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 律师揭露律所内部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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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密制度 (2)

律师保密制度 (2)

律师严格保密制度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公开。

律师在执业中,为了解案情,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到委托人的很多资料、信息、证据,这些内容有的是委托人的隐私,有的是商业秘密,有的虽然不是隐私和商业秘密,公开了对委托人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律师都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

律师的保密职责,是职业性质决定,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也是委托合同义务。

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责任,律师的保密责任也是不能免除的。

当然在委托人授权律师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律师不越权地公开任何隐私或商业秘密都是允许的。

律师违反了保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严格保密制度是在律师在执业生涯中最重要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是当事人对专业人士的一种信任,也是充分体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的一种制度。

而且《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这就说明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而这个规定是因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辩护为委托合同中的“特别委托”,根据合同法上的解释,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

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存在一小部分律师违反了严格保密制度,大一那年我在法院实习的时候就碰到过一件这样的事情,当时是一件很小的诽谤案件,当时被告买通了原告律师,原告律师在与原告讨论出要找的证人之后,就立刻告知了被告,使得被告有足够的时间找到证人,让其离开,避开原告。

法律援助律师泄密案例(3篇)

法律援助律师泄密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担着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泄密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援助律师泄密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泄密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以期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保密意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张某某代理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李某因家庭矛盾起诉离婚,被告陈某为被告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在未经原告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李某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了被告陈某及其家属。

三、案例经过1. 泄密事件发生张某某在代理原告李某的离婚案件期间,了解到原告李某曾患有精神疾病的历史。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未经原告李某同意,将这一信息泄露给了被告陈某及其家属。

2. 当事人反应原告李某得知泄密事件后,感到十分愤怒和失望,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被告陈某及其家属也对此事表示不满,认为原告李某的精神疾病历史不应成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3. 法律援助中心介入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泄密事件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确认,张某某泄露原告李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属实,严重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四、案例分析1. 泄密原因(1)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张某某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未充分认识到个人隐私信息的重要性,未能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不足:法律援助中心在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存在不足,未能使律师充分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

2. 法律后果(1)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张某某泄露原告李某的个人隐私信息,使其在离婚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影响司法公正:泄密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产生偏见,影响司法公正。

(3)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

3. 防范措施(1)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援助中心应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律师的保密意识。

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页眉可删)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导读:关于律师保密权的相关规定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也不能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替当事人保密是律师应尽义务,而不是律师享有的一种权利,如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随意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辩护ls保密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ls法》第三十八条 ls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ls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条 ls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辩护ls的职责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辩护ls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保密义务

律师保密义务

一、律师保密义务基本涵义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公开。

二、律师保密义务特征1.律师保密义务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义务。

2.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为秘密。

3.律师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也是职业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

4.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制度保障1)律师免于作证的权利或称律师的证言豁免权;2)律师有拒绝扣押权3)对律师的住宅或办公室的特殊保护。

三、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1.律师保密内容的范围《律师法》将保密内容具体化,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还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这就明确了律师保密内容,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四部分。

同时还要求这些秘密都应该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

2.保密的时间限制我国《律师法》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9条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3.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律师法》修正案第38条对于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况进行了修改,“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这使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有所缩减。

4.违反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我国《律师法》第48条对于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49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幻灯片12● 1.律师保密义务为重●这种观点认为,律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履行绝对保密义务。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其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其所委托律师的绝对信任。

律师保密法律规定(3篇)

律师保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保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保密法律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旨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本文将围绕律师保密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保密内容、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律师保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对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这一规定确立了律师保密的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泄露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该规定明确了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密义务,侵害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律师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保密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律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律师保密内容1.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2.案件事实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背景、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财务报表、商业计划等。

4.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目的和意图5.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建议和策略四、律师保密义务1.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知悉的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不得泄露案件事实和证据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案件事实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法官、其他律师等。

律师泄密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泄密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成员,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执业过程中,律师泄密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律师泄密行为的定义、法律后果、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律师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律师泄密行为的定义律师泄密行为,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义务,将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应保密的信息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的行为。

二、律师泄密行为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当事人有权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律师泄密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可能受到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如警告、停止执业等。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泄密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允许他人泄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司法系统内幕律师揭示真相

司法系统内幕律师揭示真相

司法系统内幕律师揭示真相司法系统内幕:律师揭示真相近年来,司法系统内幕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作为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我们身处其中,有着更深入的了解和亲身经历。

