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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通过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提出了一种新颖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组织、权力与公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的概念社会契约是指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中时,通过一种特殊形式的协议和约定来确立合理的组织方式和规则,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原则。
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平等而自由的,没有任何政治或社会上的束缚和规则。
然而,他同时也指出,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不稳定和不公平性,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支配他人。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人们进入了社会状态,并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种新的公正秩序。
社会契约与政府根据卢梭的理论,社会契约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更是一种具体的行动。
人们通过互相让步和合意,将权力交给一个集体体制来行使,即政府。
政府在这里既不是统治者的工具,也不是统治者本身,而是公共意志和民意的集中体现。
现代政府与卢梭的观点尽管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理想化或理论构想,并且与现实世界中复杂多变的政治现状存在差距,但他对于现代政府体制及其合法性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考。
现代政府普遍认为自己以人民意志为基础,需要为人民的福祉和利益服务,并通过选举或其他形式来确保代表性和责任性。
卢梭对权力分配的观点卢梭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在其中每个成年市民都有权决定立法、执法和判决。
他强调了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并强调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应该达到平衡。
社会契约与社会公正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公正基于每个人都同意遵守社会规则和承担相应义务。
卢梭提出了无数重要观点,如个人自由、民主原则等,并对社会正义提供了深入思考。
他认为真正的公正应该追求最大程度上最大多数人受益。
卢梭影响与争议卢梭提出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广泛影响,尤其在19世纪及20世纪的政治思想中引起重要讨论。
社会契约论 卢梭

社会契约论卢梭1. 引言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8世纪提出的一种政治理论,是他对社会和政府组织方式的思考与探索。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自愿缔结的一种协议,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大受欢迎,对后来的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社会契约的起源与目的卢梭认为人类最初是自由和平等的,但社会的出现导致了财产不平等和社会不公。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组成了社会,将自己的权利和权力转让给一个普遍意愿的代表体系,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并为社会成员提供公正和平等的机会。
社会契约不仅存在于国家和政府之间的合约中,也存在于每个人与整个社会的关系中。
3. 社会契约的原则和内容社会契约的原则包括自由、平等、民主和社会正义。
卢梭主张每个人在契约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无论贫富、地位和出生,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社会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
社会成员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表达权等,并且对社会也有一定的义务,如遵守法律、参与公共事务等。
4. 政府和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论中,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政府的合法性,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只有在人民的授权下才是合法的。
人民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并有权推翻不合法的政府。
卢梭主张民主制度和代议制度,即政府应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意愿来行使权力。
5. 社会契约的意义与影响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强调了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地位和权力,并对各种形式的专制政权提出了批评。
社会契约论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普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公平。
社会契约论也激发了人们对社会正义的关注,促使社会成员对贫困和不平等等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和解决。
6. 结论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对社会和政府组织方式的理论思考和探索。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家好,今天我们要一起探讨一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是一部经典的政治哲学著作,也是现代政治学的重要基石之一。
卢梭在这部著作中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观点,对我们理解政治权力、社会组织和公民义务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契约的概念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契约。
契约在卢梭看来是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通过契约,个体同意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以换取集体的安全和秩序。
这种契约不是一种双方利益交换的合同,而是一种基于道德和公正的社会契约,旨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卢梭认为,在人类未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人们在这种状态下是平等的,自由的,但也是孤立的和暴力的。
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带来的困扰,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和政府,放弃了一部分自由,以换取集体的安全和秩序。
这种社会契约是一种理性选择,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必由之路。
政府的合法性根据卢梭的观点,政府只有在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之后,才能拥有合法的权力。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如果政府背离了人民的意愿,变得专制和腐败,人民有权推翻这个政府,重建符合契约精神的政府。
教育的重要性卢梭还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通过教育,人们才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成为一个真正自由和负责任的公民。
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人的道德和思维能力,让人们具备批判思维和自主意识。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具有深刻启示意义的政治哲学巨著,它引领我们重新审视政治权力的本源和合法性,强调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的重要性,提出教育是培养公民素质的关键。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卢梭的这些观点,并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人与政府之间必要的契约关系,强调人民参与政治的重要性,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他对社会和政治哲学的重要贡献之一,主要观点如下:
1. 自然状态与社会合约: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生活在孤立和无组织的状态中,具有平等和自由的本性。
然而,由于自然状态下存在竞争、不确定性和不公正等问题,人们开始考虑通过社会合约来创造社会秩序和政府。
2. 社会合约的意义和目的:卢梭认为,社会合约是为了建立一个公正和自由的社会。
人们自愿放弃了一部分个人自由和权力,以换取社会和平、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社会合约旨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并将权力归还给人民。
3. 民主的政府形式:卢梭主张建立一种民主的政府形式,即人民主权。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来自人民,政府的责任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
他反对专制主义和君主制,主张人民通过普选代表来行使政治权力,并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
4. 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卢梭认为,社会合约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
公共意志是指那些符合整个社会的
最大利益和正义的决策和政策。
政府的决策应该代表人民的意愿,而不仅仅是少数特权阶级的利益。
5. 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和解决办法:卢梭认为,社会不平等是由私有财产制度和财富积累引起的。
他主张建立一种自由平等的经济体制,通过适当的红istributive justice(重分配正义)来解决贫富不均的问题。
他提出了共有财产的理念,认为财产应该为整个社会所拥有,以确保人们平等地分享社会资源和财富。
总体来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主权、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的重要性,主张建立一个公正、自由和平等的社会。
