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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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提高海上风电建设质量,推动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核准第三条凡欲在我国境内海域开展海上风电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条海上风电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风电机组选型等内容,并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经审核合格的海上风电项目应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前需要经过必要的环评程序。

第三章施工和质量管理第六条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领导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需遵守施工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第三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第四章运营和维护第九条海上风电项目的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健全运维管理机制,确保风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定期进行风电机组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问题处理过程,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运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将停止施工或停止运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开展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

结语以上是《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促进海上风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评审与审批、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营与监测等程序。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国家能源规划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相关部门提供技术和环境支持。

第七条了解和掌握海上风能资源分布情况,编制海上风能资源调查报告。

根据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可行范围。

第八条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包括风电开发区域划定、风电设施布局规划、电网接入方案等。

第九条风电开发区域划定应当考虑到风能资源分布、生态环境保护、航道安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条风电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到电网接入、运维、及时响应等因素,合理安排风电设施的位置和间距。

第十一条制定相应的电网接入方案,确保海上风电并网发电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成立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评议组织,对风电项目的规划进行评审和评议。

第三章批准审批第十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提出申请,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风电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交通运输方案、工程设计等,并经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批准单位应当及时对风电项目进行审批,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批准单位对已批准的风电项目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第四章设计建设第十七条风电项目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第十八条风电设施的设计应当确保安全、可靠、高效,满足电网接入要求。

第十九条风电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风电项目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完成风电设施的建设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成本结构及变化趋势

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成本结构及变化趋势

海上全生命周期成本结构及变化趋势发言稿各位领导、各位行业界的同仁、各位朋友,大家好!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同时配发了“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

47号文本质上是要求地方政府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配置资源,取代传统的通过行政审批分配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的方式,同时,上网电价作为竞争配置的重要条件,取代了现在的固定电价的模式。

文件的出台为地方政府分配指标提供了规则和依据,消除了项目核准过程中的非技术成本,并期望通过技术进步和方案优化降低平准化度电成本(LCOE),最终达到“促平价、可落地”的目的。

47号文的发布给整个海上风电行业和全产业链带来新的挑战,同时也孕育了新的机遇,海上风电行业将会迎来新的转折点。

中国电建华东院作为海上风电主要勘测设计单位,我们以总包、设计、咨询、监理等不同的方式参与了全国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的建设开发工作,下面我将从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成本结构、勘测设计角度技术方案优化对成本的影响以及成本变化趋势和展望三个维度进行交流和汇报。

一、全生命周期成本结构47号文发布后,之前推了很多年的平准化度电成本(LCOE)概念一下子火起来了,平准化度电成本(LCOE)是国际能源行业从全生命周期视角评估发电项目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指标,已得到欧美国家的广泛应用,但在国内真正到了评估项目的时候,很少有人再用这个概念,最终还是看IRR(财务内部收益率)。

现在因为电价不固定,传统通过财务内部收益率评估项目可行性的方法不能用了,只能计算平准化度电成本(LCOE)。

根据平准化度电成本(LCOE)计算公式,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主要就是建设成本、资产折旧和税收、运维成本和固定资产残值现值等,其中折旧和税收影响,在这里就暂且不说了,主要谈谈建设成本和运维成本。

通过近十年的发展,设计和建设经验逐步积累,海上风电投资逐步下降,福建、广东海域受地质条件、海域养殖征迁等因素影响投资仍然较高。

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风能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能源,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成本的下降,陆上风电项目在能源领域的竞争力逐渐增强。

•为了有效促进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的发展,需要制定一套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二、目标•制定合理的竞争配置方案,确保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的高效建设和运营。

•提高风电项目的发电效率,降低成本,促进可持续能源的发展。

三、方案详情A. 项目选址•根据地理条件、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估等因素,选择适宜的风电项目选址。

•优先选择地势平缓、风速稳定、无障碍物的地区,以提高风电发电效率。

B. 风机配置•根据选址结果和风机参数,合理配置风机的数量和布局。

•采用最新的技术和模型,考虑风机之间的相互影响,确保风机的最佳运行状态。

C. 基础设施建设•依据风机配置结果,规划合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包括风机基础、道路、输电线路等。

•考虑项目的整体布局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减少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D. 运维管理•提前设计完善的运维管理体系,确保风电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

•包括设备维护、故障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

四、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项任务的具体时间和责任人。

•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五、风险控制•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方案,防范风险。

六、预期成果•高效的风电项目建设和运营,实现可持续能源的发展目标。

•提高风电发电效率,降低成本,为社会提供绿色的清洁能源。

以上是针对“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相关方案资料,旨在通过合理配置风机、建设基础设施和强化运维管理等措施,促进风电项目的发展和运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0•【字号】阳府函〔2023〕166号•【施行日期】202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函〔2023〕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有序开展我市海上风电竞争配置工作,根据《关于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和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21〕1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691号)有关要求,现将《阳江市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10日阳江市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为推进我市海上风电规模化有序规范开发和技术进步,实现海上风电开发建设与装备产业协同发展,推动广东(阳江)国际风电城建设,根据《关于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和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21〕1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69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原则(一)通过项目竞争配置,选择投资能力强、经营业绩佳、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诚信经营好的投资主体获得我市海上风电项目开发权,推动项目规模化开发,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推动广东(阳江)国际风电城建设发展。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鼓励技术进步、加快降本增效、促进产业发展”原则开展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相关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分排序,作为推荐项目开发主体的重要依据。

