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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重点整理

法制史重点整理第一章中国法制史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1、礼。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1“亲亲”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2“尊尊”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五礼”1军,行兵仗之礼;2凶,丧葬之礼;3嘉,冠婚之礼;4宾,迎宾待客之礼;5吉,祭祀之礼。
2、刑(1)五刑: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黥qíng)、劓[yì]、剕(刖或斩趾)、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1]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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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吾”“神以明老就成正“怀最他必不乱礼节要求。
宾要,用道“礼”“礼、周他阐述再次西周实行“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眚是过失之意,非眚,故意;非终为偶犯,惟终即惯犯。
有所区分,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西周还有:“三宥之法”,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要求对可疑案件要认真明察,刑恰当。
《礼记·王制》还有:赦之”的说法,重的余地时,应从轻;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
的直接体现。
4、世轻世重原则: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要运用不同的刑罚,统一对待。
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征服的区域,应用轻典去治理,心,巩固统治;区域就应以常刑对待;域,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
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区别对待的做法,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手段的成熟。
所继承。
(二)刑罚西周的五刑是墨、劓、剕(刖)、宫、大辟。
野蛮性有所减弱。
五刑之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与五刑合称“九刑”。
劓、剕(刖)流刑,其人身自由的刑罚。
处罚犯变礼易乐罪、约罪三种行为。
赎刑,是以钱财代替或抵销其刑罚。
时赎刑只适用于疑案,案都有钱来赎罪,可见,才能享有,赎金的。
因此,官吏的特权。
鞭刑,部。
主要是用于对贵族犯罪的惩罚。
扑刑,扑即杖,但两者目的不同,鞭刑侧重于惩罚,2、不孝不友罪3、4、寇攘奸宄罪:“寇”为抢劫,夺取,“奸”为在内为乱,恶,即出于劫货目的而杀人的,死刑。
5农时进行农业生产,制裁。
式,商品经济难以发达,事性法律为其主要内容。
3、法律具有早熟性:没有民法并不代表没有民商事法律行为,要集中在礼。
祭祀年年都要进行,落都要进行,通过几千年的发展,的规则是非常完备的。
法律行为,国家对这个领域不加干预,且礼经过几千年,非常成熟了,煌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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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章:AA- —* :±r.弟二早:第四章:第五章:第八早:1、 P 9夏商以神权法思想作为法的思想基础2、 P 10王命的形式有誓、诰、王命等3、 P 11禹刑和汤刑4、 P 15五刑:刑名及施刑的手段5、 P 20~21法官;“天罚”、“神判”6、 P 22监狱名称:圜土、夏台(均台)、美里 1、 P 24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一一明德慎罚 2、 P 27、29五礼、九刑、吕刑(兼看P34赎刑) 3、 P 29~30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4、 P 31、33适用原则:省与非省(故意与过失);非终与惟终(偶犯与 惯犯);世轻世重 5、 P 36~38礼和刑的关系 6、 P 39契约制度:质剂、傅别(兼看P47) 7、 P 4C42婚姻制度:六礼(程序合目的)、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8、 P 42家长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嫡长子继承制9、 P 49〜52司法机构:周天子、司寇;民事刑事诉讼——讼狱、束矢钧 金;五听;路鼓、肺石;P54圜土囹圄 1、 P 6广63成文法公布的史实、争议及意义 2、 P 7广74《法经》的制定、内容、特点及影响(意义) 3、 P 75连坐(兼看P87);《为田开阡陌封疆令》、《分户令》;商鞅变法 内容 1、 P 80~81秦朝法律形式:封诊式、法律答问、廷行式、语书 2、 P 82~83罪名:投书罪、盗徙封、保任连坐、犯令废令 3、 P 85、87原则: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故意过失、诬告反坐 4、 P 9广92刑罚:弃市、具五刑、黄刑 5、 P 10(T104中央司法机构:御史大夫、廷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读 鞫和乞鞫;司法官员的责任:失刑、不直、纵囚 1、 P 106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务在宽厚到德主刑辅 2、 P 110~113约法三章;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 3、 P 114~116首匿、通行饮食;见知故纵、左官、阿党附益;出界酎金 4、 P 117~118上请、亲亲得相首匿 5、 P 120~122文景除肉刑:原因、内容、意义;女徒顾山 6、 P 124~131拾遗物埋藏物;财产继承诸了均分;算赋曰赋 7、 P 135~145尚书;御史台、司隶校尉;廷尉职责;告劾,诉讼权的限 制;读鞫乞鞫;录囚;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1、 P 15C155《魏律》(新律)特点;《晋律》(泰始律)特点(张杜律); 《鳞趾格》;《大统式》;《北齐律》特点 2、 P156~158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 3、 P162刑罚制度的发展 4、 P17广174律博士;大理寺;刑讯制度化;死刑奏报;直诉制度第七章:1、P176两部隋律;《开皇律》的体例、内容特点2、P178唐初立法指导思想3、P18CT182唐朝法律形式及其律例格式相互关系4、P182~183《贞观律》;《永徽律疏》5、P185~188唐律的特点;唐律的影响(朝、越、日律名)6、P189五刑:刑名、刑等7、P19CT194 “十恶”:内容和处刑原则;贵族官僚的特权;老幼废疾;六赃;自首;共犯;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相犯;比附原则8、P200~208家长权;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役身折酬;良贱不得为婚;和离义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备9、P213~217司法机构及其会审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诉讼权的限制;刑讯的规定;直诉形式第八章:1、P221《大周刑统》2、P230〜234《宋刑统》;编敕(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断例与指挥;《洗冤集录》3、P237折杖法、刺配、凌迟4、P238~239重法地法,盗贼重法5、P248买卖和典当契约成立的要件(步骤)6、P258~260审刑院;鞫袱分司;翻异别推;务限;理雪第九章:1、P263、266辽国和金国的重要法典、P269西夏《天盛改定新旧律令》2、P276~278《大扎撒》;《大元通制》;《元典章》3、P280赘婿和收继婚;P283不动产买卖、典当契约4、P285中央司法机构;宣政院第十章:1、P287 “刑乱国用重典”2、P29广295《大明律》按六部分类的体例特点;《大诰》的内容、体例、特点、施行;《问刑条例》;《大明会典》3、P298涉外案件的属地原则4、P299充军刑5、P300定罪量刑原则的主要变化(重其所重,轻其所轻)6、P302所有权取得的先占原则7、P32CT326刑部大理寺职权的变化;都察院和六科(兼看P319);中明亭(兼看P289)、厂卫;诉讼权的限制;跨地域案件的管辖原则; 