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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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2〕98号)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2〕9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25日。

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7月16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2年6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4)(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 (4)(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 (5)(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 (6)(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 (7)(五)火灾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1-1表) (8)(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行业C1-1-1表) (9)(七)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1-2表) (10)(八)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1-3表) (11)(九)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1-4表) (12)(十)道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2-1表) (13)(十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C2-1-1表) (14)(十二)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2-2表) (15)(十三)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2-3表) (16)(十四)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2-4表) (17)(十五)水上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3-1表) (18)(十六)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3-2表) (19)(十七)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3-3表) (20)(十八)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3-4表) (21)(十九)铁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4-1表) (22)(二十)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4-2表) (23)(二十一)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4-3表) (24)(二十二)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4-4表) (25)(二十三)民航飞行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5-1表) (26)(二十四)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5-2表) (27)(二十五)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5-3表) (28)(二十六)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5-4表) (29)(二十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6-1表) (30)(二十八)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6-2表) (31)(二十九)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6-3表) (32)(三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6-4表) (33)(三十一)农业机械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7-1表) (34)(三十二)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7-2表) (35)(三十三)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7-3表) (36)(三十四)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7-4表) (37)(三十五)渔业船舶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8-1表) (38)(三十六)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8-2表) (39)(三十七)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8-3表) (40)(三十八)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8-4表) (41)(三十九)特种设备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9-1表) (42)(四十)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9-2表) (43)(四十一)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9-3表) (44)(四十二)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9-4表) (45)四、填表说明 (46)五、主要指标解释 (51)六、事故统计有关规定 (53)七、附录 (55)(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节选) (55)(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56)(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 (60)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 前言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职工伤亡事故,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订立本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2. 目的与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准确记录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情况和原因,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供应科学依据。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包含内部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临时工等。

3.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流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应依照以下流程进行:3.1 事故发生及伤亡情况报告当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相关的部门或责任人应立刻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事故发生时间、地方、场合等具体信息;—事故的类型(如意外损害、职业病等);—受伤人员的姓名、工号、部门、岗位等基本信息;—伤亡人数和伤亡程度;—相关的原因分析初步推断。

3.2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尽快成立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确定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分析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及其影响;—提出改善和防备措施。

3.3 事故统计报告编制在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结束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事故的基本情况描述;—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伤亡人数、程度及相关统计数据;—调查组提出的改善和防备措施。

3.4 事故统计报告审核与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后,上报企业高层管理层。

高层管理层应对报告进行审查,提出看法和建议,并要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增补说明和调整。

3.5 事故统计报告归档与使用经高层管理层审批后,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应归档并妥当保管。

报告可用于以下方面:—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依据;—供应给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查、评估等;—作为企业内部职工伤亡事故教育和培训的参考资料。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实行调查统计快报表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实行调查统计快报表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实行调查统计快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3.12.18•【字号】京劳保发字[1993]527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实行调查统计快报表制度的通知(京劳保发字[1993]527号1993年12月18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为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制度》的通知,及时掌握全市职工重伤、死亡事故情况,现决定对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统计实行快报表制度。

发生事故后,有关单位除按规定尽快报告有关部门外,还应及时填写快报表。

填报要求如下:1.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填报,三日内报送市劳动局。

2.非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企业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填报快报表,五日内报送市劳动局。

3.《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各单位根据劳动局规定表式可自行印制。

4.《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区、县劳动局原执行的《北京市职工死亡事故快报表》同时废止。

附件一: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企业详细名称||代码||企业详细地址|||--------|----------|--|-----------|------|----------------||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分级隶属关系||代码|||--------|----------|--|-----------|------|--------|----|--||国民经济类型||代码||企业规模||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事故原因分类||事故类别|||--------|-------------------------|------|----------------||发生事故时间|年月日时分|企业主管部门||直接经济损失|元||----------------------------------|-----------------------||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事故原因:||---------------------------------|||||||伤害|用工|||入厂|安全||||||性|年|程度|性质|工|本工种|||||||姓名|||-----|-----|||(场)|教育||||||别|龄|死|重|轻|正|合|农|||||||||||||||式|同|民|种|工龄|时间|情况||||||||亡|伤|伤|工|工|工|||||||||--|-|-|-|-|-|-|-|-|-|---|---|--||||||||||||||||||||||--|-|-|-|-|-|-|-|-|-|---|---|--||||||||||||||||||||||--|-|-|-|-|-|-|-|-|-|---|---|--||事故现场初步处理意见:|||||||||||||||||||---------------------------------|||事故经过:||||-----------------------|||备||||注||||-----------------------|||填表单位:填表人:年月日|------------------------------------------------------------附件二: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填报说明一、国民经济类型代码100 全民所有制200 集体所有制210 城镇集体所有制220 乡村集体所有制900 其他各种所有制910 外商独资经营930 中外合资经营950 中外合作经营310 私营二、国民经济行业代码非矿山企业010100 农场010400 畜牧场010500 渔场021500 木材及竹材采运021600 自来水生产、供应业022200 纺织工业022800 造纸及纸制品业023400 石油加工业023500 炼焦业023600 化学工业024500 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24800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024900 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业025300 机械、电气、电子设备制造业025600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46910 土木工程建筑业047000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047100 勘察设计业057300 交通运输业057400 邮电通讯业060000 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130000 其他行业矿山企业020800 煤矿020900 石油和天然气021000 黑色冶金矿021100 有色金属矿021151 金矿021160 稀有金属矿021210 建材矿021220 化学矿021290 其他非金属矿036710 地质勘探130009 其他三、隶属关系1.中央直属单位(中央部属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单位(省属企业) 4.地、省辖市、盟、州属单位(地(市)属企业)5.地辖市属单位6.县及县以下单位四、企业规模1.特大型3.大型一4.大型二5.中型一6.中型二8.小型五、事故原因分类1.技术设计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8.劳动组织不合理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安监总统计[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25日。

