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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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粤府办[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要求,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体系,提高我省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2014年上半年,各地级以上市采取应急措施有效解决隐患易涝点问题,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工作,并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

新建城区排水管网全面实施雨污分流建设。

2017年底前,力争完成城市老旧管渠及易涝区域的排水系统和雨污分流改造,逐步消除城市内涝,基本建成城市排水防涝信息化管控平台。

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和管理体系,广州、深圳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地级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的暴雨,县级市(县城)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的暴雨。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现状普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底前统一制订城市排水防涝普查的数据标准。

县级以上城市城区根据普查数据标准要求,对城市排水防涝基础设施、受纳水体、泄洪河道、严重积水与内涝易发地点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2014年上半年编制完成普查报告。

各地级以上市使用城市排水管网水力模型对城市排水和防涝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对城市内涝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各地级以上市、有条件的县(市)结合当地气象、水文、城市地表资料,修订或编制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进一步提高雨水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增强城市排涝能力。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佛府办【2016】5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1日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日常、应急、信息和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工业、综合管廊(沟)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管理局(城管办)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工作、除给水和排水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城镇燃气地下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及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监督考评工作。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探测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佛府办[2005]351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5]3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工作部署以及市领导的指示,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对损害群众健康事件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有效遏制工业企业偷排现象,从而达到促进依法治理,确保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目的。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范围和重点(一)专项检查的任务一是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加强部门联动,集中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二是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对排污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查偷排和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突击检查与夜间检查等相结合的形式,对所有排污量大、处理成本高、污染物毒性大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的偷排行为,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3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3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府办函[2013]740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1【实施日期】2013.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3]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3-202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联系电话:8399 4885)。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1日佛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3-2020年)为深入贯彻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和《广州、佛山跨界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方案》(2013-2020年),重点推进汾江河、西南涌、水口水道、芦苞涌等广佛跨界河流水环境整治工作,着力推动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水环境问题,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指导,积极探索重污染河段水环境改善新思路,不断提高水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恢复河流水生态系统,提升城市形象及流域内的生态价值,构建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为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幸福佛山。

二、工作目标1年新进展:至2013年底,继续巩固珠江综合整治成果,整治各类违规污染源,提高生活污水处理和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水平,推动广佛交界片区水污染联防联治上新台阶,汾江河等重点河段水质实现2013年阶段控制目标,达到V类水体。

3年新突破:至2015年底,推进汾江河、花地河、西南涌、水口水道、芦苞涌等重点河段综合整治工作,削减重污染河道内源污染,有效控制面源污染,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标准。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同时适用于国家及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我司严格落实《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及《佛山市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废水排放口的需同时满足该通知要求)要求,按规定设置排放口,情况如下:一、废气排放口×个:1.编号FQ-XXXXX-1,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编号FQ-XXXXX-2,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所有废气排放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

二、废水排放口×个,其中,车间排口×个,废水外排口×个,雨水排放口×个:1.车间排口(1)编号WS-×××××,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编号WS-×××××,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2.废水外排口编号WS-×××××,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

3.雨水排放口已按《通知》要求,设置采样检查井。

所有废水排污口规范设置、标识清晰,满足采样监测要求,并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详见附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水质二次污染,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8年修订的《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1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注册水表后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池)、水泵、补偿器、气压罐、供水泵房、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电机、电检装置、管道及阀门等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是指对二次供水设施具有共有权或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
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佛府函〔2017〕167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
计划的通知
佛府函〔2017〕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一、制定项目(3项)
(一)佛山市新建城镇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起草)
(二)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起草)
(三)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起草)
二、预备项目(2项)
(一)佛山市临过期和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起草)
(二)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起草)。

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佛府[2013]97号

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佛府[2013]97号

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正文:---------------------------------------------------------------------------------------------------------------------------------------------------- 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2010年1月25日十三届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1月7日十四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修正,佛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4日以佛府[2013]9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保证安全供水、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以及使用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保护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措施,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乡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规划、建设、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供水企业之间供水能力、水质、技术、管理、服务、价格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以“同城、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为目标,大力推进全市供水资源整合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作。

第二章建设与维护第六条市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共同制定本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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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9-07-17 16:04 分享至:(2018年11月29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与保护等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以及河道防洪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并建立本市排水防涝、应急事故的协调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排水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区排水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组织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各区排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设施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建立管理评估决策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排水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合理共享。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新型排水管网运营管理模式;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排水设施;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应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养护。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区排水规划分别由市、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排水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与辖区开发建设、海绵城市建设、道路、绿地、水系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下综合管廊(网)专项规划编制时,相关单位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和改造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公园、水系,应当分类推进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增强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对城中村、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

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

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推进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整治。

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应当接入单独设置的污水管道,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已建成住宅的阳台(露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整治。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或者同步计划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暂未配套或者同步计划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步配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未建成市政排水管网的地区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推进未建成市政排水管网的地区采取集中式或者分散式的污水处理方式,确保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排放。

已建成建筑与小区排水未能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推进改造整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水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审查施工设计文件时,涉及排水设计方案的,应当征求同级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验收所出具的专项意见应当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与污水分流建设;(四)符合排水防涝的规定;(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六)污水管道已经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以及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或者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发现排水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在二小时内向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辖区内防御暴雨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启动应急预案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水利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排水主管部门的运行调度要求,做好河涌预排等工作。

发生内涝可能严重影响道路正常运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做好道路通行指引。

第二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的,应当签订维护运营合同,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

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并与污泥运输单位、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申报制度和污泥转移处置联单管理制度,保证污泥的处理处置全过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转出污泥时应当如实填写转移处置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污泥接收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处置联单的污泥。

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开展深度处理改造,实现处理后出水达到地表水质量标准或者再生利用要求。

鼓励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

政府应当采取有关政策和措施,扶持企业再生水的生产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考核制度,对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核算、污水处理效能、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污泥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实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设施养护第二十八条排水设施的养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在建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自进场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网,以公共排水窨井为界,由产权人负责。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主体。

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维护运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排水设施养护。

第二十九条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委托的维护运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合同约定,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或者受委托的维护运营单位在发现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等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采取围蔽等警示措施,并在三小时内实施维修、更换设施等措施。

(二)在发现内涝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警示措施;情况紧急的,在一小时内实施强排、疏通设施等措施。

(三)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协助排水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管道破损、井盖缺失、化粪池堵塞、排水不畅等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警示措施并予以修复。

可能影响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向所在镇(街道)排水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十二条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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