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济贫法阶段及背景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济贫法的历史考察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济贫法的历史考察都铎王朝时期是英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从1485年到1603年,这段时间被称为都铎王朝时期。
在这个时期,英国社会出现了大规模的贫困问题,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济贫法。
都铎王朝时期的济贫法起源于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一部法案,《见死不救法》。
这部法案规定,富人必须提供资金和资源来帮助穷人,并在城市设立济贫院,为贫困的人们提供住宿和食物。
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富人有责任来救助穷人的法律。
不久后,《见死不救法》被修改为《穷人法案》。
根据这个法案,英国各地的教区必须为穷人提供食物和庇护所,同时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福利措施,包括提供儿童教育和医疗等。
这是济贫法在英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后来的济贫体系奠定了基础。
到了16世纪中期,英国的济贫法进一步发展。
1536年,《穷人法案》被修订为《教区法案》,新的法案规定,教区必须成立一个贫困委员会,负责管理教区的济贫事务。
教区还可以征收地方税款,用于济贫事业。
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济贫事务的法律。
在都铎王朝的后期,济贫法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了英国的济贫体系。
1601年,《救济法案》成为了英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被称为“全面济贫法”或“伊丽莎白法案”。
这个法案重新规定了济贫事务的组织和运作方式,明确规定了教区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还规定了贫困人口的权利。
在伊丽莎白法案的基础上,英国的济贫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到了17世纪,英国的济贫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负责为贫困人口提供食物、住房、医疗和儿童教育等各种福利。
这个济贫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都铎王朝时期贫困问题,并为英国日后的济贫事业奠定了基础。
都铎王朝时期的济贫法的历史考察显示出英国政府重视解决贫困问题的决心和努力。
从最初的《见死不救法》到最后的《救济法案》,英国的济贫法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英国贫困人口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17世纪英国济贫法

17世纪英国济贫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旨在解决贫困和失业问题。
该法规定,教区有救助贫困者的责任,而贫民则有义务接受教区的工作安排。
如果贫民拒绝工作或无法工作,他们将被视为“顽固不化”的人,并可能受到惩罚。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一种“户外救济”的形式,即向有能力工作的贫民提供资金和物资,以帮助他们自力更生。
然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城市化的发展,贫困问题愈加严重,济贫法的实施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一方面,教区的救助能力有限,难以满足贫困人口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贫民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接受工作安排或拒绝接受救济,这也导致了济贫法的实施困难。
因此,19世纪末期,英国政府开始考虑对济贫法进行改革。
最终,在20世纪初期,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建立,取代了原有的济贫法制度。
总之,17世纪英国济贫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其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问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该法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请注意,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英国济贫法的历史和实施情况,可以查阅相关的历史文献或参考专业研究机构的报告和资料。
英国济贫法的历史演变

英国济贫法的历史演变摘要:英国是世界上较早面临贫困、失业等社会问题的国家之一。
济贫法作为帮助和救济贫困人民的法律在公元16世纪就有出现,其间随着社会的动荡经历了诸多变迁,最后在20世纪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济贫法作用逐渐减弱最后完全被废止,它的各项救济措施也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
