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天津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天津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事业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为了提高药品采购的效率和透明度,降低医疗成本,天津市决定实施药品集中采购。
二、目标。
1. 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的价格竞争力;2. 提高药品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3. 保障医院用药的质量和安全。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采购计划,由市医药采购管理部门牵头,制定药品采购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医院的用药需求确定采购品种和数量。
2. 开展招标采购,根据采购计划,组织药品的招标采购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参与竞标,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3. 签订采购合同,经过评标和谈判,确定中标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医院用药的供应。
4. 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对药品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信息平台,建立药品采购信息平台,公开发布采购计划、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提高采购的透明度。
2.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力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完善奖惩机制,建立药品采购的奖惩机制,对参与采购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意识。
五、预期效果。
1. 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用药负担;2. 提高药品采购的效率和透明度;3. 保障医院用药的质量和安全。
六、总结。
天津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药品采购的效率和透明度,降低医疗成本,保障医院用药的质量和安全,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希望全市医疗卫生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共同努力,积极配合,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为天津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河南集采药品实施方案

河南集采药品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提高药品采购的效率和质量,河南省制定了集中采购药品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集中采购,降低药品价格,提高用药质量,实现医保资金的合理利用,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药品服务。
首先,河南省将建立健全集中采购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省级医保部门将负责组织和指导集中采购工作,成立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建立健全集中采购的评审、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其次,河南省将优化集中采购的药品目录和供应商名录。
通过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确定优质、价格合理的药品目录,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降低药品采购成本。
同时,建立健全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严格筛选合格的供应商,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
此外,河南省将推动集中采购与医保支付的对接,实现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通过建立药品价格监管和支付机制,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调控,确保药品价格合理、用药成本可控。
同时,加强对医保支付的审核和管理,规范医保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最后,河南省将加强集中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
建立药品采购的信息平台,实现采购流程的电子化和透明化,提高采购活动的效率和便捷性。
同时,加强对采购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采购中的问题和风险,提高采购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河南省的集中采购药品实施方案将通过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优化药品目录和供应商名录,推动集中采购与医保支付的对接,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实现药品采购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便捷化。
这将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提高用药质量,实现医保资金的合理利用,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药品服务。
希望通过该方案的实施,能够为河南省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第1篇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二、目标原则
1.目标
(1)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2)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6.签订合同
中标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供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7.药品配送
中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
8.质量监管
加强对中标药品的质量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六、保障措施
1.政策支持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药品集中采购的认识和支持。
2.资金保障
合理测算采购资金,确保药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四、组织架构与职责
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协调、决策和监督。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审定采购目录、采购方式。
-监督采购过程,处理争议和投诉。
2.办公室职责
-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负责企业报名、资格审查等具体事宜。
-协调相关部门,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3)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
2.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3)保障供应,确保使用。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
四、组织机构
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本目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以下是本目录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采购模式、组织形式、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周期、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组织机构及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一、总体目标本目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集中采购,实现药品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二、指导原则本目录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合理采购、质量优先、效益导向。
三、采购模式本目录的采购模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两种。
集中采购是指由医疗机构集中组织采购;联合采购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
四、组织形式本目录的组织形式分为医疗机构单独组织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两种。
医疗机构单独组织采购是指由单个医疗机构组织采购;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
五、采购主体本目录的采购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过批准的从事药品采购代理服务的机构。
六、采购范围本目录的采购范围包括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等。
采购范围应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要确定。
七、采购周期本目录的采购周期应根据采购计划确定。
采购计划应当合理、科学、可行,采购周期应当充分考虑采购数量、采购时间和资金预算等因素。
八、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本目录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指由国家、省级、市级或区县级医疗机构建立的集中采购平台。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合理采购、质量优先、效益导向。
九、组织机构及职责本目录的组织机构包括采购管理机构、采购评审委员会和采购监督机构。
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品采购方案的审批和评审;采购监督机构负责药品采购的监督和检查。
每个机构的职责应当明确,相互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仅接受国内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某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某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某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药费用成为医疗行业颇具争议的话题。
针对这个问题,很多医院都采取了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式,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药品选择质量。
下面介绍某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1. 目的(1)提高药品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2)优化药品供应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提高药品质量控制,保障病人用药安全。
2. 意义(1)药品集中采购有利于优化药品采购体系,更好的利用财政资金,降低采购成本。
