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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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法制史整理(大一法制史重点复习考研也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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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起于兵” :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
(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一)“以德配天”: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①敬天 ②敬宗 ③保民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书p.72-73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1)推行“尽地力之教” (2)实行“平籴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契约:(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 (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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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中国法制(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多以习惯法为主。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了“汤刑”。

周朝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九刑”,并且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法律严苛,推行“以法治国”。

其代表性的法律有《秦律》,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形式。

汉朝初期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出现了“春秋决狱”等司法制度。

(四)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具有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刑罚适中的特点,其影响波及周边国家。

(五)宋元明清时期宋朝重视编敕,法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保留了蒙古习惯法的部分内容。

明朝的《大明律》以及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

二、古代西方法制(一)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色彩。

雅典的法律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古罗马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制(一)欧洲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法占据重要地位,与世俗法相互影响。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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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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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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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总结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 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 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 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 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 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 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 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 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 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 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 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 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 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 (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3.刺配刑的沿革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 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 明清沿用刺配刑;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 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 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 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 5.大理寺及其沿革 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隋朝设三复奏;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二)各朝法律形式(三)各朝法典法律汇编(四)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1)主要刑律篇目(2)唐律疏议(12篇502条)内容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厮库律: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擅兴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斗讼律:因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12)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9篇)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篇)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27篇)朝律:关于朝贺方面;(6篇)⑤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网(囚):囚禁、审判犯罪;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一)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①老幼减免原则(“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a. 其中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b.“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④宽严适中原则;2.秦: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不端”,故意为“端为”;③盗窃按赃值定罪;④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⑤诬告反坐原则(特指有期徒刑)3.汉;①上请原则——官吏犯罪需请示皇帝,予以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南北朝:①八议制度②官当制度③准五服以治罪5.唐朝:①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原则最早规定于《开皇律》;②共犯与合并论罪——首犯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③自首与类推原则——轻重相举,举重以明轻;④老幼废疾者减免原则;⑤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累犯特指盗犯,且三犯流者绞,三犯徒者流;更犯,系惯犯;⑥数罪并罚原则;⑦特权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a.同国人,属人原则;异国人,属地原则,即以唐律论处;⑨同居相为隐原则;6.元朝:蒙汉异法7.明朝: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②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删除比附、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9.南京国民政府:①从轻从新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原则;②罪行法定原则;10.工农民主政权:①分清首要、附和而区别对待;②自首、自新减免;③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④人道主义废止肉刑⑤按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抗日民主政权:①镇压与宽大原则②区分首要与胁从③贯彻保障人权,不纵奸、不冤良;④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解放区政权:明确规定:首恶者不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二)各朝刑罚制度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①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三国两晋南北朝②砍手为刖,砍足为---,去膝盖为膑③拒《吕刑》记载,赎刑起源与夏朝;战国:商鞅变法之“连坐法”、“分户令”秦国:①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墨、劓、--、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④笞刑:属轻微犯,适用于上级官吏对下级属臣,有别与五刑之“笞”⑤赀刑:既罚金;⑥耻辱刑:髡刑、耐刑、完刑4.汉朝:由肉刑向劳役刑的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汉文帝时:改墨刑为髡钳城旦舂。

法制史表格式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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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法律制度立法指导思想1、事皆决于上、事皆决于法2、重刑主义、严刑峻罚主要法律形式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问记录法律制度的秦简《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乙行政管理体制中央:三公九卿(廷尉掌司法)地方:郡县制,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赋税和司法)、游徼(掌循禁盗贼负责社会治安);城市和交通要道设亭(亭长负责亭内交通治安)官吏选拔与管理:五善五失、察举、征召、任子、保任连坐监察制度中央:御史府(御史台)地方:监御史刑事法律制度罪名:㈠危害皇权罪㈡盗窃罪㈢贼杀伤罪㈣职务犯罪㈤逃避徭役和赋税罪刑名: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财产刑刑罚原则:区分刑事责任能力原则、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原则、自首减刑原则、刑罚时效的规定、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合并论罪原则、犯罪连坐原则、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民事与经济法律制度民事主体物权——(土地)所有权“使黔首自实田”债权——分国家、私人婚姻家庭制度——“弃妻不书”“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经济法规——农业、官营手工业、贸易与市场管理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中央: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审判与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地方:郡的专职司法官“决曹掾”,但审判最终决定权在郡守;县长或县令负责全县审判。

