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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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组织规则》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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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组织规则广运发〔2007〕35号2007年4月1日起实行关于重新公布《行车组织规则》的通知广深、三茂股份公司,广梅汕、石长、粤海公司,平南公司,各直管运输站段,合资运输公司所属车站,车务、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段:铁道部新《技规》已颁布,并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

集团公司现行《行车组织规则》自2000年11月1日公布后,至今已实施了六年。

在此期间,行车组织办法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此,集团公司在广泛征求各业务处室以及站段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新《行规》,既有线提速200km/h行车组织有关办法将单独发布,暂未纳入新《行规》),并决定于2007年4月1日起与新《技规》同步实施(新《行规》以单行本发行)。

前发(广铁运〔2000〕450号)文件以及与新《行规》有抵触的文电同时废止。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掌握新《行规》的有关规定。

各站段要及时修改《站细》、《段细》,确保新《行规》的顺利实施。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二○○七年二月十六日总则本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集团管内行车设备实际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订的行车组织补充规则。

集团管内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部颁有关规定外,还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细则、措施、标准等均不得违反本规则,并要保证安全和有利于提高效率。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规》:《行车组织规则》《事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救规》:《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危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超规》:《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运规》:《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货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站细》:《车站行车工作细则》《段细》:《段管理工作细则》《调标》:《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调规》:《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操规》:《机车操作规程》隔开设备:指避难线、安全线以及能起隔开作用的道岔及连接接车线末端道岔的牵出线、货物线、岔线50m内无机车(动车)车辆时。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铁路局行车工作的管理,规范行车组织工作,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辖的所有线路和车站的行车组织工作。

第三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

第四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列车准点运行,保证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送。

第二章行车组织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列车的编组、运行速度、停车站以及列车的运行间隔等。

第六条上海铁路局应建立完善的行车组织信息系统,及时获取列车运行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行车组织安排。

第七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与其他铁路局的协作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调度等方式,协调好行车组织工作。

第八条上海铁路局对于特殊天气情况、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应及时调整行车组织,保证列车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行车组织的具体规定第九条上海铁路局应根据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需求,合理安排列车的运行时间和频次。

第十条上海铁路局应严格遵守列车运行图,确保列车按计划准点运行。

第十一条上海铁路局应根据列车的需求和情况,合理安排列车的编组,确保乘客和货物的舒适和安全。

第十二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与车站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列车在车站的停靠时间和顺序。

第十三条上海铁路局应合理控制列车的运行速度,根据线路条件和行车安全要求,确定合适的速度区间。

第十四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对行车组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行车组织的责任与权益第十五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行车部门,负责具体的行车组织和调度工作。

第十六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行车组织规则和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上海铁路局应为行车组织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八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行车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

⾏车组织规则《⾏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条件和⽣产实践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车组织的基本规章。

各部门、各单位职⼯除认真贯彻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件、命令、指⽰等外,均按本规则执⾏。

本规则在没有路局正式⽂件修改颁布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员都不得违反本规则规定。

⽤语说明1.《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鲜规》: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3.《安规》:机务⾏车安全管理规则。

