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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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雇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企业将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纳入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合同制聘用。

第五条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不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等。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如符合条件,可申请转正为正式员工,需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单据。

第十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如加班等需额外付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价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工作质量。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管理,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工作人员包括下列几种形式:⒈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⒉退役军人。

⒊高级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

⒋具有表演、编剧、导演等艺术专业专长的专业人员。

⒌具备特殊岗位要求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聘用,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有相关的评估制度。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聘用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期限、薪酬待遇、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

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章聘用流程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简历筛选、面试等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公平竞争。

第七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⒈公告招聘岗位的信息,包括岗位要求、任职资格等。

⒉接收简历并进行筛选,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⒊进行面试和考察。

⒋综合评估,确定聘用人员。

第八条被聘用人员须签署聘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参加事业单位的工作。

聘用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已签署的聘用合同可以延长期限,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满的工作人员,符合提前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的条件的,可以与事业单位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聘用人员享受与事业单位正式工人员同等的待遇、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满的工作人员,如未续签合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违约与解除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如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兼职、临时性和项目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员聘用的合理性和效率。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技能水平和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和筛选简历、面试、体检、考核和签订劳动合同等环节。

第六条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招聘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第七条面试和考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第九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工作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培训,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和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的薪酬应根据岗位、工作表现和单位规定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提前通知单位。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类型四川农业大学的合同制聘用人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普通合同制教职工;2.签订学生实习协议的辅导员;3.暑假、寒假期间签订合同制的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助教、实验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合同制聘用人员档案,建立人员名册,明确聘用的实际情况;2.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和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制聘用人员;3.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满后,视情况及时与之解除合同时,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4.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如有违反之规定,要依法行政处罚;5.根据需要指派专人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考勤、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相关材料和标准的基础上对聘用人员进行评定。

第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职责和权利1.合同制聘用人员应履行其聘用的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2.合同制聘用人员有权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待遇和工作时间要求享受相应的待遇,还有权利利用其在岗位上的经验和知识为其个人发展提供支持;3.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应遵守双方约定的规定,进行协商和签署承诺书。

第五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1.根据合同规定和所在部门的管理要求,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2.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依据其岗位要求,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进行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1.管理部门应按照聘用合同要求,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反馈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状态;2.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的沟通,听取聘用人员的意见和反馈,及时处理聘用人员的相关管理事务;3.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1.管理部门应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对合格者进行奖励。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明确聘用合同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管理。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明确聘用的期限、待遇、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解决聘用问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劳动者的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环境。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聘用合同制管理机构,负责聘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三)聘用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聘用的期限和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和奖金制度;(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

聘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前签订。

第八条劳动者在接受聘用前,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条件和待遇等。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支付方式、标准及频次。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聘用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二)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三)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劳动者自愿解除合同;(四)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疗养期满,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五)劳动者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六)其他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2024精)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2024精)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合同制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并按约定获取相应报酬的劳动者。

合同制人员是用人单位的重要劳动力资源,对于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实现双方的权益平衡和法律合规,制定本《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2. 合同制人员的招聘与录用2.1 岗位需求分析用人单位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结合岗位设定、人员配置等因素,明确对合同制人员的需求,并编制合同制人员岗位需求分析报告。

2.2 招聘信息发布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发布合同制人员的招聘信息,明确工作职责、任职资格、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内容。

2.3 面试与选拔用人单位应根据招聘规定,组织面试与选拔,评估招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遵守招聘结果。

2.4 录用用人单位根据面试与选拔结果,确定合同制人员的录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 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3.1 合同性质及期限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工作任务以及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来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超过3年的合同应经劳动者同意,并报批相关部门。

3.2 合同约定事项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等内容。

双方应依法平等协商,并在合同中载明。

3.3 合同变更与解除根据实际情况,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合同制人员的权益保障4.1 工资待遇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政策与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工资保障。

4.2 社会保险合同制人员应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同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提供社会保险待遇。

