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一、介绍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家庭是婚姻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财产的继承等内容。
本文将围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展开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二、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均年满22周岁、不在直系血亲关系中、无离婚或死亡的配偶等。
而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死亡或宣告无效等方式实现。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需要满足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或一方的申请经过法院审判。
婚姻的解除对于夫妻双方以及相关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护夫妻的基本权益,并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共同分担家务劳动和经济负担。
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惩戒,以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四、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子女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他们的抚养和教育也需要法律保护。
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由一方独自承担抚养责任,但需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此外,父母还有权利决定子女的教育方式和学校选择,但需尊重子女的意愿和发展需求。
五、财产的继承继承是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且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财产的继承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进行。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立遗嘱规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而法定继承则是依照继承法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将财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六、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实施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于婚姻家庭和继承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时,对夫妻双方及其亲属的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
它是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目的是保护夫妻及其亲属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公平。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或者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前已有的财产,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财产;•其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共同使用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即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共同财产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夫妻离婚时,可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分割。
亲属继承权的定义亲属继承权是指夫妻一方去世后,其亲属享有对其财产的继承权。
亲属继承权是根据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确定的,具有一定的顺序和范围。
亲属继承权的顺序在亲属继承权中,存在一定的顺序。
一般情况下,亲属继承权的顺序为: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
亲属继承权的范围亲属继承权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但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
亲属继承权是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来确定的,不同亲属之间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
亲属继承权的限制亲属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继承份额的限制;•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保障;•遗嘱的存在。
遗嘱继承权的定义遗嘱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规定的继承权。
通过遗嘱继承权,被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财产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
遗嘱继承权的有效性遗嘱继承权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遗嘱继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按照法定格式制定;•遗嘱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以婚姻为纽带,通过法律规定对夫妻之间、亲属之间的财产继承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是民法中关于财产继承的重要分支,对于维护家庭利益、保障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为夫妻、子女、亲属等当事人在财产继承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旨在保护家庭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婚姻财产的继承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且应由夫妻共同管理和支配。
而在其中一方离世后,遗留下来的共同财产将按照婚姻家庭继承法进行继承和分割。
根据我国的继承制度,夫妻之间享有的财产继承权是相对独立的,即子女在夫妻双方死亡时继承父母的财产份额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子女在夫妻双方死亡时继承父母的财产的份额有所区别,夫妻双方互相合法子女的继承份额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份额一半归儿子,一半归女儿。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归夫妻双方的子女共同享有。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去世后,留下的共同财产在继承中应平均分割给夫妻双方的子女。
此外,还应考虑到夫妻的债务、赡养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子女在继承共同财产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的争议与解决婚姻家庭继承涉及到夫妻双方和子女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具体的继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例如,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时的不公平问题、继承份额计算的争议等。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我国的法律对于继承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设立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专门的维权机构。
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依法解决继承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四、提升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实施效果为了提高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实施效果,进一步保护家庭利益,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完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实施。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下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二、婚姻家庭财产的归属1. 婚前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前形成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夫妻在离婚或配偶去世时,婚前财产不会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中,也不会被继承人继承。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或者共同缔造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可以协议分割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财产来源、取得时间、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婚姻家庭继承权1. 配偶的继承权在我国继承法中,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配偶在配偶去世时享有继承其财产的继承权。
配偶继承财产的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子女或父母仍在世,则配偶继承的比例会减少;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则配偶继承全部财产。
2. 子女的继承权在子女继承中,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均享有平等继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比例相当,如果只有一个子女,则其继承全部财产。
3. 父母的继承权父母在子女继承中属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如果子女没有配偶或子女,则父母享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
在配偶、子女都存在的情况下,父母继承的比例比较有限。
4. 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除了配偶、子女、父母外,还可以有其他亲属享有继承权,如兄弟姐妹等。
其继承权的比例会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或遗嘱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四、遗产分配的原则1. 平等原则继承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即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有平等继承权。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考重点

一、名词解释: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男女双方有权根据本人意愿选择配偶,决定与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是否结婚等,任何人不得包办、强制或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终止结婚的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性)婚姻无效:也称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及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交往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广义的监护是指对一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监护是指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护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名词解释1.离婚:离婚是指在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2.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3.继子女: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夫或妻称再婚配偶的子女为继子女。
4.离婚后的探望权: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5.收养:法学上的收养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收养行为和指收养关系,从收养行为而言,收养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之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6.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有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7.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其内容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重要方面。
8.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捐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选(5个、共15分)1.离婚后的法律赔偿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①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夫妻一方有重婚的、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②夫妻一方有过错;③存在损害事实(另一方受到了损害);④夫妻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共同债务:(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4.配偶间的继承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婚姻已经解除的人,不存在法定继承权;②在离婚诉讼生效中或者离婚判决还未生效前,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依然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③我国采取配偶与子女、父母之间共同继承主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配偶,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再由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子女、父母等继承人继承;⑤1994年2月1日前,事实婚姻(无配偶、未登记的男女双方)一方死亡,配偶享有继承权,但1994年2月1日之后一方死亡,并且之前未登记的,配偶没有继承权。
婚姻、继承法
