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面的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章应纳税额 (5)第四章税收优惠 (6)第五章源泉扣缴 (7)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7)第七章征收管理 (8)第八章附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收入 (11)第三节扣除 (13)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6)第三章应纳税额 (18)第四章税收优惠 (19)第五章源泉扣缴 (22)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3)第七章征收管理 (26)第八章附则 (27)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收入 (49)第三节扣除 (71)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12)第三章应纳税额 (146)第四章税收优惠 (156)第五章源泉扣缴 (191)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02)第七章征收管理 (232)第八章附则 (243)《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照表 (24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 (27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39)第一章总则 (339)第二章税务管理 (341)第一节税务登记 (341)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341)第三节纳税申报 (342)第三章税款征收 (342)第四章税务检查 (346)第五章法律责任 (347)第六章附则 (35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51)第一章总则 (351)第二章税务登记 (352)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354)第四章纳税申报 (355)第五章税款征收 (356)第六章税务检查 (361)第七章法律责任 (362)第八章文书送达 (363)第九章附则 (36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节选) (36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 (366)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66)第一章总则 (367)第二章关联申报 (367)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 (369)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 (371)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373)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376)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81)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383)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384)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 (385)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386)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387)第十三章附则 (38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明确所得与机构、场所之间有无“实际联系”的具体标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实际联系”概念的具体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大小:有实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实际联系”?这就是本条规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按照本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种关系的,就属于有“实际联系”:(一)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
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场所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或折利息收入,就可以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
例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者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该房产是由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或者控制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这笔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的计量标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收入的取得形式可分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但对于非货币形式收入如何确定价值则没有规定。
而非货币形式收入的价值是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前提,因此本条对此确定标准作出了规定。
本条是对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修改后形成的。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本条规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使税法进一步与会计准则相衔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有别于货币性收入的固定性和确定性,通常按公允价值来确定收入额。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通常采取公允价值作为标准。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6年9月正式发布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定义为:“报告实体所在市场的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出的价格。
”而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
”我国2007年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公允价值作为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现值法和现值法等会计准则体系中最重要的会计计量属性和资产评估方式之一。
公允价值并不是主观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价,而是参考各种客观标准后所确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因此在实践中也被广泛采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 (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 (1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六 (1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七 (1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八 (1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 (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 (1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一 (2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二 (2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三 (2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
从本期起,《筹划专刊》对解读的部分内容进行摘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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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 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施条例第四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
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等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实施条例将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细化纳税人范围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作了细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作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作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工资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此,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实行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有关专家指出,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来源于境外的划分标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划分标准的具体细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义务的大小,也涉及国家之间以及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并没有明确到底如何判断一种所得是来源于境内还是来源于境外?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原外资税法的实施细则第六条曾经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1. 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企业利润实现的过程中应当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国家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和释义,以便企业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企业所得税基本原则2.1 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境内企业、境外企业的中国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组织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2 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一次,纳税期限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3 税务管理和监督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检查企业的账簿和凭证,核实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3. 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3.1 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率分为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实行分档累进税率制度。
3.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合理扣除一些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等优惠政策。
5. 企业所得税合同和协议企业在实施生产经营活动时,常常会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涉及到分配利润、纳税义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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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面的名词解释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6.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7.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8.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9.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0.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1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3.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4.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5.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6.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7.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8.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9.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20.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2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2.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3.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4.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5.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26.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27.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8.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9.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0.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2.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33.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34.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35.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6.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37.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38.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39.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0.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41.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42.资产(财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4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44.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45.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6.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47.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48.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9.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5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3.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