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来源: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1985-08-24浏览次数:65

北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在京各建设单位:

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已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颁布实施。

为保护北京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继承和发扬故有的独特传统风貌,在京的房屋建筑都要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要求,对高度、体量、形式、色彩以及绿化、环境等方面,精心设计,严格审查。其中建筑的高度问题,是当前的突出矛盾,亟待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个方案,经长时间酝酿,多方征求专家的意见,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是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的,是可行的。凡是在京建设的单位,都要遵守执行。

北京市区现有建筑和已批准的新建筑,有的高度超过了这个方案的规定,对环境有所破坏,这些问题,留待以后协调处理,今后一切新建筑都不得援例比高,凡设计方案未经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市规划局正式批准的,其高度,都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重新考虑,改变设计。

凡有特殊需要,新的建筑确需突破本方案规定的高度者,一律由市规划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周围的详细规划方案,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其它机构和任何个人,均无权作出决定。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报请审批《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报告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近年来北京不少建设单位要求在二环路附近,甚至旧城以内新建超高层大楼。还有更多的建设单位,要求在旧城中心地区,文物古迹和风景区周围新建高层建筑。市规划局考虑对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古迹的保护,不能同意这些要求,因而引起很多争论。另一方面,很多专家、学者对到处建高层建筑,责难很大。目前,北京城市建设,在建筑高度问题上,矛盾十分尖锐。

对北京的建筑高度,在中央中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中已有原则规定,但尚缺乏具体的规划方案。市领导同志指示,要抓紧制订市区建筑高度的具体规划,报请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以便在工作中有所遵循。我们遵照这一指示,编制了《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这个方案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规定,并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以后提出来的。最近,又召开了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的扩大会议,

对方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在京的建筑界、文物界和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学者、教授表示原则同意这个方案草案,并希望早日定案,暂按此执行。将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再进行补充、修改。

在这个方案确定以前,有些建筑物已由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市规划局正式审定的高度,超过了方案所规定的控制高度的,一般拟不再改动。

现将《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及附图报上,请审查指示。

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

北京是我国著名的文化古都,国务院已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并指示要加强保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北京的规划和建设,要反映出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国家首都的独特风貌。对珍贵的革命史迹、历史文物、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古建筑遗址,要妥善保护。在其周围地区内,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必须与之相协调。对北京旧城,还必须从整体着眼,注意继承和发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并力求有所创新。

(一)这个方案编制的主要原则如下:

一、北京旧城是我国保存比较完整的文化古都,对建筑高度应该加以控制。周恩来总理生前曾作过原则指示,旧城以内新建筑不要超过四十五米,旧城以外不要超过六十米。这个原则指示,现在看还是合适的。

二、北京旧城的原有风格是格局严整、建筑平缓,空间开朗。新建筑应与原有风格相协调。

三、对北京市区建筑高度的控制,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有的要严些,有的可宽些。重要文物古迹附近和风景区周围要严,一般地区可以宽一些;旧皇城以内要严,旧皇城以外可以宽一些;旧城以内要严,旧城以外可以宽一些;三环路以内比三环路以外要严一些;西郊和西北郊地区比东郊和东北郊地区要严一些。

四、有些地区放宽,是有利于有些地区的高度控制加严。这既有利于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也有利于城市建设的发展。

(二)不同地区新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作不同的规定:

一、平房;

二、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三、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

四、高度不得超过三十米;

五、高度不得超过四十五米;

六、高度不得超过六十米;

七、特殊地段可对高度作特殊规定。

对高度的计算方法:

一、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二、在前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百分之二十,高度不超过四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

(三)控制高度的分区

市区建筑的控制高度,大体是从故宫周围起,由内向外逐渐升高,形成内低外高的控制高度分区的情况。在各个控制高度的分区当中,又出现重要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周围的较低的地带。

一、旧城以内

故宫周围为绿化和平房区。

旧皇城以内,由中间向东西两侧依次为不超过九米和不超过十八米的地区。其中南北池子大街东侧,应由平房逐渐向东提高到九米高度。再由九米高度向东到南北河沿逐渐升高到十二米、十八米高度。

