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10点设计要求.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自1988-5-1 起执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8-26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乾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2021072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一、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条文解释:10.1.10 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条文。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因此,本条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工程中,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主要有明敷和暗敷两种方式,对于明敷方式,由于线路暴露在外,火灾时容易受火焰或高温的作用而损毁,因此,规范要求线路明敷时要穿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并采取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
对于阻燃或耐火电缆,由于其具有较好的阻燃和耐火性能,故当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
“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GA 306.1~2 的电缆。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由铜芯、矿物质绝缘材料、铜等金属护套组成,除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外,还具有良好的不燃性,这种电缆在火灾条件下不仅能够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供电,还不会延燃、不产生烟雾,故规范允许这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 以上的结构内,是考虑到这种敷设方式比较安全、经济,且试验表明,这种敷设能保证线路在火灾中继续供电,故规范对暗敷时的厚度作出相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 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 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 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 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是否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看本规范,如何 设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 类似用途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 地下商店;
4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 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 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 调度等建筑;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
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 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
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七 对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 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面至灭火救援场 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 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丙、丁、戊类厂房(仓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库)
民用建筑
裙房,单层或多
名称
单层或多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
பைடு நூலகம்
高层
层
一、二级
一、二 三级
级
一、 二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电气部分贯标学习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民用建筑内重要 的消防设施,本规范规定了应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二) 柴油发电机房防火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
(一) 防火门、管道井防火要求
6.2.7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 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 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 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 .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 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 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v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 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消防配电定义、规范(图文)全解

无联络的分段单母线接线
④ 母线联络的分段单母线接线
这是最常用的高压主接线方式,两路电 源同时供电,互为备用,通常母联开关为断
路器,可以手动切换,也可以自动切换,适
用于一、二级负荷的供电。
母线联络的分段单母线接线
2. 低压电器主接线
10kV变电所低压电器主接线一般采用分段
单母线接线方式,互为备用,母联开关手动或 自动切换。
二、配电部分
1. 作用:对电源进行保护、监视、分配、转换、
控制、向消防设备输配电能。 2. 组成:变电所低压开关柜; 发电机配电屏; 动力、照明配电箱; 应急电源切换开关箱; 配电线路(干线、支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3条明确规定: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 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 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环式(有备用系统)
一路电源进线的单母线接线
② 两路电源进线的单母线接线
两路10kV电源一用一备(明备用),一般用于
二级负荷供电。
③ 无联络的分段母线接线
两路10kV电源进线,两段高压母线无联络, 采用一般采用互为备用的工作方式(暗备用)。这 种接线多用于负荷不太大的二级负荷的供电。
两路电源进线的单母线接线
10(6)kV
3. 报警和通报设备;
4. 其他用电设备;
四、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应满足的要求
1. 可靠、有效性——能在火灾时不间断对消防负
荷的供电,确保应急期间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2. 耐火性——耐火、耐热、防爆; 3. 安全性——谨防人身触电事故; 4. 科学性——配线简单、合理及经济。
第二节 消防供电系统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

不停电电源
Uninterrupted power systems 优点:供电可靠、质量高,抗干扰能力 强、性能稳定、体积小、无旋转噪声、 维护费用少。 缺点:长时过载能力低
五、主电源与应急电源的连接
(一)、电源切换 1、首端切换 2、末端切换 (二)自动切换 BZT装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首端切换
投资大,接线复
杂,操作安全性 较差,只适天容 量的变配电所。
四、应急电源及其选择
(一)应急电源定义:
为了保证火灾扑救工作的成功,担负向消 防用电设备供电的独立电源。
(二)分类:
电力系统电源、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不 停电电源 (三)供电时间要求: 防排烟设备30min、水喷淋设备60min、火灾自 动报警装臵10min、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标志 20min。
按电动机直接启动台数或成组电动容量估算,即每千瓦
电机容量为7kVA发电机组容量。
按柴油发电机组直接启动异步电动机的能力选择
按火灾投入的最大消防尖峰负荷选择
计算确定柴油发电机容量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1)柴油发电机组原则上设臵在每个防火对象中,但
当不同的防火对象中消防用电设备共用一台,则其
容量只要满足防火对象中最大计算负荷即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
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
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 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 荷要求供电。
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机等的供
消防供配电的要求

消防供配电的要求一、负荷等级确定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 按规定不必一级负荷供电或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二、电源供电要求1. 一级负荷供电要求1)一级负荷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要符合下列条件: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动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2)结合消防用电设备的特点,以下供电方式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同时另设一台自备发电机组。
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
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站。
2. 二级负荷供电要求二级负荷的电源供电方式可以根据负荷容量及重要性进行选择:1)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路供电。
2)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较困难的条件下,允许有一回路6KV以上专线架空线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用电缆线路供电时,由于电缆发生故障恢复时间和故障点排查时间长,故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且每根电缆均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 三级负荷供电要求三级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的单回路电源供电,并在其配电设备上设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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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10点设计要求
下面为建筑行业人士带来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10点设计要求及相关内容,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一、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除本规范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和堆场
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四、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
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五、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对于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试验和火灾证明,单、多层建筑和部分高层建筑着火时,人员一般能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
本条规定的连续供电时间,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医院等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员体质弱、人员较多或疏散距离较长等,会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
为保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要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功率能满足所有应急用电
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设计供电时间内连续供电的要求。
本条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六、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七、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八、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