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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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编号:XXHG-YA-2020-01预案版本:2020年第01版X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布日期:2020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20 年 5月12日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审核:批准:XXXXXXXXX有限公司二○二○年五月预案修订记录文件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件:XXHG-YA-2020-01关于发布X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经营工作,做好突发事故应急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准确应对经营过程中的各类安全事故,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损失和影响,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编制了《X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X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公司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指导本公司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成,由我公司组织编制并讨论通过,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评审,属于本公司规范性、强制性文件,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2日起实施。

XXXXXXXXX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2020年5月12日目录第一部分综合应急预案 (1)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3)1.4 应急预案体系 (3)1.5 应急工作原则 (4)2.事故风险描述 (5)2.1危险源与危险性风险分析 (5)3.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1)3.1应急指挥机构 (11)3.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1)3.3指挥部成员分工及职责 (11)3.4 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11)4. 预警及信息报告 (13)4.1 预警 (13)4.2 信息报告 (15)5. 应急响应 (16)5.1 响应分级 (16)5.2 响应程序 (16)5.3 处置措施 (17)5.4 应急结束 (19)6. 信息公开 (20)7. 后期处置 (20)8. 保障措施 (21)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1)8.2 应急队伍保障 (21)8.3 物资装备保障 (21)8.4 其他保障 (21)9. 应急预案管理 (22)9.1 应急预案培训 (22)9.2 应急预案演练 (22)9.3 应急预案修订 (22)9.4 应急预案备案 (23)9.5 应急预案实施 (23)第二部分专项应急预案 (24)1 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4)1.1 事故风险分析 (24)1.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1.3 处置程序 (27)1.4 处置措施 (29)2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33)2.1事故类型和风险分析 (33)2.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3)2.3 处置程序 (35)2.4 处置措施 (38)第三部分现场处置方案 (39)3.1 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39)3.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42)3.3 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46)3.4 灼烫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48)第四部分应急预案附件部分 (50)附件1 内部应急联系方式 (50)附件2 外部应急协作单位联系方式 (50)附件3 应急物资清单 (51)附件4 规范化格式文本 (52)附件5 岗位应急处置卡(模板) (58)附件6 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59)附件7 公司地理位置图 (69)第一部分综合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规范我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在发生事故时,能以最快的速度,有序、有效的进行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司员工生命安全和生产秩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自治区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本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各预案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8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下列级别:(一)红色风险(重大风险):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群死群伤后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宁政办发[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各专项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007年4月19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07〕63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工作机构2.3 指挥机构3 响应机制3.1 分类分级3.2 分级响应4 信息报告5 响应措施5.1 搜救人员5.2 转移安置人员5.3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5.4 抢修基础设施5.5 防御次生灾害5.6 维护社会治安5.7 社会动员5.8 信息发布5.9 灾害调查与评估5.10 应急结束6 恢复重建6.1 恢复重建规划6.2 恢复重建实施7 保障措施7.1 队伍保障7.2 指挥平台保障7.3 物资与资金保障7.4 避难场所保障7.5 基础设施保障7.6 宣传、培训与演练8 附则8.1 奖励与责任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以上、以下的含义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1.10•【字号】宁应急规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2年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2年11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有效提升我区应急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选聘的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调整与解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部门,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自治区应急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日常使用、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家基本条件及主要任务第五条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专家按照采矿业、制造业、化工、烟花爆竹、电力热力燃气、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建筑业、水利、地质、地震、应急处置、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消防、法律及培训教育等划分专业组,根据具体使用情况,专业组及专家适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专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二)对党忠诚,公道正派,不以权谋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敬业,服从工作安排,主动接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四)熟悉国家及自治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具有丰富的处置经验,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含5年)以上;(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在65周岁以内(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七)法律法规或有关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宁政办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整合现有资源,建设硬件平台,打造新型队伍,形成区域优势”和“政府扶持、企业为主”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分级建设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体系,构建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网络,推进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一)构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以“一案三制”为核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系统化建设,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简明化、实用化改革,推动高危企业岗位应急处置卡全覆盖。

(二)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建立公安消防队伍、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重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的三级救援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优势。

1.建成片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

按照“政府主管、企业用养”方式,依托设区的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现有企业专业人才,分别组建片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队长由各设区的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宁安委〔2016〕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宁安委〔2016〕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宁安委〔2016〕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为切实加强自治区安委会工作规范,自治区安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安委会工作制度》。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2016年10月9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是自治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为完善自治区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自治区安委会工作例会制度1.为及时掌握全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特点,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如季度例会。

2.例会主要内容: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等。

3.安全生产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4.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研究事项以及会议召开形式、参会单位和扩大范围等,报请自治区安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6•【字号】宁政办[2008]155号•【施行日期】200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55号2008年9月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快建立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对和处置火灾事故,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根据火灾特性、特征及严重程度,火灾事故由高到低将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火场随时可能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漏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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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自治区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本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各预案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专项与部门应急预案,并与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艺技术特性、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等情况分类别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事故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个企业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时,要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属于同一类别、同一理化特性的重大危险源可编制一个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相辅相成利于操作的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矿山、冶金、石油、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有评审结论的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本人签字的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编制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

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预案备案涉及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充分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及保障措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规范的形式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下列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备案:(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的重大危险源所在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二)中央驻宁企业和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简称区属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三)国家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四)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备案,未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式3份,并规范统一,装订整齐:(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书面反馈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原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按本细则规定在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不需在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复备案,但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应逐级填写备注意见。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出具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抄送填写备注意见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当期备案的应急预案填写《应急预案备案汇总统计表》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应急预案备案的管理工作,积极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和应急预案数据查询系统,实行分类存档,便于应急预案调阅和使用。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知应急预案内容,掌握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重要岗位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督促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书面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改扩建、迁建等因素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和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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