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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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

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

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分析
出处 理 。
借: 受托代销商 品款
( 3 ) 支付货款 :
2 0 0 0 0
2 0 0 0 0
贷: 应付账款——海天制衣厂
二、 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 的会计处理 ( 一) 将货物 交付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代销 。 委托代销可以使

借: 应 付账款——海天制衣厂
2 0 0 0 0
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4 2 5 0
2 0 0 0 0 2 0 0 0 0 贷: 受托代销商品
似, 但是用于 非增 值税 应税项 目和集 体福利 、 个人消 费时只能
是 自产、 委托加 工的货物 , 不能是外购 的货物 , 如果外购 的货物
用 于 第 四条 和 第 五 条 时 , 其 已缴 纳 的增 值 税 款 需 作 进 项 税 额 转
或个 人 。
( 2 ) 实际销售 商品时: 借: 银行存款 2 9 2 5 0 2 5 0 0 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这八种视 同销售行为其 中前两项针对 的是 代销业务 来说 的 ,与税务和会 计均相关联 的是委托方和受托方 的相关处理 ; 第三条涉及的是不同机构 间移送 的会计处理 ; 后面五条基本相
价( 不含税) 2 0 0元/ 件, 成本 1 5 0元/ 件 。按照代销 协议, 天天服
装店 可以将未售 出的成衣退回。 天天服装店实 际售价 ( 不含税)
2 5 0 / 件 。当月衣服全部售完 , 向海天制衣厂开具 了代销清单。
海 天 制衣 厂 的会 计 处 理 :
两方面原因考 虑:一是 由于增值税视 同销售行 为产 生增值额 , 应缴纳增值 税, 避 免企业逃税漏税行 为发生 ; 二是避免增 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分类及其会计处理浅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分类及其会计处理浅析

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 ,或受托方 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 求委托方补偿 , 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 , 而是 于 收到受托方 的代销清单时再予 以确认 ;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 实际售价确认 收入并向委托方 开出代销清单。受托方销售代销商 品时 : 借记“ 银行存款” 贷记“ , 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 销项税额 ) , ” 同时借记 “ 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 “ , 受托代销商 品” 委托方 收到代 销清单 时 : 记“ ; 借 应收账 款——受托 方” 贷记 , “ 主营业务收入 ” “ 交税 费——应交增 值税 ( 、应 销项税额 ) , ” 同时借 记“ 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 出商品” , 发 。
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实际
同销售货物行为 , 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 , 而是在发生 当期 均按成本结转 , 并视 同销售货物 , 计算缴 纳增值税 。 这种处理 方法 较 为简单 ,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即虚减当期 收入和本年利
润, 导致与销售收入 、 本年利润相关 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
依据是 《 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非 “ 货币性 资产交换 , 以及将货物 、 财产 、 劳务用于捐赠、 偿债 、 赞助 、 集 资、 广告 、 样品 、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 应当视同销售货
物、 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 , 在于规定 ” 仅
企业对 以上行为应视 同销售货物计算 缴纳有关所得税 ,保证企业 及时足额纳税 , 并非规定以上视 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 ) 二 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 方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2016年5期总第812期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主要内容之一,由于增值税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因此,国家对增值税征收的力度较大,且征收标准基本按照国际的标准来执行的,本文主要内容是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作为主要的讨论内容,并作出如下论述。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定义1.增值税的涵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计税原理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本身是对在商品的生产以及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新增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作为用来达成增值额征收的税种,主要针对销售或加工货物、提供修理修配服务等的企业以及个人。

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其提供的收入已超总税收的60%。

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规范在本质上讲,视同销售其实和销售并不相同。

视同销售是出自于税法中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视同销售的概念只产生于税务范畴中,在会计范畴中并不涉及。

我国在对视同销售行为中涉及的需缴纳增值税范围基本是从如下两个角度考虑:(1)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作为会产生一定的增值额行为,必须依循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由此起到防范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作用;(2)尽量避免在进行增值税征收的过程中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破坏,为企业可以及时已发缴税提供前提和基础。

在最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相关规定,对社会中常出现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逐一的说明,主要包括如下八种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④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摘要: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不意味一定要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差异。

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做出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法、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销售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及无偿赠送等八种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根据所有权是否分离分为内部资产处置和外部资产处置,外部资产处置应按规定作为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方面;以及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等方面。

企业发生的内部资产处置,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成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的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的转移及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三)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确认收入的规定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就可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法对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从来源上看既包括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主要有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让渡资产使用权、股息红利等收入。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统一法与分离法例析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统一法与分离法例析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统一法与分离法例析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是税法概念而非会计概念。

以上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按照计税价交纳增值税。

在八项规定中其中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能够确认收入的有(1)(2)(5)(6)(7)五项;只能按成本结转的有(4)(8)两项;还有一种情况(3)分别视情况进行处理。