旧皇城以外,东、西两个方向,依次为不超过十八米、不超过三十米和不超过四十五米的地区。

旧皇城以北,大体是中间为不超过九米地区,东西两侧为不超过十八米地区。

外城大体是前门大街两侧和天坛周围为不超过十八米地区,再向东西两侧依次为不超过三十米和不超过四十五米的地区。

7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高度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8款。 第四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应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专家评审以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9款。 第四十七条市域内主要城市道路及重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小于或等于75°的仰角。 即:H/S≤tg a a≤75° 式中:a—仰角,指道路红线边与高层建筑总高所形 ·55·

成的夹角。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H—建筑高度。 次要朝向面向道路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70%作为最小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计算方法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0款图示) 第四十八条其余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19m及以上宽或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计算方法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1款图示)。 即:H≤1.5(W+S)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的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1款图示)。 次要朝向面向城市道路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70%作为最小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二)沿18m宽或4车道以下(不包括4车道)的 ·56·

工程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高度计算 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l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的有关要求。 《通则》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控制 三、建筑高度控制 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影响着场地空间形态,反映着土地利用情况,是考核场地设计方案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城市规划中,常常因航空或通讯设施的净高要求、城市空间形态的整体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体经济性等原因,对场地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建筑高度也是确定建筑等级、防火与消防标准、建筑设备配置要求的重要参数。 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建筑物的层高。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则主要用以对居住建筑的考核。 (一)建筑层数 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建筑物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类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二)平均层数 指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 平均层数(层)=总建筑面积(m2)/建筑基地面积之和(m2) 一般常用于居住区规划,此时又称为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面积总和(m2)/住宅基地面积总和(m2) (三)极限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m。以控制建筑物对空间高度的占用,以保护空中航线的安全及城市天际线控制等,应遵照城市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有时,也采用最高层数来控制,但二者含义略有不同。 (四)建筑高度的限制 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限制,这一高度限制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最高处之间的高差。某些情况下,也有以绝对海拔高度作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3条对建筑高度控制有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a.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来源: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1985-08-24浏览次数:65 北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在京各建设单位: 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已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颁布实施。 为保护北京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继承和发扬故有的独特传统风貌,在京的房屋建筑都要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要求,对高度、体量、形式、色彩以及绿化、环境等方面,精心设计,严格审查。其中建筑的高度问题,是当前的突出矛盾,亟待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个方案,经长时间酝酿,多方征求专家的意见,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是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的,是可行的。凡是在京建设的单位,都要遵守执行。 北京市区现有建筑和已批准的新建筑,有的高度超过了这个方案的规定,对环境有所破坏,这些问题,留待以后协调处理,今后一切新建筑都不得援例比高,凡设计方案未经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市规划局正式批准的,其高度,都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重新考虑,改变设计。 凡有特殊需要,新的建筑确需突破本方案规定的高度者,一律由市规划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周围的详细规划方案,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其它机构和任何个人,均无权作出决定。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报请审批《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报告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近年来北京不少建设单位要求在二环路附近,甚至旧城以内新建超高层大楼。还有更多的建设单位,要求在旧城中心地区,文物古迹和风景区周围新建高层建筑。市规划局考虑对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古迹的保护,不能同意这些要求,因而引起很多争论。另一方面,很多专家、学者对到处建高层建筑,责难很大。目前,北京城市建设,在建筑高度问题上,矛盾十分尖锐。 对北京的建筑高度,在中央中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中已有原则规定,但尚缺乏具体的规划方案。市领导同志指示,要抓紧制订市区建筑高度的具体规划,报请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以便在工作中有所遵循。我们遵照这一指示,编制了《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这个方案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规定,并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以后提出来的。最近,又召开了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的扩大会议,

建筑高度概念及计算规则

建筑高度概念及计算规则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条文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2、条文说明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

