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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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财预函〔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1〕51号青海代表团:你们提出的关于持续加大三江源地区国家投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政策差别化支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是我国最主要的水源地和全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关系全国生态战略安全和长远发展。

贵团提到的青海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薄弱以及民生水平不高,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情况。

近年来,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部署要求,结合财力状况加大对青海省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力度,由青海省结合本地实际,在政策框架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对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6.18亿元,同比增长18%,有力助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是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

2021年,中央财政已下达青海省均衡性转移支付493.33亿元、民族地区转移支付63.6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8%、17.4%。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

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青海省林业草原转移支付32亿元,用于支持天然林保护全覆盖、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和防沙治沙,完善生态护林员政策,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和野生动物保护等,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

此外,“十三五”期间,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1.06亿元,支持青海省实施重点生态工程,有效改善了青海省自然生态质量。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4794号建议的答复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4794号建议的答复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479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7.06•【文号】国科建议高〔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94号建议的答复国科建议高〔2021〕108号青海代表团: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青海建设全国重要的轻金属合金材料基地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轻金属合金(铝合金、镁合金、钛合金等)因其性能上的独特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多个重要领域。

在发展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科技部一直高度重视轻金属合金材料的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

“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启动实施了“重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与产业化”和“材料基因工程关键技术与支撑平台”重点专项,支持了“低成本高耐蚀钛及钛合金管材与高品质钛带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高性能铝合金大规格板带材制造与应用技术”“高性能镁/铝合金高品质铸件制备技术”“航空用先进钛基合金集成计算设计与制备”等轻金属合金相关领域项目,并且融合高通量计算/高通量实验/专用数据库三大技术,变革材料研发理论和模式,实现轻金属合金材料的研发向新的智能模式转变。

在“十四五”期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已启动“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重点专项,部署了“轻质高强金属及其复合材料”任务方向,围绕航空航天、军事装备、车辆交通、海洋工程、电子信息等高端装备轻量化制造对轻质高强金属及其复合材料提出的迫切需求,重点发展高强韧、耐高低温、耐蚀钛合金,先进铝合金及其大规格复杂构件制备技术,高性能镁合金,金属基复合材料设计制备与应用,结构复合材料设计成型与应用。

通过“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应用技术研究-典型应用示范”全链条设计,攻克材料成分创新设计、组织-性能协同调控、服役行为及大规格材料先进制备与应用技术等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建立产品工业化批量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建成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从材料研发到工程应用的技术创新体系。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民族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的义务。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青发改办函〔2019〕109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函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现将《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报上,请审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0日(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6305736)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2019年,我委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9〕102号),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力推动重点工作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咨询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政务公开水平不断提升。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2019年,我委紧紧围绕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新部署、新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委内工作机构,委主要领导担任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统筹推动我委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制定《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细化了年度政务公开的重点工作及其分工,为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高质量政策解读。

在研究出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省重点规划、全省贯彻落实意见、省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重大政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时,均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同步安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同步报批、同步公开相关政策文件解读文本。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青发改人事〔2022〕6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15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省粮食局、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待遇第三条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

工作人员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处理私人事务。

事假待遇:根据《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字〔2021〕6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确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报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请事假。

(一)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二)事假年度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60%计发。

(三)事假年度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25%计发,以保障本人应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

(四)单位计发月工资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当月事假期内的工作日和实际在岗工作日分段计算,其中事假期内工作日工资按上述规定比例计发,在岗工作日工资按全额计发。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附: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二次修正)
(1993年5月29日经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7日经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4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十、第十三条作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删去第十四条。
本决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例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电灌站、机井、水电站、人畜饮水工程的机房、进出口、畜水池、供水点等各种建筑物周围6米~10米;
(五)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流域面积在100公里以下的河道,堤脚线外20米~50米。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外30米~80米。

中共中央决定王建军同志任青海省委书记

中共中央决定王建军同志任青海省委书记

2018·4省委召开全省领导干部会议王建军主持会议并讲话高选民宣布中央决定3月21日,青海省召开全省领导干部会议。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高选民同志出席会议并宣布中央决定:王建军同志任青海省委书记,王国生同志不再担任青海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王建军主持会议并讲话。

他说,中央对青海省委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青海工作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重视,对青海领导班子建设的关心厚爱,对我个人的信任和重托。

我坚决服从中央决定,一定牢记总书记的嘱托,与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班子一道,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在历届领导班子打下的良好工作基础上,不断开创青海工作的新局面。

王建军在讲话中代表省委、省政府和全省各族人民,向王国生同志为青海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他说,王国生同志信仰坚定、领导力强,阅历丰富、视野开阔,为人大气、宽容厚道,对己严格、对人公道,作风朴素、实干廉洁,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和凝聚力,是我们十分敬重的好兄长、好班长,是全省各族人民广泛认可的好领导、好书记。

他与我们携手并肩奋斗了620多个日日夜夜,时间说长不长,王国生同志以60岁的年龄到高原工作,秉持对领袖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事业的尽职尽责,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任职后走遍了青海的山山水水,访遍了青海的角角落落,为青海改革发展稳定倾注了自己的智慧、心血和汗水,不仅身体力行了到任第一天提出的热爱青海、建设青海、奉献青海的就职感言,而且这一宝贵精神财富已经成为全省上下的共同价值追求;时间说短也不短,王国生同志在历届省委工作基础上,做了许多开创性工作。

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与时俱进提出了以“四个转变”推动“四个扎扎实实”的新思路,向党中央、向总书记交上了符合青海实际、顺应人民期待的政治答卷。

西宁市消防条例(2023年修订)

西宁市消防条例(2023年修订)

西宁市消防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号《西宁市消防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市消防条例(修订)》的决议(202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消防条例(修订)》,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宁市消防条例(2014年4月29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23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园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实际成立消防工作站,建设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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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批评、意见、建议表
填表说明: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要突出重点,一张表格只能集中反映一个问题。

共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批评、意见、建议表
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
①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
②内容应该是属于本级人大以及“一府一委两院”研究解决的问题;
③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
④一事一议,即一条建议只讲一个问题或一个内容,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⑤有标题和具体内容,即把反映的问题及要求写得具体明确,简明扼要;
⑥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包括首页、附页、签名附页;
⑦书写工整,字迹清楚,特别是姓名、详细通地址,并亲笔签名
⑧代表提出的建议可以随时要求撤回
二、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
①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
②代转人民群众来信;
④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④没有实际内容的;
③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
⑥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更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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