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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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第一篇: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概述(一)签证国家秘鲁(二)证书名称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PERU FTA》,简称《中国—秘鲁FTA证书》。

(三)签证产品《中国—秘鲁FTA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秘鲁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

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书面申办中国—秘鲁FTA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

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

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国—秘鲁FTA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R”,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

例如:R08470ZC20390039。

四、证书填制第一栏: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O/B)”,“CARE OF(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

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

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4号――关于公布《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4号――关于公布《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4号――关于公布《中国-
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0.02.2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14号)
关于公布《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秘鲁的6809个税目商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秘鲁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2”。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秘鲁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6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略)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外贸通关实务同步测试原题

外贸通关实务同步测试原题

外贸通关实务同步测试原题第一章海关概述J E 同步测试__ ----------------------------------------------------------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属于下述哪类性质的机关()。

A. 司法机关B.税收机关C.立法机关D.行政机关 2 •国家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海关,在履行职权时接受()的领导。

A. 海关总署B.海关总署以及地方党委C.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D.地方党委和政府 3•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等组成。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和法规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等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 4•海关行使下列哪些权力时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A.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B.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C.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D.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岀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5•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行使检查权时()。

A. 不能超出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B. 不受地域限制,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C.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只有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才能直接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D.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只有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的基本任务为()。

海关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

海关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

海关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所谓的原产地标记是指外国产品进入我国或者我国商品出口海外须在包装上加印生成国原产地的标志,这一办法可以使货品的来源明确,能够让消费者明确知道这一商品的来源。

今天我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配合中秘自贸区实施,海关总署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同步实施。

《办法》对中秘自贸区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管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涵盖了原产地规则、直接运输规则、货物进出口环节的海关监管、原产地证书签证程序、原产地核查等内容。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全部适用该《办法》。

即《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国从秘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也适用中国向秘鲁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原产地认定《办法》明确了判定进口货物原产国为秘鲁的三种标准:完全获得的即在秘鲁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根据《办法》规定,适用这一标准的货物包括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产品、从秘鲁领土提取的矿物质等10种货物。

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可能有非秘鲁原产的要素投入(例如,生产用电、用油等),但全部使用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仍应视为秘鲁原产货物。

在秘鲁境内采用非中国或者秘鲁原产的材料生产的其前提条件是这些非原产材料在秘鲁生产加工后所制成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中对应税目项下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等要求。

《办法》的附件1是以《协调制度》6位数编码为基础的原产地标准表,对于任何使用非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应当依据标准表中该货物税目所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判定其原产地。

对于上述第二类及第三类货物,符合《办法》第七条累积规则和第八条微小含量规定的,仍应视为秘鲁原产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秘鲁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秘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秘鲁之间的《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秘鲁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秘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一)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秘鲁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从秘鲁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三)在秘鲁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货物;(四)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船只,在秘鲁境外的水域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五)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四)项所述货物加工所得的货物;(六)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七)从秘鲁的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八)从秘鲁境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只要秘鲁有权对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进行开采;(九)在秘鲁境内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或者在秘鲁境内收集旧货物获得,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在秘鲁境内完全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

中国涉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述评

中国涉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述评

中国涉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述评自由贸易协定(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双边FTA的签署可以为成员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在不遗余力地推进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FTA实践的进程。

迄今,中国已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签署并实施自贸协定。

二、中国已签署的涉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主要内容及评价《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2002年11月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与东盟各国首脑在金边举行的“10+1”领导人会议后签署的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双边经贸合作文件。

该协议作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在总体上确定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架构。

根据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

该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降税安排和处理非关税措施等有关问题的具体法律文件,共有二十三个条款和三个附件,主要包括关税的削减和取消、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加速执行承诺、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机构安排和审议等内容。

