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依法行政的若干问题探讨
2024年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本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是指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我深切体会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行政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是落到实处的具体行动。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我所在的单位,我们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领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我们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例如,我曾经发现某食品企业存在生产环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问题,我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通过这样的行动,我们成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其次,依法行政是推动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依法行政可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食品药品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其有效发展。
在我所在的单位,我们依法对食品药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后,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推动了企业的自我约束与自我提升,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促进了食品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依法行政还可以促进食品药品企业的诚信经营,提高食品药品市场的竞争力,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的发展。
再次,依法行政是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的重要基础。
依法行政可以使监管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在我所在的单位,我们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在食品药品检测方面,我们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严密监管食品药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
关于我市药品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我市药品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为准确掌握我市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现状,今年4月至6月份,我们对全市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共抽查县(区)局案件卷宗60余卷,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4次,走访行政相对人50多人次。
从调研的总体情况看,我市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情况是好的。
执法人员能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观念,认真贯彻“监、帮、促相结合”方针,严格依法执法,任劳任怨,不畏艰辛,严厉打击各类涉药、械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了我市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也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医药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肯定与赞许。
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虽未来得及进一步核实,但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整改,必将影响我们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严肃执法,也必将影响我市药监系统已经树立的良好社会形象,甚至危及文明行业创建成果。
一、部分执法人员“执法为民”意识不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牢记自己神圣职责和执法宗旨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但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执法人员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执法为民”的重要意义与深刻内涵,执法中时有偏离执法宗旨以及“监帮促相结合”工作方针的行为表现。
1、轻教重罚,甚至以罚代教。
有行政相对人特别是一些个体诊所行医人员反映:几年来,没有人向他们宣传过《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人告诉他们在药品的采购、养护、使用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查到问题就罚款。
据了解,有的县(区)局确实没有全面、系统地举行过相对人涉药法律法规培训教育,有执法人员耐人寻味地说:“罚过款,他们自己就会去学习了”。
2、执法方法不当,引起相对人反感。
有相对人反映:有的执法人员执法时“嘴里叼着烟,讲话恶狠狠”;有的执法人员未征得相对人同意和配合,即到其卧室甚至隔壁邻居的房间“检查”;有的执法人员临近下班时去检查,或下班后就餐休息时间仍在检查,影响相对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休息;有的执法人员不是检查结束后再将检查情况向当事人反馈,而是查到一个问题就当即责问当事人,如当事人给出合理解答,又去查找下一个问题,如此反复,给当事人“药监局就是来找问题要罚款,不罚到款不罢休”的印象。
对药品安全监管问题解决措施的研究

对药品安全监管问题解决措施的研究药品安全监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涉及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和药品研发的不断进步,药品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使得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当前药品安全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以期能够推动药品安全监管的持续改善。
一、问题分析1.1 药品研发与生产环节存在监管漏洞药品研发和生产环节是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但在这些环节中仍存在监管漏洞。
药品研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出现研发流程不规范、数据造假等行为;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出现使用劣质原料、生产工艺不规范等问题。
1.2 药品市场监管不力在药品市场监管方面,由于市场主体众多、流通环节繁杂,监管难度较大。
存在着一些无资质、无证经营的小药店、小诊所,这些小单位往往是药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
1.3 监管部门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虽然国家有关药品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大药品安全监管力度,但在监管能力和水平上仍存在不足。
