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情况说明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核定管理办法能够规范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确保核定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准确性。
通过核定,可以及时发 现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问 题和隐患,提高煤矿安 全生产水平。
核定标准能够促进煤矿 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 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采 。
通过核定,可以更好地 调节煤炭市场供需关系 ,促进煤炭市场的稳定 发展。
0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核定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原则
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准确性 和有效性。
目标
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提高核定质量和效率,促进煤 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核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组织
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 家组成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委员会, 负责制定核定标准和审核核定结果。
生产效率的提升
核定工作是否提高了煤矿的生产效率,减少了 资源浪费。
安全性能的改善
核定工作是否增强了煤矿的安全性能,降低了事故风险。
核定工作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完善核定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效果评估,对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和 完善,提高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力度,确保核定工作的 有效执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 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 引言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实际操作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确 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准确性,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 展。
价值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有助于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还可以促进煤炭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标准化管理。此外,该办法与标准也有助于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 形象和社会认知度,增强行业凝聚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六、存在疑问较多的几个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一、修订依据
1.《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 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 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
核 定 管 理 办 法 新 增 内 容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形(第六 条)
I.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 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 II.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III.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IV.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 生产能力70%的; V.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 产行为; (通过核定检验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 ,但不得核增能力) VI.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 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 VII.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核 定 管 理 办 法 强 调 内 容
1
强调了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和核定人员 的责任和义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标准,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 真实性负责,核定报告必须由生产能力 核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应当及时接受 培训,掌握煤矿灾害防治、核定办法 、核定标准和核定必备条件等知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修改.doc

**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核定日期:**年*月*日核定人:总工程师:目录第一章通风概况 (3)第二章矿井需风量计算 (4)第三章矿井风量计算结论 (9)第一章通风概况1、通风方式及通风方法**煤矿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
2、进、回井筒数量及风量**煤矿工业广场布置一对主、副斜井,西南浅部有一个回风立井。
新鲜风流从工业广场布置的主、副斜井井筒进风,乏风西南浅部的回风立井回出。
核定当月矿井主通风机排风量为5115m3/min。
3、矿井需风量、实际风量和有效风量8月份矿井实际供风量为5087m3/min。
4、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等级鉴定根据2010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显示,**煤矿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0.85m3/t, 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3.5m3/min,为高瓦斯矿井,二氧化碳绝对和相对涌出量分别为4.72m3/min和5.32m3/t。
5、主通风设备及运行参数主要通风机型号、参数和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当月运行工况如下表所示。
6、矿井分区通风情况**煤矿布置有2个采区。
全部由南风井风机供风。
分区通风情况明细表第二章矿井需风量计算一、红岭煤矿采掘布局情况1、根据矿井采掘作业计划,正常生产时,矿井布置2个综采工作面,1个备用工作面。
2、独立通风的开拓掘进工作面4个(其中2个煤巷掘进工作面,2个开拓掘进工作面)。
3、独立通风的机电硐室,8个,火药库1个,充电硐室1个,其它巷道16个。
串联通风1处。
二、**矿风量计算1、矿井综采工作面需风量的计算表3采煤工作面要考虑上巷车场及下巷配电点配风需要,按最低风速配风每个车场需要配风100 m3/min,两个车场需要风量为200m3/min,15采区综采工作面需要配风量为:700+200=900 m3/min。
表3采煤工作面要考虑上下巷车场配风需要,按最低风速配风每个车场需要配风100 m3/min,两个车场需要风量为200m3/min,14采区综采工作面需要配风量为:600+200=800 m3/mi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8.05.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修改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8〕3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对《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形成书面材料,于2018年6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联系人:栾龙龙、郝晓辉;
联系电话:************、64464662、64464294(传真);
电子邮箱:**********************.cn。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调整说明书2005.07.07(定稿)