4.3 健康与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安全与身体健康。

三甲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三甲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三甲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医院的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医院发展,保障医院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失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2002】35号、及广西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医疗技术人员职业特点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医院与职工通过签定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一经签定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医院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院在职在编职工。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签定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医院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职工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七条聘用合同具备以下内容:一、聘用合同期限:临床医学、影像学、超声波医学、病理学等人员四年,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三年,工勤人员一年。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六、聘用合同的变更;七、聘用合同的解除;八、聘用合同的终止;九、聘用合同的续签;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十二、争议处理十三、附则第九条医院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医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精神疾病、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职工不愿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医院给予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

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发放,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医院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本人可提出辞职或按照贵港市失业保险规定办理失业手续。

第十二条以下人员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一、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或科研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科室主任、护士长。

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合同聘用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员工。

2. 目的:
明确合同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双方权益。

第二章聘用管理
1. 聘用程序:
聘用申请和审核流程:
面试和考核标准:
聘用决定及通知方式:
2. 聘用合同: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临时合同):
合同签订要求:
合同内容(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工作地点等):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1. 聘用人员职责:
工作内容:
工作标准和要求:
2. 聘用人员权利:
工资待遇:
休假和福利:
职业培训机会:
3. 用人单位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定期评估和反馈: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
1. 考核标准:
工作绩效考核:
个人能力和贡献评价:
2. 评价流程:
定期考核安排:
评价反馈机制: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变更:
变更申请及批准流程:
变更内容(岗位、薪资、工作地点等):2. 合同解除:
解除条件和程序:
解除通知时间:
解除后的权益结算:
第六章附则
1. 适用法律:
遵循的法律法规:
2.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单位人力资源部门:3. 生效日期:
本办法的生效日期:签署:
单位负责人签字:人力资源部门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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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文件川农大校人发〔2012〕25号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以及《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第一条合同制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政工助理、技术助理和工勤人员等七个类别。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单位各类别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数。

第二条教学助理仅在事业编制教师明显不足的本科必修课程设置,每个岗位每学年授课不少于160学时。

第三条实验助理按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教学实验或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设置。

第四条科研助理原则上按科研项目主持人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经费核定,不占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学校实行总额控制。

各类项目经费在30-49万元可设1个岗位;50-99万元可设2个岗位;100万元以上可设3个岗位。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2万元基本劳务费。

第五条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原则上按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控制数的20—30%核定。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第六条技术助理仅在后勤与服务部门的技术岗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设置。

第七条工勤人员按工种类别设置岗位。

各单位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补充聘用工勤岗位。

科研项目主持人可在核定的科研助理岗位数内设置聘用工勤人员。

科研项目聘用工勤人员,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1万元基本劳务费。

二、岗位条件第八条教学助理和政工助理岗位申报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获硕士或博士学位,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助理和技术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5周岁,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十条工勤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48岁,男不得超过55岁。

按不同工种确定相应的具体条件,原则上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具有专科或本科学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三、招聘程序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纪委、工会教代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合同制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各类别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用人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于每年6月和12月定期进行公开招聘。

经人事处同意,后勤与服务部门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可不定期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工勤人员招聘可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面试,科研项目招聘可由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面试。

其他岗位招聘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初选,原则上按不低于1:2确定推荐人选,在此基础上由人事处负责安排统一组织考核面试。

第十四条各单位面试的评委由5-7人组成,学校面试的评委由9-11人组成,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委同意方可通过。

面试通过人员公示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工勤岗位报人事处审批或备案,助理岗位经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拟聘人员需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自费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三方聘用合同。

四、级别与待遇第十六条助理岗位设置七个等级,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确定一级至三级岗位职数,聘用特别优秀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

新聘人员由人事处按基本条件直接认定等级。

每年1月开展已聘助理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申报与评审工作,一级至三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定,四级至六级由人事处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助理岗位各等级工资待遇参照相应等级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标准执行(表一)。

教学和实验助理按承担教学工作量计发教学酬金,科研、技术、管理和政工助理按月发放坐班津贴。

表一各级助理岗位申报基本条件及工资标准注:原具有专科学历者在七级岗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六级岗。

第十八条工勤岗位根据技能要求、工作难度和强度等不同划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定级标准参见表二。