一方面是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手段不够,另一方面是监管部门的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有待提升。
二、解决措施2.1 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针对药品研发和生产环节的监管漏洞,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和生产管理,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药品的生产质量和安全水平。
2.2 完善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针对药品市场监管不力的问题,应当完善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药品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净化药品市场环境,杜绝无证经营的行为。
要加强对各级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管,促使其加强自律,确保药品安全。
2.4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为了提高药品安全监管的效果,可以适当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由第三方机构对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使用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对药品安全监管问题解决措施的研究

对药品安全监管问题解决措施的研究药品安全监管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药品是人们健康的保障,因此其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我国药品监管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假药、劣药的出现,医疗纠纷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强监管和采取措施来解决。
本文将围绕药品安全监管问题展开研究,探讨解决措施以及如何提高药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一、问题分析1.1 假药、劣药泛滥假药、劣药是药品安全监管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现如今市场上假冒伪劣药品成本低、利润高,销售渠道复杂多样,严重威胁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这些假冒伪劣药品不仅对消费者构成直接威胁,也损害了医药市场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1.2 医疗纠纷频发在药品安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医疗纠纷也随之而来。
一些患者因误服假药或劣药而导致疾病恶化,甚至危及生命,医疗纠纷层出不穷。
这不仅给医疗机构和医生带来了压力和负担,也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
1.3 监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药品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大等问题屡见不鲜。
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在执行监管职责时存在疏漏和不力,导致一些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事故得不到有效的防范和处理。
二、解决措施要加强药品安全监管,首先要完善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监管意识,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形成合力,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2.2 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药品的质量和生产流程监管,提高执法力度。
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力的威慑效果。
2.3 完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机构的信用体系,对不良企业和个人进行记录和惩罚。
大力宣传和推广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树立行业正能量,提高市场对药品质量的认知度和警惕性。
2.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消费者和医疗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药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降低负面事件的发生率。
2.5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药品管理法》执行中的问题探讨

《药品管理法》执行中的问题探讨刘琳摘要结合药品经营管理工作实际,就《药品管理法》中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缺陷和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管理法》执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在执行中,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健全、不便于操作的问题,笔者就基层药品监督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提出探讨。
一、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缺陷我国近80%的药品通过庞大的医疗机构终端消费,特别是“新农合”的建设和发展,农村药品的消费终端更加集中于乡村医疗机构。
但《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这一“群体”的药品管理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着盲区。
(一)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性”被忽略,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行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下,医疗机构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按规定加价(企业返点让利除外),再通过处方销售给消费者,使药品所有权转移,最后进入临床使用或者消费者自用消费。
不难看出,医疗机构集药品经营、使用于一体,同属药品流通终端环节,这也是我国医疗卫生管理体制与一些发达国家比较一个不同的特点。
《药品管理法》立法时主要针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设立了法律规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医疗机构“经营”药品的实际,因此,医疗机构药品“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同药品流通环节管理比较,存在着“同职不同责、同权不同束、同律不同约”的问题,显失公正。
(二)医疗机构药品“代购”异化为药品批发。
乡镇卫生院为偏远乡村卫生室(医生)代购药品,是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特定时期产生的。
所谓“代购”,是指代替采购(药品),应是不获取利益的行为,更不得谋取利益,但是一些乡镇卫生院以药品代购为晃子,利用行政管理手段强制和垄断,价格加成甚至高于药品批发企业,异化为药品“批发”,谋取不合法利益,既背离了药品代购的初衷,也违背了市场公平的法则。
同时还由于乡镇卫生院不具备药品批发的储藏保管条件,不符合管理规范,不能保证药品质量。