他的观点对后来的民主政治和社会正义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下,会发生变化,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 及对于他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 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 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 由。
由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体。 当其是被动时,叫做国家;当其主动时,叫做主权者;结 合者都是人民,或叫作公民;指出主权在民的思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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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主权者
卢梭指出,社会契约包括公众与个人之间 的规约,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 员,对于主权者,他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考虑是私 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 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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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论所有权
本章卢梭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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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体没有真正独立起来,契约 很容易演变成多数人的暴力。
最坏的制度也比没有制3页
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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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专制主义无法进步,它与治理社会存在着巨 大的差别。公共意愿除非通过选举,否则要 通过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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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卢梭设想,当人类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其阻力已经 超出一个人自存的能力,人类要克服阻力获得生存,唯一 的动力就是共同协作,达成一种契约。社会契约的每一个 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 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 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 最高指挥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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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内容概要:本文主要讨论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因素以及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公意、家庭起源论、暴力起源论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
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在本书屮,卢梭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政治理论得到充分的论证。
以下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社会契约论的几个因素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反驳了国家起源的两种理论:一是家庭起源理论;二是暴力起源理论。
卢梭认为,家庭是最原始的、最自然的社会,在家庭屮以父亲与子女的爱为基础。
但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爱,有的只是发号施令。
可见,国家与家庭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他们之间也不可能有什么因袭关系。
至于暴力论或者战争论。
卢梭说,战争总是要基于一定利益目的之上的,但在自然状态下,谁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财产,所以私人间的战争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
这就证明,硬说国家产生于强者的暴力和私人战争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
同时,他也阐述了自己的国家理论,并且阐述了相关的因素。
1•前提之假设(1)天赋人权卢梭认为久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
“一切社会之屮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
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
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屮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雹卢梭还进一步批判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观点。
浅谈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浅谈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要理解西方的法学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我们必须了解的内容。
作为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争取平等自由的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及其各项相应的制度得以充分发展的基础,因此,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亦为资产阶级国家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展的先导。
下面谈谈我对该理论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社会契约论的几个重要思想。
(1)《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自然权利的思想。
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
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
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2)《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人民主权的思想卢梭指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由主权者构成,由主权者行使主权;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
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君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指出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
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3)《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法治思想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
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只有主权者依据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社会契约论》论文

建立民主的政府———论《社会契约论》通读《社会契约论》我们不难发现卢梭反复强调人民民主这一观点,并大力赞扬人民主权。
卢梭在《社会契约》中强调:社会契约最重要的本质,不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也不是在个人与政权之间订立的契约,而是由自由平等的人们按照自由协议的原则,根据相互的义务订立的。
由于这一契约的订立,参加定约的个人,便相互结合而成为“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每个成员在订约的时候都无一例外的将自己的全部权力转让给了整个共同体。
而卢梭在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提到: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最终问题是“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因而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是人民主权论。
一,民本思想。
其实民本思想早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产生。
中国很早就有这方面思想的记载,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以及“君犹舟也,民犹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等等,举不胜举。
而在西方,人本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反映了学者开始把人置于世界的中心地位。
近代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则重新发现了人,兴起了人文主义思潮。
这些思想中包含着民本主义思想,都可能看到了人民在社会国家统治中的重要地位,并重视发挥人民的重要作用。
但它们的缺陷在于,都仅仅将人民当作巩固极少数统治者的统治,维护他们的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而忽略了对人存在的真正意义和价值,因而具有局限性。
二,公民与政府的关系。
现代公民和政府的关系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两大关系:1 ,权力转让的关系社会组织和成员为了避免由于各自的利益冲突矛盾,而产生斗争,基于某种契约而进行的自身权力的让渡,将权力让渡给政府,从而形成政府的公共权力,这从根本上规定了公民是公共权力的来源,即第三卷中所提到的“主权在民”。
2 ,财产转让的关系纳税人向国家纳税形成了社会主体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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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 -内容概要:本文主要讨论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因素以及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公意、家庭起源论、暴力起源论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
