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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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重庆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重庆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一、确认资格
1.准备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4)《生育服务证》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提交申请材料
(1)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准备好的材料一并提交到当地社保局
(2)社保局进行初步审核
二、审核资格
1.审查申请资格
(1)社保局进行生育津贴申请资格审查
(2)确认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
2.审核收入
(1)社保局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2)确认家庭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三、发放津贴
1.确定津贴金额
(1)根据相关政策和申请人情况确定津贴发放金额(2)确认金额并核算
2.津贴发放
(1)审批通过后,将生育津贴发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2)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结束流程
1.确认生育津贴发放流程已完成
2.存档相关凭证以备日后查询或证明需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怀孕医保报销流程及手续流程

重庆怀孕医保报销流程及手续流程

重庆怀孕医保报销流程及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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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怀孕医保报销流程及手续的详细步骤:1. 确认参保情况首先,孕妇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已经参加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单位或人员,及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因享受医疗保险缴费优惠或政府补助、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造成参保单位或个人多缴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多缴职工医保费的退费处理(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政策性因素的退费,要严格以政策文件为依据,客观公正的处理。

1.对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渝办发〔2009〕353号、渝人社发〔2011〕182号文件规定的医保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医保优惠政策)的个人参保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对严格按照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的人员,可申请退还按渝办发〔2009〕353号规定应享受的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的费用。

对未按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的人员,根据区县在市级统筹前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及趸缴时的缴费标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退费金额,并提出退费申请,经本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2.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但又转为单位参保职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退还。

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号:
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以上单位的所有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男女,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总基数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
3500以上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计划生育手术费
放费(取出宫内节育器)
45
50
65
定额支付
皮下埋植术
50
70
80
取出皮下埋植术
45
55
65
绝育手术
90
100
110
输卵管结扎术
400
550
700
输精管结扎术
250
350
500
复通手术
1600
1800
2000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五、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生活津贴;
(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六、生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十九、参保职工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程序
(1)持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重庆产假具体规定2024

重庆产假具体规定2024

重庆产假具体规定2024一、正常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注:因为是新发布的政策,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二、难产产假:难产增加15天。

三、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多胞胎生育: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保险缴纳多久可以享受待遇生育保险个人没有资格参保,参与了职工医保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之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为员工足额缴满6个月,必须是足额缴满6个月次月起就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哪些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_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产假的期间工资如何发放产假的期间工资如下发放:1.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不发工资怎么仲裁1.填写仲裁申请书。

但必须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超过时间仲裁委可能不支持请求。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4.12.14
施行日期2004.12.14
文号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主题类别离退休人员管理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关于企业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好掌握,且一些职工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不再按本通知办理。

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结束——。

重庆市人工流产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重庆市人工流产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重庆市人工流产生育津贴报销流程如下:
1.待遇申报:参保单位经办人需要将相关材料提交到报销部门进行报销申报。

这些材料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需单位盖公章)、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手术当天的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的登记表(表1)》。

2.待遇审核: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会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材料审核。

如果有生育并发症费用需要鉴定,那么会在专家鉴定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再进行审核。

3.待遇领取:经审核,如果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并已打印结算单,那么生育津贴将通过职工社会保障卡(职工医疗保障卡)发放。

具体领取方式会在一个月内通过中国银行短信通知形式进行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 2008-11-01 13:59:41 中国养老金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监督总队: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渝人社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2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也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购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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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
统筹区内/统筹区外
参保职工姓 名 年龄 性别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就医证明号 码 单位代码 委托人身份 证号码 就医医院 入院日期 单位名称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 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总费用 产前检查费 4月以下流 产() 宫外孕 终止妊娠医 疗费 4月以上7月 以下流/引产 7月以上引 产 顺产() 生育医疗费 难产() 剖宫产()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合计 生育生活津贴支付 普通生育 90天 产假天数计 算 合计产假天 数 生育生活津 贴支付额 晚育 +30天 多[N]胎生育 +(N*15)天 难产 +15天 4月以下流 产 15天 宫外孕 30天 4月以上流 产引产 42天 药品费 诊疗费 服务设施费 个人自负 审核支付
单位: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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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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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章) 部门负责人:(章)
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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