(三)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成为“空白”由于医疗机构集药品经营和使用于一体,其药品配备管理至关重要,虽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原则规定,但由于规章的不配套以及在操作中的实际问题,这一规定没有能够得到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突出问题及完善措施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 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或移
送不及时; 应同时追究行政责任的,仅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即予以结案。
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审批行为不规范
(一)行政审批主体不清,许可文书无行政机关 印章;
(二)行政审批依据不清,未载明作出审批决定 或不予决定适用的有关法律依据;
(三)行政审批程序违法。无受理、决定等审批 程序的法律文书,无送达文书,不予审批决定 未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
第一部分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依法 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
行政处罚行为不规范; 行政审批行为不规范; 新形势下不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导致行
政复议案件大幅增加。
一、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行为不规范
(一)不依法行使法定职权 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物品超过法定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 罚没物品无处理结果或处理不规范;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即
行政处罚的适用(第7、22、23、24、25、26、27、28、 29、30、32、49条)
1.关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折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 B.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 C.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折抵没收财产 D.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2.申某家住甲地,在乙地生产伪劣食品经过丙地运 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申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 罚,谁有管辖权? A.甲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B.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C.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D.丁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未建立投诉举报机构及处理机制,或虽建 立,但运转不顺畅,办理人员业务不熟悉
对举报投诉的程序、时限重视不足,对不立案案 件的取证意识不足是职业打假人集中针对处理 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直接原因。 行政复议申请书
【探讨】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探讨】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者: 发布时间:2006-11-06作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组建以来,在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振奋精神、创新进取、扎实工作,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不懈努力,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肯定,也维护了系统良好形象。
但是,面对当前食品药品监察院管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还必须正视食品药品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行政执法环境不容乐观一是效能建设中地方党委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首次不处罚”,有的甚至领导出面干预,难以依法处罚;二是行政处罚给政风评议带来直接影响,难以两头兼顾;三是地方小、人口少,一有处罚,熟人说情、领导说情,不给面子都不行;四是食品药品法律体系不够健全,配套法规出台滞后。
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所定处罚标准偏高,基层执行难;医疗机构药械监督管理无配套办法和质量管理规范等。
对策: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将“一法两条例”列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扩大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职能和工作动态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度、认知度;二是积极“开发领导”,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宣传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性,争取重视和支持;三是尝试市内异地交叉执法办案,避免说情风及领导干预;四是建议修订出台相关配套法规,特别是尽快制定出台对医疗机构药械管理的配套法规。
二、非药品冒充药品挑战药品注册审批一是市场上出现了名目繁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含有药品(中药材)成分的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和消毒用品;二是在包装标识、说明书上不标注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法用量字样,只注明适用人群、使用方法,从文字上故意规避药品定义的三个特征;三是这些实际上含有药品成分且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用品,只因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药监部门很难以假药来查处;四是类似品种名目繁多,流向很广,如只某一地区查处,而不是全国统一行动,或从审批源头上治理是很难奏效的。
药品监督管理中现有问题与对策探析

药品监督管理中现有问题与对策探析摘要:近些年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人们对于健康格外关注,对药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而保证药品质量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然而我国目前在药品监管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比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过低,药品质量不达标等现象屡见不鲜,对药品使用过程的安全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这就需要采取针对性地完善对策,确保药品质量和人们用药的安全性。
关键词:药品;监督管理;问题;对策1药品监督管理的意义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在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药品监督管理策略完善与否,直接对国家药品链条的整体质量造成了影响,这是保证社会大众用药的基本前提。