本文旨在揭示司法系统内幕的真相,探讨其中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法。

一、司法系统内幕的存在司法系统内幕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存在的不公正、腐败和权力滥用等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各个层面和环节,影响着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以下是我所见所闻的几个典型案例。

1. 律师收受贿赂在一些案件中,律师以各种方式收受贿赂,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使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到影响。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形象,也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

2. 审判裁决受操纵在少数案件中,审判裁决受到操纵和干扰。

这可能是因为权力干预、利益驱使等原因所致。

这种情况的存在,让公民对司法的公正性怀疑重重,也容易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3. 证据操作和滥用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有些当事人会操纵证据或滥用证据。

这种行为既违法了法律规定,也使案件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更为严重的是,在证据操作和滥用的情况下,有些无辜的人可能会被冤枉和受罚。

二、司法系统内幕问题的原因司法系统内幕存在的原因复杂多样,既与司法机构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有关,也与社会环境和法律文化有关。

1. 权力过于集中司法机构内部的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

一些法官、检察官或执行官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干扰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 监督机制薄弱目前的司法监督机制相对薄弱,导致了司法行为的不规范和不透明。

监察机关对司法机构及其成员的监督不力,容易造成侥幸心理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3. 法律文化缺失法律文化的缺失也是司法系统内幕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人对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认知不足,容易产生违法行为。

同时,一些律师和法官的职业道德失范也是法律文化缺失的体现。

三、解决司法系统内幕问题的对策要解决司法系统内幕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改革措施的支持。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_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_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_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保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全体成员,包括律师、实习律师、助理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在服务期间获取的所有客户信息、案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属于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经律师事务所授权的律师或助理才能接触和使用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使用或向外界披露。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管理职责和流程,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保密职责和义务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聘用律师、助理和其他相关人员时明确告知其保密义务和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全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职责和义务:1.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随意泄露或使用。

2.不得私自复制、拷贝或传递商业秘密的文件和资料。

3.对于口头传达或书面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不被他人窃听、拷贝或抢夺。

4.接触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应当加密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移动、丢失或借给他人使用。

5.在离职或调离律师事务所时,应当归还一切与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全体成员及其家属不得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对手合谋或泄露商业秘密。

第三章保密管理制度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流程和措施,确保保密工作的科学规范。

第十一条保密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商业秘密的分类和等级制度。

2.商业秘密的访问和使用权限制度。

3.商业秘密的传递和交流管理制度。

4.对商业秘密的防护和保管措施。

5.应急处置和泄密事件的管理制度。

6.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罚和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全体成员进行保密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正确理解和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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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利益内幕大揭秘利益链:律所收费不及投行3%,国浩批发国信IPO“如果不是因为律师和会计师里有人担任了发审委委员,拿到的会更少。

”IPO的盛宴,离不开投行、会计师和律师三剑客。

三剑客中,投行是主角,会计师和律师是外包“承包商”。

自2009年IPO重启以来,IPO业务也渐渐成为律师事务所的新宠。

但是,让律师们有些许委屈的是,他们是三剑客中拿得最少的。

“公司很务实,干多少活,起多少作用,给多少钱。

从工作量和提供增值作用看,律师的价值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广州一位律师人士表示。

由此,“黏住”大投行、“批量生产”才能保证收入和市场份额,这也是IPO律所冠军国浩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之道。

统计发现,国浩律所1/3的业务来自国信证券、平安证券和招商证券(600999,股吧)所做项目。

律师打酱油,收费不及投行3%IPO中介三剑客中,投行是主角,会计师和律师是配角,陪着投行闯江湖。

券商负责全面协调,会计师负责审计,评估师负责评估,律师负责法律事务。

“有个笑话讲,在IPO业务中,投行负责忽悠人,而律师和会计师就是负责告诉别人,券商忽悠你的话都是真的。

”深圳一位IPO律师人士坦承,“这个笑话很传神,投行就是带头大哥,是IPO食物链的顶端。

”据理财周报统计,自2009年IPO重启以来,633家公司成功IPO,65家投行从中获得309.18亿元保荐承销收入,50家会计师事务所获得19.4亿审计收入,114家律师事务所仅获得8.5亿法律服务收入。

