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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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参考资料目录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 (1)二、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 (2)三、参考示例1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7)四、参考示例2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10)五、参考示例3 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27)六、参考示例4 随州市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29)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1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1.1 编制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四个坚持”,即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

有效调控和制止各类与“四个坚持”不相适应的建设开发行为,保证城市各类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我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1.2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

1.3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部、省各类相关规范,结合地方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研究制定。

1.4 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

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潜规字200933号

潜规字200933号

潜规字…2009‟33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认真总结经验,促进2010年的规划测绘工作,现将2009年度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制定好2010年的工作计划,狠抓落实。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09年规划测绘工作总结2009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中部强市的总体目标,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深化城乡规划管理,强化规划公众参与,推进“数字潜江”成果应用,全面服务全市发展大局,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一、2009年规划测绘工作主要的做法(一)创新法规宣传形式,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一是抓好活动宣传。

我局以规划测绘法律颁布实施日为契机,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采取设立咨询点、出动流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刷制标语、发放资料、主办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了规划测绘法律和城市规划的宣传。

二是抓好媒体宣传。

我局以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为宣传平台,刊载规划测绘法规、发布规划测绘信息、反映规划测绘动态,加大了规划测绘宣传力度。

先后在各级新闻媒体上刊登稿件80余篇,采访报道10余次。

今年以来,数字潜江荣登“两会”特刊,同时被《中国建设报》、《中国测绘报》、《湖北日报》、《南方测绘》等众多媒体进行了追踪报道。

三是抓好日常宣传。

我局把日常宣传融入到规划管理中,深入村组逐村逐户走访宣传,利用正反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保持规划宣传的常态化,市民的规划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以信访办理、报建咨询、现场协调、行风热线等形式,认真解答广大市民咨询,聆听意见和建议,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四是抓好公示宣传。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我局严格实行批前和批后公示,利用“数字潜江规划测绘网”和现场公示牌公示规划成果58项,让广大市民关注规划、了解规划、支持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三条市域总人口及城市化水平2010年,市域人口规模达到107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51%,市域城镇人口总量为54.6万人;2020年,市域人口规模达到118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63%,市域城镇人口总量为74.3万人。

第十四条城镇建设战略1、城镇化推进战略:工商并举、中心带动以城镇人口集聚为导向,以中心城区为中心培育重点城镇化区域。

强调非均衡的突进式发展,近期大规模构筑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的工业基础,中远期以工业推进商贸业等第三产业的集聚,进一步吸引人口,增强市域的生产消费能力,辅以提升城镇化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更新,实现城镇化进程数量及质量的稳步推进。

2、城镇化空间发展战略:中心极化,结构优化,带状集聚大力发展中心城区——重点培育城区中心职能,加强其作为整个潜江市域城镇体系中首位城市的凝聚力以及江汉平原地区中心城市的辐射力。

优化城镇体系结构——重点培育优选的重点镇,使其成为承上启下的必要的环节,从而提高潜江城镇体系作为整体系统的运转效率。

带状集聚发展——培育发展潜力高、投资效益好的地段为市域重点发展轴,引导人口与产业向发展轴集聚,以轴带面推动潜江市域城镇村体系的发展。

第十五条乡镇建制调整建议促进各农场管理区、种畜场、原种场与地方的融合发展,农场、原种场与相邻乡镇作为一个经济区域发展,远期对部分规模较小的乡镇进行合并,制定政策,推动要撤并的城镇居民向中心城区或保留的城镇转移。

规划市域保留8个城镇。

具体方案如下表所示:表2 规划远期城镇建制变动情况第十六条城镇等级结构规划规划建立中心城区—重点镇—一般镇三级城镇等级结构体系。

表3 规划城镇等级结构表第十七条城镇规模结构规划城镇的规模结构分为“Ⅰ级(>50万人)、Ⅱ级(2-5万人)、Ⅲ级(1-2万人)”三个层次。

城镇规模结构的确定考虑城镇等级结构的影响,同时考虑现状人口规模及所处的区域环境,规划的城镇等级结构与规模结构存在基本的对应关系。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为规范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保证都市规划旳实行,增进都市旳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湖北省实行〈都市规划法〉措施》、建设部《都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内容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在十堰市都市规划建设区内,进行都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其他地区旳都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本规定未包括旳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旳规定。

1.4本规定旳解释权属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局。

1.5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2都市规划编制管理2.1为保证都市规划设计旳质量,都市规划旳编制必须委托具有对应都市规划编制资质旳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其完毕旳规划设计成果,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批。

2.2在十堰市都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规划方案,除应遵照建设部2023年第146号令颁布旳《都市规划编制措施》有关规定外,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2.3在都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旳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同意后方可生效:(一)都市总体规划:技术审查会通过旳规划成果,须经市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方可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同意总规或分区规划旳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项目旳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市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旳修建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旳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调整已经同意旳都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潜政办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5〕36号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潜江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6月23日潜江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方案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为使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并取得实效,现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严实、提速”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建立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梳理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目标清单,完善任务分解、办理、督查、反馈、销号等工作流程,确保各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二、工作重点(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投资、项目、民生、资金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事项。

(二)上级有明确规定或硬性要求,需要结帐的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事项。

(三)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领导成立潜江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农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综治办、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住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投公司、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

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

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一、实施原则为充分发挥数字潜江规划测绘网网站作用,做好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省、本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要求,参考《潜江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制定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

