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爆器管理规定
发爆器管理制度

发爆器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1.1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第一”方针,促进矿井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强化我矿的发爆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2本标准适用于阳煤寺家庄矿发爆器管理。
2.发爆器检查标准2.1外套整齐不漏电,防爆间隙不超过0.2mm,充电5~30秒钟,氖灯发亮表明发爆器正常。
2.2使用毫安式电流表试验,一般50发发爆器充电一分钟,发电短路电流不低于90mA;100发发爆器充电20~30秒,放电短路电流不低于70mA。
2.3以上两项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处罚责任人20元。
3.发爆器的检修3.1无振动声音修理,电池松动、断线无电、三极管损坏,检修更换。
3.2震荡声音不正常、氖灯不启辉,二极管损坏、充电回路损坏,检修更换。
3.3震荡声音正常、充电时间长或氖灯不亮,氖灯损坏电压下降、回路断线、电阻变质,检修更换。
3.4空载放炮时,氖灯不灭、放电电阻损坏、回路断线、通电片接触不良、检修更换。
3.5刚充电,氖灯特亮、与氖灯所并电阻断线或损坏,所串电阻变质、短路,检修更换。
3.6分值电压低,氖灯分压电阻变质或受潮、本身启辉电压下降、检修更换。
3.7冲能减少,主电容容量减少,检修更换。
3.8发爆器的检修必须按照正规操作进行,因操作不当而造成检修过的发爆器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100元。
4.发爆器的使用4.1员工领取的发爆器,必须当班交回,如当班没有交回的要及时汇报调度,没有汇报的处罚责任人20元。
4.2发出的发爆器收回时,发现仪器部分丢失的要扣本人的牌,并让其所在队的队长开条,月底根据所罚的条对丢失部件的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4.3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不汇报的罚责任人20元。
丢失仪器人员要照价赔偿。
4.4仪器房工作人员丢失发爆器,责任人除照价赔偿外并考核小组100元。
4.5对报废的发爆器必须入库,不能再启用。
报废的条件,可以择新利用。
5.发爆器的卫生5.1 上架的发爆器必须保持清洁,无灰尘。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为了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1.2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的职责。
1.3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爆炸物品的购买和销售2.1 购买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
2.2 销售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销售。
2.3 销售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情况,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爆炸物品的储存3.1 爆炸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选择安全可靠、远离居民区的场所。
3.2 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3.3 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爆等设施,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四、爆炸物品的运输4.1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运输。
4.2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爆等设施。
4.3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驾驶,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5.1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使用许可证。
5.2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3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建立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爆器使用及维修制度

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发放维修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发爆器的收发、维修、使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65条,制定本规定。
一、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收发1、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由安监科统一领取、发放。
2、每月一次对现使用和备用的发爆器进行校验及各项性能参数测试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3、发爆器防爆性能必须1天一次检查,备用发爆器防爆性能2天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4、入井前,专职爆破工到发爆器维修室办理领用发爆器、起爆钥匙(替休爆破工)手续,迎头安全员办理闭锁钥匙使用手续,发放人确认使用单位、使用人,并填写发放记录。
5、上井后爆破工、迎头安全员把所领取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要立即交回发爆器维修室并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严禁私自携带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存入其他地点。
6、爆破工、迎头安全员确认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完好(确认是否闭锁发爆器、确认钥匙有无破损、确认发爆器通电放电正常)后领取,不进行确认签字的不予发放。
7、每班下班后专职爆破工把发爆器(替休爆破工连同起爆钥匙一并上交)、迎头安全员把闭锁钥匙交回发爆器维修室,并注明存在问题,同时签字确认。
8、安监科负责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的台账管理,载明数量、使用时间、使用单位等信息。
(注:早班、中班有专职发爆器维修人员发放,夜班有群检站值班人员负责发放),第二天由发爆器专职人员对昨天夜班值班人员发放的数量及使用情况逐一检查,确保发爆器完好。
二、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维修1、维修工对上井的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进行全面检查维护,针对使用过程中存在故障进行维修。
2、维修的发爆器发放前,维修工对发爆器进行性能参数测定,确认完好并做好记录,放在待发位置。
3、维修工或收发人员收回发爆器时,必须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发现损坏的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损坏部位、配件损坏情况),并经使用人确认。
4、爆破工、迎头跟班区长把所领取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发现有异常或其他情况要当面对接发爆器维修人员。
发爆器管理制度--李建