考察作为最早应对贫困问题的措施以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基础的济贫法的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对认识和理解我国的社会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英国济贫法院内救济院外救济济贫院一、萌芽时期:十六世纪以前英国也存在贫困等社会问题,但那时解决穷人的救济问题多是通过基督教会、寺院、教会医院、基尔特、个人慈善捐款等方式,比如在十五世纪的大城市中,就出现过许多分散的、拥有基金的养老院和救济院,如圣芭塞洛缪救济院、圣托马斯救济院、圣克罗斯救济院,此外还有为那些完全被遗弃的一类人设立了若干麻疯病救济院。
但这些都属于民间或宗教性质的救济活动。
国家并没有将其视为自己的责任,相反,视贫困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对待这些不安定因素的方法在法律上往往是视之为惩处的对象。
如根据十六世纪以前流传下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惯例,所有行为不检的游民一律作为罪犯看待,十六世纪初时这种态度仍没有改变。
十六世纪时英国社会出现大量流民,主要原因大规模开展的圈地运动,人口增加以及通货膨胀。
在圈地运动中1485-1500年在北汉普顿、沃旦克、牛津、白金汗和伯克等郡,共圈占了16000英亩土地,其中13000英亩用作牧场[1]。
英国当时大约有二万到四万流浪者。
流浪分为正在找工作的与无论如何也不愿工作的,后者就是流氓。
流氓每郡约三百到四百人,两两三三成组或四十五十人结队[2]另外还有其它方面的原因比如物价上涨,比如1511年到1550年间粮食价格上涨了约60%,以后十年又上涨55%。
无数人无家可归、无地可种,面对如此严重的流民问题,民间及宗教等自民性质的救济方法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但政府在十六世纪初所采取的往往是一些残酷暴戾的打击方法。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是英国历史上一部重要的社会立法,对于改变英国的贫困救济制度和社会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社会救济制度进入了现代化的轨道,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的阶级矛盾和国家治理的需求。
本文将从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三个方面对该法律进行介绍。
一、背景伊丽莎白济贫法于1601年通过,得名于当时的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
该法律的出台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
在16世纪的英国,封建制度逐渐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矛盾加剧,贫困现象日益突出。
大量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陷入贫困,无法维持生计。
传统的慈善救济制度也出现了种种弊端,无法满足社会救济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以规范和改善救济制度,保障社会的基本稳定。
二、主要内容伊丽莎白济贫法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负担救济的责任。
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救济贫困的责任由地方政府负担,即由当地教区通过救济院、救济院长和执法官等机构对贫困者进行救济。
2. 对贫困者的分类。
伊丽莎白济贫法将贫困者分为“有权得救济者”和“无权得救济者”两类,有权得救济者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无法找到工作的劳动者等,而无权得救济者主要包括可就业者和行为不检的乞丐等。
3. 强制劳动。
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对于无法找到工作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强制劳动的方式来给予救济,从而减轻救济的负担。
4. 控制慈善机构。
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对于慈善机构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慈善救济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以上内容构成了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基本框架,为当时英国贫困救济制度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三、历史意义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出台在当时英国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贫困救济制度进入了现代化的阶段,打破了传统的慈善救济制度模式,建立了由政府主导的救济体系,为后来英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601《济贫法》

1601《济贫法》1601年的《济贫法》是英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项针对贫困问题的具体立法。
这部法律是为了应对当时英国普遍存在的贫困问题,以及对贫困人口的援助和帮助而制定的。
以下是对《济贫法》的相关参考内容的介绍:一、立法目的和背景:《济贫法》是为了解决16世纪末英国贫困问题而立法。
当时,英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包括封建制度的瓦解、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导致大量农民和工人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
