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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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培训制度[1]

煤矿职工培训制度[1]

煤矿职工培训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企业内部职工培训工作,提升职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职工培训工作。

2. 培训管理标准2.1 培训需求识别煤矿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员工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培训需求的调查和识别工作。

培训需求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确定不同岗位职工的培训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确定安全培训的内容和频次;•听取员工意见,了解职工对培训的需求和期望。

2.2 培训计划制定煤矿企业应根据培训需求识别的结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制定应包括以下环节:•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安排合适的时间和地点,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平衡不同岗位的培训资源,确保培训的公平性。

2.3 培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应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整合各种培训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方式。

培训资源整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建立内部培训师资库,培养和选拔具有专业技能和教育经验的培训师;•建立与行业、高校等外部合作伙伴的联系,利用外部专家机构的培训资源;•提供在线培训平台和电子学习资源,满足不同职工培训需求。

2.4 培训实施与监督煤矿企业应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并且对培训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培训实施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按计划组织培训课程,确保培训时间和地点的准确性;•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踪,确保培训效果的有效评估;•对培训师资进行定期的评估和培训,提升培训师的教学能力。

2.5 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培训情况的记录和存档。

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每位职工的培训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对培训证书和培训成绩进行归档和管理;•对培训档案进行保密,确保培训信息的安全性。

3. 考核标准为了评估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和职工的学习成果,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煤矿关于规范职工培训及证件管理的规定

煤矿关于规范职工培训及证件管理的规定

关于规范职工培训及证件管理的规定为规范培训人员及证件的管理,使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管理轨道,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井下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办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下井。

必须与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并在其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方可独立工作。

在岗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二条井上下所有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培训,特殊工种初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经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均合格者才能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到期人员必须按照教培中心安排的时间参加复训,各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安排工人参加复训,凡不参加矿教培中心组织的特殊工种复训人员,其特殊工种证过期失效,不能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如再参加本工种培训,培训费用自理。

第四条凡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关人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再为特殊工种人员调动工种。

如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工种,必须写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方可调动工种。

第五条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作业的人员,必须及时与矿教培中心联系,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否则严禁上岗作业。

第六条对因辞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离矿者,办理离矿手续时,必须由矿教培中心开具在矿期间安全教育培训所取证件的种类及金额证明,证件原件由教培中心档案室保留,不得交本人带走。

(一)经本矿安排的培训或集团内部培训正常上班不够两年者(包括两年),离矿时将从工资中扣除培训所需金额的100%;(二)经本矿安排的培训或集团内部培训正常上班二至三年者(包括三年),离矿时将从工资中扣除培训所需金额的70%;(三)经本矿安排的培训或集团内部培训正常上班三至四年者(包括四年),离矿时将从工资中扣除培训所需金额的50%;(四)经本矿安排的培训或集团内部培训正常上班四年以上者或属中翔集团内部正常调动者,不再扣培训所需款项;第七条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等人员,需将所有原件交到矿教培中心档案室保存,由档案室负责统建档进行管理,便于及时按照复训时间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复训,以免证件过期失效。

煤矿职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职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3. 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4. 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

三、培训对象1.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特种作业人员。

3. 一般作业人员。

4. 新入职员工。

四、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2.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4.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5. 应急救援知识。

6. 心理健康知识。

五、培训方式1. 内部培训:由矿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进行授课。

2. 外部培训:选派职工参加上级部门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3. 在岗培训:结合岗位实际,进行操作技能培训。

4. 网络培训: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在线学习。

六、培训要求1. 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培训。

2. 特种作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

3. 一般作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4. 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

5. 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培训管理1. 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职工培训情况。

2. 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3. 对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 对培训工作不力、安全事故频发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科室、区队)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科学化。

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明确培训目标要求。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工种、岗位应知应会,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个人素质提升”等煤矿安全常识。

第六条矿劳资科、安检科、机电科、生产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培训职责第十一条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生产业务科室、区队主管为成员的员工2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组织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劳资科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

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培训中心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技能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并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协调、实施各项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劳资科、安检科按照相关培训要求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培训工作,在全矿范围内强力推行“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法。

第十七条矿各职能业务科室负责对对应区队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业务技术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力度,必须大力开展以科室、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和岗位技能应知应会、“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等安全常识培训。

矿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矿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矿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企业员工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员工培训工作。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将培训列入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并将员工培训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机制。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和内容,确保员工参加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和员工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培训方式和时间,提供多元化培训资源,激发员工学习积极性。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对员工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依据。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员工培训成果进行跟踪和反馈,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持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员工需要确定培训目标和内容。