福建海上风电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总承包工程

福建海上风电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总承包工程

福建海上风电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总承包工程答疑纪要招标人:上海电气风电设备莆田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盖章)主管部门: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2017年4月11日福建海上风电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总承包工程答疑纪要一、网上答疑部分:1、福建海上风电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疑议清单疑问一: 【招标文件】第7章第1节(三)第2.3规定的工期节点与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工期节点不一致,以那一项规定为准?答:工期要求以此为准:总工期: 221 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1)联合厂房基础完工:2017年6月30日(2)联合厂房地坪完工(除面层):2017年7月20日(3)联合厂房钢结构主钢构吊装完成:2017年9月15号(4)联合厂房钢结构具备行车安装条件:2017年8月30日(5)联合厂房围护结构完成:2017年10月30日(6)生产辅房具备供电设备安装条件:2017年10月15日(7)公用动力接通:2017年11月30日(8)竣工验收:2017年12月15日疑问二:【招标文件】第8章第7节要求技术标按照招标文件第15.3条,第20.4条,第20.5条规定进行编制,但第20.4及第20.5条之规定设计项目拟派人员信息,与技术标要求暗标评审不符,请明确是否技术标中不予体现第20.4及第20.5条之规定信息。

答:第20.4及第20.5条之规定提交项目拟派人员信息资料,作为商务标文件并需要提供电子版。

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审,评审内容详见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

技术文件的封面详见附件。

疑问三:【招标文件】第7章附件A:现场现状平面图,在招标文件中缺失,请是否补充。

答:现场现状平面图无,提供设计总平面图CAD版本。

疑问四:【招标文件】能否提供招标图纸CAD版本,提供技术标编制及现场规划绘图使用。

答:仅提供设计总平面图CAD版本,供投标单位编制技术标及现场规划绘图使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变更用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变更用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变更用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闽政海域〔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变更用海的批复闽政海域〔2024〕27号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你司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变更用海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司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用海的批复》(闽政海域〔2018〕7号)基础上变更用海,变更后用海面积为121.1517公顷,其中透水构筑物用海29.8821公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91.2696公顷(宗海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

变更后,项目海域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期限等保持不变,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按要求开展生态跟踪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附件: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变更用海后宗海界址点坐标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9月18日附件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变更用海后宗海界址点坐标。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国能新能[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29号)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康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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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为优质、高效、合理配置和利用海上风能资源,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竞争配置原则(一)总量控制。

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复的《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序、适度配置资源,规范项目建设。

(二)产业带动。

资源配置向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产业技术前沿水平、可实现进口替代的风电高端装备的企业倾斜,向推进风电产业研发、制造、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运维全产业链协同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倾斜。

(三)公开优选。

通过综合评优等竞争优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主体,择优选择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高、开发建设经验足、信誉好、对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发展带动力大的企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

(四)电价竞争。

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

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

(五)政策延续。

对已经由省政府明确授予开发权(包括原明确授予开发权经省政府同意调整投资主体的)并已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装备选型、上网电价、开发时序。

对未经省政府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投资主体、装备选型、上网电价、开发时序。

二、竞争配置对象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原则上为纳入《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的2019年起新增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

包括两大类:一是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在2018年底前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二是在2018年5月18日前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

进行竞争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基本条件:1.已完成一年以上测风,经评价具备开发价值,项目场址符合资源开发、土地利用、海洋保护、港口、海上交通等相关规划以及开发建设的管理规定。

2.项目具备电力接网和消纳条件,省级电网企业已出具接网及消纳能力意见。

3.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海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

三、竞争配置主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配置海上风能资源、开发海上风电项目。

(一)投资能力强。

参与竞争的企业(集团)上年末净资产规模300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75%以下、项目资本金充裕、管理水平高、具有海上风电开发经验的大型能源企业。

(二)经营业绩佳。

参与竞争的企业具备投资开发海上风电资质,具有建设运营福建海上风电场或类似风电场的业绩,累计核准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超过200万千瓦或在福建核准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超过50万千瓦(限于采用IEC 标准I 类及以上风机)。

(三)技术水平高。

参与竞争的企业采用EPC等国际先进的建设管理模式,建设方案合理可行、设备先进、工艺现代;运营维护系统快速、便捷、高效,具备较好的技术经济合理性,明确退役及拆除方案。

采用国内先进、主流、安全的风电机组,机组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等参数领先行业水平,机组具有相关的认证信息(设计认证、型式认证)及运行业绩。

原则上采用的风电机组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单机容量不低于8000千瓦(即 8兆瓦)。