4.《轨规》:轨道车管理规则。

5.《⾏规》:⾏车组织规则。

6.《站细》:车站⾏车⼯作细则。

7.《货细》:货运管理细则。

8.《段细》:段⾏车⼯作细则。

9.超过、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不⾜:均不包括本数。

10.及以上、及以下:均包括本数。

11.信号机内(后)⽅、外(前)⽅:信号机防护的⽅⾯为内(后)⽅,反之为外(前)⽅。

12.前⽅站、后⽅站:列车开向⽽尚未到达的车站为前⽅站;列车已越过的车站为后⽅站。

13.隔开设备:指安全线、避难线、有联锁能起隔开作⽤的道岔。

14.机车三项设备:指列车运⾏监控装置、机车信号、列车⽆线调度通信设备。

15.按站间区间掌握:在⾃动闭塞区间由于天⽓不良或有特殊原因,不改变原闭塞⽅法,仅按站间区间间隔放⾏列车。

16.按站间区间办理:⾃动闭塞区间改按电话闭塞⽅法办理⾏车。

17.调车作业时超过2.5‰的坡度、禁⽌溜放调车时超过2.5‰的坡度:指该线有效长内的平均坡度。

18.⼿推调车、车辆防溜的坡度:指该线(股道)的实际坡度。

19.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指该制动距离内的换算坡度。

20.前端:列车或车列最前⼀辆车的前端。

21.前部:列车或车列前部的适当位置。

22.后部:列车或车列后部的适当位置。

23.尾部:列车或车列的最后⼀辆车。

24.车列:若⼲车辆连挂在⼀起,⽽⽆机车和列车标志。

25.车组:2辆及以上车辆连挂在⼀起。

北京铁路局行规

北京铁路局行规

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

部、局关于20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办法,是《行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规》具有同等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广大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按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在没有路局的文件修改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章行车设备第1条车站行车设备检查及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车站站长、运转车间主任和直接办理行车的人员,发现行车设备异状或故障时,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通知维修单位及时检查修理或更换。

如维修负责人认为能保证行车安全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签注意见,由车站签认。

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用,进行防护。

设备修复后,由负责人将修复年、月、日、时分记入登记簿并报告车站,经检查试验良好后,方可签认使用。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如不立即停用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停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同时报告有关人员。

因行车设备故障,需要外出修理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安排往返车次。

第2条车站、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车站行车室、扳道房(清扫房)、运转车长的行车备品见附表l、2、3。

(略)第3条用仪器检查线路、桥隧及设备限界的规定1.用仪器检查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工作⑴正线线路平纵断面复测由路局下达任务,有关工务段和旧线测量队(简称旧测队)完成。

