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

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30日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6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吸烟场所与区域第三章控制吸烟措施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控制吸烟工作。
交通、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民政、机关事务、烟草专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控制吸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禁止吸烟:在公共场所内彻底禁止吸烟,包括室内空间、公共交通工具、商业机构等。
这样可以保护非吸烟者免受二手烟危害,并减少火灾风险。
2. 划定吸烟区域:对于某些公共场所来说,完全禁止吸烟可能不太现实,可以在室外设置专门的吸烟区域。
吸烟区域应远离入口、窗户和通风口,以免二手烟渗入室内。
3. 提供吸烟设施:为了避免一些吸烟者在禁烟环境中违规吸烟,提供相应的吸烟设施是一种妥协的方法。
例如在室外区域设置烟灰缸,方便吸烟者将烟蒂扔进,避免乱丢烟蒂污染环境。
4. 明确法律责任:针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应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确保规定有效执行。
这可能包括罚款、警告或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旨在保护公众的健康,提供一个无烟环境,减少二手烟危害,并促使吸烟者遵守规定,减少吸烟对环境的污染。
这样有助于提高公共场所的舒适度、安全性和整体形象。
第 1 页共 1 页。
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24•【字号】沈阳市政府令[1995]第8号•【施行日期】1995.07.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1995]第8号1995年7月24日)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市民的健康水平,保持公共场所卫生整洁及空气清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旅客列车、公共汽(电)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旅客待候室;(二)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的教室、宿舍及其它学生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三)幼儿园、托儿所园区;(四)医院的门诊、病房区;(五)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录像厅、舞厅、游艺厅和音乐茶座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六)商店(场)、书店、邮电局、储蓄所和银行等营业场所;(七)二十人以上会议室(厅);(八)其它需要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是国家规定的不吸烟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该日销售烟草及烟草制品。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消防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监督、处罚。
第五条市爱卫会根据禁烟工作需要聘任禁烟监督员。
其职责是:(一)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二)检查指导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公共场所禁烟活动;(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我市现有的卫生监督员、卫生检查员行使禁烟监督员的职能。
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应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的标志,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禁烟的宣传监管工作。
第七条公民有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制止吸烟行为,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职责,并有权向各级爱卫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宣传、新闻、文化、教育、卫生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应大力宣传普及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
关于印发《沈阳体育学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模板】

**学院关于印发《**学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沈体院办字〔2011〕17号学院各部门:为积极促进良好的校风建设,保障全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更好地构建文明和谐校园,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学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禁止吸烟暂行规定通知**学院党政办公室2011年10月17日印发(共印30份)**学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我院师生员工的健康水平,保持公共场所卫生整洁及空气清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教学楼、科技楼内的教学用房;(二)所有室内外场馆的教学、训练场地;(三)图书馆、大学生会堂及各楼体内会议室、报告厅;(四)学生宿舍、留学生公寓、食堂、门诊部;(五)电梯间、卫生间、公共走廊、停车场,校园内广场、马路、绿地;(六)劳服公司印刷厂、水源热泵工作间、配电室等重点防火区域;(七)其它需要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检查、监督禁烟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教育、通报。
第四条学院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禁烟第一责任人,负责禁烟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学院各单位应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由爱卫会统一提供的禁烟标志。
第六条学院各单位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远离人员密集区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七条学院各单位应大力宣传普及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并指定兼职人员负责禁烟的宣传监管工作,鼓励创建无烟场所。
第八条学院师生员工有责任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及时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责任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规定,并有责任向学院爱卫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杜绝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公共场所的公司职工、协力单位人员及到公司洽谈公务的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场所第三条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会议室、接待室、各办公室、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二、门厅、走廊、楼梯、大厅、餐厅、浴室、卫生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三、设备室、库房、机房、楼梯间等功能性用房;四、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厅内。
第三章禁烟工作的管理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在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
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第六条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禁烟管理的宣传教育、检查落实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在禁烟场所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九条所有公共区域禁烟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章考核与处罚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办理业务的外来人员在禁烟场所吸烟,经劝阻不听者,应不予其办理业务;一经发现吸烟,对相关部门的陪同人员,按视同违反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导致禁烟规定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提出专业考核。
禁止吸烟无烟场所通知

禁止吸烟无烟场所通知亲爱的各位市民: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舒适,根据《无烟环境条例》,我市决定在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烟范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公共场所均为无烟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商场、酒店、餐厅、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站点等。
此外,也包括了室外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体育场、校园等。
无烟场所的范围将覆盖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吸烟示范区设立为了照顾吸烟人群的需求,一些指定的室外区域将设立吸烟示范区,区域内设有吸烟设施。
请市民在吸烟示范区内遵守秩序,注意不要将烟蒂乱丢,确保场所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
三、禁烟标识设置各公共场所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以提醒市民遵守无烟环境规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标识的指引,共同创建一个无烟的环境。
四、宣传教育加强为了让广大市民充分了解禁烟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我们将加强相关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市民普及无烟环境的知识和健康危害,提升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加公众对无烟环境的认同和支持。
五、监督举报机制我们将建立健全无烟环境监督举报机制,市民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
一旦发现有人在禁烟场所吸烟,我们将依法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同时,也欢迎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无烟环境。
六、违规行为处罚根据《无烟环境条例》,对于违反吸烟禁令的个人,一经发现,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对于场所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我们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禁烟政策的有效实施。
让我们共同努力,从身边的每一个细节开始,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贡献一份力量。
让我们共同创造一个无烟的环境,让清新的空气充盈在我们的生活中。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XXX市政府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烟草制品的吸食、点燃、燃烧、吐烟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并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宣传教育。
经营者有义务向吸烟人员提醒并劝阻其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内没有任何吸烟区域,并设置吸烟人员持照自行吸烟室或设立吸烟区域。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劝导。
如情节严重,可报请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二)会议厅(室)、礼堂;(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四)托儿所、幼儿园;(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
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
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724
【实施日期】 19950724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市民的健康水平,保持公共场所卫生整洁及空气清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旅客列车、公共汽(电)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旅客待候室;
(二)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的教室、宿舍及其它学生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
(三)幼儿园、托儿所园区;
(四)医院的门诊、病房区;
(五)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录像厅、舞厅、游艺厅和音乐茶座室等文化娱乐场所;
(六)商店(场)、书店、邮电局、储蓄所和银行等营业场所;
(七)二十人以上会议室(厅);
(八)其它需要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是国家规定的不吸烟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该日销售烟草及烟草制品。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消防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监督、处罚。
第五条市爱卫会根据禁烟工作需要聘任禁烟监督员。
其职责是:
(一)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
(二)检查指导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公共场所禁烟活动;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我市现有的卫生监督员、卫生检查员行使禁烟监督员的职能。
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应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由
市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的标志,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禁烟的宣传监管工作。
第七条公民有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制止吸烟行为,有权要求禁止吸
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职责,并有权向各级爱卫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宣传、新闻、文化、教育、卫生部门和工、青、妇等群
众团体,应大力宣传普及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市的居(村)民委员会。
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戒烟活动,鼓励创建各种无烟场所。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由禁烟监督员给予警告或处以二至
五元罚款。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市或区、县(市)爱卫会没收现场
销售的烟草或烟草制品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区、县(市) 爱卫会实施的处罚须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市或区、县(市)爱卫会责令限
期改正,对逾期不改者,对单位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管领导按其基本工资的10%处以罚款。
由区、县(市)爱卫会实施的处罚须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十二条实施罚没须出示执法证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
没票据。
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对拒绝、阻碍禁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部
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