(2)集中采购节约了社会资源,减少了资源浪费。
(3)药品集中采购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控制,保障病人用药安全。
二、药品集中采购流程1. 采购计划确定采购范围、预算、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编制采购计划。
2. 制定药品目录根据临床需求、药品适宜症、不良反应等要素,制定药品目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价格等详细信息。
3. 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制定的药品目录,制定招标文件,详细描述采购要求和评分标准,发布招标公告,吸引生产厂家投标。
4. 生产厂家投标生产厂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自己的投标书,包括价格、质量、交付时间等要素。
5. 中标确认医院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书进行评分,进行中标确认。
6. 签订合同医药公司和医院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价格、交付时间、质量等要素。
7. 采购验收医生按照药品质量要求,验证采购品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采购款项。
三、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 加强采购协调管理。
医院需要设置采购协调组,做好各环节协调管理工作。
2. 严格采购程序。
医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3. 重视药品质量检验和验收。
医院应设立验收机构,对采购产品进行检验和验收,保证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药品要求。
4. 做好采购监管。
医院需要加强采购监管,对采购商品存储、运输、使用等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四、总结药品集中采购是医院降低采购成本,增强药品供应链优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药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为了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国政府推行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本方案旨在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流程,明确各方职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1. 降低药品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
2. 提高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3. 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推动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原则1. 公开透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2. 质量优先: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药品价格。
3. 尊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企业自主报价。
4. 强化监管: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的监管,确保规范有序。
四、参与方职责1.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监督执行,确保公平公正。
2. 医疗机构:负责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使用集中采购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3. 药品生产企业:负责自主报价,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承担社会责任。
4. 药品经营企业:负责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药品,保证药品供应链的稳定和安全。
5. 保险机构:负责与医疗机构合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药品费用补偿。
6. 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五、工作流程1.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2.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采购计划,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竞标,确定中标企业和中标价格。
4. 中标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配送药品。
5. 医疗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药品款项。
6. 政府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7. 保险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对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药品费用补偿。
8.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9.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测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测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测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关于及时报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监管信息报表的通知》及《2013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巩固深化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强化对购销双方履行合同的监管,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及合理使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体系。
二、监测范围全省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及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所(室)、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企业、委托配送企业。
三、监测内容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方案》和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关于及时报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监管信息报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企业及配送企业的供货情况全部纳入监测内容,包括基本药物(含本省增补药品)和非基本药物的网上集中采购。
(一)、基本药物部分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品规数及金额;2、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品规数及金额;3、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比例;4、中标企业及配送企业供货情况;5、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情况。
(二)、非基本药物部分1、医疗机构网上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品规数及金额;2、网外采购药品情况;3、中标企业供货情况;4、医疗机构药款结算情况。
四、监测方法采取网上集中采购监测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监测一次,每半年汇总监测结果。
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制定“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监测表”,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数据的整理、汇总、上报及实地核查监测数据等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提供网上数据统计查询下载的功能权限及相关技术支持。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3篇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3篇药品采购工作计划一:药品采购工作计划(2355字)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2008]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
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
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
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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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2)一、总体目标 (2)二、指导原则 (2)三、采购模式 (3)四、组织形式 (3)五、采购主体 (3)六、采购范围 (3)七、采购周期 (4)八、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5)九、组织机构及职责 (5)十、适用范围 (6)第二章网上竞价限价流程 (6)第三章配送与采购 (15)第四章监督管理 (20)为规范全区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价格合理,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做好我区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200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8〕3号)和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总体目标(一)保证药品质量,确保医疗机构用药安全。
(二)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节约采购成本,减轻患者负担。
(三)全程监管,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长效机制。
二、指导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原则,按照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促进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科学化、合理化、信息化。
三、采购模式以自治区为单位,全区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实行“全区统一、竞价限价、网上采购、全程监管”模式。
四、组织形式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网上竞价限价集中采购。
将全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县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定点采购项目进行整合,区分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和新农合基本用药采购目录,在上一年度药品集中采购基础上适度扩大《自行采购目录》规模,增设《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全区使用统一网上竞价限价平台,实行产品统一审核,统一报价,分步骤通过网上竞价限价产生入围品种,统一零售价格。
