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计量认证程序

计量认证程序计量认证是我国为规范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以使其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依据《计量法》第22条所实施的一种检测机构能力评价制度,是各类型检测机构进入社会检测巾场提供检测服务的必经程序。
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应接受2-3次的监督评审以维持证书的有效性。
若要增加检测项目,可申请扩项评审。
5年到期之前6个月应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一、计量认证程序(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书面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请在本网站“网上办公”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报告应有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其公章或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无主管部门的除外);(2)法人地位证明材料(可复印件)或法人授权书;(3)有关法律、规章规定;(4)有关能独立行使职能、独立核算的证明材料(可复印);(5)申请书(统一格式):包括申请认证项目的名称及标准代号、限制范围,仪器设备的配备,人员配备,检测能力分析,环境及设施条件;(6)典型检测报告;(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1套):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是申请这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所依据计量认证评审标准所建立的质量体系的文件化,它们既可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准则》),也可依据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ISO/IECl7025:1999),参照计量认证特殊条款要求而建立;(8)计量认证5年工作总结(复评审必需)。
(二)现场评审(1)实施现场评审的条件:符合受理条件,其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且其建立的体系基本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已运行3个月以上,即可安排专家评审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均应形成《评审报告》。
(2)现场评审的重点:一是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对于首次申请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要对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评价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建立的适宜性、充分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要对检测机构所申请开展的检测项目的能力进行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交《评审报告》,所提供的关于检测机构的评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一总则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这种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以下简称计量认证)。
为实施计量认证,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通过计量认证要进行的准备及计量认证考核的标准,它也说明了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时,判断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
本规范不涉及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后的监督检查问题。
2 制定本规范依据的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制订本规范时还参考了ISO/IEC导则25:“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导则38:“验收“验收测试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等国内外有关的实验室认证文件。
3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二计量认证步骤4 计量认证的申请4.1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4.2 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
5 计量认证的准备被认证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后,必须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方能进行正式考核评审。
5.1 制订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必须按本规范附录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的规定编写5.2 制订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如果由本单位负责校验,则应制订校验方法,以作为校验时的工作文件。
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工作程序

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工作程序1.概述为了规范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获证机构)的监督评审,保证监督评审的质量,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现场评审组长负责制度》,制定本程序。
2.评审时间、依据和内容2.1监督评审应在获证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5年有效期内进行2次,分别安排在发证后的第18个月和第36个月时进行。
2.2监督评审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和获证机构编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3评审内容包括:a.内审、管理评审、不合格控制、纠正措施实施情况;b.量值溯源的实施情况;c.检验方法、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控制情况;d.对上次评审中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e.对上次评审后发生检验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查,对变更标准后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参数进行审查;f.重点选择能够覆盖被认证检测技术能力的、标准变更的或者在部分领域内有代表性的项目参数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试验项目参数一般占认可项目不重复参数的15%以上(项目参数较少的机构,考核比例要增加);g.评审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比对活动情况;h.检查有无超范围检测或不经检测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两次监督评审必须覆盖评审准则全部要素(不适用的除外)、质量体系覆盖的所有部门和主要承检能力(详见附件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现场评审要素分配》)。
3.职责3.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以下简称“市局认证处”)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以下简称“省局认证处”)每年下达的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计划委派评审组、审查监督评审资料、审批颁发监督评审合格证书以及对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并上报省局认证处进行处置。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标志的使用、公告制度及变更的处理一、标志的使用及公告制度1.标志的使用(1)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和CAL标志,并分别在两个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证书编号。
(3)其它地方使用标志,必须严格按标志的使用规定,放大或缩小尺寸其形状不能随意改变。
2.公告制度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下发文件,公布其名称、证书编号、依据的标准及检验项目。
有条件的可建网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的处理质检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后,仍须按《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程序等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使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也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改进、更新。
因此,质检机构应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保持联系,对于出现的变更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质检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审核;(2)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修订或重新编制质量手册,保证质检机构的工作始终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交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进行文件审查;(3)当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各项条件均需满足检验标准的要求,此外质检机构还应及时进行各种比对试验,证明出具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检机构应将比对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误差分析报告等资料保存好,待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时提交评审组一并考核。
(4)对于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标准要求的项目,质检机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验工作。
计量认证流程及要求

计量认证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此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简称“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涉及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计量认证一般都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第一方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身进行测试能力的自我评价或鉴定;第二方认证:检验机构的用户对提供测试服务的质量确认;第三方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对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就是通常所称的既计量认证。