也就是说,平均每单A股IPO中,投行拿到4808万元,会计师审计拿到307万,而律师最少,只有134万,不到投行的3%,弱势地位可见一斑。

“IPO费用比例及结构决定了中介地位和独立性。

保荐制度和IPO审批制度造成了保荐机构、保代成为稀缺资源,律师、会计师则不是,这就是症结。

”前述广州律师表示。

“在国外和香港,招股书都是律师写的,律师拿得钱只比投行少,在A股,律师却是拿得最少的,反差太大了。

”广州一位知名律所律师发出感慨。

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正为了一单几十万的项目争得头破血流。

“拿钱多少,主要看为项目作出了多少贡献。

如果律师纯粹做尽职法律调查的话,就没有什么技术含量,那么叫价自然不高,但如果能够给公司带来增值,比如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在证监会里、发审委里有人脉,公司给的费用自然就会高一些。

”北京一位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透露。

“这和律师承担的工作量和所做贡献有很大关系,现在的投行、会计师和律师的收费比例还是比较合理的。

”广州一位知名投行老总表态。

“如果不是因为律师和会计师里有人担任了发审委委员,律师和会计师拿到的会更少。

”前述广州律师表示。

尽管拿的钱最少,但人脉宽厚的律师在整个IPO链条中仍不容忽视。

“我们之间是相互介绍的。

我们会向公司推荐比较熟的律师、会计师。

当然,律师、会计师也会向我们推荐项目。

大家都在一个圈子里,在很多项目上都合作过,彼此比较了解,共事比较默契。

”深圳一位投行老总表示。

国浩引发价格恶战律师在IPO链条中的弱势,直接导致了律师IPO项目愈演愈烈的价格战。

而去年开始赶超金杜律所、IPO数量和收入双料冠军的国浩律所便卷入了价格战的漩涡。

2010年以前,金杜律所IPO业务排名一直在国浩律所之前,而2009年以来的中小企业上市潮给国浩律所带来了反超的机会。

业内人士认为,国浩专注于中小企业IPO业务,这让它的市场份额大大提升。

但不得不说的是,国浩律所IPO项目平均收费低于行业平均。

据理财周报统计,自2009年IPO 重启以来,律师事务所平均每单IPO收费134万,其中51家平均每单收费低于100万,而国浩律所平均每单收仅116万,低于平均水平。

最典型的是,今年6月22日上市的金城医药(300233,股吧)(300233.SZ),国浩律所收费只有32万,创下律师今年以来的最低收费纪录。

经办律师是姜省路、张宏。

据国浩律所相关人士证实,姜省路已跳槽至金杜律所。

“32万我无法接受,无论从机会成本和职业声望来说,都是不能接受的。

这种是恶性竞争,低价竞争会导致恶性循环。

我现在去谈IPO业务,都不会在7位数以下。

”前述北京律所合伙人表示。

国浩律所的做法也让同行感到不满。

一位律师在发给同行的一封邮件中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国浩(北京)所姜省路、张宏承办山东金城医药IPO项目仅收32万元律师费,大成律所申林平、张雷、罗丽枝承办上海新阳(300236,股吧)(300236.SZ)仅收55万元律师费,太低了,涉嫌低价竞争。

”国浩低价“批发”国信项目在微薄利润空间下,向投行“批量承包”IPO项目,便成为律师们的生存法门,而IPO数量较多的几家投行便成了律师们的“批发”大户。

“门槛太低,是个律所都做IPO。

现在律所IPO项目竞争太激烈。

”前述律师人士感慨。

统计2009年IPO重启以来数据发现,国浩律所是国信证券第一大律师合作伙伴,国信证券的64个IPO项目中,10个给了国浩,占比15.6%。

而国浩律所用的正是“薄利多销”的策略,10个项目平均收费为107万,低于国信证券IPO项目125万律师收费的平均水平。

最为蹊跷的是,2009年底国信保荐的洪涛股份(002325,股吧)(002325.SZ),在招股书中披露的预计律师费用是200万,但随后的上市公告书中,国浩律所只拿到22万,缩水极其严重,堪称IPO 重启以来的最低律师收费。

“为什么律师收费这么低,你们得去问公司。

”洪涛股份经办律师,国浩律所律师朱永梅回应理财周报记者。

在绑定国信证券的同时,国浩律所还是平安证券第二大律师合作伙伴,平安证券72单项目中,国浩律所“承包”了9单,平均每单92.5万,而平安证券所承销IPO项目平均每单律师费为109.6万。

招商证券最大的律师合作伙伴是北京中伦律所,其37个项目中,6个为北京中伦陪伴。

其第二大律师合作伙伴则是金杜律所,共参与其5个IPO项目。

44次IPO被否涉28家律所,广东华商过会率仅6成截至7月底,今年未过会的44个IPO项目中,由28个律师事务所经办,其中被否数量最多的是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和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分别都有3个项目被否,过会率为92.68%、62.5%、76.92%和96.1%。

