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合
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9.06.22
•【字号】京司发[2009]179号
•【施行日期】2009.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合伙)
的决定
(京司发[2009]179号2009年6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ZHONGSEN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大厦627室
负责人:郭恂
合伙人:郭恂熊辉袁亚亚
二、批准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步睿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步睿律师事务所(合伙)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4.06.30
•【字号】京司发[2014]303号
•【施行日期】2014.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步睿律师事务所(合伙)的
决定
(京司发〔2014〕3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步睿律师事务所(合伙)”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A座1609
负责人:白江淮
合伙人:白江淮于福兴黄必达
二、批准《北京步睿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北京步睿律师事务所合伙协
议》。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
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刻制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北京市司法局2014年6月30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合伙)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4.05.13
•【字号】京司发[2014]244号
•【施行日期】2014.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合伙)的
决定
(京司发〔2014〕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合伙)”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公社12层1219室
负责人:刘小明
合伙人:刘小明唐威金少华
二、批准《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
议》。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
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刻制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北京市司法局2014年5月13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长泽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长泽律师事务所(合
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9.03.31
•【字号】京司发[2009]112号
•【施行日期】2009.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长泽律师事务所(合伙)
的决定
(京司发[2009]112号2009年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市长泽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CHANGZE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1505
负责人:邵长舰
合伙人:邵长舰崔海江宋建平
二、批准北京市长泽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北京市长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其刚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其刚律师事务所(个人)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2.02.21
•【字号】京司发[2012]55号
•【施行日期】201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其刚律师事务所(个人)的
决定
(京司发〔2012〕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其刚律师事务所(个人)”。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东方银座C座19A
负责人:何其刚
二、批准《北京其刚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
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1.12.13•【字号】京司发[2001]278号•【施行日期】200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01]278号)各律师事务所: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开展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
现将《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附件:《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2、专职从事律师工作;3、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在北京市有固定的住所;4、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十年以上;5、执业期间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6、品行良好,有三名执业五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信。
(二)执业场所及办公设备1、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是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辖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办公场所,并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备案。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3、个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可以选择居民居住区附近的办公场所,但不得在居民楼内设立办公场所。
4、个人律师事务所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电话机等。
(三)开办资金1、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3、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和执业风险准备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九融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九融律师事务所(合伙)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2.01.19
•【字号】京司发[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2.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九融律师事务所(合伙)的
决定
(京司发〔201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九融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JIURONG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3号院1号楼2207M室
负责人:张晓光
合伙人:张晓光马庆炜詹波
二、批准北京九融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
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中韬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中韬律师事务所(合
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8.12.12
•【字号】京司发[2008]244号
•【施行日期】2008.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中韬律师事务所(合伙)
的决定
(京司发[2008]244号2008年12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市中韬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无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通联大厦二层201-202室负责人:王套国合伙人:王套国马红杰李树建
二、批准北京市中韬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北京市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