A.程序是否巡检。
B.已放过炮的放炮点是否已经关闭C.是否已设置为开机自动运行,和自动重启1.3.2检查井下设备运行状态:定时观看单机版(煤矿井下通讯管理系统)井下设备安装示意图上,各分站、接收器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如工作正常,则分站显示为蓝色,接收器显示绿色;如不正常,则分站显示黄色标识,接收器显示为红色。
如有设备异常,要及时汇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1.3.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负责打印规定的报表。
2、智能连锁放炮系统使用、调校、维护与管理在智能连锁放炮系统正常使用过程中,任何人严禁损坏智能连锁放炮监控设备。
对故意破坏设备的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1使用与维护2.1.1进入工作面人员应携带人员识别卡。
2.1.2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2.1.3进入工作面的接收器要使用放炮专用接收器,以便设置警戒线,确保放炮时警戒区域内没有人。
2.1.4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供电队维护人员对系统维护时,分站和接收器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2.1.5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下井使用。
2.1.6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2.1.7设备维护人员应24小时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USP 不间断电源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2.1.8当电网停电后,如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应及时更换。
2.1.9通风科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
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调度及值班领导,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2.2技术资料2.2.1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A.设备、仪表台账;B.设备故障登记表;C.巡检记录;D.检修记录;E.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2024年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范例(二篇)

2024年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范例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一、爆破器材管理1. 严格审核爆破器材的品种与数量,对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坚决拒绝发放器材。
2. 药库必须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且每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值班人员需对药库安全负全责,所有进入药库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
一旦发现威胁药库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
3. 火药库应设立详细的收发流水账目,并建立严格的领用和退料制度。
每日必须核对账目,确保账物相符。
4. 库内严禁存放任何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定期检查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的完好情况,一旦发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并处理。
二、岗位责任制(一)爆破工程负责人岗位职责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对建立健全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2. 监督并指导爆破员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一旦发现违章现象,应立即制止并有权停止其作业。
3. 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房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硬件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以及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爆炸事故和案件。
4. 严禁安排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5.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及剩余品种、数量,督促将剩余爆破物品及时退回库房。
6.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现场每班都有专人负责领取、运输、保管和使用爆破材料,并建立使用情况登记台账。
7.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私拿、私藏、私借、转让、转卖、转送、滥存、乱放爆破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管员岗位责任制1. 深入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2. 确保民爆物品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得超量存储,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3. 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出入库手续。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范文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爆破施工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对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爆破施工单位和从事爆破作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三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分类和使用第四条爆破器材按照功能和用途分为导爆索、延时引爆器、电火花装置等。
第五章管理责任第五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划定爆破器材管理的责任范围,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第六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委派专人负责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爆破器材的入库管理第七条爆破器材应在专门的仓库中进行存放,仓库应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器材的安全性。
第八章爆破器材的领用和发放第八条临时需要使用爆破器材的,应填写领用申请和使用计划,经过审核后方可领用。
第九章爆破器材的保养和维修第九条爆破器材的保养和维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器材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第十章爆破器材的报废处理第十条爆破器材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使用的,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对于因故损坏的爆破器材,应及时进行记录,并进行修复或报废处理。
第十二章爆破器材的安全操作和使用第十三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和使用爆破器材的能力。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器材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后,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清点,确保无遗失。
第十七章爆破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第十八条爆破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九条对爆破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爆破事故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爆破器材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爆破器材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科学、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和单位应当设立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业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应当保证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投入,确保爆破器材安全。
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八条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组织生产。
第九条爆破器材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销售爆破器材。
第十条销售爆破器材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查验购买许可证,不得向没有购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爆破器材。
第十一条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爆破器材安全运输。
第四章储存和使用第十二条企业和单位储存爆破器材,应当依法取得储存许可证,按照储存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储存方式储存爆破器材。
第十三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安装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爆破器材安全。
矿井放炮管理规定