表二未列出的工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认定其岗位等级,聘用特殊技能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

第十九条工勤岗位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各项具体标准见表三。

寒暑假期间暂停工作的工勤人员只按每天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人事处每年1月进行已聘工勤人员薪级工资调整核定工作。

表二工勤岗位等级标准表三各级工勤岗位工资标准第二十条教学科研单位的人均管理经费计算应包括聘用人员,管理费需按低保补差的教学科研单位聘用人员计入补差范围。

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公益性聘用助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管理费,分别按全校教学科研单位人均管理费的0.6和0.3计算划拨,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年度绩效奖励、集体活动费、节日慰问费和加班费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的公益性聘用人员经费全部由学校承担。

由人事处备案管理的服务性聘用人员经费从其营业性收入中作为成本列支,如有需要,可交人事处代管代发各项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负责解决聘用人员的住房,助理人员按工资和岗位津贴的5%作为住房公积金发放。

如果学校有房源,助理人员可申请租用单间住房,工勤人员可申请入住集体宿舍。

雅安校区如有成套房源,工作一定年限的聘用人员可申请公租房或产权房。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按规定办理党团组织关系,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

也可自愿加入工会组织,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女性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月考勤和年度考核。

考勤和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待遇发放依据,由用人单位存底,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工资和津补贴。

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的,一次扣发20元。

一个月累计病假7天以上,按缺勤工作天数至少扣发50%的工资和津补贴。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

聘用人员数超过5人的用人单位按20%单列评定优秀;其他单位聘用人员参与事业编制职工的考核评定。

年度考核优秀者,由用人单位增发一定的年终奖。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扣发50%的年终奖,该年度不作为助理岗位等级晋升或工勤薪级工资调整的工作年限。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扣发全部年终奖。

如无特殊原因,则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岗位调配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可调配工作岗位。

原则上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同意。

校区内相同岗位系列调配,由人事处审批。

校区间调配或校区内不同岗位系列调配,需经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条工勤岗位调配到各类助理岗位,必须按新进人员聘用程序处理,其工作年限以在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计算。

各类助理岗位间调配或工勤岗位间调配,其工作年限与调配前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科研助理工作5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且考核业绩突出者,由用人单位推荐并经人事处审批,可在用人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转为实验助理或管理助理。

第三十二条管理部门空缺助理岗位,应优先从各教学科研单位及服务部门已聘人员中进行公开选调。

必要时学校可公开直接在各类助理岗位间或工勤岗位间、校区间或单位间的聘用人员中进行统一调配。

七、续聘解聘与离职第三十三条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人事处不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清理,并在合同到期前40天通知用人单位进行合同期满考核。

用人单位在聘用到期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聘用期满考核意见。

如需续聘,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按照相关劳动合同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下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报人事处审批。

若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告,经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聘用人员因病因伤住院治疗,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医疗期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凡解除劳动合同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聘用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

第三十七条聘用人员若在聘期内攻读学历学位或离岗进修学习,劳动合同则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岁,女性助理人员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若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完成相关程序后,需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具体程序如下: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聘用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书面报告(校区需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并附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辞职报告,人事处审核同意后通知离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

离职人员将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交人事处备案(校区交由人事部门报人事处)。

人事处对离职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为离职人员办理保险相关手续(校区由人事部门办理)。

人事处对离职人员进行经济补偿金和保险金补偿核算,并出具便函。

离职人员凭便函到财务处(校区到财务部)进行结算。

若涉及财产赔偿,从离职人员获得的补偿金中扣除。

第四十条聘用人员因劳动合同和待遇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可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调解,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公益性和服务性岗位设置与公开招聘程序进行严格的统一管理或备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操作。

经营性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自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由人事处负责执行和解释。

原《关于贯彻执行科技部等五部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农大校人发〔2009〕21号)、《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川农大校人发[2010]2号)、《非编制工勤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川农大校人发[2010]3号)、《后勤非编制专业技术和管理助理人员聘用管理实施方案》(川农大校人发[2010]4号)、《关于非编制聘用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川农大校人发[2010]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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