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1997修正)
民航局关于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关于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暂行规定正文:---------------------------------------------------------------------------------------------------------------------------------------------------- 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日)现行的由局、站值班首长负责组织与实施飞行的制度,是根据中国民航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制定的。
这一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保证飞行安全,争取飞行正常,提高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系统管理体制的改革,这一制度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
为此,对于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组织与实施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组织与实施飞行的责任和飞行保障工作航空公司的飞行组织与实施,由航空公司领导负责,在遵守民航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航行签派机构组织实施。
航空公司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情况,制定组织与实施飞行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公司所属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民航局所属航务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安排航空公司申请的飞行计划,提供空中交通管制、航空通信、航空导航、航空气象、航行情报、告警和搜寻救援服务,并对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执行民航局制定的航务管理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
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和同航空公司签订的协议,负责向航空公司提供飞行场道、机坪、灯光以及各种地面服务设施。
二、关于飞机放行及特殊情况处置的责任航空公司飞机运行中有关飞机的放行、延误、改航、备降、取消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置,由航空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负责。
航空公司可以将飞机的放行和决定飞机延误、改航、备降、取消的责任委托给其他航空公司或有关的航务管理机构,委托的这部分责任应以双方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负责飞行流量控制、飞行高度和飞行间隔的配备,如不同意飞行应通知机组和航空公司签派人员。
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运行手册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SC/020510【CCAR-121.481/483/485/487/489/491/493/495/503,CCAR-332】1.0 定义1.1 飞行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1.2 机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组成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
1.3 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1.4 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者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山航规定飞行员执勤期为:飞行员为了完成该次飞行任务从总签派室或基地航务服务站领受飞行任务书,到飞行任务结束交飞行任务书于总签派室或基地航务服务站截止。
在一个执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执勤期的执勤时间。
1.5 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
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交通工具往来于驻地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1.6 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1.7 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
1.8 资深副驾驶:是指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该飞机相应型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无需满足CCAR-121.457条规定的运行经历,但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次运行中担任机长。
2.0 飞行组成员2.1 驾驶员值勤期、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2.1.1 两名驾驶员的飞行组2.1.1.1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9 小时。
航空人力资源管理

航空人力资源管理飞行派签员(航行派签员)006-215是具备实施飞行签派的资格并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赋予签派员的工作职责,概括起来是:制定组织和实施飞行时的飞行计划;督促检查机长做好飞行直接准备,向机长安全飞行所必须的航行情报资料;签署飞行放行单;掌握本签派责任区起飞机场、航线、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演变情况,并及时通知机组;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飞行保障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通报飞行动态及有关情况,及时将航空器起飞时间和预计到达时间以及不正常飞行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机长处理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政的飞行工作。
民航运输服务人员工种民航运输服务人员的工种有7种,民航售票员、民航客运员、民航货运员、民航乘务员、民航配载员、机场地面服务员、航空货物储运员。
民航售票员:在航空售票场所,以航空运输合同的方式办理客票销售业务,为旅客提供乘机凭证的人员。
民航客运员:在机场,根据乘机凭证办理航空旅客进出港业务的人员。
民航货运员:在货运场所,以航空运输合同的方式办理航空货物的收运、交付业务,履行航空运输合同的人员。
民航乘务员:在飞机客舱内,根据空中服务程序和规范,为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的人员。
民航配载员:在机场,根据飞机装载数据和平衡要求,办理配算飞机装载量和装载平衡业务的人员。
机场地面服务员:在机场,根据地面服务程序和规范为旅客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
航空货物储运员:在货物储运场所,根据航空货物的特性和运输规则,实施进出港货物、集装器材的储运与管理。