“服务+监督”拟上市公司IPO的中介机构除了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所也是不可或缺的角色。

发行人律师担负着“对公司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的职责,并在上市申请之前尽可能地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和架构。

这是一个投资者相对陌生的领域,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罗亮受访表示:“律师核查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股改、资产、架构和内控等等,如果存在代持股份是肯定要清理的,有些流程不符合规定则要进行追认。

”可以说,IPO律师需兼顾“服务”和“监督”之职,“在保荐人的主导下,投行、会计师和律师各施其责,律师既要服务于委托的客户,又要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信息。

”证监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如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有违法行为的,应要求纠正、补充,否则律师和律所将会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去年6月,苏州恒久先获批后撤市,因“专利门”而无缘IPO。

事实上,苏州恒久的5项专利使用权全因未缴年费而被终止,但其产品仍使用这些专利,招股书披露的显然与此不符。

保荐人广发证券和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也受到证监会的处罚。

而今年IPO被否45家公司中,即使没有虚假披露之过,也存在一些涉及法律的问题,理财周报对此进行了梳理。

中技桩业(北京德恒律所)“安全治理受质疑”从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这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中技桩业的子公司嘉兴中正和苏州分公司分别发生3起和1起工伤事故,共有4名员工不治身亡,因而受到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共53.8万元罚款。

虽安监局证明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但这种在生产、吊装和运输过程中设备使用操作不当招致人员伤亡的可能依然存在,中技桩业的安全治理能力和生产质量颇受质疑,首发上会未获通过。

其经办律所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记者发现招股书中披露的联系方式竟是空号。

金创股份(上海锦天城律所)“2000万股内部职工股”今年5月25日,金创股份二次上会被否。

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在筹备成立期间,以定向募集方式向公司内部职工和其他社会个人定向募集股份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元/股,募集资金2000万元,金创股份将此股份定义为内部职工股。

此后金创股份经过多次重组以及筹备上市,但是这2000万股一直没有改变,占公司总股本的20.88%,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人数为3164名。

很明显,金创股份的内部职工持股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上海锦天城律所回应:“证监会会公布一些公司上会被否原因,一切以证监会披露的公告为准。

”佛山燃气(北京天银律所)“员工低价持24%股份”2004年5月,佛山燃气总公司改制,由欧志常等28名员工先出资设立了众成有限,然后以2011.2万元的价格受让了24%的股权,实际参与受让的员工多达304人。

同年11月,佛山燃气又将45%的股权转让给港华燃气投资(由百江投资更名)及其关联公司百仕达,按照评估价溢价100%,出让金额达7542万元。

这两次转让,员工受让的价格是外资的一半。

对此,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回应:“具体看招股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但未过会的报告就不能公开。

至于是否因此被否就不方便透露,我们有义务替委托人保守秘密。

”的合作,下次再有客户就会叫他。

”上述上海某大型律所律师老张(化名)表示。

其中投行无疑是重要的一个项目来源,律所有时也会反哺投行。

“券商投行有IPO项目会找律所来做。

律师自己有一些想上市的客户,也会介绍给投行。

”另一位律所排名前10的律所律师老李(化名)告诉记者。

该律师继续说道:“企业方面的客户来源也有。

比如之前就是某企业的法律顾问,我们帮它打赢过官司,等到它们要上市的时候,也会把IPO项目给我们做。

”上海另一大型律所律师老王(化名)则透露:“也有一些项目是风投介绍的。

风投在投资这家公司之前,会聘请律所去查。

投资后如果能上市,关系好的话一般也会让我们做。

”通常,大型律所项目来源丰富,而中小律所人脉不如大律所,因此对投行会比较倚重。

广州一家中小型律所的主任律师向记者坦言:“我们的项目一般都是证券公司推荐。

”律所之间的分化也很严重。

大律所门庭若市,而小律所则举步维艰。

上述老张告诉记者:“我们这边一个律师负责一个项目,甚至同时负责几个项目很常见。

没有做过IPO的小律所,企业一般不会找上门。

”这也导致律所之间的价格倾轧不可避免。

律师老张(化名)还表示,“曾有一单50万的项目,已经快签协议了,被北京一家小律所以20万的价格撬走。

”律所投行哥俩好重点看证监会关注材料“投行帮企业包装业绩、业务,我们帮企业包装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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