医疗机构通过统一交易平台采购药品,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不同配送办法。
五、采购主体采购主体为全区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六、采购范围(一)目录范围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之外的所有临床用药。
体外诊断试剂、疫苗、医用原料药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未获得国药准字或国药试字的产品,不得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活动。
(二)目录种类1、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指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范围内的所有临床用药(《自行采购目录》除外)。
2、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指《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桂卫农卫〔2008〕23号)。
3、自行采购目录《自行采购目录》包括临床急救药品、廉价普通药品、治疗罕见和特殊病种且无替代品的药品、血液制品(按2005版药典血液制品目录)和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药品等政府定价品种。
4、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生产商及产品资质均审核通过,经医疗机构技术专家组论证确定为临床必需、入围品种无法替代的未入围品种。
七、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八、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广西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包括药品采购信息发布系统、药品网上竞价限价系统、药品网上交易系统、政府监督管理系统。
网址:,中文域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
九、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1、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本次集中采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机构。
涉及本次集中采购活动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次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和实施监督管理。
2、各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集中采购工作及当事人进行监督,受理有关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检举、投诉,对改进和完善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建议。
(二)实施机构及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管理中心)为本次全区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机构。
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编写工作方案、采购文件和采购目录,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组织制定采购目录分类办法、配送商遴选办法等,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组织本次集中采购的网上竞价限价及评审工作。
4、发布入围通知书,组织签订购销合同。
5、协调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医疗机构技术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代表性的药学专家组成,在自治区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技术审查和业务指导。
专家组具体职责为:审议实施方案;审议采购目录;提供全程技术指导;对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适用范围参与本次全区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网上竞价限价流程十一、工作流程(一)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审批采购管理中心编制《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发布。
(二)采购公告发布和采购文件发售1、在报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广西卫虹医药电子商务网、海虹医药电子商务网站上同时发布采购公告。
2、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公告指定的地点、时间公开发售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由采购管理中心统一负责采购文件的澄清,必要时以书面形式答复生产商提出的澄清要求;本次集中采购文件修改、信息发布均以采购管理中心及其指定网站()为准,采购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及指定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均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生产商报名和产品申报1、本次集中采购只接受国内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国外生产企业的国内总代理(国内不设总代理,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必须包含广西壮族自治区)视同生产企业。
2、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只允许一家企业参与申报,有两个以上企业(含两个)申报的,拒绝报价。
3、GMP和GSP的政策要求(1)在产品申报截止前未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药品不得参与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2)在报名截止前未取得GSP认证证书的或被处以责令停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参与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3)GMP证书过期、正在申报或正处于审查公告期的可以报名,但在报价前仍然没有通过认证的不能报价。
(4)GSP证书过期、正在申报或正处于审查公告期不接受报名。
(五)资格证明文件审查1、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由采购管理中心对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的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
在采购周期内,发现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不合法者,取消其入围或配送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生产商在上年度全区药品集中采购审核通过的产品,其资格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的,不需重复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药品基础数据库和药品价格信息库等发布的企业资质、产品认证数据和价格信息,可以直接采用的,生产商不需重复提交。
(六)生产商申报的产品信息经过录入审核后,由生产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确认。
(七)层次划分1、《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按通用名、剂型、规格分类后分为四个层次,如同一品种同时符合多个层次,按最高层次予以评价。
第一层次:原研药品;专利药品;中成药所用中药材通过GAP认证药品。
第二层次: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单独定价药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
第三层次: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获得美国FDA认证或欧盟CE、CGMP认证的药品;质量标准起草单位的药品(含首仿国外药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优价或单独定价中成药(须经广西区物价局确认公示)。
第四层次:其他通过GMP认证的药品。
本层次按生产企业规模(捆绑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除外)分为两个竞价组:第一组为大型药品生产企业(大型药品生产企业,指《2007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的《化学药品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取前100家,中药/生物制药分册中的《中成药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取前100家合并为大型企业,共计200家);第二组为一般药品生产企业。
捆绑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区分区内、区外生产商,并以大容量注射液生产线数量分为小型企业(5条生产线及以下)、中型企业(6-10条生产线)、大型企业(11条及以上生产线)三个企业类型区分不同竞价组。
2、《自行采购目录》原则上只包含第四层次品种。
(八)制定基准价及限价入围价格基准价及限价入围价格根据2007-2008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网上竞价限价集中采购、2007年后国内部分省区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成交价为数据参考进行制定。
(九)报价和远程解密1、经资质审核及信息确认后,生产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互联网进行报价。
报价必须符合差比价规则,不得高于基准价。
报价为“0”的视为无效报价。
2、在规定时间内,生产商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对其报价进行解密,未解密成功的,视为放弃报价,解密后将解密结果进行公示。
(十)第一阶段竞价、限价1、解密后高于基准价的品种作淘汰处理。
2、报价解密后划分竞价组,同一竞价组报价产品在3个以上(含3个)的,全部进行竞价入围程序。
(1)第一阶段竞价进行两轮,每轮竞价结束后,将公开所有价格信息。
竞价报价不得高于解密价和国内平均价(所参考的各省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成交价平均值)。
生产商每一轮竞价结束前可调整价格,但后一轮竞价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竞价报价。
(2)第一轮竞价报价结束后,同竞价组报价产品少于6个的,淘汰最高报价后按最终入围品种理论数进行入围,入围产品不再进入第二轮竞价;报价产品大于等于6个的,公示并淘汰每个竞价组报价最高的产品。
因产品报价相同无法确定最终入围品种数的,全部进入下一轮竞价。
(3)第二轮竞价报价为最终报价,每个竞价组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按照以下入围规则选择价格低的产品为入围品种。
(4)最后一轮竞价报价,在最终入围品种理论数范围内,如出现因不同生产厂家报价相同造成入围品种数超过最终入围品种理论数的,最高报价相同的品种均不入围,也不采取同竞价组中其它价格产品入围替补。
3、报价解密后,同一竞价组报价产品少于3个的,进入限价入围程序。
第一阶段限价最终报价不高于限价入围价格的自动入围,高于限价入围价格的被淘汰。
4、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中0.9%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葡萄糖注射液四个品种实行捆绑,统一入围或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