京广、京哈、津山、京沪、京九线每五年检查一次,其它正线每10年检查一次。

⑵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由工务段负责,每年检查一次。

⑶其他线路(含代维修专用线)平纵断面由工务段每10年检查一次。

⑷旧测队和工务段按照分工组织检查,进行资料整理,并报路局审查发布。

⑸工务段根据复测资料,按照路局文件要求修改线路图表,并移设线路标志。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总则 1第一章行车设备 1第1条对行车设备的基本要求(《技规》第12条) 1第2条新建、改建铁路行车设备及建筑物交付运营的要求 1第3条变更线路平面、纵断面的规定(《技规》第33条) 2第4条事故救援列车及救援队设臵、调用的规定(《技规》第21条) 2第5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186条) 3第6 条行车设备故障处理及《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销记内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8 条)4第7条关于营业线施工登销记及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5、306、307条)7第8条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右侧的规定(《技规》第63条) 9第9条集中联锁车站信号、闭塞设备停电后恢复供电时的处理办法9第10条列检所布局的规定 10第11条信号标志设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6条)10第12条站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8~380条)10第13条闭塞故障按钮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47条)11第14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无线调车设备的基本规定11第15条区间通话柱管理及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07条)12第16条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51、285,317、318、319条) 13第17条各种信号灯和标志的点灯分工办法13第18条电务、车务、机务、工务、供电、房建、信息部门对行车设备的分管办法13第19条信号设备加锁加封和破封使用办法18第20条铁路信息系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14、116~119条) 18第21条响墩的保管、使用办法(《技规》第360条) 19第22条时钟的校对、修理和办理行车工作应备有怀(手)表的规定(《技规》第178条) 19第二章行车工作基本规定19第23条车站行车工作基本制度19第24条扳道员、信号员扳动道岔,操纵信号及清扫道岔的一般要求(《技规》第278条) 20第25条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审批权限及抄送单位的规定(《技规》第185条) 20第26条自动闭塞区段站间未划分闭塞分区行车组织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4、249条) 21 第27条单线计轴自动闭塞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9、250、251条)21第28条单线计轴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组织办法(《技规》第252、253条)22第29条路票的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256~258条,第309条) 22第30条填记《行车日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23第31条向呼唤5min不应答站开行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5条)24第32条揭挂表示牌及到发线占用揭示牌(板)的规定24第33条列车运行有关人员显示及收回手信号时机的规定25第34条地区性联系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0条) 25第35条在站内线路上检修、整备车辆,进行防护的规定25第三章编组列车26第36条列车牵引定数波动尾数及列车长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条) 26第37条装载货物车辆编组、调车隔离及禁止溜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1、231条) 26第38条长大货物车及装载特种货物车辆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27第39条旅客列车编挂隔离车的规定(《技规》第189条) 28第40条编挂有风挡的客车及客车后端门进行锁闭的规定(《技规》第192条) 28第41条货物列车安装使用列尾装臵的规定(《技规》第194~196条) 28第42条补机连挂位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条) 29第43条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29第44条回送轨道起重机及其他特种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30第45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0条) 30第46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 31第4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 31第48条车辆自动制动机空重位臵调整与检查的规定31第49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 31第50条车辆截断塞门开放与关闭的规定32第51条故障车辆回送的规定32第52条列车中机车、车辆连挂、车钩摘解、软管连结与摘解分工(《技规》第205、206、207条)32第四章调车工作 32第53条调车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8条) 32第54条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条) 33第55条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变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226条) 33第56条调车作业在学习司机一侧显示信号的规定34第57条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规定34第58条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34第59条变更、取消调车进路的规定36第60条调车作业区划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 36第61条调车作业中执行试拉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36第62条调车作业中调车速度、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232条) 36第63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 37第64条调动装载超限货物及有特殊标记的车辆的补充规定37第65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2条)38第66条调车作业禁止溜放及其他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39第67条驼峰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3条) 39第68条手推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5条) 40第69条牵出线及专用线的走行线停留车辆、进行作业的规定40第70条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8条) 40第71条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9条) 