二、法律原则:《济贫法》的核心原则是“工作乃赡养之条件”。
法律规定,无论是贫困的老人、病人还是未成年或残疾的人,只有在无法工作的情况下才能享受救济金。
这项原则的制定背后,是基于当时社会普遍认同的劳动伦理观念,即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生活的价值和尊严。
三、劳工税的设立:《济贫法》设立了劳工税(Poor Rate),通过对社会富裕阶层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来资助救济金的发放。
该税款依据个人或家庭财产的价值来计算,税收的收入主要用于救济穷人和维持救济机构的运行。
四、救济机构的建立:《济贫法》要求每个教区设立救济机构,通过这些机构来负责发放救济金、提供住所和食物等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对救济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这些救济机构由当地政府、教区教会和慈善机构等组成,发挥救助和管理的双重作用。
五、禁止乞讨:《济贫法》禁止了乞讨行为,并规定抓捕和惩罚那些擅自乞讨的人。
这是为了遏制乞讨现象的蔓延,并通过救济机构来提供真正有效的帮助。
六、社区参与和监督:《济贫法》鼓励居民对救济机构的运行参与和监督,并设立监事会来管理和监督救济事务。
这是为了确保救济金的公正发放,避免腐败和滥用的发生。
七、教育和培训:《济贫法》规定救济金的一部分可以用于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计和增加就业机会。
这意味着政府对于贫困人群能力提升的重视和支持。
《济贫法》的制定是英国历史上政府对贫困问题正式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它从立法原则、税收机制、救济机构设置、禁止乞讨、社区参与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对贫困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后来的贫困救济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伊丽莎白济贫法

《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有关济贫的法律——《伊丽莎白济贫法》。
作为英国第一个重要的济贫法,它不仅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发端,而且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确定了基本原则,因此也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
根据《伊丽莎白济贫法》,治安法官有权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
救济办法因人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
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和身体残疾的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
此后,英国政府又在这部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
1 662年,斯图亚特王朝通过的《住所法》,这部法律规定,贫民须在其所在的教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获得救济。
1723年又进一步规定,受救济者必须进入济贫院。
由于在执行中问题多多,1782年,政府又作出相反规定,除了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人必须集中起来接受救济,对有劳动能力的人仍采用把原料发给他们,让他们在家做工的办法进行救济。
1793年对法战争开始后,各地发生抢粮事件,于是伯克郡济贫官员于1795年5月在斯皮纳姆兰村开会,决定向收入低于公认最低生活标准的工人提供补助,允许他们在家得到救济,即所谓“斯皮纳姆兰制”。
此后,这一制度在英国各郡广泛采用,成为缓和阶级矛盾的重要措施。
但是,工业革命后,英国大规模使用机器,家庭手工业趋于没落,造成了大量无业流民。
贫困化加剧使得政府用于贫民救济的财政支出数额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认为旧的济贫法已经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The Poor Law Amendment Act of 18 34),又称《新济贫法》。
该法取消了“斯皮纳姆兰制”的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济贫院中的贫民。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英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法律,它于1601年通过,也被称为“伊丽莎白时代济贫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英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对于解决当时社会上的贫困问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主要介绍《伊丽莎白济贫法》的社会背景、内容以及历史意义。
一、社会背景在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的英国,社会经济状况极为恶劣。
当时的英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但许多农民和佃农生活贫困,贫困的原因在于土地的私有化和农业生产关系的恶化。