空中交通管制员具备实施空中交通管制的资格并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赋予了管制员在飞行实施过程中的职责有:根据飞行计划、空中和地面情况,调整航空器的飞行顺序和指定的高度层;随时掌握空中飞行动态,调配航空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随时掌握管制区域、航线、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适时通知开放和关闭通令、导航及其它飞行设施;与邻近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通报飞行动态;协助机长正确处置飞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复杂天气;及时将航空器起飞时间、预计到达时间,以及飞行不正常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飞行员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飞行员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1. 背景由于飞行员的工作特殊性,为确保航班安全,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暂行规定,以规范飞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防止疲劳驾驶。
2. 基本原则2.1 飞行员工作时间应严格控制在八小时以内,确保飞行员具备足够的休息时间;2.2 飞行员休息时间应充足,确保飞行员身心状态良好,能够安全执行任务;2.3 飞行员应遵守公司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超时工作。
3. 具体要求3.1 飞行员工作时间安排3.1.1 飞行员每日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八小时;3.1.2 飞行员在飞行期间的工作时间应计入总工作时间;3.1.3 飞行员在飞行期间每累计工作四小时,应安排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3.1.4 飞行员在飞行期间每累计工作六小时,应安排至少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3.2 飞行员休息时间安排3.2.1 飞行员每日应有连续八小时的休息时间;3.2.2 飞行员每七天应有至少二十四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3.2.3 飞行员所在公司应为飞行员提供充足的休息设施和条件。
4. 监督与处罚4.1 公司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飞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符合规定;4.2 飞行员应主动配合监督,如实汇报自己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情况;4.3 飞行员违反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的,将接受公司纪律处分或其他相应的法律制裁。
5. 附则5.1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5.2 根据实际情况,对暂行规定进行调整;5.3 公司有权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以上是《飞行员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旨在确保飞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达到合理的标准,保障航班的安全运行。
飞行员和公司应共同配合,落实该暂行规定,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范。
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458号颁布时间:1995-12-21发文单位:劳动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你局《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民航人函[1995]10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为了保障民航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民航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局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
即:一、民航系统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文秘人员、专职司机;(二)用人单位从事采购、营销性质的工作人员;(三)用人单位执行专业任务的空、地勤人员;(四)用人单位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和机场、仓库的部分仓储搬运人员;(五)用人单位的外勤人员和部分值守人员;(六)用人单位因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因生产工作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工作人员;(七)部分工作业务量小的航站全部工作人员;(八)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二、由于民航运输生产的特殊性,下列与保证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民航运输航空空勤人员;(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三)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人员;(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人员;(五)民用航空通信雷达导航人员;(六)民用航空空气象人员;(七)民用航空油料人员;(八)民用航空机场旅客服务人员;(九)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十)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运行手册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SC/020510【CCAR-121.481/483/485/487/489/491/493/495/503,CCAR-332】1.0 定义1.1 飞行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1.2 机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组成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
1.3 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1.4 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者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山航规定飞行员执勤期为:飞行员为了完成该次飞行任务从总签派室或基地航务服务站领受飞行任务书,到飞行任务结束交飞行任务书于总签派室或基地航务服务站截止。
在一个执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执勤期的执勤时间。
1.5 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
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交通工具往来于驻地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1.6 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1.7 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
1.8 资深副驾驶:是指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该飞机相应型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无需满足CCAR-121.457条规定的运行经历,但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次运行中担任机长。