浅谈眺望控制法在建筑高度控制中的应用

浅谈眺望控制法在建筑高度控制中的应用 摘要:文本以端州旧城控规为例,借鉴和分析英国眺望控制法原理及控制要素,确定古城保护区的眺望点和眺望对象,通过各要素间的函数关系,得出古城内建筑控制高度。 关键词:古城、历史建筑、眺望控制法、高度控制 一、引言 城市在地域环境中生长,在漫长的历史沉淀中成型,每个城市都有自身特色的景观,这是城市所处的环境和历史赋予的。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城市迅速地在地域空间上扩张,在垂直空间上延伸,因此协调好城市与自然环境以及历史资源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保护城市特色景观。城市建筑高度,是城市景观重要的控制要素之一。为保护历史景观,本文通过借鉴英国眺望景观保护控制方法,以端州旧城控规为例,浅谈在规划实践中如何通过该方法控制历史建筑周边的高度。 二、英国的眺望控制法原理 英国的城市风景控制制度主要有四项:战略性眺望景观保护、保护区制度、登录建筑保护和广告控制。其中后三项以保护性控制为主,维护保护区自身整体环境及控制其周边景观风貌与之协调。战略性眺望景观是基于景观权的维护提出的,通过一些控制手段确保市民在城市内远距离欣赏美景的权利。以历史景观为例,战略性眺望景观保护扩大了保护控制的区域,加强城市特色景观向城区的渗透,使富有特色的历史景观对其他区域产生积极响,属于利用性保护。 眺望控制法设定了眺望区域或眺望点,从区域或点出发眺望对象,视线不受遮挡,同时被眺望的对象的背景区域不能影响眺望对象的景观。通过视线来确定建筑高度,减少对历史建筑景观遮挡,将历史景观显露出来,营造城市特色,同时又能找出对历史景观产生负面影响的建筑高度临界点,最大化的发挥土地的价值。 英国主要用这种视线控制方法来保护眺望景观权,在伦敦规划中,设定了10个战略眺望点,眺望对象为圣保罗大教堂和国会大厦。眺望控制体系由五个部分组成:眺望点、眺望对象、以及由眺望点与眺望对象之间每条视线形成的三个控制区域——景观视廊(前景区)、广角眺望景观协议区、背景协议区组成。 眺望点 眺望点一般选择具有较强的公共性,能吸引人驻足的观察点,具有较好的视野,本身也可以是重要城市景观点。

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

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 2010-08-13 09:18 (1986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3年1月1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正) 一、为了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充分体现西安历史古都的独特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贯彻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的方针,在保持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适用本规定。市区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区和郊区。 四、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五、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采取分区梯级式布局,突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特点的古建筑、古遗址。整体上,旧城的建筑物低于旧城外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区周围的建筑物低于外围的建筑物;在古建筑、古遗址周围地区,建筑物的布局、体量、高度、造型、风格必须与之相协调。旧城内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新建筑风格应与古城风貌及环境相协调。以明城墙、钟楼、鼓楼等主要古建筑以及传统居民区为保护主体,建筑高度按保护范围和实际情况实行分区控制。从明城墙向市中心依次分为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二十八米、三十六米八个级次。整体控制高度以旧城内标志性建筑钟楼的宝顶 (三十六米)为限。在高层可行区范围内可分散安排少量的高层建筑。旧城外下列区域应当限制建筑高度,其他区域的建筑高度不受限 制。 1、一环路限高过渡区; 2、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 3、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4、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广播、气象雷达高度控制走廊。 六、旧城内分区高度控制 (一)旧城内低层区 钟楼周围:东北、西南两个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东南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西北方向,钟楼与鼓楼之间规划为市中心绿地。鼓楼周围七十米范围内建筑高度由平房递升至九米。碑林、关中书院、化觉巷清真寺、德福巷的传统民居保护区,在规划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书院门、竹笆市、湘子庙街、安居巷沿街为不超过九米的传统形式建筑。北院门、德福巷保留为一、二层建筑的传统风貌街巷。革命公园、莲湖公园、儿童公园周围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其它文物点周围三十米至七十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其它需要保持传统风貌的民居地区,可以改造为不超过十二米带坡顶的住宅。 (二)环城区 城墙内侧一百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筑形式采取传统风格,一百米以外,采取梯级形式过渡,过渡区建筑形式应为黑、灰色瓦坡顶建筑。城墙外侧至环城路只允许分散建设少量高度不超过九米的园林式建筑。环城路红线以外的建筑物应高低错落,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三十六米各以六十米距离为一过渡区。东、西、南、北城门外的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五百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三十六米以下,各以六十米距离逐步过渡到五十米以下。过渡区外高度不受限制。

天津市中心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导则080725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主要河流沿线高度控制 (1) 第三章: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高度控制 (2)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周边高度控制 (3) 附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 (7)

