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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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探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重庆市工程勘察市场管理委员会制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勘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5承接方式:

1.6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方案图及工程所需的测量控制点成果资料。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有关技术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现状具体位置分布图。

2.5甲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乙方收集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元。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乙方负责向甲方按规定勘察,提交成果资料 6 份。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甲方下达的通知为准开工,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定

额下浮50%和完成工程量签证清单计取勘察费。

4.2.2本工程设备仪器、材料、人员进出场费按人民币元(大写:元)包干使用。

4.2.3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费(预算费)的%计

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由于本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甲方应支付进度款,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查费(预算额)的 %计人民币元,乙方向甲方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时,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勘察款。

第五条甲乙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甲方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楚,致使乙方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承担民事责任。

5.1.3甲方应派人及时为乙方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若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青苗树木赔偿、三通一平、排污、租船、占道手续等,甲方应按勘察费 %或人民币元一次性付给乙方相关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甲方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甲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6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乙方临时设施费人民币元。

5.1.7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支付停工、窝工费。

5.1.8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

上述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索赔。

5.1.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它责任。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5.2.3勘察过程中,岩土工程地质情况和预计情况变化较大时,应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向甲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4在现场工作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乙方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工、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甲方除应付给乙方停工、窝工费(金额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规定台班或组日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乙方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费(预算额)的50%;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费(预算额)100%。

6.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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