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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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一、林权流转的含义林权流转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

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无需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行为。

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林地引起的权利的交换。

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分不出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所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采取入股方式流转是提高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能有效的解决单户分散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探讨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探讨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探讨[摘要]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是我国林权改革的核心。

但目前我国林权流转的专门性法规缺失,林业资源价值评估手段落后,现行的采伐政策不合理以及行政行为的直接干预等问题阻碍了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笔者从建立专门的林权流转法规,完善我国《森林法》,改革现行的森林采伐制度,政府做好适度引导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林权流转制度的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林权;林权改革;林权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林权的确定和流转,通过确定林权明晰产权,通过林权流转盘活资产,使森林资源在林业资产增长过程中得到增加和优化,林农得到增收。

但由于我国还处于林权流转的初级阶段,在林权流转方面的实践经验比较缺乏,法律体系建设相对也比较滞后,因此森林资源流转市场虽然很活跃,但是流转不规范、侵害林农利益等现象经常发生,还存在着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从法律上为林权流转提供支持,保证林权流转中各利益相关主体能够自由地主张自身权利,这是林权流转体制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林权流转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关于林权流转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之中。

1982年《宪法》第9条确认了森林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是我国有关林权流转的最高层次立法,为其他法律关于林权流转提供了宪法依据。

1998年修正的《森林法》第15条规定是当前我国具体指导林权流转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不仅规定了能够流转的森林、林木类型,也规定了流转的林地使用权的类型,同时也规定了流转的方式和法律限制流转的情形。

2004年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年森林管理条例未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2.3实施,现已失效)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林权证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权证是指国家依法确认林权人对其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凭证。

林权证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林权证的概述、法律规定、登记与发放、权利义务、流转与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的概述1. 定义林权证是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林权人对其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凭证。

2. 分类(1)林地使用权证:确认林权人对林地享有使用权的凭证。

(2)林木所有权证:确认林权人对林木享有所有权的凭证。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证:确认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凭证。

三、林权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根本大法,对林权证的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

(1)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林业经营管理责任制,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第三十二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认林权,核发林权证,保障林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林权证的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

(1)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林业经营管理责任制,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法权益。

”(2)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林权人对其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权证的登记、发放、权利义务、流转与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第二十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认林权,核发林权证。

”(2)第二十一条规定:“林权证应当载明林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林地面积、林木种类、权属来源等。

”(3)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权人享有下列权利:①依法使用林地;②依法经营、采伐林木;③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林木和林地使用权;④依法获得林业补偿。

”四、林权证的登记与发放1. 登记(1)林权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第四条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一)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五条林权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九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林木的林地权属与土地流转

林木的林地权属与土地流转

林木的林地权属与土地流转一、林木林地的权属林地的权属是指对林地及其上的林木拥有权利的主体。

在我国,林地的权属既包括国家所有的国有林地,也包括集体所有的集体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的林地所有者,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1. 国有林地的权属国有林地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的林地。

国有林地的产权归属于国家,国家对国有林地有所有权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保护。

国家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将国有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国有林地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国家。

2. 集体林地的权属集体林地是指由农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组织管理的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林地的权属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农民在集体林地上享有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利,并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

二、林地流转的概念林地流转是指通过出让、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将林地的使用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地流转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林地流转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和限制,旨在保护林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林地流转的原因和目的1. 提高林地利用效益林地流转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将那些不适宜自然条件下发展林业的林地流转给有经验和技术的经营主体,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

2. 推动林业产业发展通过林地流转,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经营主体参与林业产业,促进林业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3. 增加农民收入林地流转可以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益,增加林地所有者(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同时农民承包林地的收益也会得到相应的增加。

4. 保护生态环境合理的林地流转可以推动合理的林木种植结构调整,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四、林地流转的方式和步骤1. 流转方式林地流转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租赁承包、互换等多种方式进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随着中国林业改革的不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林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这种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日益凸显,对于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和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自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而农村林业却长期存在着土地被占用、乱搞砍伐等乱象,林权制度混乱、权益不清晰成为制约农村林业发展的瓶颈。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林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农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集体林权制度,加强林地流转,实现林地产权清晰、流转便利、利益共享。

