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福建省海上风电规划的复函

合集下载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

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空间规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选定风电建设区域。

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

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

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

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福建省发改委关于2022年风力发电政策

福建省发改委关于2022年风力发电政策

福建省发改委关于2022年风力发电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海上风电竞争配置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福建省2022年海上风电首批竞争配置试点工作。

一、竞争配置项目包括连江外海海上风电场(70万千瓦)和马祖岛外海上风电场(30万千瓦)两个项目,均位于福州市连江东侧海域。

(一)、投资主体可以单独申报或以联合体形式申报(联合体成员企业不得超过两家)。

投资主体可以集团公司(一级公司)或下属唯一一家子(分)公司参与竞争配置,以子(分)公司名义申报的须获得集团公司唯一书面授权。

(二)、投资主体总资产应在1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021年财务报表);以联合体方式申报的,联合体各成员总资产均应在1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竞争配置文件获取有意向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在2022年6月12日上午8:00至6月21日下午18:00(北京时间,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将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发送至邮箱:*******************,邮件主题为“企业名称+申报项目”。

投资主体发送邮件后,将会通过联系邮箱收到《福建省2022年海上风电首批竞争配置试点工作文件》。

四、申报文件提交投资主体按照《福建省2022年海上风电首批竞争配置试点工作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文件。

提交时间:2022年7月12日上午8:00—9:00(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提交地点: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2楼。

六、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福建省深远海海上风电开发难点探究和发展建议

福建省深远海海上风电开发难点探究和发展建议

■能源与环保2020年握證省深远海海上貝唱开发难点探究和»sa«陈挺(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福州350003)摘要福建省深远海海域有着丰富的风力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结合我国及福建省海上风电的发展现状,分析了福建省海上风电走向深远海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深远海海上风电发展的相关建议,以期为今后深远海海上风电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福建省;深远海;海上风电;发展建议0引言福建省属于缺能省份,一次能源相对匮乏,一次能源自给率低,风能资源却十分丰富。

由于福建省地处欧亚大陆的东南边缘,受季风和台湾海峡“狭管效应”的共同影响,发展风电具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已。

2000年,作为示范性项目的平潭长江澳风电场一期工程和东山澳仔山风电场的并网发电,标志着福建省风力发电商业化运行的开始。

20年来,福建省风电的发展总体稳步有序,装机规模不断提升的同时,行业的管理越来越规范,技术水平也稳步提升。

进入关键的“十三五”中后期,在政策引导和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下,福建省风电加速“下海”。

福建省海域辽阔,海域面积达13.6万kn?,海岸线总长3752km P1,完全具备海上风电可持续发展的场址资源。

但随着福建近海项目的逐步开发,具备开发条件的近海场址逐渐减少。

相比于近海海域,福建省的深远海风能资源更加丰富,敏感性因素更少,更能充分发挥海上风电的规模效应、集群效应。

因此,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将视野投向了福建省的深远海海域,深远海很有可能成为福建省下一阶段风电发展的重点。

1国内海上风电发展现状相比于欧洲发达国家,我国海上风电开发起步较晚,国内首座大型海上风电场一上海东海大桥海上风电场于2010年才并网发电,而当时全球海上风电装机容量已超200万kW«。

2016年12月,为了完善我国的风电管理体系,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对我国海上风电的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我国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doc

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doc

发改价格[2009]19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促进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一)分资源区制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具体标准见附件。

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地区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跨省区边界的同一风电场原则上执行同一上网电价,价格标准按较高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今后将根据建设进程,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省级投资及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地电网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三、有关要求(一)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

2009年8月1日之前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各风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风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闽发改交能[2008]478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发改交能〔2008〕478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实现风力发电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先后印发了《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899号)和《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6]7号),明确规定风电开发前期工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

这些文件下发以来,我省风电场场址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风电储备项目不断增加。

但是,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擅自开展风电项目测风、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给我省风能资源利用和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风电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风能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现就加强我省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委托开展风电项目前期工作。

为具体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要求,我委已于2006年12月下发了《关于福建省风电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交能[2006]1112号),委托省投资开发总公司和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全省新开展测风、场址选择、预可行性研究等风电项目前期工作。

现再次重申,我省海上和陆上风电项目的测风、场址选择、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均委托省投资开发总公司和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

其中,沿海和海岛地区的风电前期工作,福州及其以北区域由省投资开发总公司负责,莆田及其以南区域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

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

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

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为优质、高效、合理配置和利用海上风能资源,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竞争配置原则(一)总量控制。

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复的《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序、适度配置资源,规范项目建设。

(二)产业带动。

资源配置向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产业技术前沿水平、可实现进口替代的风电高端装备的企业倾斜,向推进风电产业研发、制造、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运维全产业链协同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倾斜。

(三)公开优选。

通过综合评优等竞争优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主体,择优选择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高、开发建设经验足、信誉好、对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发展带动力大的企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

(四)电价竞争。

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

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

(五)政策延续。

对已经由省政府明确授予开发权(包括原明确授予开发权经省政府同意调整投资主体的)并已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装备选型、上网电价、开发时序。

对未经省政府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投资主体、装备选型、上网电价、开发时序。

二、竞争配置对象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原则上为纳入《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的2019年起新增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

包括两大类:一是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在2018年底前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二是在2018年5月18日前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

进行竞争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基本条件:1.已完成一年以上测风,经评价具备开发价值,项目场址符合资源开发、土地利用、海洋保护、港口、海上交通等相关规划以及开发建设的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发改经体[2016]1855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报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请示》(闽发改能源〔2016〕358号)收悉。

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现函复如下:一、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原则同意福建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后。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方案。

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

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

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复函同意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

复函指出同意福建省海上风电规划总规模1330万千瓦,包括福州、漳州、莆田、宁德和平潭所辖海域17个风电场。

到2020年底,福建省海上风电装机规模要达到2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底要达到300万千瓦以上。

复函还指出,鼓励选择实力较强的企业连片规模化开发海上风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将抓紧组织开展福建海上风电消纳研究;规划实施中,要落实电力消纳市场,尽量避免弃风;项目开工前要开展海洋生物和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等。

以下为复函原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福建省海上风电规划的复函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恳请批复福建海上风电规划的请示》(闵发改能源【2017】10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