二.术语1.计量(measurement)是用法制和技术手段保证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2.认证(accredidation)是甄别合格和任命之意。
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4.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QM)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
它是为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工作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5.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
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它是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
7.量值传递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定(或其它传递方式),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确可靠,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标志的使用、公告制度及变更的处理一、标志的使用及公告制度1.标志的使用(1)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和CAL标志,并分别在两个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证书编号。
(3)其它地方使用标志,必须严格按标志的使用规定,放大或缩小尺寸其形状不能随意改变。
2.公告制度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下发文件,公布其名称、证书编号、依据的标准及检验项目。
有条件的可建网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的处理质检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后,仍须按《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程序等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使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也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改进、更新。
因此,质检机构应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保持联系,对于出现的变更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质检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审核;(2)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修订或重新编制质量手册,保证质检机构的工作始终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交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进行文件审查;(3)当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各项条件均需满足检验标准的要求,此外质检机构还应及时进行各种比对试验,证明出具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检机构应将比对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误差分析报告等资料保存好,待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时提交评审组一并考核。
(4)对于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标准要求的项目,质检机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验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总则1.1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它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5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6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一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二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3.1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标准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3.3校准实验室ch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校准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 .总则 1 . 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 .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 /T15481 -1995 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 . 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 . 4 为保持与GB /T15481 -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 1 . 3 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 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 .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 . 5 JJF1001 -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 . 6 GB /T15483 . 1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1 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 .7 GB /T15483 . 2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2 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 .定义 3 . 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 . 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一总则1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这种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以下简称计量认证)。
为实施计量认证,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通过计量认证要进行的准备及计量认证考核的标准,它也说明了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时,判断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
本规范不涉及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后的监督检查问题。
2制定本规范依据的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制订本规范时还参考了ISO/IEC导则25:“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导则38:“验收“验收测试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等国内外有关的实验室认证文件.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二计量认证步骤4计量认证的申请4。
1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4。
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
5计量认证的准备被认证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后,必须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方能进行正式考核评审。
5。
1制订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必须按本规范附录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的规定编写5。
2制订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如果由本单位负责校验,则应制订校验方法,以作为校验时的工作文件。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一、市局配合省局认证评审处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做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申请办理计量认证以及到期复审或扩项申请,质量机构向市局领取计量认证申请书。
二、各质检机构经内部审核合格后提出现场考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机构资质证明文件(1)独立法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非独立法人的。
除提交(1)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上级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①母体法人授权该机构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来自母体法人的干涉的声明;②母体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3)首次认证的须同时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审查认可还需要提交授权批复文件复印件;3、(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3份(软盘一张);(2)质量手册1份;(3)程序文件1份;(4)典型检验报告(每检测类别1份);(5)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6)提供地级市以上有关权威部门的标准查新报告(查新时间必须是在向省局递交申请书一个月之内);(7)最近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报告。
4、新增检验项目的,计量认证可直接填写扩项申请书;审查认可需先经筹建、扩项审批后,再填写扩项申请书。
三、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后,由质检机构报省局认证评审处。
不符合要求的则要求质检机构重报或补报有关材料。
四、省局认评处受理后,由省局认证评审处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评审员进行考核评审。
省局正式发文通知被评审考核的质检机构,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由省局组织现场评审的有关事宜(包括评审日期、时间、评审人员等)。
五、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省局颁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标志;对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书。