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提供规划建设管理依据,特制定《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 建筑高度控制导则》。 第2条. 本导则适用地区包括:五条主要河流两侧,七处城市公园周边,十四个历史文化街区周边地区。 第3条. 凡在上述地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和设计时,都应遵循本导则。 第4条. 规划建筑的控制高度,是规定新建建筑不得超过的控制高度,而不是规定所有建筑物须达到控制高度。 第5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不得超过一般控制高度外,还要根据城市设计的要求具体确定。 第6条. 特殊情况下,建筑有必要超过一般控制高度时,应通过城市设计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相应的审查程序后,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7条. 如各类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相互重叠时,应按照各类标准中相对严格的标准执行。 第8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建筑高度凡与防火、防空、抗震、航空净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或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二章:主要河流沿线高度控制 第10条. 九河下稍是天津独特的自然资源,城市空间的塑造应突出城市独具魅力的自然特色,使城市水网成为遍及全市的连续的公共开放空间系统。 第11条. 河流两岸建筑高度控制的原则: 1 视线开敞的原则。 2自然生态的原则。 3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12条. 本导则控制的五条主要河流是:海河、南运河、北运河、新开河、子牙河。五条河流两侧绿化带外50米范围内,需要进行建筑高度控制。 1海河 内环线以内:海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 度控制40米。 内环线-中环线:海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 口高度控制45米。 中环线-外环线:海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 口高度控制50米。 2南运河

建筑高度相关规范

建筑高度相关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 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 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 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建筑高度控制准则专题报告

建筑高度控制准则专题报告 鉴于建瓯城市的古城风貌破坏较为严重,历史遗迹和文物古迹呈零散分布的现状。本着先易后难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思路,我们对建瓯的古城保护提出建筑高度控制准则。以文化古迹、历史街区为中心,留出视线通廊,进而形成建筑高度控制的锥面空间,借此引导和控制老城区开发强度,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 一、建筑高度控制理论研究 1、视线通廊控制理论 虽然全国各地历史文化名城都有利用视线通廊控制理论来设定高度控制带,或称建设缓冲带,但控制退距与具体高程多为感性数字,跨度也比较大,缺乏理论推导,操作弹性过大。 视线通廊是标志性历史景观之间保持通视的前提条件,也是体验名城风貌的重要景观通道,视线分析是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应通过视点高度和观景范围的确定,做出平面视角范围和竖向视角范围的视线分析,以此为依据确定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我们明确用身处不同类型古迹、街区内外的视觉感受度来进行分析,根据各类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的要求,确定视线通廊来落实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 对视线通廊内建筑的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保护名城整体上的视觉关联性。理论方法是:根据景观保护的要求,通过对眺望景观、标志景观、自然环境及其相互间的视线分析,对视线通廊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根据保护名城整体风貌的要求、保持名城的空间轮廓线和与周围自然景观环境的联系的需要,提出若干个建筑高度控制层次;并结合现状地形地貌、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等,制定出高度控制规划图。 对名城的建筑高度进行整体上的分区控制是为了保持历史城区的整体尺度。 2、视线和视角控制原理 人在观赏景物之时,由于视点、视线和视角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感受,当仰角为45°(D = H)为欣赏这一景物细部的观赏视角;当仰角为27°(D = 2H)为欣赏这一景物最为清晰的观赏角;当仰角为9°-18°(3H<D≤6H)为欣赏包括背景在内的风景全貌观赏视角;当俯视观赏景物视角超出30°视域,视线必须下俯才能看清全景,其感受开阔、惊险,当俯角过大时会产生孤独感;当仰视观赏景物仰角超出30°视域,视线

基于城市设计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细

基于xx设计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细 化诌议 摘要:建筑高度控制指标是法定规划体系中控制和引导城市总体空间形态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实际规划管理中,仅仅通过二维的高度控制指标,难以达到塑造良好城市总体空间形?B的目标。需要从城市认知角度出发,从点、线、面三个层面,划定总体高度分区,确定打造的空间轴线,以及塑造强化的建筑高度簇点,通过建筑高度分段细化控制,为构建一个科学合理、格局清晰、整体有序的城市空间形态结构提供有效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建筑高度;高度分区;建筑连续界面 1.现有控规体系下的城市现状建筑高度特征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中,建筑高度是控制建筑空间形态的重要控制性指标之一,与容积率指标等都对于控制和引导城市总体空间形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内以上海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较为完善。 在上海快速发展期间,控规有效地引导了上海的城市建设,塑造了良好的空间环境和城市形象,尤其是陆家嘴的高层建筑群构成的天际轮廓线,形成了上海的一张名片。 但是,将上海与日本东京的城市鸟瞰照片进行对比(图1和图2),上海中心城区内的城市高层建筑呈插蜡烛式随机分布,而东京的高层建筑呈集聚式簇群分布在各个新城中心。 比较可以看出国内城市在城市空间结构和城市节点的识别性上显得明显不足。 2.xx现状建筑高度成因分析 目前的控规控制指标对空间形态的控制能力有限,相同的控制指标会产生形态,高度不同的建筑,造成城市空间形态的剧烈异质化,即区域之间空间形态的特色不突出,同一区域内相邻地块的形态差异巨大,极不协调。

