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剖析“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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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查自纠报告

律师自查自纠报告

律师自查自纠报告第一篇:律师自查自纠报告根据司法局、律协的要求,近期全市同行皆绞尽脑汁,费尽心机提交一份自查自纠报告,汇报自己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大家笔下所写难免千篇一律,颇为枯燥,但此文不知出自哪位师兄之手,调侃之中略带幽默,不禁莞尔,想必看后必会眼前一亮。

党为了沌洁律师队伍,提高律师形象,维护法官与检察官清正廉洁,本着相信律师的态度,在中央七常委批示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下,开展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之自查自纠。

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与考试,我的思想觉悟,及对这次的整顿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深知司法腐败,皆源于律师。

司法人员,那些可爱的法官与检察官们,一个个都是律师给拉下水的,我深感自已的职业的罪孽深重。

从本质上说,律师制度的建立就是错误的,但党没有取消律师,仍让我们执业,实在是给我们这些不学无术的人留了一条生路。

每思及于此,我便老泪纵横,感激与愧疚交激。

党呀,你真是********,面对你的***,我不能对不起你。

我要将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时时默念于心,溶会于自已的血脉之中。

上升为工作执业之自觉行为,就如呼吸与吃饭一样,须臾不能离开。

以实际行动确保法官检察官们的清正廉洁,维护党的伟大光荣与正确。

基于如此刻骨铭心的领悟,我一定要做好本次自查自纠,不留死角,严于解剖自已,做一个党放心,法官检察官放心的好律师。

一、本人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从来没有不正当的交往,没有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以支付介绍费,利用亲朋同学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法官检察官介绍案件。

本人知道,律师天职乃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正因太专注于此,所以在诉讼中常与法官检察官意见相佐,由此本人与法官检察官由口角而生怨恨,真是既无亲,更少朋,见面视为路人,上庭便为斗鸡。

所以,本人案源虽少,穷而至于撩倒,虽有心让他们介绍案子而不可得。

常为此而戚戚焉。

只有一次,某法院院长将我喊到办公室,让我免费为其治下的法官代理一桩案子,此案本人跑了两年,贴了不少钱。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法治⽂化时代,法官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作为公平正义的化⾝,法官的真正职责是什么?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店铺的⼩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家阅读下⾯的⽂章了解。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1)不能在案源上依赖法官有些律师完全把希望放在法官⾝上,由法官介绍案件,这样的路不会很长。

法院内部已经有禁令,禁⽌法官帮律师介绍案件。

有⼩部分法官揽到案件后交给律师做,律师只是出⾯开庭,结果也实际由法官决定了,所以律师不⽤费时间,只管分成。

(2)在案件的审理上不要把希望都放在法官⾝上。

当然,有个别有特殊关系的律师主要是靠关系打官司,完全可以操纵案件的结果,来钱快,⽽且可能是巨额。

那其实是掮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其⾏为是交易,与法律⽆关。

(3)法官对律师的好感来⾃对律师的欣赏和尊重。

当然,前提是你必须懂得尊重对⽅。

在法庭上的陈词是给法官听的,不是打击对⽅,也不是说给家属旁听的,⼒求客观、准确,有说服⼒。

太刺激、太有杀伤⼒的语⾔和太啰嗦的话语虽然让当事⼈及家属快意,但可能会让法官看低你,因此如果把握这个平衡是新⼈甚⾄是⽼律师所要⾯临的⼀个重要课题。

法官的基本职责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这⼀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充分听取双⽅当事⼈的发⾔,根据庭外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双⽅当事⼈的陈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每⼀个事实和情节,尽可能地恢复案件事实,诉讼活动中的直接⾔词原则即体现在此。

审判活动即使审和判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审判中查清案件事实是审判活动的⼀个关键环节,因此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的⾸要职责。

其次,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确适⽤法律。

司法上称之为法律审,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

在案件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运⽤⾃⼰的法律专业知识,判断案件应该适⽤的法律。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是独⽴的,他作为裁判的标准只能是案件事实,⽽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扰。