目前视同销售行为中大部分都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所以在会计上不将其列为收入。

到目前为止,对这类会计事项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处理规定,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同处理方法对同样业务计算出的增值税额和其他会计指标不同。

在这里尝试分析视同销售的两种会汁处理方法。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一)统一法——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确认收入和增值税并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称作“统一法”。

按此方法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定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企业的混合销售,以物易物行为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范畴,以下将对它们进行分别介绍。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对外投资,实际上不是一种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

但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仍然作为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也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因为这些货物当初购进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了“进项税额”,待由以后的销项税额抵扣,但由于这些货物使用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这部分进项税额按规定不能由其他销项税额抵扣,而应由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负担。

因此,会计核算时,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出销项税额记入有关科目(如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业外支出等)的借方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

举例说明如下: [例]甲公司2004年9月用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

该批原材料的成本760万元,计税价格为800万元。

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1)甲公司:对外投资转出原材料应计纳的销项税额=800万*17%=136万借:长期股权投资?南方公司 8 960 000 贷:原材料 7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60 000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原材料投资时,视同购进处理借:原材料 7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60 000 贷:实收资本 8 960 000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林霜拓展知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赠送、投资、分红,都是视同销售的行为例:(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5)自产的A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决定发放: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发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最佳答案主要是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不同。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产品只有出了企业法人的圈子(不管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才视同销售,税法上要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规定:自产产品不分内外。

一、(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产品没有出法人圈子,当然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分录中也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只能减少库存商品。

至于结转成本,期末结转了“在建工程”,自然就结转了包含在“在建工程”里的库存商品成本,所以不要结转库存商品成本,不然就重复结转了。

1二、(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产品已出了法人圈子,当然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所以有“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有收入当然要结转成本了,所以又有”主营业务成本“分录。

三、(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产品也出了法人圈子,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

但会计上认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为收入。

但最好做一笔收入的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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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

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8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

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

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6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175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150)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800×150)120000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175500贷:应收账款175500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例2]20×8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每台成本800元。

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丙商场应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代销X[,1]产品,不得自行提价,A公司按售价10%支付丙商场代销手续费。

丙商场当月售出150台,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A公司月末收到丙商场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商场开出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

代销款当月收到。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A公司将货物交付丙商场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6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175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150)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50000×10%)15000贷:应收账款15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120000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160500贷:应收账款(175500-15000)160500二、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时,增加资产与负债;销售代销货物时,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相对应,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

[例3]同例1,则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收到代销货物时:贷:代销商品款200000 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93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150)1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0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1000)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50000 借:代销商品款150000 贷:应付账款150000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公司时:借:应付账款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银行存款175500 [例4]同例2,则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收到代销货物时: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200000 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75500 贷:应付账款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贷:受托代销商品150000取得委托方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贷:应付账款25500按合同协议结算手续费,并将款项净额付给A公司:借:应付账款175500贷:银行存款160500 其他业务收入15000三、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该种情况下,货物虽未离开统一核算的总公司,但税法规定,移送货物的一方在货物移送当天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例5]A公司设在甲市,有一生产分厂设在乙县,乙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甲市销售。

乙县生产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A公司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110万元。

(1)A公司对分厂是一本账核算,即生产分厂的所有账务均由A公司核算。

在甲、乙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乙县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

乙县征收的增值税为55000元,乙县生产分厂在A公司核定的备用金中支付税额,并将税票随货物送A公司。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000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生产分厂备用金55000(2)A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分配并入A公司核算。

上述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万元。

则生产分厂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128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A公司1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如非应税劳务、在建工程),税法规定: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此项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1)、(2)、(3)条,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结转。

[例6]A公司将自产X[,2]机器设备1台用于在建工程,其账面成本8750元,对外售价为100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10450贷:库存商品87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货物在本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项用于换取投资的视同销售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的全部内容,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7]A公司以产品一批向丁机械厂投资,产品成本40万元(假设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场售价为45万元,A公司发货时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526500贷:主营业务收入4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0贷:库存商品400000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是货物所有权向外部的转让,这种移送方式虽然没有货币结算,但移送货物进入本企业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向外部移送时税务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非货币资产的分配应作销售处理,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改变了生产经营的性质,进入了最终消费。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外购原料、材料的进项税额已在购入当期抵扣,经过加工生产出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因此税法规定,应于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导致负债的减少,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8]A公司将自产产品X[,4]200台提供给本企业职工作为节日礼物,每台成本400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为5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200)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库存商品80000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该种方式虽然没有经济利益,但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赠送货物所耗用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已经从购入时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若不将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就会导致纳税人多抵进项税额,从而引起以赠送为名,逃避纳税义务现象。

因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3)项,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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