六、对通过认证合格的质检机构由市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必须限期改进,失去公正地位的,建议省局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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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要紧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治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
5.2 质量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文件应阐述实验市为满足本准则的要求所制订的方针和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包括:
(a)最高治理者的质量方针声明,包括目标和承诺;
(b)实验室组织与治理结构以及它在任一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图;
(c)治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的关系;
(d)文件的操纵和爱护程序;
6.3 实验室应储存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7 设施和环境
7.1 实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温顺通风等应便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见附件二。
附件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附件二 计量认证申请书
附件三 计量认证工作程序
附件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b)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会阻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
(c)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定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d)对阻碍检验质量的所有治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及明白得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注:
1.此概念常用形容词“可溯源的”来表述。
2.这条不间断的比较链称为溯源链。
3.15 能力验证 proficiency testing
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对实验室的校准或检验工作进行判定。
3.16 要求 requirement
为能识别和考核一个实体,将对其特性的需要转化为一系列定量的或文字描述的规范。
(i)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托付方的隐秘信息和所有权;
(j)适当时,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验证打算;
(k)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打算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5. 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
5.1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质量文件应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实验室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实验室的治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实验室所有有关人员都明白、明白得并贯彻执行。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的现行有效性。
4. 组织和治理
4.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组织和运做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使满足本准则的要求。申请计量认证实验室一样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平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2 实验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治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益和资源;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形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 检验实验室 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3 校准实验室 calibration laboratory
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好地确立了特性、用于校准仪器、评审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3.13 有证标准物质 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
附有证书的参考物质,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区间的不确定度。
(r)保密和爱护所有权的程序;
(s)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
5.3 实验室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作能连续地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这种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承担;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当审核中发觉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实验室应赶忙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阻碍的所有托付方。
1.2 本准则等同采纳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的专门要求(本准则中用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7 GB/T15483.2-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 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打算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
3.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 假如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之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3.4 校准 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阻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能够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2. 参考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治理方法
2.5 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 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 第1部分:能力验证打算的建立和运作
阐述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
注:质量手册能够列出与实验室质量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3.11 参考标准 reference standard
在给定地区或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3.12 标准物质 reference material
3.所有有证参考物质均应符合本规范中测量标准的定义。
4.有些参考物质和有证参考物质,由于不能和已确定的化学结构相关联或出于其他缘故,其特性不能按严格规定的物理和化学测量方法确定。这类物质包括某些生物物质,如疫苗,世界卫生组织差不多规定了它的国际单位。
3.14 溯源性 traceability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8 检定(验证) verification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9 质量体系 quality system
为实施质量治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3.10 质量手册 quality manual
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二)受理
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组织评审
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判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四) 批准和发证
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注:
1.有证参考物质一样成批制备,其特性值是通过对代表整批物质的样品进行测量而确
定,并具有规定的不确定度。
2.当物质与特制的器件结合时,例如,已知三相点的物质装入三相点瓶、已知光密度的玻璃装成透射滤光片、尺寸平均的球状颗粒安放在显微镜载片上,有证参考物质的特性有时可方便和可靠地确定。上述这些器件也能够认为是有证参考物质。
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刻不运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七、收费
依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公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
5.4 治理者应对为满足本准则要求而建立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以确保其连续适用和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更换和改进。
5.5 在审核和评审中发觉的问题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形成文件。对质量负责的人员应保证这些纠正措施在议定的时刻内完成。
5.6 除定期审核以外,实验室还应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来确保提供给托付方结果的质量,并应对这些检查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
(m)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爱护程序;
(n)涉及检定(验证)的活动,包括实验室之间比对、能力验证打算、标准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操纵方案;
(o)当发觉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
(p)实验室关于承诺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范的例外情形的治理措施;
(q)处理埋怨程序;
(a)实验室最高治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b)最高治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