二、公示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以外的城乡规划均应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主要项目包括:(一)城乡规划成果: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

(三)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成果批后公示,是指“一书两证”信息公示。

(四)城乡规划违建处理情况公示。

(五)城乡规划公示以外、反映本局工作的动态新闻类。

三、实施细则(一)公示内容: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目公示包括文本、图册及说明书。

文本、说明书为word格式,图册为dwg格式,效果图包括jpg,psd等格式。

公示的信息包含新闻和规划业务两类:1.新闻信息类办公室对草拟或收集的局内新闻文稿作好电子排版,格式字体符合公文写作的要求。

信息中心为办公室设置专门帐户,新闻类信息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进入后台直接予以发布。

对于重大会议、业务、法律法规宣传等报道,信息中心根据要求加强与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联系,作好网上专题制作等技术工作。

2.规划业务类(1)批前公示执监科确定需要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并将名单提供给报建中心,督促报建中心从即将上业务鉴审会的项目中筛选出需要公示的项目,将项目的电子图及文本整理后提交给信息中心发布,整理要求是:①项目公示各种资料确保最新版本。

②按照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要求,批前公示方案图分为规划平面图和效果图,涉及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公示的文本信息包括: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文本信息可以在图纸上标示。

③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公示的文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湖北省规划管理条例

湖北省规划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批复

顺 应 城 市发 展 规 律 ,
围 绕 髙 质
量发展总体要求 , 坚持经济 、 社会、 人 口 、 环 境
和资源相 协调 的可 持续 发展 战略 , 提髙 新型城 镇
倾量 和 水平 ,
统筹 做好潜江市城市 规划 、

和管理各项工 作 , 逐 步把潜江市 建设成为 经济 繁
年 的请示 —
(201 7
2035


潜 江政 文 (
〔 2 0 18 〕 8 2
号) 收悉 。 现批复如 下 :


原则 同意
《 潜 江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年 以下简称 总体规划 ( 2 01 7 — 2 03 5
)》 (

?) 。
二、
潜江市地处湖 北省 中 部 江汉 平原 ,
度重视 城市 防灾 减 灾工 作 ,
建 立 健 全包 括 消
防 、 人 防 、 防 洪 、 防 震 、 防 地质 灾 害等 在 内 的
城市 综 合 防 灾体 系 。
七 、
建设 资 源 节 约 型 和 环 境 友 好 型 城 市 。
要按 照促进 生产 空 间 集约 髙 效 、 生 活 空 间 宜居
各类 开发 区 和新 城新 区 。 坚 持节 约 和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 严格 控制 新增 建设 用 地 , 加 大 存 量 用 地
挖潜力 度 ,
合理 开 发 利 用 城市 地 下 空 间 资 源 ,
提髙 土地 利 用 效率 切 实 保护 好耕 地 特别 是基 ,
是 我
省重要 的 石油 、 盐
地 。 《 总体删 》 实施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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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北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界定的城市规划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界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第五条办法所称的各项建设包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以及房屋建筑附属或单独使用的各类构筑物等建设。

(二)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站)及附属设施,对外公路、港口及附属设施等建设。

(三)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给水管道及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输入管道及各类调压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建设。

(四)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防灾工程(包括抗震工程、防洪排涝工程、防水救灾工程、人防工程等)、绿化美化工程(包括公园、风景旅游区、公共绿化、城市雕塑等)、以及其他工程(包括河、湖、渠、塘水面的整治、农贸市场等)建设。

(五)城市建设区内的主、次干道临街面所进行的灯饰、广告、招牌、围墙及重要街区地段的护栏、建筑物的立面装修、改造和设置。

(六)为了完成上述各项建设工程或因其他需要而进行各类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或其他设施建设。

第六条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的维护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任务,所需经费,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它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和市政测量的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案件。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项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持证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持证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农场、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农场、村、镇、厂矿负责,委托持证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江汉石油管理局的区域建设规划,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地上服从地下”的原则,由江江石油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附有反映现状的勘察、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负责地提供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

城市规划区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体系,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已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详细规划须经专家评审,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规划区的农场、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开发区的各项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经过批准的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批准划定的位置和范围,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限制零星插建。

第十九条新建过境公路、重要军事设施、监狱、火葬厂、公墓以及其它有严重危害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避开市区,已经在市区的,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加以调整或迁出。

第二十条城市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平房区、城市消防隐患地段、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以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块。

第二十一条旧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防碍道路交通、邻里通道、消防安全和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旧区改建时,必须切实保护好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树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在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和路段,不得进行与改建规划不符的建设活动,需要运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的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除违章建设外,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下放、肢解和割裂城市规划管理权。

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项目(含“三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其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为:(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三)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地项目的地形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四)用地单位和个人根据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持证设计单位在项目用地地形图上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送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在办理建设用地过程中如确需改变用地位置和界限,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征用紧*城市规划道路两旁土地,每边均应按建设用地规划红线的同等长度同时带征规划道路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的需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其他手续。

在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构建筑物。

临进用地限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应及时自行清场。

需延期者,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临进用地使用期间,如遇城市建设需要,应立即无条件退地。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为:(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划定建设工程规划红线,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划设计要点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重要工程需报两个以上初步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重要建设项目和临街建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设计资质证章建筑工程施工图纸。

(五)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规划管理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了申请,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线、验线并绘制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记录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工程,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使用期满必须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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