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终止
申请
开始 受理
重整 和解 申债 宣告 清算 终结
债务人
破产人
保全财产 破产财产
新得 追回 收回 取回 抵消 别除 费用 优一 优二 分配
法院
管理人
债权人
(会议) 会议)
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本节包括两个问题: 本节包括两个问题: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申请--须有请求权 1.债权人申请--须有请求权 债权人申请-实质条件: * 实质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提供证明文件 2.提供证明文件 破产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请 破产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 求事项、选择程序:重整/破产)、 )、请 求事项、选择程序:重整/破产)、请 求根据和理由、 求根据和理由、债权数额性质以及证 据等。 据等。 债权发生、 债权发生、存在的证据等
* 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 对债务人? 对债务人?
对债权人 ?
破产案件受理
对第三人 ?
对诉讼程序? 对诉讼程序?
3.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 3.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约束:财产进入保全状态 对债务人的约束: A.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A.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财产保全义务 B.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B.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 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 C.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 C.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 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 D.担任保证人的应通知债权人 D.担任保证人的应通知债权人
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根据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享有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及分配方案等职权,是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表达意志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虽每次会议的议程有所不同,但每次会议的召开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共性。
本文以郑州育德剑桥少儿英语小学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为例,希望摸索出举办债权人会议的一定模式,并逐渐形成操作规程和流程管理,以求对以后承办会议时有所参考。
一、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除了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以前为清算组)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
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法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会议的通知:《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三、会议文件的准备:每次债权人会议所需文件都有所不同,如第一次债权会议需破产申请书及主管单位意见、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债权人会议主席职责、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资格审查裁定书、通报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及审理该案依据的法律、政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签到表、债权情况调查表、债权确认书(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需债权审查报告、清算工作报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解(重整)方案的执行报告、优先权等特殊问题的裁定书、拍卖报告、分配方案、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
审理破产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申请破产,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
破产案件的处理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确保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本文将对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也对破产案件的处理有相关规定。
2. 适用范围破产案件适用于以下情况:(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但未按期偿还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的;(4)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
三、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 申请主体破产案件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1)债务人可以自行申请破产;(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2.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债务人基本情况;(3)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4)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证明;(5)债权人的债权证明;(6)其他相关材料。
3.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2)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3)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请人依法补充材料。
四、破产案件的开庭审理1.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1)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2)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等参加破产案件的开庭审理;(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破产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审查。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通过清算债务、重组资产等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破产案件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案件的流程。
首先,破产申请。
企业或个人在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债务清单、资产情况、财务报表等。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债权人会议,听取债权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其次,破产清算。
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将组织破产清算程序。
在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将被变卖,所得款项将按照法定顺序优先偿还债务,直至清偿完毕。
接下来是破产重组。
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希望通过破产重组来解决债务问题。
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重新安排债务偿还计划,以达到债务清偿的目的。
破产重组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结束后,法院将裁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并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结算。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将获得债务豁免或者债务重组的效果,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总之,破产案件的流程包括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程序的结束。
在整个流程中,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
希望本文对破产案件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破产案件的法律条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条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七条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第九条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债务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隐私。
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二条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申请书;(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三)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五)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四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申请书;(二)债权人的基本情况;(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受理破产申请,并作出受理裁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的申请与 受理、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程序终止等内容; 重点阐述了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并解释了有关破产的关联问题。
第一 节
企0业破产法0概述 0
2
3
4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清算的法律后果。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1)核查债权。 •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3)监督管理人。 •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通过重整计划。 • (7)通过和解协议。 •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 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 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于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
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 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2.管理人负责管理。
(三)重整计划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C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
D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
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
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的法律程序。
破产案件的处理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权益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
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处理,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以下将详细介绍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以下主体提出:(1)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债务人自行决定申请破产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其他主体:依法享有破产申请权的其他主体。
2. 破产受理破产受理是指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规模较大。
(2)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如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等。
(3)债务人愿意接受破产清算。
三、破产清算程序1. 破产财产的确定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包括:(1)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2.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债权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有合法的债权。
(2)债权已到期。
(3)债权申报材料齐全。
3. 债权确认债权确认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成立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确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有合法的债权。
(2)债权已到期。
(3)债权申报材料齐全。
4.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指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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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的申请
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债权人申请。
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申请。
提供下列材料:书面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算;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表(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权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交情况等);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并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上诉的期限为10 日。
2、通知和公告。
应当在10 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应在收到法院通知15 日内提交有关材料。
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 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 日内在法院公告栏张贴破产受理公告;还应当于30 日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公告。
3、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即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受偿。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4、债务人的义务。
(1)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2)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
(3)破产企业的全体职工应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的财产。
( 4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或者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
(四)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它既是一个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
但债权人会议,不得做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3 个月期满后召开。
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中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力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权债权总额的1/
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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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其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般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 以上方能生效;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方能生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决议作出后7 日内提请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