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
环境保护部关于申报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

环境保护部关于申报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环函[2009]214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9.08.31【实施日期】2009.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关于申报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函〔2009〕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全面推进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09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根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以及2007-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情况,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是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市设区的监测站。
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
申报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和在岗人员必须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的设备能够按规定摆放、充分使用(实验室在350平方米以上)。
国家优先支持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优先支持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东部省份每省限报12个、中部和西部省份每省限报16个县级环境监测站,新疆建设兵团限报8个,计划单列市限报2个。
(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13城市)和省级监测站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殊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7•【文号】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7日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统筹安排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辽环函〔2019〕160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564号)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和内容(一)自查范围:2017年至2018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自查内容:1.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立项文件、实施方案的编制及审批情况;项目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落实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情况;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项目运维管护情况。
2.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地方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3.项目绩效情况:资金分配是否紧密围绕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环境效益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二、自查材料报送要求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按国家文件及省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2017年至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认真开展自查,以市为单位分别形成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及农村环境整治等中央各专项资金项目自查报告(含自查表,见附件2),并于7月20日前将各专项资金自查报告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及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报送厅科技与财务处。
三、有关要求(一)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全面规范管理。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环办[2009]139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9.12.07
【实施日期】200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
项目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9〕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为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了大量的执法装备,极大地提高了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减排核查能力、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环境应急处置能力等,但也存在执法装备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率低、甚至闲置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效能。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7〕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12号)、《关于印发〈环境监察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环。
2008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方案(地方实施)

2008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地方实施)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8年10月2008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地方实施)一、项目总建设目标提高国家层次环境监测装备水平,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逐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环境质量监测对减排成效的监测能力。
二、项目建设基本依据1、《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十一五”建设规划》3、《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等相关文件三、分项目建设方案(一)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建设(1)背景及现状我国的环境空气监测从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起步,为满足城市环境管理需求,以城市环境空气监测为主体,逐步发展起来。
80年代中后期,国家以各城市建立的环境监测站为基础,组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络。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为了形成评价全国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能力,通过二次优化,确立了由103个城市环境监测站组成的全国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90年代后期,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其能力建设进入加速发展阶段,1997年全国46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始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周报。
2000年国家组织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工作,监测项目为SO2、NO2和可吸入颗粒物,于当年6月5日实现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日报。
2001年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现了空气质量预报。
在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工作以及其他环境管理工作的推动下,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十五”期间,28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实现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从人工采样实验室分析的方法逐步转变为采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方法。
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大大提高。
现有120个城市(包括全部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7个其他城市)向总站报送日报数据,340多个城市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年报和公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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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
金项目管理第一期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0]2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0.03.19
【实施日期】2010.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一期培训班的
通知
(环办函[2010]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全国环保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0年度全国性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0〕198号)安排,经研究,我部决定举办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一期培训班暨全国环保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0年3月25日至26日(24日报到,会期两天)。
二、培训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泰丽国际酒店(昆明市环城南路136号)。
三、培训内容
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要点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情况、政府采购理论知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相关规定、招投标的实务操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