英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的人口快速增长,但城市贫民的生存境况同样艰难,城市贫民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许多人靠乞讨和偷盗来维持生计。
社会上的贫困现象十分严重,这也给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和社会开始意识到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以解决贫困问题。
为了向穷人提供帮助,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社会矛盾,英国政府制定了《伊丽莎白济贫法》。
二、法律内容《伊丽莎白济贫法》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关于“招工法”的规定,关于救济院的管理及救济标准的规定,以及关于县与救济院的财政关系的规定。
第一部分关于“招工法”的规定,主要是对失业的人进行救济性的安排,使他们能够得到工作。
根据这项法律,“愿意工作而找不到工作”的人可以得到一份公益性的工作,这样可以保证这些人得到一份收入。
否则,政府将提供救济金给这些失业者。
第二部分是规定救济院的管理及救济标准。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无法找到工作或者因为年老、疾病、残障等原因无法工作,政府将提供住所和食物给这些人。
而且政府还规定了每个救济院的最低标准,要求救济院必须提供足够的食物和住宿,并且要保证环境卫生。
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县与救济院的财政关系的规定。
《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每个县必须为救济院的开支负担一定的费用,并且规定了政府部门提供给县的资金,以便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救济院。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英国历史上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它在社会和经济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该法律的背景和历史意义两个方面来探讨《伊丽莎白济贫法》。
一、社会背景1.1 经济状况16世纪的英国处于农业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城市规模扩大,商业和手工业得到迅速发展。
在这一时期,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制度逐渐解体,新的阶层开始形成,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1.2 社会问题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工业化的兴起,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一方面,大量农民离开土地到城市谋生,但城市的工作机会有限,导致失业和贫困问题日益严重;由于工作条件恶劣,疾病流行,城市的居民也面临着生活困难。
这些问题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1.3 济贫制度的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济贫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当时的济贫制度并不完善,大多是由教会和私人慈善机构负责,贫困者得到的帮助有限,面临着食品短缺和住房困难。
如何建立一个更为健全的济贫制度成为了当时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历史意义2.1 筑立了现代济贫制度《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现代济贫制度的建立。
该法律规定了贫困者的权利和救助条款,确立了政府对济贫问题的责任,为后来的社会福利制度奠定了基础。
2.2 促进了社会秩序和稳定《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实施填补了社会遗产制度的空白,使得失业和贫困者得到了更多的援助,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3 影响了后世的社会政策《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对后世的社会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为其他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提供了借鉴,成为了世界范围内对待贫困问题的范本。
2.4 打破了封建社会的束缚《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实施,标志着英国的封建社会开始向现代社会过渡。
它打破了封建领主的专制权威,向贫困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帮助,极大地改变了当时社会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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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济贫法是在回应哪些问题时产生并发展的,其时代背景是什么?英国是近代历史上最先发展起来的国家,也是最早出现近代流民问题并为此制定法令的国家。