打官司不请律师可以吗,打官司的流程

打官司不请律师可以吗,打官司的流程

如果你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能力足以应付具体的诉讼,你可以不请律师。

打官司的流程:1、写诉状2、立案3、开庭4、判决5、执行。

打官司就是去法院起诉,现在越来越多人处理问题都会找法院解决,在法院审判活动中,有些人会委托律师做代理人,也有的人没有委托律师做代理人。

那么打官司不请律师可以吗?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打官司不请律师可以吗如果你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能力足以应付具体的诉讼,你可以不请律师。

如果你对具体的诉讼感觉到需要法律上的帮助,就不要犹豫,赶紧请律师。

等到开庭后才确认自己没有这个能力的时候就来不及了。

二、打官司的流程1、写诉状民事起诉状是启动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

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的陈述和法律依据,都是决定官司胜败的重要因素。

所以,写诉状要有好的构思和设计,否则,不仅会影响诉讼结果,有时还会造成费用的损失。

2、立案首先要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递交诉状和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拿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

3、开庭开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是专业性很强的诉讼行为。

辩论阶段是充分阐述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时候。

其目的是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认可自己的观点。

辩论结束后等待法院判决。

4、判决开完庭后作出判决是法院的工作。

当事人在拿到判决书后,如不服判决要及时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否则,一审判决生效,双方争议的问题要按照判决履行。

5、执行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申请法院执行。

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只是诉讼过程中的几个主要环节。

在整个诉讼中还有很多诉讼行为需要注意,比如举证期限、提出反诉以及申请鉴定和证人出庭等等,这些细节至关重要。

“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用在诉讼中是很恰当的。

三、关于委托律师问题的分析1、委托律师的必要性诉讼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决定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优势。

一学期读透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九)无讼

一学期读透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九)无讼

一学期读透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九)无讼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

《乡土中国》是社科类著作,更需要大家细细品味。

今天,小文和你一起继续从费孝通这位基层乡土社会观察者的视角,真切、直接地关注中国本身的实际样貌。

要坚持读下去哦!【前章回顾】【阅读任务指导】1.理解本章的核心概念和主要观点;2.理清文章的论证思路;3.分析文章的论证技巧和表达效果。

【篇目精读】(1)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

做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

【刀笔吏,指掌文案的官吏,亦可指讼师】可是在都市里律师之上还要加个“大”字,报纸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师的题名录。

而且好好的公司和个人,都会去请律师作常年顾问。

在传统眼光中,都市真是个是非场,规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段意:对比乡土社会的“讼师”与都市社会的“律师”的不同地位,表明两种社会对待“诉讼”的态度完全不同。

(2)讼师改称律师,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

段意:承接前段,概述从乡土社会转向都市社会的过程中,“诉讼”领域一系列名词的变化,这种变化背后是社会形态的转变。

(3)在都市社会中一个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请教别人,并不是件可耻之事。

事实上,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求生活,很难知道有关生活、职业的种种法律。

法律成了专门知识。

【现代都市社会,劳动分工更加明确,法律成为一种专业,普通人并不熟悉】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

在有秩序的都市社会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捣乱社会的共同安全,于是这种人不能不有个顾问了。

律师地位的重要从此获得。

段意:分析都市社会法律和律师占据重要地位的原因。

(4)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

【乡土社会,“礼”非常重要】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题2019年(7)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题2019年(7)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题2019年(7)(总分150,考试时间120分钟)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 )A. 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 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 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 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2. 公正是检察官工作的核心目标,为了保证公正办案,《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的回避制度。

以下说法不符合回避制度的是?( )A. 王某是某省检察院的检察长,其子在该省某基层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B. 张某是某省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其侄是该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C. 李检察官在办案时发现当事人与其同一个大学毕业,但未曾共事或交流过,因而未申请回避D. 陈检察官因需在某公诉案件中担任证人,因而主动申请回避3. 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述说法体现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行为规范的哪一项要求?( )A. 忠诚B. 诚信C. 法治D. 正义4. 律师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以下哪项不属于律师职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A.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B. 承诺给中介人、推荐人回扣以争揽业务C. 在业务交流会上,屡次援引某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代理的诸多败诉案件D. 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达到委托目的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应该建构一种什么“新关系”?

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应该建构一种什么“新关系”?