2.0 飞行组成员2.1 驾驶员值勤期、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2.1.1 两名驾驶员的飞行组2.1.1.1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9 小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06•【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7.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已被: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修订)[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1月8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8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0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为了贯彻执行该条规定,需要对部分民航规章作统一的清理,修订其中与该法不一致的规定,并适当废止一部分规章。
另外,有的规章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作出局部修订。
为此,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清理修订的原则在清理规章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主要修订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另外还包括少量非行政处罚内容的修改,这些修改比较简单,不便于单独发布决定,因此在本次《决定》中一并修订;二是凡规章中与《行政处罚法》和《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尽量予以修订,不能修订的,予以废止;三是将以前的规定比较原则、不便于操作的条款予以具体化,如有些规章中只规定“罚款”,这次修订增加规定了罚款的具体数额。
二、关于原规章中“民航局”是否改为“民航总局”问题我局以前发布的规章中多次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局”等称谓。
民航飞行签派员考试考点巩固(强化练习)

民航飞行签派员考试考点巩固(强化练习)1、单选根据机场飞行区等级指标规定的最大飞机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机场分为()五个等级。
A.1,2,3,4,5B.A1,A2,A3,A4,A5C.Ⅰ,Ⅱ,Ⅲ(江南博哥),Ⅳ,ⅤD.A,B,C,D,E。
正确答案:D2、单选飞机正确飞越电台上空后,保持一定航向作直线飞行或平直飞行,飞机所在的方位线就是:().A.飞机的平均航迹线B.飞机修正航迹时的新航线C.飞机的航向线D.航线正确答案:A3、单选起始进近航段采用直线航线的航段长度限制为:().A.37海里B.28海里C.导航设施不同长度不同D.没有规定具体长度限制,但应满足飞机下降高度的要求正确答案:D4、单选当飞机低速穿过温度略低于0℃几度和水滴半径较大的过冷云和冻雨时,常形成:().A.雾凇B.明冰C.毛冰D.槽形积冰正确答案:B5、单选ACARS系统最早是由()研制成功的。
A.SITAB.ICAOC.ARINCD.波音公司正确答案:C6、单选云中飞行常产生中度积冰的云主要有:().A.St,ScB.Ac,CuC.As,NsD.Cb,Fs正确答案:C7、单选跑道纵坡是指:().A.跑道中线上最高点标高除以跑道长度B.跑道中线上最低点标高除以跑道长度C.跑道中线上平均标高除以跑道长度D.跑道中线上最高点标高与最低点标高之差除以跑道长度正确答案:D8、单选飞行区等级指标Ⅰ的3、4级飞行区,在其升降带内距跑道中线两侧各()米内,不准有固定的物体,除非是必须的助航设备并为易折装臵。
A.80米B.60米C.70米D.85米正确答案:B9、单选飞机产生偏航的原因是:().A.正确过起点忘记时B.空中没有保持好速度C.空中风资料超过一小时D.没有正确通过起点,没有保持好航向,空中风发生变化正确答案:D10、单选S模式航管雷达的脉幅调制监视信号共有:().A.4种B.5种C.6种D.7种正确答案:C11、单选TCAS报警的顺序最先是:().A.近地警告B.空中交通警戒C.空中交通避撞D.风切变正确答案:D12、单选当最后进近的飞机正常进近时,飞行员看到PAPI发光的情况是:().A.离跑道最近两个为红色,最远两个为白色B.离跑道最近一个为红色,最远三个为白色C.离跑道最近三个为红色,最远一个为白色D.均为白色正确答案:A13、单选在SITA电报中,收电地址最多为:().A.7家B.9家C.32家正确答案:C14、单选下列有关OCH与OCA的关系,正确的是:().A.OCH=OCAB.OCH=OCA-机场标高C.OCH>OCAD.OCA=OCH-机场标高正确答案:B15、单选与稳定层无关的视程障碍现象是:().A.风沙、浮尘、吹雪B.浮尘、雾、烟C.吹雪、烟、霾D.霾、风沙、雾正确答案:A16、单选当进近灯不工作时,非精密进近夜间飞行最低标准为:().A.在白天的基础上最低下降高增加100米;能见度不变B.在白天的基础上最低下降高增加50米;能见度不变C.在白天的基础上最低下降高增加50米;能见度增加400米D.在白天的基础上最低下降高增加100米;能见度增加400米正确答案:C17、单选下列有关复飞中间阶段的说法中,正确的一个是:().A.复飞中间阶段最好是平飞B.复飞中间阶段开始于开始爬升点(SOC.,然后以稳定速度上升直至取得50米超障余度并能保持的第一个点为止C.复飞中间阶段不需要导航台作航迹引导D.复飞中间阶段不能改变航迹方向正确答案:B18、问答题飞机爬升,若外界温度升高,则推力减小,选项问爬升速度和爬升梯度的变化?正确答案:温度增加,爬升梯度和爬升率都要下降;爬升速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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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1997修正)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6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发布日期:1999年5月5日实施日期:1999年5月5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1.06
【实施日期】1997.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
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1997年1月6日发布的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飞行安全,防止飞行人员疲劳,保护飞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承运
人和从事航空运输飞行的飞行人员。
第三条在考核运输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时,应包括其参加各类飞行的飞行时间。
第四条在执行抢险、救灾、急救、专机等特殊飞行任务时,如果预计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超过本规定有关条款的限制,需经航空承运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如情况紧急,可先执行任务,后补报。
在飞行中,如果因天气原因等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返航、备降,导致飞行时间超过了本规定第三章第八条限制的,该次飞行不按违反该项条款处理。
但在执行本规定第三章的其他各项条款时,上述飞行时间仍须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飞行时间:指从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本身的动力自装载地点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到达卸载地点停止运动时为止的时间。
第六条值勤时间:指飞行人员在执行由航空承运人安排的飞行和地面任务中所花费的时间。
值勤时间应包括:
(一)飞行前准备时间。
(二)飞行时间。
(三)飞行后工作时间。
(四)中途经停站的过站时间。
(五)地面训练和其它工作时间。
第七条休息时间:指飞行人员从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时间。
第三章飞行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