41第72条机车车辆停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1条) 41第73条企业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42第74条专用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42第75条使用无线灯显设备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条)42第五章接发列车 42第76条集中联锁的车站禁止预排进路的规定42第77条接发超限货物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83、191、281条) 43第78条进站、通过、接车进路信号机开放和关闭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条) 43第79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 43第80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9条) 44第81条接发旅客列车的补充规定44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条) 44第83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条)45第84条接发列车人员迎送列车立岗位臵及出务、离去时机的规定 45第85条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 45第86条接发列车、列车运行中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的规定46第87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以通话方式发车的规定46第88条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发生故障时的处理(《技规》第249、250、255、291条) 47第89条旅客列车摘开机车及在补机摘挂站停车时的特殊规定47第90条客运乘务人员在乘降所的呼喊制度和发车信号显示办法48第91条列车在区间内停车再开时不再显示发车信号的规定48第92条列车冒进信号时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48第93条列车交会时交递占用区间凭证注意事项48第94条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包括未全部进、出站)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条) 48 第95条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49第96条一切电话中断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9~264条) 49第97条双线自动闭塞区段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6、261条) 51第98条关于红外线轴温探测工作的规定52第六章列车运行52第99条行车调度命令、指示发布、转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条) 52第100条列车出发后发现敌对信号开放时的处理办法53第101条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与规定方向不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9条)53 第102条列车主管压力及压力表压力指度公差范围的规定(《技规》第201条)53第103条机车信号机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2条)54第104条线路所、辅助所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条)54第105条长大下坡道区段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54第106条列车推进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55第107条固定区域小运转列车可由调车长代行运转车长职务的规定55第108条运转车长值乘位臵的规定(《技规》第189条)56第10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189、253、284条)56第110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3条)57第111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296条)58第112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58第113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312条)59第114条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条)59第11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办法60第116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补充规定60第七章电气化区段行车组织61第117条标示接触网导线高度及支柱、隧道、桥梁内侧距线路中心线距离的规定61第118条电气化区段工务施工的补充规定 61第119条接触网停电检修的补充规定62第120条对车站操作的货物线隔离开关定期检查及操作的规定62第121条接触网限制高度、线路海拔高度及超限货物不停电运输高度的规定63第122条站内接触网停电时接发列车办法63第123条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64第124条利用电力机车调车的规定64第八章其他64第125条关于做好军事运输工作的几点规定64第126条列车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216条) 64第127条局间分界站站车交接的补充规定 65第128条局管内货运检查站设臵的规定65第129条列车编组顺序表填制的补充规定 65第130条机械冷藏车组调车作业及机械冷藏列车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条) 65 第131条非值乘机车乘务人员登乘机车的规定 65第132条非发电车工作人员登乘发电车的规定66第133条行车人员佩戴臂、胸章的规定(《技规》第389条) 66第134条各种书面许可证、登记簿的编号与保管办法67第135条轨道衡过衡称重的规定67第136条关于平交道口的铺设、看守和栏杆定位的规定67第137条养路机械化维修作业的补充规定 67第138条机车监控数据取用的规定68第139条区间装卸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条) 68第140条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4条) 69第141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加强车工电联控的规定71第142条汛期安全行车警戒制度72第143条沿线树木定期修剪的规定76第144条装卸作业线路防护的规定76第145条车站行车室、工务工区及机车、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77附表:77附录一用语说明 117附录二双线自动闭塞区段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具体操作程序118附录三计量单位符号对照表119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局管内运输条件、行车设备、自然环境、地理位臵等实际情况和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制定的补充规定,是指导全局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法规。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WLG/01-2018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2018年1月1总则为加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