主要诉讼制度:1、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分“公室告”—官府受理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的)2、立案3、审判4、断狱(宣读判决书称“读鞫”;提出再审称“乞鞫”)汉代法律制度立法指导思想汉初:无为而治中期:独尊儒术、阳儒阴法后期:法律儒家化主要立法活动西初:《九章律》(盗、贼、囚、捕、杂、具、产、兴、厩)——根本大法《傍章律》——朝仪法律西汉中后期:《越宫律》、《朝律》东汉:基本沿用西汉法律;释放奴婢,减轻刑罚主要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春秋经、法律注释著作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机构(廷尉)官吏选拔与管理:选官——察举、考试(策问/对策)、辟召、征辟、任子、纳赀;考课-(《上计律》)和奖惩监察制度——御史府,是中央监察机构,对文武百官监察和弹劾,与丞相府合称“二府”刑事法律制度主要罪名:大逆不道、不孝罪、不敬罪、见知故纵罪、欺谩罪、不直罪、选举不实罪刑罚制度:殊死(即斩首)、顾山、徙边刑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文帝废肉刑刑罚原则的发展:尊老怜幼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上请原则民事经济法律制度民事1、土地所有权:官田、私田、禁止土地兼并2、买卖法律关系:券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一3、借贷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严禁高利贷4、婚姻关系:“五算”女子(15-30岁)按时出嫁;“七弃”女子可改嫁5、家庭关系:不孝罪——弃市;轻侮法——儿子杀死侮辱其父之人不受刑6、继承方面:诸子均分,提倡同居共财经济农业生产:《水令》币制改革:《盗铸铰律》赋税征收:《田律》、《租挈》司法制度主要的司法机关(同秦代一样)具体诉讼制度:告劾、逮捕和羁押、鞫狱、覆案春秋决狱:原则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秋冬行刑(霜降—冬至):天人感应、顺应天时录囚制度:皇帝、刺史、郡守录囚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立法概况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深入——纳礼入律三国立法一、魏明帝《魏律》(新律)十八篇:①《法经》的“具”→《九章律》的“具律”→《魏律》的“刑名”并改为篇首;②由汉律九篇增为十八篇;③“八议”入律:《魏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新途经。

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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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一、名词解释1、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后在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背景下盛行的,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处理案件的审判方式。

其特点是论心定罪,以儒家的“忠”、“孝”原则判定“善”、“恶”。

始于汉代中期,延续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到了隋唐时期,由于法律成熟并与“礼”高度融合,春秋决狱失去基础而终结。

2、十恶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十种特别重大的犯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其特点是表示了犯意即构成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不分首从“皆斩”,一律不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

3、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制定了折杖法,作为代用刑,以身体刑替代自由刑,以脊刑或臀刑替代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与五代时期的酷刑相比,具有刑轻而法简的特色,从而奠定了两宋三百年刑罚体系的基础和格局。

4、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5、准五服以治罪准五服以治罪确立于《晋律》,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分五等,称五服,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亲属相犯的时候,因尊卑长幼不同而区别处罚。

以尊犯卑,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6、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原则。

男方在妻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这七种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妻弃子;但是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如果在这三种情况下,即使妻子有七出行为,丈夫仍不能出妻。

7、秋审秋审是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

其性质属于对监候死囚的复核审判程序。

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祀。

法制史整理(合集5篇)

法制史整理(合集5篇)

法制史整理(合集5篇)第一篇:法制史整理法制史系统整理(立法部分)夏商无文字记载法制不明法治思想法制核心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行以礼治天下,讲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东周(春秋、战国):春秋:BC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BC513年,晋国丞相赵鞅,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功不成文法活动;记忆口诀:“郑国先修书,晋国后铸鼎” 战国:第一次立法活动:魏国丞相李悝,修注《法经》,共六篇《盗》、《贼》、《网》、《捕》、《杂》、《具》。

其中作为总则的《具》放在了最后。

记忆方法:一个人写了本《法经》,因为第一次干立法的活,所以理亏(李悝),把总则放到了最后。

秦: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富国强兵,郡县军功,依法治国,明法重刑!法治思想审理案件汉代: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汉文帝时代,淳于缇萦上书汉文帝,至使文帝废除肉刑三国:《曹魏律》魏明帝曹叡时修订,将《法经》中《具法》改为《刑名》,共计18篇,并在其中首创了八议制度。

记忆口诀:改个《刑名》发(八)又发(一八)。

晋:晋武帝司马炎编制了《泰始律》,以《曹魏律》为基础,编定了《法例律》,又称《张杜律》(两个作注释的人的姓氏)共计20篇。

南北朝:《北齐律》,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二为一,总共12篇,其中列出了“十恶”罪名,创立了准五服制罪制度。

记忆口诀:《名》《例》合一,五、十、十二!《北魏律》二十篇,首创官当(《南陈律》中也有)制度,首次出现了死刑复奏制度。

隋朝:隋文帝杨坚时编修了《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明确了十恶不赦之罪。

记忆口诀:《开皇》五刑定十恶,八议不量赦不得!唐:中华法系的最高峰:《唐律疏议》(《永徽疏律》)礼法全。

宋:记忆口诀:从敕律并行到敕优于律。

明朝:记忆口诀:一个国家两部法,法外施刑中不常(《明大诰》和《大明律》)《大明会典》行政法,英宗起笔孝宗成。

清:《大清律例》中华法系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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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契约:形式—质剂,傅别。

质剂:西周时期出现的买卖契约。

傅别: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

婚姻制度:
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同性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六礼(大雁礼):
(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明:女方家长答应议婚以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
(3)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礼至女家,正是缔结婚姻。