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落实过程中,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必须要保证药品的质量满足相关标准,执法人员一旦发现违法药品,必须按照规定做出严厉的惩处,将药品中的假冒伪劣销售问题予以规避,防止对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对于农村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而言,犯罪分子不再猖狂的贩卖假药,人们在购买药品时也更加科学合理,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主动捍卫。
伴随着药品监督管理网络逐步发展完善,药品监督体系也不断完善化,使我国药品经济行业不断实现可持续发展[1]。
2药品监督管理中的现有问题我国现阶段医疗水平还有待提升,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众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健康意识、政府支持力度等。
部分地区售卖的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随意用药等现象依然存在。
具体而言,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首先,药品市场需要更加完善化。
很多地区的药品市场相对混乱,药品监督管理的秩序需要进一步提升,有交易非法药品等行为,再加上药品市场监督管理的不完善,市场很难正常运行,有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存在,对当地的药品市场造成了扰乱。
其次,没有严格监管药品的采购过程。
很多地方的药品监管机构并没有做到严格检查厂家所提供的药品,没有严格把控采购流程,造成药品在采购环节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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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依法行政的若干问题探讨药品监管依法行政的若干问题探讨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
201X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药品监管等各项行政管理进入了依法行政的快车道。
201X年12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五周年纪念日,五年来,《药品管理法》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和监督管理的依法行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药品监管依法行政的内涵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是广义的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的立法目的、根本精神、基本原理、一般原则。
依法行政的含义是指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去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用法去治行政相对人。
依法行政的内涵应包括法律至上、人人平等(注:人包括公民、除尘滤布法人、其他组织、甚至是国家)和权利救济、损害赔偿、权力制约、司法审查等。
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应该是依广义的法行政,运用上述本质进行行政实践。
二、药品监管依法行政中几个法律问题(一)违法行为管辖权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在异地发生违法行为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1X]197号)中规定: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执法人员在碰到与此类法律规定有关案件时的确难于适从,有些药品经营企业异地发生违法行为在辖区内更是比比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那么当地药监局不是都能进行处罚吗?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是相对违法行为发现地而言的,此条款的初衷是为了遏制某些地方为了个体利益越权处罚,也为了防止当地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当上述发现地与发生地产生冲突时,应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但不是说任何违法行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处罚。
我们知道,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发生法律问题冲突时,现行一般的连结点和准据法公式比较繁多,有以当事人国籍和住所地或者惯常居地为连结点的属人法,有以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方为连结点的物之所在地法,有以法律行为发生地为连结点的行为地法,有法院地法,旗国地法等等。
上述各种准据法公式告诉我们处理此类法律问题冲突不能一刀切,一律认为任何违法行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处罚是片面的。
因此笔者认为,药品监督管理地域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变通使用属人法、属地法两种准据法,即:1、公民发生违法行为后,应以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属地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2、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违法行为后,应先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让当事人选择管辖机关,如当事人没有意愿,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属人法(由当事人注册地址行政机关管辖),如当事人注册地址所在机关表明对此事不予或不便管辖时,应适用属地法,即由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机关管辖。
(二)假劣药品定性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变质的;被污染的。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上述三项条款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存在着分歧。
具体表现在药品花斑、裂片、细菌数超标、霉菌属超标、药品主要有效成分超标应定性为假药还是劣药?执法实践中,花斑、裂片,部分执法人员定性为劣药,部分执法人员定性为变质的假药;细菌数超标、霉菌属超标部分执法人员归为被污染的假药,部分执法人员归为不符合微生物限度药品标准的劣药;药品主要有效成分超标归为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定性为劣药。
上述执法实践,笔者认为部分不妥。
我们知道,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的特性有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均一性。
假劣药品定性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的基本原理进行定性,任何违背安全性的药品应定性为假药,其他违背有效性、稳定性、均一性的药品才定性为劣药。
花斑、裂片属于药品标准中性状范畴,不属于药品成分分解生成新物质的变质范畴,定性为劣药,而细菌数超标、霉菌属超标、药品主要有效成分超标定性为劣药,笔者认为细菌、霉菌超标可能造成患者消化系统疾患,药物有效成分(特别是西药)超出标准会造成药品副作用超出治疗作用,失去了药物的意义,上述三种情况都是对药品安全性的极大挑衅,应定性为假药。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具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压滤机滤布厂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同样依据上述理论分析,以违反药品安全性定性为假药。