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

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2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236条)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因新建、改建工程等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验收30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在设备开通前15天,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并派员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交接资料时,交接双方单位应在交接记录上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技术资料按照以下内容提供。

⑴工务部门①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信号机(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某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某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西安铁路局2014目录总则1《行规》部分用语说明1第一章行车设备2第1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9、15、16、24、215、219~221、236条)2第2条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5条)3第3条行车设备检查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4第4条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4第5条行车备品及数量配置的规定4第6条车站行车作业安全装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条)4第7条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4条)4第8条道岔人工加锁及钥匙保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237、305、359条)4第9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条)5第10条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5第11条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5第12条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引接非牵引负荷,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205条)5第13条自动闭塞电力线路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技规》第207 条)6第14条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条)6第15条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0~52、75、119条)6第16条行车时刻校对及钟表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6第17条货车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7第18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安装列尾装置相关规定(《技规》第253~255、340条)7第19条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79、402、403条)7第20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条)8第21条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36、37、54条)8第22条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7条)8第23条到发线装卸散装货物的规定8第24条集中联锁车站、自动闭塞区间因线路轨面及轮对生锈或有异物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规定8第25条电气化区段线路、电务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02、203条)9第26条现有技术设备不符合《技规》规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条)10第27条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6条)10第二章编组列车10第28条货物列车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250、252条)10第29条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条)11 第30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2条)11第31条开行无守货物列车和回送及临时调动客车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51、253条)11第32条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47、251条)11第33条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11第34条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1、273条)12第35条铁路救援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257条)12第36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12第37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运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5、249条)12第38条新设翻车机及铁路车辆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5、276条)13第39条列车编组顺序表、通知单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8条)13第三章调车作业13第40条比照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13第41条调车指挥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284、285条)13第42条调车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14第43条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14第44条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15第45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条)15第46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15第47条无扳道员管理道岔的规定(《技规》第292条)15第48条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条)16第49条调车和岔线限制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16第50条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296条)16第51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6条)17第52条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技规》第290、298条)17第53条正线、到发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17第54条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17第55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18第56条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306、307条)18第57条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技规》第291条)18第58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18第59条密接式车钩和集中供电车列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条)18第60条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18第61条调动专特运、公务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305条)19第62条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19第63条自备机车在站调车作业的规定19第64条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3条)19第65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19第66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8条)20第67条中间站停放停运列车、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20第68条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4条)20第69条机车重联及直供电机车摘挂作业分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304条)20第四章行车闭塞20第70条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314~316条)20第71条半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231、312、319条)21第72条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318条)21第73条电话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3条)21第74条一切电话中断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4、328条)22第75条一切电话中断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5条)22第76条双线(多线)反方向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2、234、311、315、323条)23第五章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23第77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360条)23第78条列车停运及恢复运行的规定23第79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规定(《技规》第231条)23第80条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条)23第81条到发线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5条)24第82条旅客乘降所发车和军、专、特运列车接发的规定24第83条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5、263、353条)24第84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条)24第85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24第86条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9条)24第87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381条)25第88条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停用的规定25第89条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358条)25第90条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03、231、355条)25第91条区间推进运行及由区间返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条)25第92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372条)26第93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列车重量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262、277条)26 第94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及一次性技术检查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8、274条)26第95条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条)26第96条无动力制动机车牵引列车凉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361条)27第97条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274、305、315条)27第98条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轴温预报处理的规定(《技规》第371条)27第99条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28第100条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4条)28第101条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421条)28 第102条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28第103条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348、355条)28第104条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335条)28第105条使用紧急制动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7条)29第106条接触网施工(维修)停、送电程序的规定29第107条列车运行中遇接触网停电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条)29第108条列车运行途中车辆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1条)29第109条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29第110条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5、454条)30第111条装卸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383、384条)30第112条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列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387条)30第113条天气恶劣时列车在站出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8条)31第114条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规定31第11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195、398~401条)31第116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条)32第117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4条)32第118条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320条)32第119条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29条)32第120条限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57条)32第121条动车组在既有线CTCS-2级列控区段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105~111、343~345、348、349条)32第六章信号33第122条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1、442、462条)33第123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365、440条)33第124条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条)33第125条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规定33第126条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2条)33第127条响墩、火炬保管和试验的规定34第128条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459条)34第129条机车限制鸣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60、461条)34第130条关于信号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4条)34第131条路基两侧绿化及危树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10条)34第七章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35第132条救援列车、救援班(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74、375、377条)35第133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369条)35第134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0、366~369、454条)35第135条列车被迫停在接触网电分相无电区的处理规定36第136条机车、车辆结合部在站应急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0、264、266、269、335条)36 第137条直供电机车或双管供风机车运行中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6、342条)36第138条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规定37第139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0条)37第140条未携带和携带错误行车凭证的处理规定37第141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39、404条)37第142条防止沙害的行车安全规定37第143条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37第144条设置线路所、辅助所的规定(《技规》第313条)38第八章宝鸡东-凤州站间行车有关规定38第145条列车加挂补机及电力机车经自动过分相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38第146条任家湾~秦岭站间单机运行及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38第147条任家湾~秦岭站间列车制动及运行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条)38第148条杨家湾、观音山、青石崖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规定39第149条列车被迫停车处理及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9、372条)39第九章附则40第150条本规则由西安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40第151条本规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40附图40附表1行车设备分管细目表40附表2车站行车室(信号楼)行车备品表44附表3车辆乘务员行车备品表45附表4 内燃、电力机车行车备品表45附表5重型轨道车行车备品表46附表6有人看守道口信号、工具备品表46附表7 救援队工具配备表47附表8 接触网作业车随车工具和常用备品备件表48附表9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名称表49附表10 接触网导线高度限制表49附表11 货车列尾作业(检测)点分布及保证范围51附表12 线路坡度超过12‰的区段表52附表13 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车站53附表14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800m)进站方向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56附表15 车辆段货车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管辖范围一览表58附表16 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59附表17 第一闭塞分区20km/h不能通过分相区间表60附表18 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300m的区段名称表61附表19 手信号的名称、适用范围及显示方式表61附表20 手信号显示、收回时机表62附表21 救援列车分布点及救援范围一览表62附表22 超过20‰坡度的区间63总则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路局技术设备、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制定的补充规则,适用于局管内普速铁路,含何寨~临潼东(不含)联络线、三桥~西安北动车所(不含)动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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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小于 7 500 mm 。
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施工或作业时, 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 规》第21、22条)
第7条
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原则上每月按计划开行平推(检测)列车进行一 次检查,每季度对局管内行车设备全面检查一遍。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应对车站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 检查一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检查、周期维修外,铁路局还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 员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固定行车设备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解 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
( 2 )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夜间交通量少的监护道口,可定时关闭栏杆(门),有车辆、行人通过 时开启,无车辆、行人通过时关闭并加锁。关闭栏杆的时间段由道口管理单位确定,并在道口两侧设置公告牌。

《站细》由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 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和 修订。

各专业单位须及时向车站提供有关的技术 资料。
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 联锁图表

车站应及时将《站细》或有关内容摘录分
发给有关单位。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有关
人员,均须了解《站细》的有关规定。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 35、236条) 第1条

