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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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四章持证人权益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北省宜昌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定居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外来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跨县市多组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

宜昌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是居住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注册,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居住证登记的投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和发放机关。

第五条第三条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条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合统一制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发放。

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流动人口注册登记、信息采集、居住证发放等具体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代办或网上办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申领与发放第六条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派出所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七个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居住或进行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图例》,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一)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九条本市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流动人口变更市内居住地址调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向现居住地武警派出所石羊镇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居住管理机构变更登记。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证是一项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旨在规范和管理居住在北京市的非户籍人口。

根据《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均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一、居住证的申领条件1. 非户籍人口: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必须是非北京市户籍人口,包括在京工作、就业、学习或其他合法居留的人员。

2. 符合居住条件:申领者必须符合北京市居住条件,具备北京市户籍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住房等条件。

3. 法定年龄: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需要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申领。

二、居住证的申领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申请表、申请人近期照片等相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证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递交申请。

2. 资格审查:居住证服务中心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资格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3. 录入信息: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居住证服务中心会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办理居住证发放手续。

4. 领取居住证:申请人在居住证服务中心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明,领取居住证。

三、居住证的使用和管理1. 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申请人的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或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需要及时前往居住证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 办理注销手续:如果申请人计划离京或不再符合居住证的申领条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居住证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3. 居住证挂失与补办:如居住证遗失或损坏,申请人需尽快向居住证服务中心报失,并按规定办理挂失与补办手续。

4. 违规处理:居住证持有人需遵守居住证使用规定,不得进行买卖、转借、转让或伪造居住证等违规行为,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四、居住证的权益和福利拥有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将享受以下权益和福利:1. 社会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规定享受北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2. 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北京市享受公共服务,如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流动趋势日益明显,居住证作为居留证件,已经成为了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时,在推进“人民城市建设,共同百姓家园”中,邯郸市政府制定了《邯郸市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在邯郸市居住的人们提供更好的管理与服务。

条例内容一、居住证的发放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邯郸市居住证:在邯郸市常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具有在本市就业、学习、创业意愿和实际就业、学习、创业的人员等。

2.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需重新申请。

居住证的申请、换领、补发等手续,可以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办理。

3.居住证申请者应当在网上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和居住地点信息,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4.符合条件的居住证申请者,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领取居住证。

二、居住证的用途1.居住证作为凭证,可以在邯郸市内进行居住、就业、创业和学习等活动;2.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和使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3.居住证可以享受和使用公共文化、体育、交通等服务设施和服务优惠;4.居住证可以在办理信用卡、借贷、房屋租赁等合法商业机构客户身份验证时使用。

三、居住证的管理1.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保管好个人居住证,不得出租、转借或者挂失后继续使用等行为,发现丢失或者被盗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对持有居住证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和查询,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3.其他不属于居住证管理范围的活动不得通过居住证进行申请、验证等行为。

结尾通过《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保障持有居住证人员的权益和利益,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同时,持有居住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共同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

山西居住证管理办法

山西居住证管理办法

山西居住证管理方法你们知道山西居住证的管理方法是怎样的吗?下面是为大家精心山西居住证管理方法,欢送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为标准流动人口效劳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为确保《居住证》尽快实施,减少行政本钱,参照外省市做法,按照制作《暂住证》的流程,制作《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三、流动人口效劳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四、《居住证》由居住地派出所填发,每年签注一次,由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效劳管理系统打印。

五、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照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借住证明等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当场办结,并在照片亚角处加盖派出所流动人口效劳管理专用章;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

六、《居住证》登记工程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照片。

七、派出所在为申领人办理《居住证》时,要引用山西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效劳管理系统的根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照片),尚未采集录入的要先将申领人信息录入山西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效劳管理系统后再办证。

八、居住证签发机关为县级公安机关,由派出所负责填写。

九、《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监制,每证本钱费2元,各地统一到省厅购置。

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损坏换领、丧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损坏换领、丧失补领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流动人口效劳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

山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

山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最新版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发、管理工作,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居住登记(一)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或“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据实填报流动人口信息,并于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也可以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登记表》,申报居住登记。

(二)居住登记审核。

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户籍民警应当对流动人口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对信息真实、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审核完毕;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居住地址填写是否为标准化地址,服务处所填写是否规范,联系方式是否有效,省内是否有重复登记、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等。

居住地址填写标准,城区地址:市区(县)路(街、巷)号(小区)楼(栋、区、座)单元房号(备注);农村地址:市县镇(乡、办事处)村(居委会)路(街、巷)号(备注)。

门楼牌号、楼房单元、楼房户号等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出具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审核完成后,户籍民警应当从系统中打印《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确认表》和《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在骑缝线加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治安派出所加盖派出所印章)。

《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确认表》经流动人口本人签字后存档。

《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流动人口本人,有效期6个月。

(四)相关单位和出租房主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用工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出租房主应当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注册用户信息,并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深圳居住证条例

深圳居住证条例

深圳居住证条例6月1日是《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首日,多数办证市民对于居住证“含金量”的提高表示欢迎,在首日便主动前往申办居住证。

以下是《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的全文:章总则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

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

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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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
居住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而制定。

下文是居住证管理调理,欢迎阅读!!
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各方建议
应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
台盟中央建议,积极的进行制度改革,创建农民工同城市融合的制度平台,推进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设,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改革户籍制度,变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彻底消除户籍同福利待遇挂钩的现状,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权利。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医保
居住证管理办法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海波建议,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参保面临困难,可通过4种办法完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一是抓紧制订完善跨地域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切实解决流动就业人员难以便利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二是尽快统一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是尽快出台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的办法,努力把更多新一代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四是待遇计算办法要简洁明了,使参保人清楚参保缴费与自己年老以后的待遇是如何挂钩的,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和农民工参保积极性。

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俊峰建议,鉴于进城就业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各级工会组织成立农民工工作部,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了解诉求,多措并举。

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乱收费等歧视性规定。

扫除进城上学财政障碍
民盟中央建议,改革现有教育财政资源配置模式,引入“教育券”制度,将教育财政资源配置路径由“政府—学校—学生”转为“政府—学生—学校”,既能保证学生从政府获得教育资助,平衡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在教育财政上的关系,也能为学生冲破户籍地限制,根据需要选择就学地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上学扫除财政上的障碍。

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20xx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

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同时,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换领、补领等各项程序性规定,并对骗领、出租、出借居住证等违法行为及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稿同时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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