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基准地价、土地出让纯收益及年租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 知
(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精品文档
附表7:精品文档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二)用地类型: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3大类,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其他建设用地与上述基准地价用途进行衔接。
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
(三)平均开发条件:中心城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东四马路至平泉路
5500
2400
辽宁路2-1
西一条至西安大路
5000
2000
长白路2-1
东二条至东四条
5500
2400
Ⅲ级
一类
Ⅲ级
一类
人民大街3-1
工农广场至繁荣路
5500
2400
人民大街3-2
繁荣路至卫星路
4600
1850
人民大街3-3
卫星路至南环路
3800
1450
人民大街3-4
南环路至102国道
长庆街至新民大街
5500
2400
新民大街2-1
解放大路至新民广场
6300
2700
永春路2-1
西四马路至长春大街
5500
2400
民康路2-1
西四道街至解放大路
6700
2900
自由大路2-1
新民广场至岳阳街
6300
2700
上海路2-1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5500
2400
黑水路2-1
东二条至东四条
5500
2400
皓月大路4-3
普阳街至和平大路
2800
860
东盛大街4-3
荣光路至自由大路
2800
860
Ⅴ级
一类
西安大路5-2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皓月大路5-3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景阳大路5-3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吉林大路5-1
民丰大街至东环城路
2000
700
自由大路5-2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132
103
80
52
--
--
9
357
306
143
112
87
56
--
--
10
384
329
154
121
93
60
--
--
8400
3600
长春大街1-1
人民广场至清明街
10000
4500
长春大街1-2
清明街至大经路
8900
3600
同志街1-1
西安大路至锦水路
11000
5000
同志街1-2
锦水路至义和路
9400
4000
大经路1-1
上海路至西四道街
8400
3600
解放大路1-1
新民大街至岳阳街
8400
3600
工农大路1-1
6700
2900
长春大街2-2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6300
2700
解放大路2-1
岳阳街至吉顺街
7300
3100
解放大路2-2
新民大街至西解放立交桥
7300
3100
解放大路2-3
吉顺街至大经路
6700
2900
解放大路2-4
大经路至伊通河
5500
2400
大经路2-1
西四道街至亚泰大街
7300
3100
建设街2-1
450
170
二类
520
Ⅵ级
一类
480
350
110
二类
380
Ⅶ级
310
240
—
Ⅷ级
240
松原基准地价

附件: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表单位:元/平方米松政发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松政发〔2010〕2号前郭县、宁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稳定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Array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是松原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以2008年9月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评估确定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程度设定为“五通一平”;基准地价使用年期为各用途的使用年期确定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建筑容积率设定为商业用地容积率1.8,住宅用地容积率1.5,工业用地容积率为0.9;土地还原利率0.06;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9月1日。
二、土地出让纯收益内涵土地出让时政府获取的纯收益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减去划拨价格的差值。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 副本

7300 6300 5500 6300 7300
3100 2700 2400 2700 3100
工农大路 2-6 商业用地界线 延安大路 2-7 红旗街 2-4 南至湖西路 长江路 2-5 长江路 2-7 大马路 2-6 桂林路 2-4 地 桂林路 2-5 新民大街 2-5 长庆街-新民大街 解放大路-新民广场 东二条-东三条 东三条-东四条 南广场-解放大路 长庆街至人民大街东一宗 新民广场-湖西路 北至一级商业用地界线,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长春基准地价表长春市基准地价
附表1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商业 级(类)别 居住 工业
Ⅰ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9400 5400 6700 3500 3800 2500 2600 1940 1800 1220 1200 900 610 430
6
大经路 2-3
北至平治街,南至二级商 业用地界线
7300
3100
建设街 2-3 Ⅱ级 建设街 2-5 一类 建设街 2-7 工农大路 2-4-1 工农大路 2-3-2
西安大路-解放大路 解放大路至工农大路以南 一宗地 西安大路至北安路以北一 宗地 东至一级商业用地界线, 西至二级商业用地界线 隆礼路-工农广场 西至工农广场,东至二级
730 730 700 550 550 700
西至民丰大街,东至五级 自由大路 5-2 商业用地界线 Ⅵ级 吉林大路 6 一类 自由大路 6 东至世纪大街 东至世纪大街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1800 700
12
附表 5
长春市区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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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吉市政发〔2006〕1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等
土地价格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土地年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设定土地利用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级(等)别的法定最高年期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等)别分用途或商业用地区
段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规定的各商业用地区段临街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主要作用。
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土地价格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提供依据;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规律,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评估宗地价格的依据。
三、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范围为吉林市城区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包括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石井沟街道、丰满街道、双吉街道以及城区16个乡(镇)所辖区域。
四、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商业用地路线区段应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商业用地分为六个级别,住宅用地分为七个级别,工业用地分为五个级别。
商业用地以道路为级别界线的,高级别向低级别延伸一个宗地。
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区域末级执行。
五、基准地价的内涵。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以2005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分别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和平均容积率,市城区商业、住宅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乡(镇)商业、住宅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市城区工业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乡(镇)工业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条件下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基准地价和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国有土地完整土地使用
权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是指政府土地纯收益,不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所发生的税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执行土地年租金标准,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六、准确把握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商业、金融保险、餐饮旅馆业、其他商服用地等建设用地参照商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工业、采矿、仓储、公共基础设施、瞻仰景观休闲、机关团体、教育、科研设计、文体、医疗卫生、慈善用地等建设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中分摊的住宅用地、公寓用地等建设用地参照住宅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地下一层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按同类用途基准地价的50%确定,地下二层按30%确定,地下二层以下按15%确定。
七、本次地价为体现优地优用、优地优价的原则,确定了18条主要商业用地区段路线。
凡使用路线区段内商业用地,必须执行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的评估价或租金标准。
八、工业用地设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设最高价。
工业用地净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
工业用地毛地出让按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的评估
价执行。
九、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由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净地出让按基准地价评估,毛地出让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评估),并由吉林市国土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
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集体研究确定出让底价后,以竞价结果确定成交价。
中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执行统一的出让价格或租金标准。
十、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
吉林市土地年租金标准是确定租金的依据。
其适用范围主要是:
(一)原划拨的所有经营性用地。
(二)临时性经营性用地。
(三)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
(四)其他经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适宜租赁的土地。
(五)上述范围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原《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
2.吉林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3.吉林市城区土地年租金标准
4.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租金标准 5.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标准
6.吉林市城区乡镇级别基准地价
7.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基准地价
8.吉林市城区乡镇级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9.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10.吉林市城区乡镇土地年租金标准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2;
吉林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3:
吉林市城区土地年租金标准(商业用地)
单位:元/平方米
吉林市城区土地年租金标准(住宅用地)
单位:元/平方米
吉林市城区土地年租金标准(工业用地)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4:
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标准
附件6:
吉林市城区乡镇级别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8:
吉林市城区乡镇级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9:
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10:
吉林市城区乡镇土地年租金标准
单位:元/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