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7月16日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2年6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五)火灾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1-1表)(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行业C1-1-1表)(七)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1-2表)(八)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1-3表)(九)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1-4表)(十)道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2-1表)(十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C2-1-1表)(十二)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2-2表)(十三)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2-3表)(十四)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2-4表)(十五)水上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3-1表)(十六)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3-2表)(十七)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3-3表)(十八)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3-4表)(十九)铁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4-1表)(二十)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4-2表)(二十一)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4-3表)(二十二)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4-4表)(二十三)民航飞行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5-1表)(二十四)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5-2表)(二十五)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5-3表)(二十六)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5-4表)(二十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6-1表)(二十八)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6-2表)(二十九)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6-3表)(三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6-4表)(三十一)农业机械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7-1表)(三十二)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7-2表)(三十三)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7-3表)(三十四)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7-4表)(三十五)渔业船舶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8-1表)(三十六)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8-2表)(三十七)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8-3表)(三十八)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8-4表)(三十九)特种设备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9-1表)(四十)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9-2表)(四十一)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9-3表)(四十二)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9-4表)四、填表说明五、主要指标解释六、事故统计有关规定七、附录(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节选)(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办发[1993]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完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管理,针对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在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我部编写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

凡与本文发生矛盾的解答,以本文为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1.什么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答: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什么是轻伤及轻伤事故?答: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什么是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什么是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答: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什么是急性中毒事故?答: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为进一步搞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定期统计工作,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原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制定了新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统一填报范围原来的几种报表在填报范围上是不统一的,如是否包括县以下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

调整后的填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其他各种所有制、私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2、基层表的调整在原《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出企业填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

调整后的基层表共计520项数据栏(基本情况6项,表体514项),比原来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的777项减少了33%,但必要信息并未减少。

各类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统一填报A表,矿山企业不再另外填报单独的报表。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是为了有效记录和分析公司内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并根据统计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 报告对象: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

2. 报告要求: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相关部门或人员需立即将事故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伤亡事故报告表。

3. 报告内容:伤亡事故报告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 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具体事故经过等。

- 伤亡人员信息:包括伤亡人员的姓名、年龄、职务、受伤程度等。

- 事故原因分析:对伤亡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人为原因、设备故障、安全隐患等方面。

- 采取的措施:对伤亡事故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后续预防措施进行说明。

4. 报告流程:伤亡事故报告应由当事人或相关部门填写,并及时向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或专业负责人提交。

安全保卫部门或负责人应对报告进行审核和分析,并适时向上级汇报。

5. 统计与分析: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或专业负责人应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和分析,包括事故发生数量、伤亡人数、事故类型等方面,并形成统计报告。

