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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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川办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制度,以药械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推进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健全药械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整体推进,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在全省推行新的药械分类采购政策。

2021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

2023年,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政策、实施范围和工作要求,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执行联采办的采购规则及采购结果。

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将集中带量采购模式推广到全省,有效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二、实施范围(一)医疗机构。

除已纳入试点范围的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医疗机构,全省其他市(州)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纳入试点扩围范围。

成都市在试点工作采购周期结束后原则上执行本实施意见。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军队医疗机构按照军委后勤保障部的统一要求执行。

(二)药品范围。

联采办确定的供应我省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

(三)采购期限。

本次集中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具体执行联采办相关规定。

三、重点任务(一)夯实基础,确保供应。

1.执行挂网价格。

省医保局将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及时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各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

与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非中选药品,若挂网价格高于中选药品,鼓励生产企业主动降价,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

若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继续执行挂网价格。

对于纳入试点扩围工作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医疗药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

(医疗药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2001年11月,国务院6部门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10年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对《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七月七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药品的采购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XX省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药品采购 (2)第三章合同与价格 (3)第四章药品配送 (4)第五章监督管理 (5)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根据原卫健委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28号)和《XX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鄂卫生计生规〔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医疗机构通过XX省医疗机构网上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和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基药采购平台)上的挂网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XX省卫生健康委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五条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廉洁行医、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基药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以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清单为准)。

实施采购时,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和配备等资料数据。

第三章合同与价格第七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不少于1年。

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可签订追加合同。

常用低价药品的合同签订有效期可根据议价周期调整。

基层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按《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国内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址)

国内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址)

国内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标采购网)-全国各地药品招标-中标-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10-11-01 13:58 - 阅读:1336 - 评论:0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HomePage/Default.aspx河南省医药招标采购网:/HomePage/Default.aspx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网:/default/index.aspx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HomePage/Default.aspx北京药品招标采购网:/homenew/index.aspx湖南药品集中采购网:/陕西药械集中采购网:/common/default.aspx重庆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四川省药品集中统一招标投标采购信息系统::7080/bid/黑龙江省药品招标网:/index.php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天津药品招标采购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安徽省卫生厅:/福建卫生信息网:/yxcg/default.asp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http://61.178.83.52/CMSweb/HomePage/default.aspx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8889/top.aspx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bpportal/贵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Default.aspx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平台:/HomePage/Default.aspx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HomePage/Default.aspx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药品集中采购::81/index.asp 云南省药品耗材采购交易监管平台:/HomePage/Default.aspx。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于2006年12月11日印发的《关于发布〈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黔财采〔2006〕42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4日附件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序号品目名称备注1台式计算机2便携式计算机3服务器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4复印机5显示器指台式计算机的液晶显示器6多功能一体机7打印设备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8传真机9扫描仪10投影仪11碎纸机12电视机13电冰箱14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指打印、复印用鼓粉盒15乘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序号品目名称备注16客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17电梯18锅炉指额定蒸发量为1t/h(含)以上的锅炉19空调机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20办公家具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二)服务类序号品目名称备注1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机动车保险服务3车辆加油服务4印刷服务指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5物业管理服务指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目二、采购限额标准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正文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制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2020年11月18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1章总则1.1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

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1.2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是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接受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3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3.1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

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贵州省2021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2021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按照“打基础、抓监管、提服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基金监管年”“作风建设年”行动,奋力开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凝聚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强大合力1.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牢记殷切嘱托、忠诚干净担当、喜迎建党百年”专题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切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担当责任。

3.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监督管理,切实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

4.全面加强系统行风建设,涵养正气、大气、朝气,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打造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忠诚干净担当医保干部队伍。

二、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力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5.做好基金征缴,确保全省参保人数不低于2020年度,缴费和补助足额及时到位。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暂行办法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青医保局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暂行办法青医保局发〔2021〕13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医药体制改革的积极性,全面推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集中带量采购为突破口,推进“五医”联动改革,现就落实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一)实行专项预算管理。

各统筹地区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二)编制年度医保资金预算。

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和集采药品品种,逐一计算参与集采的各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金额。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所辖定点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上年度统筹地区医保资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扣除非本地参保患者使用医保资金)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医疗需求合理变化,确定医保资金预算(省属医疗机构由省医保局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由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参与集采的各药品品种预算金额求和计算。