(四)产业带动大。

立足于以海上风电资源开发带动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海洋工程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参与竞争的企业已开展或已与相关企业合作开展海上风电装备研发、制造、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运维等。

(五)行业排名优。

参与竞争的企业带动的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海上风机整机经权威机构认证,适应福建区域特殊地理、气候环境,近三年海上风电整机销量排名全球前十位或国内前五位。

运维团队在安全基础管理、设备隐患治理、技术升级改造、标准化建设、管理体制创新等方面国内外领先。

(六)企业诚信好。

参与竞争的企业具有良好的资信。

海上风电项目优先配置给履约情况良好,且在近5年的项目建设过程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开发。

(七)申报电价合理。

参与竞争的企业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测算工程投资,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

四、竞争配置程序按照已确定投资主体、未确定投资主体的两大类分别明确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程序。

(一)已经省政府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1.省发改委在征求电力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等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已确定投资主体的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拟安排开发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名单,其中包括拟开发的已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

2.省发改委发布拟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下同)竞争开发时序的公告。

3.拟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改委报名参加竞争开发时序安排。

由省发改委委托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组织资格预审,并将通过预审的企业名单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

4.通过资格预审的投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发改委提交所负责的海上风电项目竞争开发时序实施方案。

5.省发改委委托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和优选工作。

评审专家应从福建省海上风电产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执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专家库由省发改委牵头组建。

评审和优选采取综合评分法,得分高者优先。

评分细则见附表1。

6.评审专家组及每位评审专家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

各专家名单及评审结果经省发改委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

专家咨询评审相关费用由省发改委在预算资金中安排。

7.省发改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按规定程序确定安排开发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名单、投资主体、开发规模、开发时序、上网电价,并将有关信息抄送国家能源局,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8.根据确定的竞争结果,省发改委将投资主体负责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确定的上网电价及时抄送电网企业,执行对应的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

(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1.省发改委在征求电力、海洋、海事、军方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等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结合已确定投资主体的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拟安排开发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名单,其中包括下一年度拟安排开发的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

2.省发改委向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下达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下同)开展测风评价、场址勘察、海洋水文观测等前期工作任务。

工作经费由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先行垫付。

3.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向省发改委提交测风、场址勘察、海洋水文观测等相关报告和基础数据。

依照相关规定,由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委托经省国资委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测风评价、场址勘察、海洋水文观测等前期工作费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工作经费一并纳入前期工作费用。

4.省发改委发布拟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投资主体、开发时间的公告。

5.符合基本条件的有意参与竞争配置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改委报名参加竞争配置。

由省发改委委托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组织资格预审,并将通过预审的企业名单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

6.通过资格预审的投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发改委提交拟参与竞争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实施方案。

7.省发改委委托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和优选工作。

评审专家应从福建省海上风电产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执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专家库由省发改委牵头组建。

评审和优选采取综合评分法,得分高者优先。

评分细则见附表2。

8.评审专家组及每位评审专家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

各专家名单及评审结果经省发改委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

专家咨询评审相关费用由省发改委在预算资金中安排。

9.省发改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按规定程序确定安排开发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名单、投资主体、开发规模、开发时间、上网电价,并将有关信息抄送国家能源局,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10.根据确定的竞争配置结果,省发改委将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主体、通过竞争确定的上网电价及时抄送电网企业,执行对应的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

11.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确定的投资主体一经明确,由省发改委通知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支付其经依法依规评估的开展前期工作所垫付的费用。

五、竞配申报材料投资主体参与海上风电竞争配置需提供如下材料:(一)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单位情况。

申报企业(包括主要股东企业)的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行业地位、股东构成、资产负债、净资产、技术能力、业绩(已核准、建成并网和开工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情况)、产业带动和近5年信用情况等内容。

2.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及厂商情况、土地性质、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进度计划,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海上交通安全影响分析,与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情况的说明。

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需提供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总体建设规划、测风及风能资源评估、可行性研究设计、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3.技术方案。

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方案、接入消纳条件、工程技术方案、项目投资收益测算(度电成本测算)、利用小时测算、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等)、施工组织、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海上安全监控和警戒方案、退役及拆除方案等。

4.电价申报。

项目应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

申报电价应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相衔接,可要求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二)证明材料1.企业资信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2.其它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三)承诺文件1.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文件,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取消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福建省风电项目竞争配置。

2.项目上网电价不高于项目所在地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承诺文件。

六、加强配置管理(一)严格落实实施方案。

对未执行项目竞争配置实施方案承诺的设备和技术方案的投资主体,经提醒后两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项目资源配置及开发权,收回的项目按有关规定重新竞争配置,三年内不得参与福建省风电项目开发建设。

(二)严格开发建设时间。

通过竞争配置确定投资主体(原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建设时序、上网电价的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主体要向省发改委出具承诺书,承诺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用海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办理核准和项目开工建设的关键时间节点。

原则上,项目应在竞争配置结果确定后一年内完成核准,项目核准后两年内开工建设,开工后三年内全部建成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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