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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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60 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10 点击次数:23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其主要职能: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对我省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四川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六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工信部1325号文件

工信部1325号文件

工信部1325号文件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13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xx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遴选和推荐报送工作。

中央企业负责其下属企业的遴选和推荐报送工作。

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写要求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企业不超过3家,已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企业不超过4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各择优推荐1家企业。

三、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于20xx年5月27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企业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受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我委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山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10 点击次数:23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其主要职能: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对我省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四川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六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青科发高新〔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05-2020-0001青科发高新〔2020〕85号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全省创新主体培育,规范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对原《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执行。

2020年9月29日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具备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研发能力,开展创新活动并提供产品或服务,主要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中介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三条认定为青海省科技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有:(一)在青海省内注册一年以上;(二)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其主营收入占企业销售(服务)收入的50%以上;(三)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四)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五)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储备(专利、软件著作权、省级科技成果、农作物新品种、承担县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立项项目或企业自立研发项目;参与制定的标准;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登记证明等)。

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青海省科技型企业申报表》;(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及其它技术储备相关材料;(四)企业法人简历及学历证书复印件;(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说明材料、花名册;(六)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注明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有关资质证书、获得荣誉等相关材料)。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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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6日】【来源:科技司】【字体:大中小】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创新型陕西的战略部署,落实《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
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我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工信部、财政部印发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决定联合组织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2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创新型陕西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我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我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省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拥有控制权;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四)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2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

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省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

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

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

积极开发适应市场的新产品,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在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能减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

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认定申请
省属以下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市级、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

省属及以上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申请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第十条组织评审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认定及授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认定,授予“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

第四章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录及相关情况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

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不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资格并摘牌。

第十五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本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情况。

其中,省属以下企业报送所在地市级、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市级、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属以上企业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对已经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撤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内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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