对1.本讲提到,要通过科研诚信建设、改进科研评价迈向更高质量的科学,更高质量的科学可以概括为()。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功效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七)其他科研失期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

第六条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天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地点单位负责调查。

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施行的科研失期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展开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地点单位。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XX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列行为:(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三)不当署名: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四)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五)重复发表: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最新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省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要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省级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管理全过程,强化科研项目各个环节的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计划管理机制。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认真指导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科研项目的规划、申报、设计、实施以及发展长期规划的科研诚信建设。

省级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

(二)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

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党校系统、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中介机构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通过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组稿、编辑、审稿及同行评议制度,保证刊载论文的学术质量。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发监字〔2022〕32号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科技厅出台《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为更好地记录评价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实现不同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进一步压实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申报、承担或参与我省科学技术活动的推荐或提名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和省内外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构建了包含科研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在内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了按照指标评价得分和经程序判定列入科研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相结合的加减分方式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等级评价的方式,强化了将科研诚信等级评定情况作为形式审查、项目立项、咨询评审、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的结果应用途径,明确了惩戒期内的惩戒措施,并要求根据评价结果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发监字〔2022〕32号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推进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技厅2022年3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采集第三章等级评价第四章结果应用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附则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科研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推进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第19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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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查处学术不端行
为的原则
1. 坚持依法治理:依照科研活动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科研诚信的法律权益。

2. 坚守学术准则:遵循学术道德规范,强调学术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对违反学术准则的行为进行惩戒和警示。

3. 公开透明原则:推进科研过程的公开透明化,建立学术成果的公示制度,加强学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4. 重视调查取证: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查处。

5. 打破学术圈子封闭性: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引入外部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打破学术圈子的封闭性,促进学术观点的多元化和辩证性。

6. 加强教育宣传: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力度,提高科研人员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培养科研人员自觉遵守学术道德的意识。

7. 严厉处罚违规行为: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依规给予严厉处罚,形成有力的震慑效果。

8. 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审查和监督机制,强化科研机构和学术期刊的责任意识,
提高科研诚信防控能力。

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将有助于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维护科研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学术发展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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