统筹区采购周期的集采药品预算管理总额由参与集采的各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金额求和计算。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1章总则1.1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

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1.2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是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接受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3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3.1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

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1.3.2信息基础依靠部门协同。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主要依托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

1.3.3保障医药企业的合法权利。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第2章信用评价目录清单2.1评价范围。

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本规范所称医药企业包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

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

2.2清单管理。

国家医保局制定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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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2020)
各市(自治州)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军队驻黔等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结算行为,制定了《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8月11日
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的采购货款结算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采购平台进行的药品、医用耗材(含检测试剂等,下同)等医药采购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采购货款,按照“平台采购、网上支付、集中监管”原则,实行统一结算。

第二章运行保障
第四条医疗机构、供应商应在采购平台基础库内登记账户信息,用于采购货款的结算。

账户信息包含医疗机构、供应商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财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省交易中心”)在现有银行账户(以下统称“结算专户”)中对集中采购药品货款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

结算专户不具有提现功能。

结算专户产生的利息由结算专用账户开户行(以下统称“结算银行”)根据存款本金所属单位分别计算并支付利息。

第六条结算专户内资金遵守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除划转账户利息外,不得支付与医药采购业务不相关款项。

结算专户收支和运行接受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七条结算专户下设医疗机构子账户,用于支付采购货款、接收医保费用和退货货款;结算专户下设供应商子账户,用于接收采购货款、支付退货货款。

供应商可根据需要将子账户结算资金划转至供应商在采购平台登记注册的账户。

第八条省交易中心、供应商、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机制,明确专人分别妥善保管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防范资金风险。

第九条供应商、医疗机构、结算银行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采购订单审核、支付、校验的职责与流程,确保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货款。

第三章资金保障
第十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从提交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并在年初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用于保障医疗机构首笔采购货款结算支付。

周转金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划拨到结算专户下设的医疗机构子账户。

第十一条周转金额度为上年度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50%(其中药品和医用耗材分别为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30%、20%)。

周转金额度可根据上年度医院采购情况和医保费用发生情况按年进行动态调整,周转金每年初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清算。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可先用周转金和自有资金进行支付,医疗机构子账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的,由结算银行发出催缴通知,医疗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补足。

若无法补足货款可申请银行补足支付。

银行的申请使用,由医疗机构与结算银行等银行协议约定。

第十三条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方式的市(州),由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将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给结算专户医疗机构子账户,采购平台结算专户将采购货款及时支付给供应商子账户。

第四章结算流程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供应商应按要求对在采购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进行在线结算,即医疗机构应将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给结算专户下设的医疗机构子账户,通过采购平台结算专户将采购货款支付给供应商子账户。

医疗机构应在付款期限内将货款足额支付至医疗机构子账户,不支持一笔订单分批支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按时将结算采购货款划拨到结算专户下的医疗机构子账户。

采购货款划拨到账时间,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确认入库的次日开始计算,不得超过30天。

省交易中心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汇入的货款与其支付订单相关信息进行匹配无误后,于收到货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T+3)办理线上付款。

发生退货情形需要退款的,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发起退款申请,供应商子账户在接到付款指令30天内将退货货款划拨到该医疗机构子账户。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供应商)支付(退回)采购货款,均应按照采购平台要求进行在线支付。

在线支付方式主要采用网银支付,即指医疗机构(供应商)通过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在线主动支付(退回)采购货款,网银跨行支付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结算。

第十七条省交易中心应于每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结算专户上一月度发生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收付流水清单发送给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对账提供好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采购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协调。

保证周转金按时足额预付。

对超过60天以上仍未支付采购货款的医疗机构,可暂时停拨医保费用,医保部门负责督促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拨付周转金及医保资金,对因经办机构拖延拨付医保资金的进行约谈、通报并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和按时拨付采购货款,对超过30天未拨付采购货款的医疗机构,约谈其负责人,对无故拖延采购货款拨付的医疗机构,责令其及时足额支付,并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结算专户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省交易中心负责采购货款结算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按规定设立结算专户,规范货款收付流程,会同结算银行为全省医疗机构、供应商提供网上结算服务。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对采购产品进行及时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工作,并将采购货款及时支付到医疗机构子账户。

第二十三条对供货商无正当理由不供货、供货不足或不及时的,按照协议暂停集中支付货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交易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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