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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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11.12
•【字号】湘林改〔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
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湘林改〔2021〕14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11月12日。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年森林管理条例未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2.3实施,现已失效)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使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强迫或阻碍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对流转的形式、内容、条件和期限等,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第六条林权流转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也可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林权流转时,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盗、以及依托森林生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当一同流转。

第七条个人依法取得的林权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的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归还林业贷款、集体林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得以流转为名炒买炒卖林权。

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XX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 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X政办字〔20XX〕X号)及《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X政办函〔2020〕X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

流转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财政、发改、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汇总和整理,为本行政区域内交易额100万元或面积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做好省、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区流转交易中心统一纳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2019)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2019)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2019)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新修订的《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省林业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林业局2019年11月8日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国乡合作集体所有的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家庭承包和征收征用致使林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三条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流转;(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天然林)性质和保护等级,不得破坏林业生产条件;(三)林权首次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集体林权权属明晰且无纠纷争议的,可以依法流转。

公益林(天然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不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允许采用除转让外的出租、入股等其它方式流转。

第五条集体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一)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三)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四)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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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 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省已经部署实施改 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或省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 主要包括: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等禁止的相关其他行为。
第六章交易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服务费、鉴 证及工本费、社会化服务费,其中交易服务费与鉴证及工本费收费标准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公示。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 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林权。是指集体林地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 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和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一)经县农交中心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 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凭 交易合同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租赁交接等手 续。
,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林改[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林改〔2011〕11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随着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行为日益增多。

为规范林权流转,切实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地贯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以稳定农村林业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林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按照建设现代林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林权保护机制,创新林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流转市场,健全林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集体林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进行。

(二)坚持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切实维护农民依法享有林权的合法权益,维护林权权利人的流转主体地位,不断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任何形式的林权流转,都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农户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时,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坚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进行林权流转。

林地、林木的流转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流转的价格也可以共同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组织评估确定,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出原承包合同确定的有效剩余期限。

(四)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林权流转。

坚决反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林地和林木,严禁将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和林木进行流转,严禁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和林木低价流转,切实防止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发生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垦林地等现象。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哪些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哪些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林权交易行为,促进林权合法流转,保护林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华东林交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合法有效的国有林权、集体林权、个人林权、其他林权、原木木材、大宗林产品、森林碳汇等交易。

第三条林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华东林交所、浙江省各市县级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在林权市场从事林权交易活动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各方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五条林权交易程序依次为申请交易、形式审查、林权评估、签署交易委托合同、收取保证金、信息公告、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出具林权交易凭证、权属变更、资金结算。

第三章交易品种第六条华东林交所及浙江省各市县级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品种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国有林权、集体林权、个人林权、其它林权、原木木材、大宗林产品、森林碳汇、林业科技成果等。

第七条林权挂牌价参考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评估价,出让方可以参考评估价自由确定挂牌价。

第八条报价单位、每次最小变动价位、网上竞价时间、代收代管保证金等由华东林交所确定。

第九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交易日各品种和交易时间变化, 由华东林交所另行公告。

第四章会员管理第十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华东林交所批准,有权在华东林交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华东林交所业会员申请不受区域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所有者性质限制,不受申请单位隶属关系限制,承认华东林交所《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华东林交所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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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和《齐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以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平等原则,尊重林权权利人林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流转;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改变集体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集体林权经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下列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七条下列集体林权不得流转:
(一)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进行流转的集体林权。

第八条农村集体林权的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材料,依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参与流转交易。

第九条集体林权的流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挂牌转让。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流转成交价格,以市场资源配置为基础,同时,应遵守有关集体资产处置的政策法规,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

第十条集体林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投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转让方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林权权属证书;
(四)准予林权流转的行政许可文件及有关内部决议;
(五)转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联合转让的需提交联合转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转让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县级(含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查通过后,转让方与交易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在交易平台进行挂牌发布。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一般不超过6个月(含法定节假日,挂牌期满,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二天)。

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集体林权转让信息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挂牌期间,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六条凡对林权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
按规定向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表;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经纪会员进行交易的,委托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交易中心收到受让申请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受让人不愿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挂牌期满,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投标等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上述交易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须优先遵守《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交易中心组织受让方和转让方签订《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予以合同鉴证。

为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受让方须分别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金额由转让方、受让方和交易中心商定,一般为意向转让标的额的10%)。

交易不成功,该保证金无息返还双方;交易成功,该保证金可冲抵流转价款。

第十九条集体林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转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转让标的的现状,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者株数、地点、面积及四至范围(附地形图)等;
(五)转让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受让方应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划付至交易中心交易价款结算专用账户,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交易服务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双向收取。

为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对其他交易主体则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林权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须持《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林权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林地的承包期限不超过70年。

受让方通过林权交易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原林权证确定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对林权进行再流转,应当征得原转让方同意,二次交易期限不得超过原交易合同确定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程序合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集体林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
止交易: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林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林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林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价格或者搅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辖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让方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要求,履行造林和森林资源培育、管护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矿、采石、取土、修建坟墓等。

第三十条交易后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及更新造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集体林权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集体林权的流转交易实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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