山东丰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二○○五年四月六日山东丰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总工程师:矿长:二○○五年四月六日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编审人员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组长: 林清华副组长: 赵永清成员: 徐宪成、王家宏、杨位勤、赵乐贤、赵序跃、阮少华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具体分工矿井基本概况: 赵永清、甘志雄、丛培杰、晁夫海提升系统:王家宏、曹士勇、陈国昌、韩彬运输系统:王家宏、曹士勇、陈国昌、韩彬通风系统:赵序跃、叶选红排水系统:王家宏、赵庆国、陈国昌、韩彬压风系统:王家宏、赵庆国、陈国昌、韩彬采掘部分:阮少华、甘志雄、周生伟供电系统:王家宏、曹士勇、陈国昌、韩彬地面生产系统:王家宏、曹士勇、陈国昌、韩彬安全程度评估:杨位勤、赵序跃、刘瑞成目录前言 (1)第一部分矿井基本概况 (2)第一节地理位置 (2)第二节井田地质特征 (2)第三节矿井储量 (5)第四节矿井开拓方式 (6)第二部分矿井目前的生产状况 (8)第一节主要系统变更情况 (8)第二节生产布局及能力 (9)第三节资源回收情况 (9)第三部分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情况 (11)第一节主井提升能力核定情况 (11)第二节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情况 (14)第三节井下运输能力核定情况 (16)第四节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情况 (25)第五节矿井排水能力核定情况 (26)第六节矿井压风能力核定情况 (27)第七节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情况 (27)第八节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情况 (30)第九节矿井供电能力核定情况 (31)第十节矿井安全程度核定情况 (33)第十一节 2004年度的主要技术改造项目 (34)第十二节综合生产能力确定 (35)回采工作面接续表 (37)生产能力核定表 (44)1、环节能力核定表 (45)2、2004年底矿井储量表 (46)3、2004年底套改各类储量表 (47)4、2004年可采储量情况表 (48)5、工作面能力核定表 (49)6、主井提升能力核定表 (50)7、主井(主暗斜井)皮带提升能力核定表 (51)8、副井(副暗斜井)提升能力核定表 (52)9、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表 (53)10、矿井排水能力核定表 (54)11、井下运输能力核定表 (55)12、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表 (56)13、矿井供电能力核定表 (57)14、矿井安全程度核定表 (58)15、矿井概况表 (59)16、2004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60)17、生产矿产量汇总表 (61)18、煤矿汽车运输能力核定表 (62)19、矿井核定薄弱环节统计表 (63)前言北徐楼煤矿1989年由枣庄煤炭规划设计院进行矿井初步设计,经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以(90)鲁建设发11号文批复,原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4年6月30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范本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范本一、引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是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核定的过程,旨在确保煤矿生产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为了统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标准范本,以供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参考和遵循。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煤矿行业内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术语定义1.生产能力:指煤矿在一定周期内(一般以年为单位)所能实现的煤炭产量。
2.煤矿: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矿业权的煤炭开采企业。
四、生产能力核定标准4.1 核定周期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周期一般为一年,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季度或半年的核定。
4.2 核定内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煤炭储量评估•矿井设计规模•生产设备情况•生产组织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措施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方法应当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常用的核定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煤炭储量评估方法:采用可靠的储量测算技术和方法,结合勘探报告和煤矿的开采方案进行计算;•矿井设计规模方法:根据矿区的地质条件、矿井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开采工艺的选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矿井设计规模;•生产设备情况方法:对煤矿的生产设备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测算,包括设备的类型、规模、数量和技术性能等;•生产组织管理情况方法:考察煤矿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作业方式和生产效率等因素;•安全生产措施方法: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结果应当具有客观性、可行性和可靠性,由核定单位对核定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最终给出核定结果。
五、核定报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完成后,核定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核定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核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核定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2.核定周期和方法的说明;3.核定过程中的调查、测算和评估方法;4.核定结果的说明和解释;5.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6.其他相关信息。
六、附则1.核定标准范本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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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情况说明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发改运行〔2006〕819号文件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以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随着全国煤炭工业迅速发展,科技进步不断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煤矿生产力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定修订后,能力核定标准不能与之保持一致;冲击地压、瓦斯抽采达标等内容需要纳入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中;各地和煤矿企业普遍呼吁及时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有关标准办法,以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突出反映了有关年限、档次不适应当前煤炭产业安全发展的问题。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领导有关指示精神,从2012年4月份开始,我们与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协商研究,决定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2012年4月开始组织专家进行修订,形成了初稿;6月份分别在北京和山东召开研讨会,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进行了修改;7月组织中煤科工集团和重庆煤科院等单位,起草了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核定标准;9月,经与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沟通协商,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1月,广泛征求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企业的意见,对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后,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3年四季度,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要求,以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对相关内容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重庆、安徽两地对瓦斯抽采环节的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了验证。
委托中煤科工煤科总院对部分冲击地压矿井进行调研,通过数据分析,找出了冲击强度、频次与产量的关系,初步确定了冲击地压矿井核定的安全修正系数KC及取值范围。
今年1月7日,召开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部分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进行了讨论、修改和完善。