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 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 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理由,给予审查 处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 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 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 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承担民事责 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 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 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均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 规定。
第三节 、离婚
一、概念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 律行为。 二、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一)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离婚确系夫妻双方自愿,即双方同意离婚的意 思表示真实。 3、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 题有适当处理。
四、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 缺结婚的法定条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予以撤销 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 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 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 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 内提出。”
第十章
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
亲继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1. 婚姻法: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2. 婚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3.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4. 1)包办婚姻: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2)买卖婚姻: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5. 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6.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7.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8.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出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9. 1)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2)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
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3)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10.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11.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广义的亲属: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人。
2)狭义的亲属:仅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且彼此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2.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13. 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14. 结婚: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5. 婚约: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姻与继承法名词解释2
婚姻与继承法名词解释2.txt没有不疼的伤口,只有流着血却微笑的人有时候给别人最简单的建议却是自己最难做到的。
77、亲子法,指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非婚生子女眉头等规定为其主要内容78、亲权,原义指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
古代法中的亲权强调父母的权利,亲权的行使以父为主,亲权人对处于亲权之下的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近现代法中的亲权,以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和保护为主要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79、婚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对称,指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80、抚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
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
81赡养,赡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
82、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这种子女的父母不具有夫妻身份,子女是在婚姻关系以外受胎而出生的。
8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从而确定双方的亲子身份和权利义务,认领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8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因一定法律事实发生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这是法律事实包括认领和生父母结婚85、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对其父母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86、人工生育子女,自然生育子女的对称,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不同于自然生育的人式方法所生的子女,目前人工生育的手段主要有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生母亲,等。
87、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扒定为婚生子女,88、婚生子女的否认,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89、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90、立嗣,亦称立后或过继,指男子在无后时可择立与其同宗者之子为嗣子,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使以男子为中心的家统绵延不绝91、寄养,指父母出于某种特殊情形不能亲自抚养子女,因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和权利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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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名词解释2.txt没有不疼的伤口,只有流着血却微笑的人有时候给别人最简单的建议却是自己最难做到的。
77、亲子法,指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非婚生子女眉头等规定为其主要内容
78、亲权,原义指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
古代法中的亲权强调父母的权利,亲权的行使以父为主,亲权人对处于亲权之下的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近现代法中的亲权,以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和保护为主要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79、婚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对称,指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80、抚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
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
81赡养,赡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
82、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这种子女的父母不具有夫妻身份,子女是在婚姻关系以外受胎而出生的。
8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从而确定双方的亲子身份和权利义务,认领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8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因一定法律事实发生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这是法律事实包括认领和生父母结婚
85、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对其父母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
86、人工生育子女,自然生育子女的对称,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不同于自然生育的人式方法所生的子女,目前人工生育的手段主要有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生母亲,等。
87、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扒定为婚生子女,
88、婚生子女的否认,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
89、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90、立嗣,亦称立后或过继,指男子在无后时可择立与其同宗者之子为嗣子,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使以男子为中心的家统绵延不绝
91、寄养,指父母出于某种特殊情形不能亲自抚养子女,因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
受托人和被寄养的子女间,并无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
92、被收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所要成立的收养关系的一方主体,即养子女,。
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宝情形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93、送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收养行为中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无送养人的送养行为,收养行为无法完成的。
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94、收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所在成立收养关系的一方主体,即养父母。
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公民可以作为收养人
95、孤儿:指父母双亡的儿童,按照我国有关部门的有关解释,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96、无效收养行为,指欠缺收养行为的法定要件,因而不具有收养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
98、婚姻终止,指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
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离婚
99、离婚,拽夫妻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它是配偶在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离婚有协议离婚,裁判离婚。
100、协议离婚,亦称两愿离婚,指在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当代各国的协议离婚制有不同的立法例,有些国家的法律允许诉讼外的协议离婚,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即使是协议离婚也要经由诉讼程序处理
101,裁判离婚,亦称判决离婚,指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之诉,在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时,亦可驳回离婚之诉。
判决不准离婚
102出妻,亦称休妻或弃妻,指中国古代夫方以七出为由休弃妻子,这是当时最常见的离婚方式,
103和离,这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以协议离婚制度,相当于近世的两愿离婚
104,义绝,中国古代特有的一咱强制离婚方式,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并经官司处断后,便于工作认为夫妻之义当约,双方必须离异
105共同债务: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06,离婚登记,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依行政程序输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登记,是我国的诉讼
外的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符合法定条件下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当事人取得离婚证之日终止
107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109救助措施,这时原求助措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帮助
110离婚损害赔偿,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征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11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112、涉外结婚的准据法:按照抵触规则,涉外结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现代各国采用的结婚准据法,有婚姻缔结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住所地法。
113涉外的离婚的准据法按照抵触规则,涉外离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
现代各国采用的离婚准据法,有法院地法,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或一方住所地法等,也有将法院地和当事人本国法结合起来适用的。
114,涉外扶养的准据法,按照抵触规则,涉外扶养所应适用的实体法,根据现代各国的立法例,有些国家以亲属关系成立的准据法作为扶养的准据法,有些国家则对夫妻之间的扶养和亲子之间的扶养分别采用两咱不同的准据法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一个温暖和谐永盛的家,一定有位胸怀大志,豁达大度,认真负责有担当的好男人。
一定有位温柔体贴,善良贤惠,尊老爱幼的好妻子。
一定有位知书达理,言传身教的好长辈。
具备这些,家成了宁静的港湾,温馨的家园,春风和煦,波澜不惊。
家的和谐美满,需要我们用心经营,需要我们在人生的航程中永远并肩前进。
才如此温馨如一,幸福永远。
人生犹如一场长跑,途中有磕绊和摔跤,只要站起来的次数,比倒下去的次数多,你就是一位成功者。
我们工作岗位,上有领导下有同事,整天生活一起,难免有口角,有矛盾,有委屈,有批评。
如果我们把心用在工作上,不计较,就少了很多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