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成立要件不同。
4.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A、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如: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B、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多数法律行为是不要式行为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以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法无明文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
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 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与条件不同: 期限与条件不同: 确定到来;条件 不确定发生。 发生。 期限 始期(延缓期限):条件到来后才发生效力。 终期(解除期限):条件到来时使期效力消 灭。
2.以有对价为标准 以有对价为标准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合同等。 如赠与合同等。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
3.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A、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如:买卖合同 B、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 管合同。 管合同。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是指以民事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部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的法典,旨在调整和规范人民之间的日常社会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是指这部法典中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可以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和法定代理七个部分。
总则部分是民法典的基础,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等。
总则部分的存在可以为其他部分提供统一的基础和指导,确保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和逻辑性。
物权部分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品的所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和义务。
物权是人们在物品上享有的权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个方面。
物权部分规定了人们在物品上的权力和责任,保护了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合同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之间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协议,它约束着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合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个方面,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和其他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部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继承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特殊部分,它规定了人们的财产在死亡后的继承权利和义务。
继承是人们在死亡后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的方式,继承部分规定了继承的方式、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代理部分是民法典中的最后一个部分,它规定了代理人代表他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及其依据的法理思考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及其依据的法理思考作者:冷彦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8期摘要行政法律行为和诉讼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般都是由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其直接进行规定的,因此,本文通过公法规范和私法中的强制性两个方面对当前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状态进行了简单的研究。
对于宪法规范对法官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效力影响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的法律规范性越来越强,其对民事法律的行为效力影响也越来越大,本文对当前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对影响其效力的法律因素进行了简单的研究。
关键词法律法规公法规范私法强制性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作者简介:冷彦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93-02在当前世界上的法律体系中,最主要的一种法律体系则是大陆法系,对于大陆法系,其主要是根据罗马法和启蒙思想的理论支持来发展和进行划分的,对于大陆法系,其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公法,另一种则是私法。
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历史上,著名的学者梁慧星对其进行了非常重要的评论,其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当前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而国外的其他著名法律学家也对其给予了非常大的肯定。
对于公法,其主要指的是宪法和行政法律,这两项是国家发展和运行的最基本法律,而司法则是民商法,这些法律主要是对人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解决。
对于公法和私法,两者之间几乎不存在交际,但随着近些年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对立法的不断实践,其将公法和私法的融合也在逐渐加深,这对当今世界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较的冲击。
一、公法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对于公法规范,其主要是指当前我国的宪法和行政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是保证国家正常运行的根本,同时也是我国其他法律建设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的宪法中,对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有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法律都不能和宪法中的内容进行冲突,而对于法律行为,其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无论是两者中的哪一种,其在运行的过程中都不能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产生冲突。
《民法典》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的结构体系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的结构体系【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143条-第157条,共15)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民法通则全文2017年版

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的时间和失效的时间,以及生效后的民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一)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1、新潮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的需要在特殊的情况下作出某些例外之规定。
二、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又称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如下几种立法体例:(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的立法体例:1、属人主义。
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法律则不适用。
2、属地主义。
一国法律对它所管辖的地区内的一切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
3、保护主义。
任何人只要损害本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取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并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不论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及无国籍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适用我国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在国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在没有签订国际条约时,依照国际惯例应当适用中国法的,也应适用我国民法。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说,其制定及执行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事项,社会所有人群都会比较重视。
也就是因民法律行为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正基于此原因,本文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并同时剖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生效以及有效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各个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也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会基于意思表达,进而对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进行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而在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会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公民与法人双方之间就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活动。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尽管说在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制定的过程当中,有关专家与学者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规范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会比较认可。
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来分析,经实践证明,法律行为规定的确立能够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发挥必要的影响,所以它就必须进一步加以保留。
(一)完善《民法典》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以意思表达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出较为统一的规范,以保证法律过程更加简洁,从而避免了法律过程复杂的问题。
在相关实务中,法律部门也会将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也正因此,这一法律被大家所认可,建立了约定俗成的规范。
而这样对民事法律进行规定,也就能够使民法典简明扼要,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使用意义。
(二)整合民法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基础对法律事实而言,可以分成二个形式。
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事故。
而在这里面,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以主体意思构成存在着法律效力的对外关系,从而构成了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依次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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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有效 除非违反限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规定
侵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均可有效
可撤销
类型 除斥期间 终局状态
表意自由受侵害型
欺诈 胁迫
相对人欺诈:可撤销 第三人欺诈:仅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可撤销 相对人胁迫:均可撤销 第三人胁迫:均可撤销
显失公平型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民法大帅思维导图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有效
实质要件
主体适格 意思真实 内容合法
特殊情形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无论相对人善恶意,均可有效
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无论相对人善恶意,均可有效
一物多卖合同、一房多租合同,无论后来者善恶意,均可有效
法人签订的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
催告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权利主体 权利性质
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 催告权:善意相对人与恶意相对人均享有 撤销权:是形成权 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终局状态
无效
权利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在权利人追认之前撤销
有效
权利人追认
无效
类型 特征 效果
主体不适格
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不真实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不合法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违法民事法律行为
国家可主动干预
不具有可履行性
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
确认无效不受任何期间的限制
尚未履行的,无须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且得以适用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撤销权人明示或者默示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类型
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若不存在其他影响效力的因素,则直接有效 物权变动:效力待定
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
对债务人和第三人而言直接有效 对债权人而言效力待定
重大误解型
对行为性质、相对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所产生的重大错误认识
欺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主观标准
显示公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
客观标准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