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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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做法与思考

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做法与思考

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实践与体会年初以来,我们按照鸡西纪委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使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危机意识,激发党员干部积极进取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一、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基本做法及效果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项特殊措施。

为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既符合上级政策,又适合干部工作实际,我们以严肃科学的态度认真抓好每个环节的工作。

以树立正确的用人观为导向,明确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表现。

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原因、性质、后果及其影响程度,把诫勉谈话对象细化为重点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并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诫勉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表现。

以工作实绩和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尺,认定诫勉谈话的对象。

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宽严适度、一个标准、讲究政策和尊重群众公论的原则,严格把握诫勉谈话条件,准确认定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对象。

首先是自查自纠。

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对照践行科学发展观找差距、对照群众愿望找问题、对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找不足,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其次是群众评议。

建立了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并将评议结果作为诫勉谈话的重要依据。

我们对2009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检监察目标考核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政考核结果较差的3个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

在考核工作中,严格标准,敢于碰硬,广泛听取各行各业、各个层面的意见,加强对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

以建立跟踪帮教制度为保障,确保诫勉谈话的效果。

我们对考核、评议认定诫勉谈话的干部不冷落、不歧视,不搞“一棍子打死”,坚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做好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干部的教育转化工作。

主要采取了三种帮教谈话方式。

一是专人帮教教育。

采取“开小灶”的办法,由各科室负责人与被诫勉的干部“一对一”结成帮教对子,实行跟踪考察管理,督促指导他们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做法与思考

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做法与思考
近年来,诫勉谈话制度在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 措施。
函询制度的概念与重要性
函询制度是指通过书面形式向 有关人员或部门了解情况、征 求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制度。
函询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举报 人和被举报人的权益,提高举 报质量和效率。
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函询制度 可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 管理,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对其他单位或领域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推广应用
可以将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在其他单位或领域推广应用,以加强对干部和员工 的监督和管理。
借鉴意义
其他单位或领域可以从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实施中借鉴经验,不断完善自身 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加强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制定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 实施办法。
从该单位失败的案例中可以得出以下 教训:一是要高度重视诫勉谈话和函 询制度的实施工作;二是要建立健全 相关机制和流程;三是要加强跟踪督 促和检查评估;四是要将制度执行情 况纳入考核评价中,以确保制度的落 实效果。
01
制度成效评估与反思
制度实施前后的变化与成效对比
变化
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实施后,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得到提高,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党员干 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得到提高,组织纪律得到加强。
通过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落实,该 企业干部队伍的作风得到了明显改善 ,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了提高,企业 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得到了提升。
失败案例
背景介绍
问题分析
教训总结
某单位虽然制定了诫勉谈话和函询制 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 题,导致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该单位在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时 ,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视程度不够 ,没有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来推进; 二是流程不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和 要求;三是跟踪督促不到位,没有及 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浅析诫勉与谈话函询的四个主要区别

浅析诫勉与谈话函询的四个主要区别

浅析“诫勉”与“谈话函询”的四个主要区别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过程中,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中的“诫勉”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谈话函询”,二者概念把握不够准确、界限划分不够清楚,甚至以此代彼,混淆使用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更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造成一定影响。

《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并进一步对实施“诫勉”的标准做出规定:“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方式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具有该条例中第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者,且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方式进行“诫勉”、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所以说,“诫勉”是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四种方式之一。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问题线索”的处置方法和方式:“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进行处置。

”且在第四章又专门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具体程序,“谈话”与“函询”即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其实,早在2014年,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中,已对“谈话函询”问题线索的处置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所以说,“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作出处置的四种方式之一。

综上所述,“诫勉”与“谈话函询”具有本质区别,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适用的对象不同。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年度一票否决。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区纪委批准后进入程序。

九、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

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最新版】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最新版】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谈话函询制度第一条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第三条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警示诫勉制度第九条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廉洁自律、尽职尽责、以身作则、勤政廉政。

但人无完人,难免会在某些方面犯错误,这时候就需要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的帮助了。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是指对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或失误进行约谈、勉励或提醒的制度。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违反法律法规、与责任事项有关的其他问题被问责,包括诫勉谈话和函询两类。

诫勉谈话是指领导干部受到上级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的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错误的过程。

函询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给领导干部下发书面函询,要求领导干部对自己在某些方面的错误做出说明、整改或纠正。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有很多的好处。

首先,能够帮助纠正领导干部的错误行为。

在工作和生活中,领导干部难免会犯错,如果没有人及时提出问题,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让这些错误行为一再发生。

通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领导干部可以很快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及时进行整改。

其次,可以帮助加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意识。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明确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要求,让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工作、生活、行为等方面处于一种高度警惕状态,自觉地避免一些错误的行为,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道德观念。

再次,可以帮助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形象。

对于一个领导干部来说,他的形象和工作水平很关键,这也是他能否得到群众信任和支持的重要标志。

通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的帮助,可以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加强提醒、约束和监督,以此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形象。

总之,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有助于维护领导干部本身的形象和形象,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道德观念,促进领导干部的更好地履行职责。

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理解、认真遵守该制度,牢记身份、履职、干事,做到以清正廉洁的作风,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集团)、本单位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巴州特教学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校党委委员、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或乱作为,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违反或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其它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诫勉谈话人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五、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应当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六、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中反映的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九、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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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1、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2、区、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可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村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3、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4、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5、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党员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6、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7、村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年度一票否决。

8、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9、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

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0、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

11、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2、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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