6. 预防措施:根据统计报告的结果,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职工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并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7. 监督与反馈:公司应定期对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省以下各级劳动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报送时间由相应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
7.其他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颁布日期:
1992年10月15日
执行日期:
1993年01月01日
各级劳动部门应分别汇出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伤亡事故的B1表、B2表报至上级劳动部门,汇出相应的C表报至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基层填报单位和综合填报单位,做到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不重不漏,行业不错位。
(3)劳动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
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将A表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全部直属企业的A表为B1、B2表后送同级劳动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将全部直属企业的A表汇总为B1、B2表后报送劳动部(需要考核的部门和单位由劳动部确定和调整)。
附:
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为进一步搞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定期统计工作,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原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制定了新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统一填报范围
原来的几种报表在填报范围上是不统一的,如是否包括县以下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调整后的填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其他各种所有制、私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高劳动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统计的内容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次数、职工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的类别、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和经济损失等。根据上述内容制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表)、《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表)。另外制发供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发布用的参考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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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劳动部门应分别汇出本辖区全部企业伤亡事故的B1表、B2表报至上级劳动部门,汇出相应的C表报至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基层填报单位和综合填报单位,做到本辖区全部企业不重不漏,行业不错位。
(3)劳动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
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将A表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全部直属企业的A表为B1、B2表后送同级劳动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将全部直属企业的A表汇总为B1、B2表后报送劳动部(需要考核的部门和单位由劳动部确定和调整)。
7.关于伤亡事故的地区考核和部门考核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即统计报表的报送按行政区划而不是按隶属关系来进行;统计数据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辖区全部企业的数据。各级劳动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各级企业主管单位和所有企业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地区考核工作。
劳动部门对各部门的伤亡事故考核分级进行,各级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部门考核,如实向同级劳动部门报送数据。
6.关于综合报告
在B1、B2两表的基础上,设计出包括所有企业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C表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综合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分析月(年)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原因分析月(年)报告”三种(四)表。这三种表的宾栏与A、B1、B2表基本相同,只在综合报告中增列了“平均职工人数”、“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三项指标;其甲栏分组包括了B1、B2表两表的主要分组,其各项分组数据等于B1、B2表相应分组数据之和。C表是各级劳动部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本辖区伤亡事故情况的统计报告的参考表式。
《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表)由非矿山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填报。《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表)由矿山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填报。在所辖围报告期中无论是否发生伤亡事故,综合表都要按时填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是否报上一级劳动部门,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省以下各级劳动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报送时间由相应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
7.其他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颁布日期:
1992年10月15日
执行日期:
1993年01月01日
2.基层表的调整
在原《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出企业填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
调整后的基层表共计520项数据栏(基本情况6项,表体514项),比原来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的777项减少了33%,但必要信息并未减少。各类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统一填报A表,矿山企业不再另外填报单独的报表。因此,该项调整不仅有助于统计数据的可靠性,也有助于减轻基层负担。
附:
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为进一步搞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定期统计工作,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原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制定了新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统一填报围
原来的几种报表在填报围上是不统一的,如是否包括县以下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调整后的填报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其他各种所有制、私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3.综合表的调整
综合表按非矿山和矿山两类基层企业所填A表,分别综合为《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和《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
相对于原来的综合表,主要调整了以下两点:
(1)调整原综合表的部门分组为行业分组,有利于长期稳定地得到可比性好的统计数据。由于“部门”的划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的,受机构变动影响很大,因此部门分组是一种很不稳定的、上下不一致的、不能全口径统计的非标准分组。行业分组是一种不受机构变动影响的、相对稳定的标准分组,现在在国家和各部委的正规统计中,几乎全部采用行业分组作为优先级标准分组。因此,伤亡事故统计也应以行业分组为其标准分组。
Hale Waihona Puke 4.报表的制订、实施和报送程序(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制度由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订,劳动部组织实施。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级隶属关系的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中央直属企业、省(区、市)属企业、地(市)属企业向当地县(区:含县级市)劳动部门填报A表;县(区)属及以下企业报送主管单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乡填企业管理局负责)江总出B1、B2两表后,送至当地劳动部门,没有主管单位的企业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报送A表。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计字[1992]74号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锅炉爆炸”和“容器爆炸”不单列,并入“其他爆炸”中;(2)“瓦斯爆炸”改为“瓦斯煤尘爆炸”;(3)增加了“煤与瓦斯突出”一项分类。
以上调整是实事的,必要的。今后新的分类标准将以此为基础制订。
5.关于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中的职工伤亡统计
在前述基层表和非矿山、矿山两种综合表中,均包括因锅炉爆炸和压力容器爆炸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在事故分类中列入“其他爆炸”),不再另设锅炉和压力容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表”照常填报,用于具体分析设备事故给人员造成的伤害,此表不作为企业职工伤亡的常规统计。企业在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和《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表》时,要确保相应数据的一致性。
(2)非矿山、矿山两种综合表采用相同的经济类型(所有制性质)分组,以保证填报围的一致,但其行业分组不同,以适用于不同的考核需要。
B1表、B2表是劳动部门对非矿山、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监察的重要依据。
4.关于不同事故类别分类的调整
原于1954年公布的事故类别分类包括:(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器工具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刺割;(10)扭伤;(11)高处坠落;(12)倒塌;(13)土石倒塌;(14)冒顶片帮;(15)透水;(16)放炮;(17)火药爆炸;(18)瓦斯爆炸;(19)锅炉和受压容器爆炸;(20)其他爆炸;(21)中毒和窒息;(22)其他伤害。也由于情况早已发生了变化,在这次调整前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已经数次做了修正,其分类中减少了“刺割”、“扭伤”和“土石倒塌”,并将原“锅炉和受压容器爆炸”变更为“锅炉爆炸”和“容器爆炸”两项指标,“倒塌”改为“坍塌”。在这次调整中,为适应企业发展的新情况和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又做了局部调整,主要有:
企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数字要与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数字一致。各级主管部门应如实向同级劳动部门报送数字。
5.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报送时间
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于下月20日前报劳动部,年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劳动部。12月月报免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高劳动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统计的容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次数、职工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的类别、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和经济损失等。根据上述容制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表)、《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表)。另外制发供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发布用的参考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
2.统计围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的填报围为中华人民国境的一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私营和其他各种所有制等独立核算企业。
3.填报单位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发生伤亡事故的非矿山、矿山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对于“厂中有矿、矿中有厂”、“全民中有集体、集体中有全民”等企业含有不同类型企业的情况,如果企业的企业本身是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则按本身所属性质单独填报A表,非独立核算的不单独填报,而由其上一级企业统一填报A表。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以统计部门和劳动部门按统制字【1990】304号文件核定的为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海底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和隧道掘进企业按矿山企业填报。劳改、劳教生产单位一律要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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