新建、改建工程除按规定进行验收交接外,施工单位和设备接管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
工务部门
信号部门
通信部门
供电部门
信息部门
房建部门
.车辆部门
机务部门
《技规》
第 4 条 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在确认工程符合要求,检查资料齐全后, 方可交接。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的规定(《技 规》第14、142、204条)
第5条
1.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电力输电线路、房舍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设备质量的其他电线路及设施,须事先
提出申请,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审查批准后施工。
2.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设施施工时,不得妨碍铁路运输,有关单位应派人指导施工。
第16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而需要加锁的 道岔,其加锁装置的安装,由车站向有关工 务、电务段提出。 工务段负责安装锁板,电务段负责设置闭止 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加锁装置丢失和 损坏时,有关工务、电务段应及时补齐、修 理或更换。
《技规》
第 49 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 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mm ,轨距加宽如下表。
曲线半径R(m)
加 宽 值(mm) 0
r≥295
295>r≥245
245>r≥195
线路允许速度 (km/h) 线 路(mm)
v≤120
+6-2
5
10 15
r<195
曲线轨距加宽值

岔(mm)
+3-2
线路、道岔轨距静态允许偏差
道岔加锁装置安装和维修的规定(《技规》第49条)
《技规》
• • 第22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 实际需要进行。 • • 2.登乘机车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 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 月不少于一次。
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2条)
第8条
1. 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动态掌握设施设备限界变化情况, 及时更新变化的限界资料。 2. 每年春秋两季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时,须认 真核查其限界变化情况。 3. 桥隧、站台等及其他有关建筑物的限界,每五年至少 组织联合检查一次。 4. 发现侵入限界的设备,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 施。
配备复轨器和防护用品的补充规定
第10条
每台机车必须配备复轨器1副;配备简易紧急制动阀1套。 复轨器使用后放回到机车上。 机车应配齐下列防护用品:手信号旗1副(红、黄色), 手信号灯1个(红、黄、白色),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便携电台)1部,响墩6个,火炬3根。
机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4只。
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技规》 第8、236条)
第3条
1. 《技规》修改后,有关部门、单位相应组织《站细》等其他专业技术规章的修改。
2. 铁路总公司、路局新颁布技术规章后,应根据行车组织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补充相
关技术规章。 3. 新线开通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新线的特点,结合既有技术规章,提前制定、修订相 关技术规章和配套的设备“修、管、用”办法。
(1)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联锁表、控制台及其 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信 号机中心里程位置。 (2)电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 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有线、无线通信设备概况 (4)车站与行车有关的其他通信设备的技术资料。 (5)车站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的设备、使用维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 53 条 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 54 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等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 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方可施工。
《技规》
第 142 条 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 传输手段。通信传输线路以光缆为主。 在最大弛度时,架空光电缆及线条最低点至地面、 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 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 3 000 mm ; 2. 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 4 500mm ; 3. 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小于 5 500 mm ;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第236条 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
《站细》中规定。
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 接发列车、调车以及与行车有关的运输工作的组织 ︽ 站 细 ︾ 的 主 要 内 容 列车的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 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制度 车站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车站通过、改编能力
4.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施工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设施施工时,不得妨碍铁路运输,铁路有关单位 应派人指导施工。
《技规》
第 14 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 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
保持轨道结构标准状态的规定(《技规》第41、42、 48条)
第15条
凡改变轨道结构及其组成部分的标准设计状态或在 轨道上安装其他设备,须经路局工务处审查批准。
施工时,应与工务段签订协议,在工务段派人监督
下进行。
属工务段养护维修的线路,均应符合铁路线路标准
结构状态,具备养护维修技术条件。
《技规》
第 42 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 16 mm 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 1 435
第4条
1. 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时,修建单位应向路局提出申请,
由路局总工程师室统一受理。 2.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立交桥项目,路局总工程师室受理后,组织各专业处室进行可行性 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3. 跨铁路修建各种设施时,修建单位应填报《设备变动申请书》,上跨电气化铁路的管线项目报路局工 务处、供电处批准,其余报路局工务处批准。
护办法。
房建、供电部门提供
• (1)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
界资料等。
• (2)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照明及信号供电来源与方式。
(4)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第 8 条 新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和管理细则,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 9 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
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 35 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 的单位。
保证路基安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7条)
第11条
在路基范围内设置各种光(电)缆沟槽和各 种杆架、管线时,应做好径路设计、结构设 计、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稳定性检算,并报 路局工务处批准,电缆沟槽埋设后要按规定 设置警示牌和电缆标桩。
《技规》
第 36 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 小于 0.8 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 保证路基稳定。
第 37 条 路基应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 挡结构,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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