城市空间的失控并不是指标本身的问题,而是控制方法与指标的制定标准体系缺乏科学性。原有的二维控制体系无法解决三维空间及四维时空的问题,容积率并不能准确反映建筑群空间形态,建筑高度指标的确定没有与建筑形态模式相结合进行考虑。 具体表现在: 1.建筑高度控制没有与地块建筑容量、建筑密度有效对应。对同样容积率,可以形成不同模式建筑高度控制(如图3)。 2.建筑高度控制一般仅做上限控制,相邻地块的空间高度关系协调控制不足,形成空间形态差异,造成了城市空间的割裂和反差。 3国外优美xx空间建筑高度控制案例借鉴 3.1xxxx建筑高度控制的案例借鉴 (1)xx区划一般区高度控制方法 一般地区的建筑高度和后退控制 (HeightandSetbackcontroI),在一些片区采用天空暴露法(skyExposurePlane),一些片区根据contextualz0ning设立最大高度。 Contextualzoning规范新建筑的高度和体量,以使新建筑与街区原有肌理相契合。以居住区为例,住区划分为R1到R10的3类居住空间进行管制,R1-R5为低密度住区,R6-R7为中密度住区和R8-R10高密度住区,分三个层面引导一般地区形成圈层式的基准高度界面。 ContextualZoning往往能够保证总体空间形态不被破坏。 纽约市会设立分区规划的特别区域(specialdismct),以对其量身定做满足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需求,打造极化高度的空间节点 3.2xxxx建筑高度控制的案例借鉴 东京总体采用一般地区和政策区的总体控制策略。东京采用一般地区和政策区的总体控制策略:

建筑高度控制准则专题报告

建筑高度控制准则专题报告  鉴于建瓯城市的古城风貌破坏较为严重,历史遗迹和文物古迹呈零散分布的现状。 本着先易后难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思路,我们对建瓯的古城保护提出建筑高度控制准 则。以文化古迹、历史街区为中心,留出视线通廊,进而形成建筑高度控制的锥面空间,借此引导和控制老城区开发强度,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  一、建筑高度控制理论研究  1、视线通廊控制理论  虽然全国各地历史文化名城都有利用视线通廊控制理论来设定高度控制带,或称建设缓冲带,但控制退距与具体高程多为感性数字,跨度也比较大,缺乏理论推导,操作 弹性过大。  视线通廊是标志性历史景观之间保持通视的前提条件,也是体验名城风貌的重要景观通道,视线分析是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应通过视点高度和观景范围 的确定,做出平面视角范围和竖向视角范围的视线分析,以此为依据确定视线通廊内的 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我们明确用身处不同类型古迹、街区内外的视觉感受度来进行分析,根据各类保护 范围和保护对象的要求,确定视线通廊来落实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  对视线通廊内建筑的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保护名城整体上的视觉关联性。理论方法是:根据景观保护的要求,通过对眺望景观、标志景观、自然环境及其相互间的视线 分析,对视线通廊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根据保护名城整体风貌的要求、保持名 城的空间轮廓线和与周围自然景观环境的联系的需要,提出若干个建筑高度控制层次; 并结合现状地形地貌、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等,制定出高度控制规划图。  对名城的建筑高度进行整体上的分区控制是为了保持历史城区的整体尺度。  2、视线和视角控制原理  人在观赏景物之时,由于视点、视线和视角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感受,当仰角为45°(D = H)为欣赏这一景物细部的观赏视角;当仰角为27°(D = 2H)为欣赏这一景物最为清晰的观赏角;当仰角为9°-18°(3H<D≤6H)为欣赏包括背景在内的风景全貌观赏视角;当俯视观赏景物视角超出30°视域,视线必须下俯才能看清全景,其感受开阔、惊险,当俯角过大时会产生孤独感;当仰视观赏景物仰角超出30°视域,视线