第九条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主题、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资源等内容,确保培训工作有计划性和目标性。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员工职级和工作需要,确定员工参加培训的时间和频次,确保培训安排合理和有效。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与培训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培训实施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和方式符合员工需要和企业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员工职级和工作需求,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提供培训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材料,确保培训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培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对员工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七条培训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员工学习成绩、培训表现和实际工作表现等指标,确保考核公平和客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培训成果进行跟踪和反馈,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煤矿安排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安排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安排培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培训计划1. 煤矿应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根据煤矿工作人员的不同岗位及职责,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

2. 培训计划应当涵盖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工作人员全面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培训计划应根据煤矿近期生产和安全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相符。

三、培训实施1. 煤矿安排专业的培训人员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准确、权威。

2. 培训内容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理论讲解、实地操作、案例分析等,确保培训效果。

3. 培训过程中应注重培训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留培训记录至少两年。

四、培训考核1. 培训结束后,煤矿应组织考核,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2. 考核内容包括知识水平、技能掌握情况、安全意识等方面,考核方式多样,包括笔试、实践操作等。

3. 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不合格者需进行再培训,并通过再次考核方可获得培训证书。

五、监督检查1. 煤矿安排培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由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确保培训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2. 发现培训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存在问题时,应立即整改,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煤矿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六、培训记录1.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系统,将培训计划、培训资料、培训记录等信息归档保存,备查。

2. 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名单、考核结果等信息,记录内容真实完整。

3. 培训记录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信息安全性和完整性。

七、附则1. 煤矿应加强对培训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提高培训质量。

2. 煤矿应加大对培训设施和设备的投入,提高培训效果。

3.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奖励和惩处机制,激励工作人员参与培训,提高培训积极性。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煤矿应向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说明并监督执行。

煤矿岗位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岗位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提高煤矿岗位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目标1.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 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3. 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4.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培训对象1. 新入职员工;2. 在岗员工;3. 转岗员工;4. 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

四、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2.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 煤矿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4. 事故案例分析;5. 紧急救护知识;6. 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7. 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五、培训方式1. 课堂教学: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讲解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2. 实地教学:组织员工到现场参观、操作,亲身感受煤矿生产环境;3.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4. 演练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5. 在线培训:利用网络平台,提供丰富的培训资源,方便员工随时随地学习。

六、培训时间1. 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前必须完成岗前培训;2. 在岗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员安全培训;3. 转岗员工:在转岗前必须完成转岗培训;4. 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七、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笔试、实操、答辩等;2. 考核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3. 考核成绩:8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含)以下为不合格;4. 考核不合格的员工,需重新参加培训,直至合格。

八、培训管理1. 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培训情况;2. 定期检查培训效果,对培训内容进行调整;3. 对培训师资进行选拔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4. 对培训经费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九、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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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煤矿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公司所属各科室、区队:
为了进一歩贯彻落实“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为认真做好“三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工种人员: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的审核培训。

2、每年开工之初,一般工种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3、煤矿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位教育工作。

(1)全矿职业再教育每年一次,要求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每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教师构成:由各分管的矿长和各业务科室骨干负责授课,各授课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岗位负责。

(3)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知识,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教材。

4、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72个学时的岗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
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待完全掌握操作技能后方可单独上岗作业。

二、特珠工种人员:
1、所有特珠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基地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员工,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能够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由各科室长负责对本单位特珠工种岗位人员进行编制、统计。

每年1月5日前,将本单位特珠岗位人员的培训、复训计划报培训科。

4、培训科负责编制矿井培训计划,并积极与各三级培训基地联系,及时安排所需人员的培训和复训工作。

5、培训科及相关科室长,要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通知及安排工作。

三、安全管理人员:
1、五职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国家培训基地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培训科负责根据有关单位的培训、复训计划,安排五职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四、转岗人员的培训:
各工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转岗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矿培训科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经劳资科备案后,
方可上岗作业。

五、相关规定:
1、各项人员参加培训及复训时,要严格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培训,不得有任何损坏公司形象的行为。

2、公司将以培训单位出具的转工证明和考试成绩为依据,给付培训工资,培训(复训)考试不及格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公司不报销培训(复训)费,也不支付培训(复训)工资。

3、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由培训科出具证明,方可报销培训(复训)费用及支付培训(复训)工资。

4、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由培训科负责统一保管,培训科负责制作复印件。

5、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因无证上岗,造成的损失,谁安排,谁负责。

6、特种作业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参加培训、复训学习,而造成其资格证书失效的,要按其当时培训(复训)费用进行罚款。

培训科
201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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