(三)药品监督管理执法程序问题。
现代行政法越来越从保权法向控权法转变。
建设法治政府的另一个内涵也是权力制约。
现代社会公法和私法的概念渐渐模糊,行政管理人和相对人的概念也会逐渐由行政服务人和相对人取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亦会逐渐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基于上述理论,药品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就应该逐渐改变。
如:1、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此三项条件应同时具备,当事人对执法机关取得相关证据应有质证过程,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当事人质证后并签字认可方能使用,这样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先处罚后取证等颠倒程序的事情发生;如果执法机关在质证后根据新证据作出裁决,那么由于该新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的意见可能未得到充分听取,将会根本上有悖于行政处罚须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就可能失去公正、公平。
同时也会变相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导致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里的人应该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甚至是国家。
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后,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该项行政行为应暂时停止,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3、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经过和为什么不予采纳的理由,以及处罚从轻从重缘由的事项。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整个行政处罚行为最重要的文书,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所能提供的重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上述详细内容可以方便以后法院对于此案的审理,并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4、听证主持人身份相对独立。
听证程序的实施质量如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听证主持人,他与程序公正紧密相关。
如果听证主持人人选不当,势必影响到行政处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行政机关无权自由任命听证主持人,应由上一级机关从具有律师资格和某种行政工作经验的人选中,通过竞争考试合格方可录用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身份相对独立。
(四)药品管理法规相关条款问题。
1、《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中规定: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笔者认为,查处非法渠道购药的行为,主要是打击和防止制售假劣药品。
但查处非法渠道购药行为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如果药品流通环节的最上游是不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其药品也一般为假药,此类问题应从重查处;如果药品流通环节的最上游是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药品一般都为真药,可能是个人在批发企业过票销售,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执法人员应站在为医药经济腾飞的高度上,鼓励和支持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精髓的存在,只有足够自由才有足够活力,此类问题应以责令改正为主、免予没收药品,或者规定处罚的最高幅度,或者在相关法规中增加非法渠道购药的免责条款,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保障个人的合法利益。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从重条款,《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相关从轻或减轻条款。
但从轻或减轻条款在药品执法实践中难以起作用,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往往采纳从严条款。
笔者建议,在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中增加一些免责和从轻或减轻的条款,这样既可以有效达到控制权力滥用的现象,深化权力制约内涵,也可以切实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
3、假劣药品处罚的偏轻性。
药品监督管理中立法目的是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在药品执法实践中,查处假劣药品行为的机率可能不足10%,为了有效遏制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犯罪的成本,以促其收敛违法行为,所以假药处罚幅度宜在5-10倍之间,劣药宜在2-5倍之间。
上述只是笔者在药品执法工作中的一孔之见,写出来求教于专家和同仁。
附送:药品稽查交流材料药品稽查交流材料药品稽查交流材料整合资源认真做好县级药品稽查工作固镇县座落在淮河北岸北邻宿州市、南与蚌埠市接壤,土地面积1371平方公里,人口60.5万。
辖11个乡镇227个行政村。
目前,我县有药品批发企业2家,零售企业103家,共有各级医疗机构301家(其中二级医疗机构2家,一级医疗机构20家,村卫生室、医疗点、门诊等医疗机构279家)。
针对我县药械供货渠道主要来自太和、宿州、淮北、江苏等地医药市场,渠道较为复杂的特点,我局在上级局的正确领导下,特别是在省局稽查处和市局稽查科的指导下,近年来在药品稽查这一关系民生的大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201X年和201X年全局共查处药械违法案件398件,上缴省财政罚没款106.53万元。
现将我局在药品稽查方面的一些具体做法总结如下:一、加强学习,完善制度,着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
稽查工作的好坏,队伍是关键。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基层稽查人员在办案中主要存在以下较为普遍的问题:1、有畏难情绪找不到案源,总认为无案可办;2、稽查人员实际的办案水平不高,能力不强;3、不注意案件细节,发现不了串案和大案;4、对法律法规了解掌握不全面;5、谨小慎微,怕出错,不敢大胆办案。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重点在加强基层稽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办案能力上狠下功夫:1、建章立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提高和保证稽查工作质量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严格的制度就没有管理和行为的规范,稽查工作就会失去核心。
为此我局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基层药品稽查工作程序》等稽查执法配套管理制度,以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人、教育人、引导人。
2、加强业务技能培训。
一是定期学。
每周固定半天组织稽查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药品安全监管、药品外观鉴别方法等业务知识,增强实际办案能力,提高实战水平;二是针对学。
洗煤滤布积极组织稽查人员参加省、市局组织的专项稽查业务培训,尽快了解和掌握上级稽查工作新动态;三是干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