干名犯义;诬告加等反坐;朝审和大审第十一章:1、P331《大清律例》;P333《大清会典》——光绪会典的内容变化;P334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2、P336发遣为奴3、P343典权制度的发展4、P347~348科道合一;理藩院;刑名幕友5、P350秋审、朝审制度第十二章:P355~356《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第十三章:1、P378预备立宪的基木原则2、P380~383《钦定宪法大纲》;资政院、咨议局;《十九信条》(与《钦定宪法大纲》进行比较)3、P385~389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伍廷芳;修律指导的思想;《大清现行刑律》(特点、刑罚);《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大清民律草案》;修律的特点、实质、影响4、P392〜395领事裁判权定义、确立、影响;会审公廨;司法机构的变化(地方审级)第十四章:1、P398~39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特点)2、P400~40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内容、特点、性质)3、P423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第十五章:1、P429《天坛宪草》;P431《袁记约法》;P436《贿选宪法》2、P438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特点第十六章:1、P453 “六法”、《六法全书》2、P460《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P462《五五宪草》;P464《中华民国宪法》3、P466《中华民国刑法》(旧新);P469保安处分原则;P471《中华民国民法》体例和意义4、P485特种刑事法庭第十七章:1、P49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内容、意义;P50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一一三三制原则2、P506~510《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内容、意义3、P517管制刑4、P532马锡五审判方式;P533人民调解制度5、P534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的指示。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法制史复习重点

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律制度1、指导思想:行天之罚2、主要法律形式:①以礼与刑为基本内容的习惯法;②君王命令:誓、诰、训;③习惯规则或法律规范。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刑事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①夏:五刑三千条②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刑名从商(2)罪名:夏: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3)刑法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宁可漏杀有罪,也不错杀无辜。
4、监狱最早产生于夏二、西周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2、吕侯作刑:西周中叶、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室的统治、时任司寇的吕侯。
3、主要法律形式:①仍以习惯法为主(包括礼与刑,周礼、“九刑”、《吕刑》)②王命:诰、誓、训、命。
4、礼与刑的关系:“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5、刑罚体系:①死刑和肉刑:五刑(墨、劓、宫、刖、杀)②圜土之制③嘉石之制6、刑罚适用制度:①三赦之制: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有精神智障的痴呆者。
②三宥之制7、民事法律内容:①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②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③嫡长子继承制8、司法机关:周王是全国最高司马官;大司寇属于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在周王领导下掌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9、狱讼形式:“以两剂禁民狱”(双方当事人的诉状)“以两造禁民讼”(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10、11、。
司法审判的原则:五听12、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13、李悝《法经》①《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②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三、秦朝法律制度1、法律形式:律;令、制、诏;式;廷行事;课、程;法律解释。
2、刑法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加重原则;减轻原则;连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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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与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
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
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与开国之君的崇敬,就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就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3、《甘誓》《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就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4、“明德慎罚”: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 “德”运用于法制便就是“明德慎罚”。
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1、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含义: 一就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就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2、“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周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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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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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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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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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
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
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3、《甘誓》《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德”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1、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2、“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周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
4、九刑(1)“九刑”是指西周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春秋时期就失传了,今人只在《左传》中见其名称的文字记载。
(2)九刑有两种含意:九种刑罚、刑书九篇(奴隶五刑和鞭、扑、流、赎)5、吕刑(又称为“甫刑”)《吕刑》是周穆王时令司寇吕候所作,其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它是周朝两次比较大的法律活动之一。
五、西周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慎重严明地对待刑罚,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由于是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六、郑、晋两国“铸刑书”和“铸刑鼎”,郑国邓析的《竹刑》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