在此背景下,各地相继制定了相关政策,推行了集体林地确权登记、林权流转等措施。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为解决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奠定了基础。

二、林权流转的问题与挑战1. 林权流转需求矛盾突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外出打工,农村劳动力不断减少,大量宅基地和耕地被转包或者流转,而农民集体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已经成为林业改革的一大瓶颈。

而部分地区林木生长周期较长,因此流转市场需求并不是特别旺盛,这导致了林权流转的需求矛盾突出。

2. 林权流转规模较小目前,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规模较小,流转主体主要依然是农户个体。

由于农户个体规模小、信息不对称、资源优势不足,导致流转交易成本高、流转效率低。

由于缺乏更加完善的流转市场,林地流转的价格也不太合理,使得林权流转规模无法扩大。

三、林权流转的规范化问题及解决途径1. 林权流转市场建设要解决林权流转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建设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来扩大流转需求。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建设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供林权流转信息服务,降低流转交易成本,促进农户合理流转林权。

2. 林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要解决林权流转价格不合理的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林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1. 引言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背景下逐步推进的,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改革的推动下,农村集体林权体制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为农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集体林权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亟需进行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还包括了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管理和监督,才能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1.2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权主体将其拥有的林地、林权或者林木资源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转让、租赁或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流动化配置和交易。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权流转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调动林地资源的利用,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益最大化和经济效益。

林权流转的背景主要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转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因素。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说明了林权流转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更是对传统集体林权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完善。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更好利用,提高农民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意识,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林权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管理措施和政策支持,才能实现良性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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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
一、林地流转方式
目前,我国的林地可分为国有林集体林和农民个人承包的林地三种。

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必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

农民承包的林地的转让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以下是林地流转的六种方式:
1.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

互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租赁: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出租林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3.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4.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拍卖
6.招标
二、《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川林发[2010]32号)相关内容摘要
1.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2.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3.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林权变更登记申报:采取转让、互换方式进行林权流转的,由受让方申报林权登记,出让方原有关林权同时进行变更登记;按宗地原登记林权全部转让的,应同时予以注销。

5.林权流转期限:林权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且最长不超过70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林权变更预告登记:当事人在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林权权利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非林地上种树造林如何办理林权证:依法在非林地上种树造林的,可由权利人申请登记林木所有权;在基本农田上种树造林的,不予登记发证。

8.林权证换发的现场勘验:
经实地核查,原林权证记载的四至、面积准确的,可按原林权证登记的四至和面积进行登记。

原林地范围清楚、面积准确,而四至填写有误的,应重新确认后填写四至。

原林权证四至准确,面积有误的,原四至不变,重新测量面积。

原林权证四至、面积均有误的,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四至和面积。

相邻林权人原林权证所填四至有交叉的,而实际管理和控制界限明确、无争议的,可按双方认同的界限重新确定四至;林权证所填四至与当年林权划界所立界桩、界线或所栽界树有出入,且这些界标位臵未移动的,以界标界限为准。

林权登记申请经现地勘验后,由组、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

9.林权登记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

三、《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林发[2009]155号)摘要
1.林权: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2.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3.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

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4.林权流转的原则: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5.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6.不得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4)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7.流转林地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8.林权允许依法再流转。

再流转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

对采取转让方式
再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再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9.流出方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流转收益;
(3)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在期满后收回流转的林权。

10.流出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确保流转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2)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流入方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
(3)协助流入方依法申领林权证;
(4)在流转有效期间,尊重流入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其依照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流入方的违法行为。

11.流入方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依法进行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
(2)对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
(3)林权在流转期内允许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担保物;
(4)依法享受国家对林业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12.流入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
(2)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务;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4)在流转期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搞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四、以下摘自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
1.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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