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应该建构一种什么“新关系”?作者:刘桂明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01期从当下的现实来看,探讨法律共同体似乎还一直是一个奢望。

但是,讨论在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如何建立一种“新型关系”,倒是一个没有争议的现实。

刚刚过去的2015年,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对此作出了深入而有高度的分析。

他指出,目前,在社会公众看来,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存在着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职业偏见,潜意识认为律师是挑刺、搅局的有之;还如律师对司法人员也不尊重,甚至诋毁、漫骂的也有之;还如司法人员和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吃喝请托,甚至违法交易的更有之。

孟建柱强调,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此,孟建柱同志提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应该建立一种“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应当说,盂建柱同志提出的要求,既看到了问题的要害,也抓住了问题的本质,更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律师应是法院可以依靠的重要力量2004年6月,在最高法院、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

法官与律师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

可以说,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舞台。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

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存在。

离开法庭,离开案件,泛泛地谈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是没有意义的。

也就是说,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司法活动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案件处理中发生的相互关系。

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则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可能表现为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等。

但是,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可能影响到职业上的相互关系。

聘请律师打官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聘请律师打官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聘请律师打官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首先,看你的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仔细看看合同上面是怎么写的;其次,聘请律师费多少的问题,这个没有一个标准,会根据你的涉案金额当面协商价格,一般律师收费是协商的。

但各地也有一个大致的标准;最后,聘请律师注意事项:一、及时聘请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聘请律师。

一方面,律师会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有些当事人存有侥幸心理,不愿请律师,待到事态不可挽回时,再请律师。

此时往往由于证据难以取得或已遭到破坏,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已经进入某一特定诉讼程序,律师已无能为力。

二、审查资格律师应持有由省、直辖市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

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有省、直辖市级司法厅(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律师行业规则规定:律师名片除应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外,还必须印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号码。

名片上没有执业证号的,请注意用上述方式落实是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律师行业规则还规定名片上不可出现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

如名片有禁止的内容,请你细心辨认,以免上当。

三、了解机构首先,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

考察律师,一是注意在与律师的面谈过程中,如果该律师能详细地了解案情,分析出案情的关键所在及潜在问题,指出解决问题的粗略方案,这样的律师就可以考虑聘用;二是要认识到法律服务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有其自身的特性,所以,律师的职业道德非常重要。

负责的、有敬业精神的律师,通常会仔细询问、了解案情,也会认真向委托人解释有关签订聘用律师合同的情况及收费状况,并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考虑、选择。

其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一个运转有序、管理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xxxx律师事务所xx一、自作聪明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

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

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

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

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

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牢失业的风险。

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

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

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已无法取证了,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

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

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

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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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笑话折射大道理律师剖析“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东方网记者张海盈、曹磊4月10日报道:在今天“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研讨会”上,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朱洪超讲的一个小笑话引起了现场与会嘉宾对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句话的深思。

说起自己对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样一种说法,朱洪超监事长说起了这样一个小笑话:一个中国人移民到美国,因为一点小事需要打官司,于是他对律师说,我们是不是需要找法官吃个饭,送点礼,律师非常吃惊地告诉他万万不可,这样的话再有理也会输了官司。

案子开庭后,律师兴高采烈地打电话告诉他官司胜诉了,那个中国人很冷静地说他早就知道了,并且告诉律师他给法官送了礼,律师很奇怪,中国人说了一句“我给法官寄的礼物上写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名字”。

在朱洪超看来,笑话折射出一种现象,在美国,律师自觉地认为诉讼中不能以人情影响法官,否则是对自身能力的亵渎,法官也认为这是对法律的侮辱,而“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中国是一种人情的思维定势。

“现在当事人来律所往往第一句话就是问你和法官熟不熟,说实话,这种问法让我们非常无奈、哭笑不得”,因为这隐含着当事人的一种想法:认为法院判决很大程度上依靠人情,而不是依靠律师的能力。

朱洪超说,产生这种现象有四方面原因,首先中国的文化土壤仍然没有充分形成“法制”氛围;“法庭就是竞技场,有理到法庭上讲”这种理念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和理解;裁量权不当的使用也使当事人对法官有所误解;此外,判决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现有许多判决书中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过于简略。

这些原因都会造成当事人对“关系说”优于“能力说”的误解。

“希望有一天,当事人找律师是冲着他的能力而不是他的人脉”,朱洪超在发言结尾表达了这样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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