(5)请期:男家携礼至女家,确定婚期。

(6)亲迎: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

解除婚姻的限制:
七去(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乱家,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法(矜老恤幼),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三曰愚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4.宽严适中:定罪量刑时做到不轻不重。

5.刑法时轻时重(同罪异罚)。

春秋战国
公布成文法典: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与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郑国大夫郑析“竹刑”: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这是在中国法律世上一大进步,刑鼎笨
重,而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竹刑作为郑析个人所作,并无法律效力,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正式法律。

3.晋国赵鞅\ 荀寅“铸刑鼎”
成文法公布的争论与意义: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叔向反对,晋国铸刑书于鼎遭到孔子反对。

历史意义在于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

法经:
《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1)狡禁:伪造官方文书。

2)淫禁3)城禁:城门关闭后翻越城墙。

4)金禁:贪污5)嬉禁:聚众赌博 6)徒禁:聚在一起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

历史意义: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

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商鞅变法:
内容:该法为律,制定连坐法,重农抑商,法者君民所共操也。

意义: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秦汉以后法典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秦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定罪量刑原则:
(1)以年龄确认刑事责任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高管犯罪上请制度。

春秋决狱:
概念: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要旨: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事责任;首恶者从重惩罚;主观上无恶者从轻处理。

这里强调审判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虑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既遂未遂问题。

意义:
1.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蕴含着对人性的关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
功覆过”等原则,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统治秩序,
2.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法灵活运用的一种方式。

3.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平衡法律与社会,文体与实际
的差距,并提供了解释的框架。

九章律:萧何参照秦律制作的,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婚姻之事。

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

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之事
阿党附益:阿党:汉朝廷派到王国任太傅和丞相的,诸侯有罪不向皇帝举奏,便构成阿党罪。

附益:朝廷大臣与诸侯王勾结,增加诸侯王的力量,便构成附益罪。

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威胁,所以处以重刑。

法制思想的变迁:
1.西汉初期的立法思想:西汉初期是指从汉高祖刘邦到汉景帝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汉朝的统治者为了消除秦末汉初战乱的影响,恢复发展经济,缓和社会矛盾,将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黄老思想”就是黄帝和老聃思想。

作为治国思想,由这种治国思想所确定的立法思想则是约法省刑,轻徭薄赋,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西汉中期至东汉时期的立法思想:西汉中期主要是指汉武帝时期,这一时期国家经济有大幅度的发展,政治局面得以稳定,在这种形势下,汉武帝采用了董仲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把儒家思想定为一尊。

但此时的儒家思想是以儒家的德、礼、教为主,并掺入了法家和其它各家思想。

由汉儒思想所确立的立法思想则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民事法律:1.行为能力的确定:人们承担徭役的年龄来推定 2.所有权:官田与私田并存,土地兼并严重。

3.婚姻家庭与继承:1)婚姻:婚龄的规定,提倡早婚。

一夫一妻多妾(侮妻,宠妾罪)。

七去三不去。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把出嫁时的财物拿走。

2)家庭:维护父系家长制,同居共财。

3)继承:嫡长子继承,诸子均分财产。

刑法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如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之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两人以上):按唐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即为"共犯"。

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

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家长;监主与常人共犯,以监主为首犯;主奴共犯,以主人为首犯。

这一规定有利于区别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重点打击首犯。

但对于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之类的严重犯罪,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不贷。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犯罪未被举发而能交代罪行为自首,免于刑事责任。

犯罪被揭发,再投案者为自新,减轻刑事责任。

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自首。

自首免罪,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赃物,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对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化外人犯罪原则:不同地方犯罪,用唐律。

相同地方犯罪,用自己国家的法律。

兼用属人注意和属地主义原则。

7)数罪并罚
离婚:
和离:双方都提出离婚
出妻:七去,男方单方面提出离婚
断离:嫁娶违律:服丧期间结婚违律未婚:同姓结婚。

义绝:夫或妻杀伤对方近亲行为。

宋辽金元
宋朝特别刑事法:
1.严惩贪墨:对于贪官不仅在从重论处,而且限制贪官请,减,当,赎等法的适用。

一般
不用赦将原则减刑。

2.重罚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不断扩大重法地
宋朝民事法律:
买卖契约:土地买卖: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不动产买卖:红契制和税契制
元朝立法概况:
《大扎撒》:蒙古部落时期的成文法。

《大元通志》:共2539条,记有诏条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1条,另类577条。

《元典章》:元朝中期以前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

对《大明律》按六部分编的体例产生了直接影响。

不是法律,是法律汇编。

《至元新格》《风宪宏纲》
重典治史:1、明朝“重典治吏”的目的在于防止重蹈元代吏治腐败以至亡国的覆辙,用重律维持统治者的自律与内部团结,提高统治效能.主要措施有:(1)取消了唐宋律中“官当”、“除免”等优待官吏的制度; (2)重典惩贪,大量捕杀贪官污吏; (3)严禁臣下结党营私,加重侵犯皇权罪的处罚; (4)在律中明文规定上官对犯死罪的更卒可先斩后奏. 上述措施对于整饬吏治、缓和社会矛盾、改善明初政治起了积极作用.
刑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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