一、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背景:都铎王朝后期,英国是从封建时代转变为资本主义时代的过渡时期,由农业为主的封建社会向以工业为主的资本主义社会转变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与发展是以农村经济关系的变革来展现的,农业革命、价格革命、宗教改革、商业扩张、对外战争、饥荒和歉收等问题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开始引发社会冲突,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严重威胁,贫困问题急剧恶化,从而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农业革命(圈地运动)一一大批农民背井离乡,四处流动;工业处于萌芽阶段,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一一庞大的贫困失业大军,一一流民问题、贫困问题、犯罪问题,威胁统治阶级的安全(2)价格革命(长时期的通货膨胀:农产品、食品、工业品价格上涨)一一原因:农业歉收、圈地运动、人口增长一一雇主减少雇工人数,压低雇佣价格,绝大多数的工人再次流落街头,持续贫困化(3)宗教改革一一解散修道院一一原来由教会承担的各种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消失——加剧下层群体贫困化;引发社会动荡——原来由教会承担的救济责任向政府转移(4)对外战争——英法战争(玫瑰战争)——经济衰败,民不聊生,加剧贫困社会对贫穷观念的转变:中世纪基督教提倡爱上帝、爱邻人,贫穷不是下等人,穷人才是圣徒一一16世纪:受理性思潮的影响,社会普遍认为,贫穷是可耻的,贫穷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是犯罪、疾病、痕疫的万恶之源,贫穷是由人们的懒惰造成的。
内容:伊丽莎白济贫法对前几个世纪流传下来的法令做了一个系统的整理,并以确定的形式颁布的法令。
前几个世纪比较重要的法令主要有以下几个:1349年法令:不准对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救济1388年法令:①限制人员流动(那些想要逃离原来生活的百户区的仆人们,或者想要到其他地区服务和居住的人,他们都要有一封国家的许可信,上面注明他们旅行的目的以及回来的时间,并由“百户区中的好人”按时给他们签名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的行走。
如果发现他们远离家园又没有这样的信件,那么他们就会被囚禁在一个仓库中,直到他们找到自己的邻居来做保人才可以放出来。
然而,如果一个人与国家的另一个地区的人结有婚约,那么他就一直都允许持有这样的信件,并且能够允许他自由出入。
这就意味着,1388年的法令所禁止的只是那些闲逛的、想要找工作的人,并不是那些迁居的人们。
[②区分了“身强力壮的乞丐”和“由于年老多病而无法工作的乞丐”,规定每一个百户区都要负责自己辖区内贫民的住房,但是却没有为生病的穷人们制定专门的保护法令。
亨利七世时期的法令:1495年法令对健壮的流民、儿童、没有劳动能力的贫民,包括老人和残疾人都分别做出了规定。
对于有劳动能力且身体健壮的流民,法令规定:所有的流浪汉、懒惰的人和涉嫌人员第一次被捕的话,他们要被监禁3天3夜,这期间除了为他们提供水和面包之外什么都不提供,之后便将他们赶出城市。
每一个可以工作的乞丐都应该求助于他原来生活的百户区或者是他的出生地,为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
如果他们在同一地方因为同一原因再次被捕的话,就会被监禁6天6夜;对于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贫民以及老人小孩等,法令规定:允许他们在自己的出生地或者是居住达到三年之久的地区乞讨。
1503-1504年法令与之前的法令相比,惩罚的措施较轻。
这部法令规定,那些在街上闲逛,无所事事的流民们被捕的话只需要被关押1天1夜,只供应水和面包,之后命令他们回到出生地或者是他们最后居住3年的地方,如果在同一地区第二次被捕的话将被关押3天3夜。
亨利八世时期的法令:1531年法令的主要内容:①除了依靠施舍无法生活的人,由治安法官将他们的名字登记在一起并且给他们一个许可的证书,要求他们拿着许可证在指定区域进行乞讨,如果在指定区域之外就会被捕,关押2天2夜。
② 如果没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一旦被捕就会被脱掉上衣,承受鞭打再被关押3天3夜。
③如果有劳动能力却不愿意劳动而故意流浪的人,他们在被捕之后,由治安法官命令,裸体绑在货车的尾端,把他们打到全身出血为止。
之后,将他们遣回出生地或是已经定居三年的地方,并要让他们宣誓“重新做人”之后才会颁给他们许可证。
④法令对那些为有劳动能力的贫民提供住房和钱财的人也会给予处罚。
1536年法令成为伊丽莎白济贫法的最重要的内容, 是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部法案。
概括这部法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关注贫民就业的同时也对那些不工作的贫民进行制裁和惩罚,每个月对他们进行一次搜查,对那些顽固的贫民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其次,建立公共救济箱,为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提供有组织的救济,没有歧视地为他们分发慈善物品。
1601年伊丽莎白将前几个世纪的法令以法律烦人形式确定下来。
《济贫法》并非是特指某一项法律,而是由一系列法律组成的一个体系,其中《伊丽莎白济贫法》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不仅因为它是这一体系的发端而且更因为它所确定的法律原则长期延续下来。
这些原则包括:救济或赡养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子女的老人和身体残疾者;设法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就业。
②用法令的方式规定济贫税由社会共同负担,用以救济无力为生的贫民,救济经费主要源于济贫税和志愿捐款。
教区负责济贫事务,包括济贫税的普遍征收。
③由官方划出一条贫困救济线,同时努力为失业者提供工作,对贫困人家的小孩进行就业训练,对老年人、患病者和孤儿进行收容,对于因为懒惰不值得救助的穷人,用严酷的手段惩罚,对凡能工作而不工作者,一律处以严刑,包括死刑。