三、修订的基本原则(一)核定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
通过生产能力核定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装备,促进安全生产。
例如:针对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增加了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的内容;冲击地压、深井、高温等灾害严重以及单翼走向长度超过5000米的矿井,均新增了安全富余系数,对其能力进行了限制。
(二)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开采技术水平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符合《国办意见》中人员配备、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有关规定的煤矿,放开年限、档次等限制,据实进行核定。
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释放科学产能、安全产能,来挤压落后小煤矿的生存空间,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目的。
(三)落实《国办意见》,鼓励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国办意见》中提出“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
但大多数小煤矿资源储量少,机械化改造后,如果能力提高到产业政策要求的规模,则很难满足服务年限的要求,制约了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为鼓励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实施机械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可作为参考依据。
(四)着力解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反映突出的问题。
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提出“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以及核定档次的限制等规定等于保护了落后,限制了先进,限制了创新,阻碍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炭行业改造升级的需求,有违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国家简政放权、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等要求不符。
因此,在修改稿中,提出了其他有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规定不再执行的条款。
四、主要修改内容(一)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修改。
1.新增内容:一是在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了2条,即,鼓励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能力和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原则。
二是增加了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确认依据条款。
即第九条:(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三)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四)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文件等;(五)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报告及批复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说明书和鉴定报告等;(七)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三是增设了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的条件(第七条),即:(一)连续两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近两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善的;(四)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是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六种情形:实施机械化改造;矿井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通过核定检验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但不得核增能力);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
(第六条)五是增设了超能力生产界定标准(第十九条),即: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1/12。
要求做到均衡生产,合理生产。
六是增设了生产能力核定年报制度(第二十条),即: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所有煤矿(含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七是增设了有关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公告制度。
即:国家煤矿安监局在政府网站公告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各产煤省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公告重新进行能力核定的煤矿的生产能力。
八是增设了煤矿自身对生产能力公示制度。
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本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监督。
九是明确:“第十条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9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核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他有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规定不再执行”。
2.强调内容:规定了对核定资质单位的处罚,要求能力核定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资质,相关人员不得再参与能力核定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防止中介机构弄虚作假。
核定人员要熟悉煤矿灾害防治和核定方法、标准。
3.删除内容:删除了有关设计生产能力的内容,在规定上防止与煤炭建设项目有关要求不一致,在职责上避免与国家能源局重叠、交叉。
(二)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修改。
1.增加的内容一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增加了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章节(第九章)。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
二是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是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冲击地压矿井安全保障修正系数Kc按照冲击强度、频次和产量取0.70-0.95。
2.调整的内容:一是修改完善了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第八章),使其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规定一致。
二是拉大了划分档次(第五条)。
提出两种档次划分方案。
方案1: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3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5万t为档次;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10万t为档次;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为一档次;1000万t/a 以上矿井以100万t为一档次;露天煤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
方案2: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600万t/a 以上矿井及露天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
三是除对“三个煤量”提出要求外,对抽采达标煤量也提出要求。
四是对采掘机电运输等系统部分做了适当修改完善。
井下运输间隔时间增大了一倍。
五是排水能力核定中,年度吨煤涌水量取值,由“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改为“近五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3.删除的内容:一是删除了以“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能力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的水平核定方法,防止采煤工作面超能力生产;二是删除了通风能力核定中“总体核算法”,只保留由里向外核算法。
防止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