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在本书中,卢梭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政治理论得到充分的论证。
以下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社会契约论的几个因素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反驳了国家起源的两种理论:一是家庭起源理论;二是暴力起源理论。
卢梭认为,家庭是最原始的、最自然的社会,在家庭中以父亲与子女的爱为基础。
但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爱,有的只是发号施令。
可见,国家与家庭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他们之间也不可能有什么因袭关系。
至于暴力论或者战争论。
卢梭说,战争总是要基于一定利益目的之上的,但在自然状态下,谁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财产,所以私人间的战争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
这就证明,硬说国家产生于强者的暴力和私人战争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
同时,他也阐述了自己的国家理论,并且阐述了相关的因素。
1.前提之假设(1)天赋人权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
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
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卢梭还进一步批判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观点。
后两者都主张君主专制,认为人类一切权利都应该服务于统治者。
卢梭认为他们的观点无异于在说,一群牛羊都有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
正如古罗马皇帝卡里古拉皇帝所说的“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生”。
或者说正像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奴隶,另一些人天生是统治者。
卢梭反对这种理论,认为这些只是一种君主的理论。
作为一个天生的民主论者,卢梭指出,亚里士多德也许是对的,但他倒果为因了。
因为假如真有天然的奴隶的话,那也只是因为已经现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
强力创造了奴隶并使他们永远成为奴隶。
(2)绝境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
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2.方式:公意与众意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
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
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基于公意产生的。
在论述其成立具体方式,卢梭提到三个方面:第一转让,如此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的人的条件是同等的;第二,毫无保留地转让,这才能使“联合体”完美。
如果一些人转让全部权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者国家变成另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第三,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利,并增加社会的力量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
他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才能体现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
而他之谓国家或者社会的产生也正是在这样一种严格规定的方式下通过协议而产生的。
3.国家之产生卢梭认为正是基于以上的前提条件和当时的绝境,人们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
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
正是如此,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
即主权在民。
卢梭还认为政府的产生,并不是契约的内容或契约本身的目的。
政府只是人民为执行契约而创设的。
他认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象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
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中间体,它的职能就是使二者相互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契约论本身的缺陷1.前提之无法证明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
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
首先,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是无法直接证明的。
卢梭借助原始社会之假设来证明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然而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了解,所借助的是对现存的一些原始部落的考察。
可是,这些原始部落和我们所认为的原始社会的部落到底有多大共通之处。
是有很大疑问的。
因为即使这些部落真的原始社会的部落的承继,它们也经过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年的发展,他们的近况并不足以说明古人的情况。
此外,这几年来的考古学不断地将可能是人类产生的日期往前推进,而每一次发现,都使我们将触角伸及上一次发现的几万年前,甚至几十万年前。
相形之下,人类的文明史可谓其短。
因而,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而且平等或者自由平等有多大限度,依然是值得怀疑的。
与其说,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笔者更认为这是人类文明史发展的一种必然,因为在可以考证的社会形态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人的自由和平等正是处于一种扩大和上升的趋势的。
其次,所谓绝境的出现,其证明也是有相当难度的。
尽管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天,还依然无法完全摆脱自然的威胁。
但是,是什么时候是人们感到如果不组成一个国家就生存无望呢?显然,现存的史料并无此类记载。
因此,要通过信史加以论证也缺乏可能性。
再次,人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达成了所谓的社会契约之无法证明。
当时人类社会居住本身的分散、交通的不便利都使得以那样一种全社会的公意达成契约成为不可能实现的行为。
和第二点一样,这也是不可证知的。
就此“三不可知”而言,卢梭的理论是有缺陷的。
他在逻辑上的严密并不能弥补他前提的可能性错误的不足。
2.前人不能为后人立法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乃是基于人民的合意。
而我们知道,后人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而且往往在他们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没有明确地表示现行的社会契约是合乎他们的意愿的并承认该契约对他们的那种强制性的约束力。
相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前人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加于他们的。
于是,这里,社会契约论将不得不回答这样几个问题:a. 人是否生而自由平等的?如果是,那么前人的契约自然无法约束后人,哪怕是为了他们的利益。
因为,后人享有和他们对等的选择自己的生活的权利。
如果不是,那么社会契约是如何达成的。
b. 于是,紧接着下来的这个问题,将更加深刻。
因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而自由的,那么,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将不复存在。
这时候,我们又不禁要问,在这样一种悖论的情况下,社会契约论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卢梭并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后世的持社会契约论的学者也一样未能令人满意地解答人们的疑惑。
3.强调公意不利于人权保护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
卢梭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
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
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
一般来讲,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
而卢梭的这种理论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此外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是极不利于人权保护的。
此外,卢梭在书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之权益。
由于,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
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个性,这样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
因此,他同时也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和必然性。
忽视了对个体予以保护对于整个共同体的存续的作用。
因此,尽管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宣称“人生而自由平等”,但是由于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所在的这种人权观的实质,也必然地造成了法国大革命中种种悲剧。
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学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他的理论。
从而发现他不足之处。
结论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
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也正是因此,才不断地有人对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提出挑战。
参考资料:1.【英】鲍桑奎著,《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2.【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3. 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4.【美】梯利著,《西法哲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