关于爆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各矿井:焦煤集团爆破管理规定(草稿)已经通风处讨论,现发给各矿井征求意见。
望各矿井认真组织有关人员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10日前发到通风处邮箱。
2012年5月2日焦煤集团爆破管理规定(草稿)(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为加强矿井爆破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作业程序、杜绝爆破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上级有关爆破管理要求,重新修订焦煤集团爆破管理规定。
第一节爆炸材料的贮存第1条井下新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按照《规程》第三百零三条至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2条井下新建爆炸材料库的设计,必须报焦煤集团批准后,方可施工。
竣工后,经焦煤集团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领取公安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后,方可使用。
第3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及每个硐室、壁槽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炸药与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爆炸材料库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4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第5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发放硐室的设置、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节爆炸材料的管理第6条爆炸材料在贮运、保管、计数、编号等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并要防火、防潮,远离热源。
第7条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库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消防水等)必须符合规定。
井上、井下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8条矿井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不同厂家、不同批次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同时发放给同一个爆破工。
第9条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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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爆器管理制度
发爆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对放炮器的使用维修管理,使职工养成遵章放炮的良好习惯,杜绝放炮事故的发
五、发爆器严禁和起爆钥匙放在一起。
六、发爆器所需电池由使用单位承担,放炮员自配。
七、发现发爆器使用不正常时,应及时检查维修,保证使用正常。
八、报废
1、当发爆器无法修复,失去使用功能时,机电区应及时汇报供应科、动力科,由动力科负责到矿灯房进行鉴定后,确定是否报废,供应部依缺口数量应及时补充。
2、鉴定报废的发爆器,由机电去上交供应部,供应科依矿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失、流失,建立回收处置台帐配查。
九、考核
1、因维护、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影响生产由调度室依生产影响给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2、机电区将发爆器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纳入日常的检查内容中,不定期进行抽查。
3、发爆器在井下使用,由安全质量部部进行日常检查考核。
十、发现私自打开后盖,罚领用人200元/次。
十一、发爆器是本矿井下放炮专用,不得私自领取做其它用途,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出现不良后果由责任者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发爆器的使用
1、必须使用新型双锁发爆器。
2、发爆器必须存放在地面仪器发放室并上锁,由专人保管发放。
3、发爆器必须进行导通测量,测量合格后再放炮。
4、放炮员保管放炮器起爆钥匙,当班班长保管闭锁钥匙,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实行连锁放炮。
5、放炮时雷管必须采用串联接法。
各雷管接线头严禁接地,以免出现哑炮。
6、放炮母线必须与接线柱接牢才允许放炮,母线与连接线之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确保放炮安全。
十二、发爆器的保养和维修
1、电池短路电流不低于2.5A/只,否则应更换电池,严禁在井下打开外壳更换电池。
2、放炮器应在清洁、干燥、无硫化物处存放。
3、长期不用时应取出电池。
4、发现放炮器出现以下故障应及时维修:
氖灯不亮、开关拨到充电位不充电、充电时振动声音不正常,电容不充电、充电超过20秒ND 不发光、刚充电发光管ND 即亮、冲量下降。
5、维修中杜绝碰伤限流电阻的胶封引线,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和胶封。
6、维修时不得改变放炮器本安电路和与本安电路有关的元器件的电气参数、规格和型号。
7、使用和维修时,不得损坏发爆器上、下壳接触防爆面,如已损坏,严禁使用。
8、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