上海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

沪规法〔2005〕812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9月5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 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在部分建筑屋顶上出现了不具有使用功能、仅为装饰作用的建(构)筑物,而且在高度和形态上相互攀比,给城市的整体空间景观和城市风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高度及屋面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屋面上应严格控制设置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 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是指不具有使用功能、仅为装饰或景观需要而设置的建(构)筑物。 建筑屋顶上设置建(构)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建筑和其他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应当对屋顶上非功能性建(构)筑物等涉及整体建筑风貌和景观控制要求提出具体意见。

建筑屋面上设置装饰构架等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以及避雷针、天线电杆、旗杆等杆状物的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建筑总高度的1/10。高度超过建筑总高度1/10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 二、建筑屋面上有建(构)筑物的,在确定建筑间距时,其建筑高度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避雷针、天线电杆、旗杆等直径大于50厘米的突出屋面的杆状物,以及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天线塔、烟囱、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如其高度大于等于6米,且该建(构)筑物的高度对间距计算有影响的,应将该建(构)筑物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二)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天线塔、烟囱、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如其高度小于6米,但所有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装饰性构架按构架围合面积计算)超过该屋面水平面积的1/8,且该建(构)筑物的高度对间距计算有影响的,应将该建(构)筑物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三)在建筑高度60米以下的建筑屋面上新设置灯箱、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如该设施的高度对间距计算有影响的,应将该设施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三、建筑屋面上有建(构)筑物的,在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时,应计算该建(构)筑物的日照影响。 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屋面上建(构)筑物的高度、用途予以备注说明。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受理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执行。

沪规法〔2005〕812号--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

关于发布《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 2006-2-14 沪规法〔2005〕812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9月5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在部分建筑屋顶上出现了不具有使用功能、仅为装饰作用的建(构)筑物,而且在高度和形态上相互攀比,给城市的整体空间景观和城市风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高度及屋面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屋面上应严格控制设置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 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是指不具有使用功能、仅为装饰或景观需要而设置的建(构)筑物。 建筑屋顶上设置建(构)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建筑和其他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应当对屋顶上非功能性建(构)筑物等涉及整体建筑风貌和景观控制要求提出具体意见。 建筑屋面上设置装饰构架等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以及避雷针、天线电杆、旗杆等杆状物的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建筑总高度的1/10。高度超过建筑总高度1/10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 二、建筑屋面上有建(构)筑物的,在确定建筑间距时,其建筑高度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避雷针、天线电杆、旗杆等直径大于50厘米的突出屋面的杆状物,以及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天线塔、烟囱、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如其高度大于等于6米,且该建(构)筑物的高度对间距计算有影响的,应将该建(构)筑物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二)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天线塔、烟囱、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如其高度小于6米,但所有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装饰性构架按构架围合面积计算)超过该屋面水平面积的1/8,且该建(构)筑物的高度对间距计算有影响的,应将该建(构)筑物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三)在建筑高度60米以下的建筑屋面上新设置灯箱、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如该设施的高度对间距计算有影响的,应将该设施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三、建筑屋面上有建(构)筑物的,在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时,应计算该建(构)筑物的日照影响。 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屋面上建(构)筑物的高度、用途予以备注说明。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受理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执行。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5.08.24 【实施日期】198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已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颁布实施。 为保护北京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继承和发扬故有的独特传统风貌,在京的房屋建筑都要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要求,对高度、体量、形式、色彩以及绿化、环境等方面,精心设计,严格审查。其中建筑的高度问题,是当前的突出矛盾,亟待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个方案,经长时间酝酿,多方征求专家的意见,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是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的,是可行的。凡是在京建设的单位,都要遵守执行。 北京市区现有建筑和已批准的新建筑,有的高度超过了这个方案的规定,对环境有所破坏,这些问题,留待以后协调处理,今后一切新建筑都不得援例比高,凡设计方案未

经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市规划局正式批准的,其高度,都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重新考虑,改变设计。 凡有特殊需要,新的建筑确需突破本方案规定的高度者,一律由市规划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周围的详细规划方案,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其它机构和任何个人,均无权作出决定。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1985年8月24日 附 北京是我国著名的文化古都,国务院已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并指示要加强保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北京的规划和建设,要反映出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国家首都的独特风貌。对珍贵的革命史迹、历史文物、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古建筑遗址,要妥善保护。在其周围地区内,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必须与之相协调。对北京旧城,还必须从整体着眼,注意继承和发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并力求有所创新。 (一)这个方案编制的主要原则如下:

建筑高度相关规范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建筑高度相关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GBJ16—87(2001修订版)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 ,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为律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

2010-08-13 09:18 (1986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3年1月1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正) 一、为了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充分体现西安历史古都的独特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贯彻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的方针,在保持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适用本规定。市区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区和郊区。 四、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五、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采取分区梯级式布局,突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特点的古建筑、古遗址。整体上,旧城的建筑物低于旧城外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区周围的建筑物低于外围的建筑物;在古建筑、古遗址周围地区,建筑物的布局、体量、高度、造型、风格必须与之相协调。旧城内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新建筑风格应与古城风貌及环境相协调。以明城墙、钟楼、鼓楼等主要古建筑以及传统居民区为保护主体,建筑高度按保护范围和实际情况实行分区控制。从明城墙向市中心依次分为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二十八米、三十六米八个级次。整体控制高度以旧城内标志性建筑钟楼的宝顶 (三十六米)为限。在高层可行区范围内可分散安排少量的高层建筑。旧城外下列区域应当限制建筑高度,其他区域的建筑高度不受限 制。 1、一环路限高过渡区; 2、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 3、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4、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广播、气象雷达高度控制走廊。 六、旧城内分区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控制的概念

建筑高度控制的概念 建筑高度控制的概念提要: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建筑物的层高 建筑高度控制的概念 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影响着场地空间形态,反映着土地利用情况,是考核场地设计方案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城市规划中,常常因航空或通讯设施的净高要求、城市空间形态的整体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体经济性等原因,对场地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建筑高度也是确定建筑等级、防火与消防标准、建筑设备配置要求的重要参数。 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二者之间的 关系取决于建筑物的层高。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则主要用以对居住建筑的考核。 建筑层数 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建筑物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 者,不计人层数内。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类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二)平均层数指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平均层数(层)=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之和一般常用于居住区规划,此时又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面积总和/住宅基地面积总和 极限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m。以控制建筑物对空间高度的占用,以保护空中航线的安全及城市天际线控制等,应遵照城市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有时,也采用最高层数来控制,但二者含义略有不同。 建筑高度的限制 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限制,这一高度限制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最高处之间的高差。某些情况下,也有以绝对海拔高度作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3条对建筑高度控制有以下规定: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基于城市设计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细

基于xx 设计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细 化诌议 摘要:建筑高度控制指标是法定规划体系中控制和引导城市总体空间形态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实际规划管理中,仅仅通过二维的高度控制指标,难以达到塑造良好城市总体空间形?B 的目标。需要从城市认知角度出发,从点、线、面三个层面,划定总体高度分区,确定打造的空间轴线,以及塑造强化的建筑高度簇点,通过建筑高度分段细化控制,为构建一个科学合理、格局清晰、整体有序的城市空间形态结构提供有效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建筑高度;高度分区;建筑连续界面 1. 现有控规体系下的城市现状建筑高度特征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中,建筑高度是控制建筑空间形态的重要控制性指标之一,与容积率指标等都对于控制和引导城市总体空间形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内以上海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较为完善。 在上海快速发展期间,控规有效地引导了上海的城市建设,塑造了良好的空间环境和城市形象,尤其是陆家嘴的高层建筑群构成的天际轮廓线,形成了上海的一张名片。 但是,将上海与日本东京的城市鸟瞰照片进行对比(图1和图2),上海中心城区内的城市高层建筑呈插蜡烛式随机分布,而东京的高层建筑呈集聚式簇群分布在各个新城中心。 比较可以看出国内城市在城市空间结构和城市节点的识别性上显得明显不足。 2. x x 现状建筑高度成因分析 目前的控规控制指标对空间形态的控制能力有限,相同的控制指标会产生形态,高度不同的建筑,造成城市空间形态的剧烈异质化,即区域之间空间形态的特色不突出,同一区域内相邻地块的形态差异巨大,极不协调。 城市空间的失控并不是指标本身的问题,而是控制方法与指标的制定标准体系缺乏科学性。原有的二维控制体系无法解决三维空间及四维时空的问题,容积率并不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