2005年11月18日,中国与智利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该自由贸易协定较为务实,从中智双方的出价来看,最终有97%的产品关税调整为零,这对双方的经贸往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这种积极影响需要一定时间内才能反映出来,由于中国设置了1年、2年、5年和10年四个档次的过渡期,智利也设有5年和l0年两个档次的过渡期,而且过渡期较长的产品多为对方具有相对出口显示性竞争优势的产品,因此关税减免带来的贸易促进效应逐渐才会体现出来。

另外,中国与智利的经贸互补性比较强,贸易又集中在双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的部类,因此静态的贸易创造效应有限,但是动态的效应会较强,如通过智利进入更广泛的市场等。

同时,两国建立自由贸易区还可以促进相互投资,智利中小企业在中国将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而中国企业在智利的矿业和电讯等行业也将享受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

案例分析(5)原产地不明进口货物的税率适用

案例分析(5)原产地不明进口货物的税率适用

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
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关于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完全获得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
基本标准
补充标准
税则归类 改变标准
❖ ⑼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
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署令186号)
❖ ⑽最不发达国家特惠待遇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
地管理办法》(2013年署令210号)
❖ 4、为什么本案中B海关在一审和终审中都 会败诉?有何启示?
❖ 一、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 二、进口货物税率的适用
❖ 三、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原产地 的确定和税率的适用
❖ 四、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货物、 物品,应如何确定其计税价格?
❖ 五、涉嫌偷逃税款的走私货物、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货物,应如 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1、B海关提供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 核定证明书》,没有在其中的“价格来源”一栏中表明 确定计税价格的依据,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 称的“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来确定计税价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 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B海关依据其确定的计税 价格,对A钢铁公司课处65万元的罚款,属于主要证据 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 3、B海关提供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 关核定证明书》,没有在其中的“价格来源”一栏中 表明确定计税价格的依据,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 明其所称的“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来确定计税 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 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澳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澳大利亚:(一)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澳大利亚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从澳大利亚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澳大利亚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直接获得的货物;(四)在澳大利亚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澳大利亚境内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六)根据《中澳自贸协定》,在澳大利亚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不包括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七)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船只在公海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八)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加工船上从本条第(七)项的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九)在澳大利亚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或者在澳大利亚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十)在澳大利亚境内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货物生产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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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秘鲁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秘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秘鲁之间的《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秘鲁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秘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一)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秘鲁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从秘鲁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三)在秘鲁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货物;(四)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船只,在秘鲁境外的水域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五)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四)项所述货物加工所得的货物;(六)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七)从秘鲁的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八)从秘鲁境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只要秘鲁有权对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进行开采;(九)在秘鲁境内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或者在秘鲁境内收集旧货物获得,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在秘鲁境内完全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税则号列与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不同,但是从非原产材料到进口货物的税则归类改变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相应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该进口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第六条在秘鲁境内,使用非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区域价值成分=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x100%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秘鲁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

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秘鲁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该原产地不明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秘鲁境内获得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本条规定中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

第七条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秘鲁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境内。

第八条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的价格未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所述货物同时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第一款所述未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的价格仍然应当计入区域价值成分中的非原产材料价格。

第九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二)托运货物的拆解或者组装;(三)以零售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的操作;(四)屠宰动物。

第十条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秘鲁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秘鲁;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秘鲁,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未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

第十一条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在《税则》中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地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该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既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四)工具、模具及型模;(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及材料;(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四条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可互换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一)货物或者材料的物理分离;(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在至少1个以上的完整财政年度内持续使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秘鲁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秘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秘鲁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一)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二)该货物在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重新包装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原产于秘鲁的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展览并于展览后售往中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进口时可以享受《税则》中的《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一)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发运至中国;(二)该货物送展后,除用于展览会展示外,未作他用;(三)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海关监管之下。

在商店或者商业场所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展销活动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展览范围。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向海关提交注明展览名称及地点的原产地证书,并且同时向海关提交与展览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一)由秘鲁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原产地申报为秘鲁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4)。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秘鲁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海关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放行货物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经海关批准交纳保证金放行货物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交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并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期限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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