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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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前言鉴于投保人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定需求,本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特制定以下附加险条款,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补充。

本附加险条款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旨在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附加险条款内容1. 车身划痕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因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损失。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车上货物责任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事故导致车上货物损失的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列明承运货物的种类、价值及运输路线。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约定限额进行投保。

4. 车载人员意外伤害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意外事故导致车载人员(包括驾驶员和乘客)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及伤残、死亡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车载人员的数量及需求确定保险金额。

5. 涉水行驶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在积水路面行驶时,因积水深度超过发动机进气口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及其他损失。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驾驶规定。

6. 车载物品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事故导致的车载物品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李、货物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列明车载物品的种类及价值。

三、保险责任与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车辆及附加险的实际情况。

2.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3.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索赔事宜。

4.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驾驶,维护车辆安全。

四、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引言本附加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是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主合同进行补充和细化。

本条款的制定旨在明确双方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1. 车辆损失险:对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暴雨等)以及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保障。

2. 第三者责任险:对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保障。

3. 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保险车辆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进行保障。

4.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保险车辆的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进行保障。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车辆价值及其他相关因素共同约定。

2. 保费:保费根据保险金额、车辆类型、使用性质、风险因素等计算,具体金额详见保单。

四、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车辆相关信息,如车型、车龄、用途等。

2.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费,确保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3. 在保险期间,如发生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保险人责任1. 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3. 保险人应保护投保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六、赔偿处理1. 赔偿条件: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赔偿额度:赔偿额度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免赔率等因素确定。

3. 赔偿方式:赔偿可以采用现金赔偿、修理等方式,具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七、免责条款1.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欺诈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冲突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约定免赔情况,详见保单。

八、争议解决如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1.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购买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以免除免赔额的部分,从而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2. 替代车辆特约条款:在保险车辆受到损失或无法正常使用时,保险公司提供一辆替代车辆供被保险人使用,以便被保险人正常履行日常工作或生活。

3. 第三者责任免赔特约条款: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购买第三者责任免赔特约条款,减轻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4. 新增设备保险特约条款:对于车辆上的非原厂配置的设备,如音响、导航系统等,购买新增设备保险可确保在事故中对这些设备的损失进行赔偿。

5. 划痕险特约条款:对车辆出现轻微划痕或者擦伤时的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6. 自燃险特约条款:对于车辆自身因火灾、爆炸等原因发生自燃的损失进行赔偿。

7. 涉水险特约条款:对车辆因涉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供参考,具体适用于您的保险合同还需要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险公司和具体保险产品来确定。

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以获得详细的附加险条款信息。

第 1 页共 1 页。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篇1一、附加险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旨在明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额外约定和附加保障内容。

附加险是在基础保险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提供额外保障的保险项目。

本附加险条款应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

二、保险范围与责任1. 附加险种选择: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以下附加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等。

2. 保险责任范围: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在基础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扩展,具体以附加险种约定为准。

3. 赔偿限额: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基础保险合同中约定,并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明确。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在投保附加险时,应根据车辆价值及风险情况确定保险金额。

2. 保费计算:附加险的保费应根据所选附加险种、保险金额、车辆用途、使用地区等因素计算,具体以保险公司核定的保费为准。

四、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应与基础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致。

2. 续保条件: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可继续购买附加险。

五、投保人义务与权利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费,如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车辆,维护车辆安全。

4.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或虚构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投保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5篇篇1一、引言鉴于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就机动车辆保险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合同附加险条款(以下简称“附加条款”)达成一致。

二、附加条款适用范围本附加条款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补充,适用于甲方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种。

三、附加险种及内容1. 车上人员责任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甲方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甲方车上人员(包括驾驶员和乘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2. 玻璃单独破碎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意外事故导致车辆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更换费用。

3. 自燃损失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车辆自身原因(非火灾)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4. 车身划痕损失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车辆划痕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5. 新增设备损失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车辆新增设备损失导致的赔偿责任。

6.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本特约条款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计免赔率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处理1. 赔偿限额:各项附加险种的赔偿限额以甲方与乙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限额为准。

2. 赔偿程序:事故发生后,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材料后,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3. 赔偿标准:各项附加险种的赔偿标准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依法仲裁。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如需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补充或修改合同。

2.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合同解除后,未了事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处理。

六、免责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附加条款均不改变主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

主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附加条款。

2. 甲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乙方是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双方为明确附加险条款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第二条保险责任1.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2.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3.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第三条保险赔偿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附加险保险事故,甲方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报案义务,甲方有权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保险费用1.乙方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2.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自动终止。

第五条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1.本附加险条款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

2.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附加险条款。

乙方解除本附加险条款的,甲方应按未满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1)乙方违反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未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2)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赔偿;(3)__________(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8篇篇1一、附加险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提供的额外保障。

本附加险条款的签订,旨在为主合同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细致的保险保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1.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障车辆因意外原因导致的车身表面划痕、损坏。

2. 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障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

3. 驾驶员意外伤害险:保障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

4. 车载人员责任险:保障车上乘客在车辆事故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死亡。

5.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障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

6. 涉水行驶损失险:保障车辆在涉水行驶时,因水淹、水渍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1. 车身划痕损失险责任:对于因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损坏,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对于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驾驶员意外伤害险责任:对于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 车载人员责任险责任:对于车上乘客在车辆事故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 玻璃单独破碎险责任:对于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6. 涉水行驶损失险责任:对于车辆在涉水行驶时,因水淹、水渍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在投保各项附加险时,应根据车辆实际情况确定保险金额。

2. 保费:附加险的保费根据所选险种、保险金额、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五、除外责任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等导致的损失。

2. 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等导致的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篇篇1一、概述本附加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基于主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而设立,用以明确双方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关于特定附加保障事项的权利与义务。

本条款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除另有规定外,主合同中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本条款。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1. 车身划痕损失险:对于车辆车身因意外原因(不包括碰撞)导致的划痕、刻划等损失进行保障。

2. 车上货物责任险:对于因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或损坏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障。

3.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精神损害,需支付的抚慰金进行保障。

4. 绝对免赔特约险:在主合同基础上增设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率,以减轻保险人的赔偿压力。

5.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对车辆新增设备(如电子设备、改装设备等)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障。

三、保险责任1.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人对因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损失进行赔偿。

2. 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人对因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或损坏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3.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保险人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精神损害需支付的抚慰金进行赔偿。

4. 绝对免赔特约险:在符合主合同赔偿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约定的绝对免赔额或免赔率进行赔偿。

5.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险人对车辆新增设备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除外责任1. 车身划痕损失险除外责任:对于故意行为、战争、核反应、放射性污染等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

2. 车上货物责任险除外责任:对于超载、超速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

3.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除外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产生的抚慰金不予赔偿。

4. 绝对免赔特约险除外责任:如事故损失低于绝对免赔额或符合免赔率的情况,保险人不予赔偿。

5.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除外责任:对于设备本身的缺陷、自然磨损等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

五、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根据主合同及本条款的规定确定,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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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
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
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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