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新版)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通过修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4月29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新修订法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对比以前,新版的“海交法”强化了船舶和船员管理、明确了海上搜救机制、强调了责任追究制度、细化事故调查等。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条,新增了8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保安制度、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制度、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制度、海上无线电通信保障制度、特定的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报告制度、海上渡口管理制度;充实完善了6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船员管理制度、货物与乘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海洋权益有关法律制度、海上搜寻救助制度、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法律责任和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法规的目标也出现重大变化,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应急处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性更强,可操作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相关章节对比如下:。
船运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运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运运输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运运输的企业、船舶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船运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船运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明确各自在船运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船舶船长为船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船舶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指挥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船运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对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船舶、设备、设施、人员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好、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船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船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和恢复等程序。
第十五条船舶发生事故或遇险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和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0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第五章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港航业发展需要,支持海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深圳海事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深圳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救机构)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海救机构由海事、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海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4.船舶应急预案;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1. 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增加,海上船舶交通运输的规模和重要性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海上船舶运输在遇到恶劣海况、意外事故以及恶意袭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执行相关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2.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作用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律法规的机构。
IMO主要负责制定全球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标准,以保障海上船舶运输的安全。
其工作范围包括船舶设计、建造、运营、船员培训、货物装载、港口设施等方方面面。
3. 国际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国际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则(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简称ISM Code)是IMO颁布的全球船舶运输安全管理的标准。
ISM Code规定了船舶运营者应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
4.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是船舶运营者根据ISM Code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SMS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制定安全管理政策:船舶运营者应制定明确的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目标和安全文化。
•设立安全责任:船舶运营者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确保其合理执行。
•进行风险评估:船舶运营者应定期评估船舶运营所涉及的各类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进行安全培训:船舶运营者应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建立应急预案:船舶运营者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迅速应对事故和灾难。
5. 船舶安全检查与审核为了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相关部门会对船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与审核。
这些检查主要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维护管理、船员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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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
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新版)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单位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三)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四)船舶应急预案;
(五)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六)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一)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二)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三)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四)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五)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七)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八)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
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
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
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
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四条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
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一)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三)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
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六章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海(水)上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三条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
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
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七条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31号公布《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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