二、斯品汉姆莱法(1796)背景:(1)1688年光荣革命——原有的社会救济体系因为战争失去执行力;分享政权的新贵族需要从社会制度上维护自身的利益,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统治阶级重建社会救济体系来维护自身统治成为必要之举。
(2)首先爆发工业革命(18世纪60年代)一一财富分配极不合理,贫富差距日益加大(数字:1801 年, 1.1%最富有的人取得国民收入的25%;而到1848年,1.2%最富有的人就取得35%的国名总收入;至U工业革命已完成时的1867年,2% 最富有的人所聚敛的财富占国民总收入的40%,相比之下,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却从1803年的42%下降到1867年的39%。
);技术突飞猛进,机器得到广泛应用,大批工人失业,陷入贫困之中。
一一贫困使得社会下层特别是工人阶级对现实不满,他们会通过个体犯罪或集体反抗表达出来,由此导致激烈的社会冲突。
(3)18 世纪90 年代,英国连续几年发生农业歉收,再加上拿破仑战争的海上封锁,造成了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其他生活必需品也出现了大幅上涨的趋势。
(数据:以小麦为例,1767-1794 年间价格基本波动于41-59 先令之间,总体比较稳定,1794年的价格还在54先令,但1795年则快速上涨到81先令 6 便士。
先令是英国古代货币单位, 1 英镑=20先令,1先令=12便士)——工人的实际收入普遍下降,一部分人甚至难以养家糊口,新的贫困问题(就业状态下低收入的贫困)出现。
斯品汉姆莱法就是针对这种贫困而制定的。
内容:把社会救济和食品费用的高低联系起来,随着面包价格的上涨,救济金额也会相应提高。
该法规定,每一个贫穷而又勤劳的人有一个面包价格以及家庭赡养人口数量相关的最低收入,其办法是通过在工资收入的基础上再加上来自济贫税收入的分配。
(最低工资政策)1662 年《居住法》,原名是《为本王国的贫民提供更好救济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流动贫民的救济问题。
根据济贫法的原则各教区有救济贫民的义务,然而各教区出于财政上的考虑只对本地区的贫民提供救助,对外来贫民则不愿提供帮助。
为了使所有贫民得到救济,这一法令指示地方官将流落当地的贫民遣返回他们的出生地,不论他们是否已经自立谋生,对于打算到处找工作的人,教区可以颁发居住证,不过颁发居住证并不等于同意这些人能够合法居住于此,只是为了保证在提出正式指控前不被赶走。
一个外地人在来到某个教区天内就可能被当地驱逐并遣送回乡,此举主要是希望通过“定居” 的手段来使贫民得到必要的教区救济。
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市场中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此法律显然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三、新济贫法(1834)背景:(1)斯品汉姆莱法的影响——一些低工资的劳工为了获得补贴干脆少干活,故意使自己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对于那些收入刚刚高于受救济标准的人,得到的待遇很可能是最不公正的,这样就造成了接受救济的人比自立工作的人生活的更好,有工作能力的人接受救济的比例大大增加(数据:1802-1803 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受救济人口共104.1 万,其中有工作能力的成人和他们的孩子为87.4 万,占84%,而无工作能力者为16.7 万,仅占16%);虽然每个贫民接受的救济很低,受到人口增长的影响,济贫总费用持续上升(18 世纪中期济贫税每年约70 万英镑,1790 年200 万英镑左右,1800 年增至400 万英镑)(2)工业革命进入高潮时期,但是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严重化,机器代替手工劳动使大量手工劳动者失业(数据:1820年,英国有手工织布工24 万人,到1840年,手工织布工减少到12.3万人,1856 年,仅剩2.3万人);工业革命还伴随着工资下降(1806 年,英国棉纺织工人工资为平均每周200 便士,19 世纪30 年代,下降到每周90 便士);圈地运动在立法数量和圈地规模方面快速增长,进一步加剧失业和贫困问题。
(3)社会舆论一一马尔萨斯、大卫•李嘉图、边沁的理论一一对斯宾汉姆莱法提出批评,理由是它以家庭人口数量为依据实施救济,这有可能带来英国人口的无节制、无计划的发展,并有可能因此导致贫困的进一步加剧,因此,他们提出应该对济贫法制度进行改革,边沁的功利主义为中产阶级的社会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既要承认人类基本的自私性又要强迫人们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好处至少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查德威克在该理论指导下对英国社会政策进行了改革,查德威克坚决反对那种极端的,要求废除一切贫穷救济的观点。
他指出,原有济贫制度的真正缺陷不在于它增加了过多的人口,而在于它破坏了劳动的本能。
这是查德威克对马尔萨斯和李嘉图观点的重大修正,因为这部分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不可能不影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内容:肯定了查德威克的“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两条原则,并要求建立一个中心委员会来管理济贫工作。
“劣等处置” 原则:受救济穷人的生活状况低于任何独立劳动者,任何贫困阶层的状况如果超过了独立劳动者,独立劳动者的勤奋精神受到损害,就业变得不稳定,他们将受到极强烈的引诱离开状况不佳的劳动阶层而进入状况较佳的贫困阶层,当贫困阶层被安置于一个合适的、低于独立劳动者的水平上,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