3..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驷歂杀死郑国大夫邓析,而采用邓析所定的“竹刑”。
竹刑本无法律效力,但后经郑国统治集团认可和采用,便成为郑国的国法,而具有适用于郑国的效力。
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七、李悝《法经》的篇章体例与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1)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基本特征:第一,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第二,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第三,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八、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反映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2、否定了奴隶主阶级的“礼治”原则,申明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精神;3、打破了奴隶主阶级“临事制刑”的传统,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的“事断于法”的司法原则。
九、秦朝法家立法思想的全面实施1、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一说公元前356年),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二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和一切特权。
三是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2、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一是废除井田制,“开阡陌封疆”,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二是普遍推行县制;三是按户口征收军赋。
3、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举吞并其余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商鞅变法对于中国封建法制建设所作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十、秦朝刑罚原则、秦朝诉讼形式的划分1、刑罚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
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犯罪的区别。
(西周称为眚与非眚)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慎从轻处理。
(3)、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4)、犯罪连坐的原则——所谓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
(5)、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
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6)、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罪论处,而以逃亡罪论处。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2、秦朝诉讼形式的划分根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分为公诉和自诉。
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自诉又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公室告”,指控告诉讼非本家庭成员间的盗窃、杀人、伤害等“公室犯罪”行为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另一类是“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间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行为的案件。
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如当事人仍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十一、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1、汉初期的无为而治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2、汉中期的“独尊儒术”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
表现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3、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1)汉朝初期继承秦律(2)利用皇权渗入司法领域(3)利用决事比深入立法领域(4)引经注律十二、“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1、“约法三章”:公元前206年,刘邦,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萧何《九章律》9篇;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张汤《越宫律》27篇;赵禹《朝律》6篇十三、《春秋》经、“先请”、上计、秋冬行刑、录囚1、《春秋》经:《春秋》在汉代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司法官依《春秋》经义断案,这样《春秋》经也就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独特法律形式,其效力大致相当于今日的宪法。
2、先请:“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帝王所沿袭。
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3、上计:所谓“上计”,即郡守在年终时派上计掾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的农业生产、户口增减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写在计簿上,向中央(西汉为丞相,东汉为司徒)汇报。
4、秋冬行刑:汉朝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与刑罚执行,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凡死刑一般在立秋至冬至这段时间内执行,故称秋冬行刑。
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是董仲舒所主张的阴阳五行学说和天人感应理论。
5、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清朝的秋审、朝审制度即源于此。
十四、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改革背景、原因、内容、意义1、背景:缇萦上书2、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3、内容:(1)、文帝时: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笞三百;斩左趾-----笞五百;斩右趾-----弃市死刑。
汉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传统伤残人肢体的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2)、景帝时:劓刑----------由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由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中元六年,又降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同年,景帝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这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4、意义(1)、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2)、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3)、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十五、西汉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1、恤刑原则:亦即恤刑制度,恤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
汉朝在处刑问题上,对老、幼等人都有宽免规定,以标榜统治者的“仁慈”。
2、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