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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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生产能力校核(标准)

生产能力校核(标准)
• 车床组可提供的工时: (每台机床每年可提供3600台时) M供=250×8×2×0.9×20=72000(台时)
• 生产全部产品所需的工时: M需=100×200+80×250+150×150+170×50 =20000+20000+22500+8500=71000(台时) 机床的负荷率Ki =71000/72000=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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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生产能力的核定
1. 核定生产能力的意义 正确核定生产能力是企业经营决策的前提。 核定生产能力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基础。 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生产中各项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各种 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生产的能力有多大,采用 什么措施,可以得到什么结果,从而可以为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制定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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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代表产品法) • 第一步:确定代表产品:
C产品产量大,台时多,则C为代表产品 • 第二步:计算代表产品的生产能力:
Md=250×8×2×0.9×12(15)/100 =432(540)(台)
• 第三步:计算产品转换系数:
KA= tA /td= 50/100=0.5
KB= tB /td= 70/100=0.7
可完成的C产品的实际数量为: 198.72/1=198.72 (248.4/1=248.4)18
• 某型号可增加的数量(其余型号产量不变)
MAΔ=40÷0.5= 80 MBΔ =40 ÷ 0.7= 57.1 MCΔ =40 ÷ 1= 40 MDΔ =40 ÷ 1.5= 26.66 • 每台车床每年能完成的代表产品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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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产能力必须平衡
工业企业的生产能力,是企业内部各环节生 产能力综合平衡的结果。各环节生产能力的不平 衡是绝对的。所以,在计算各环节生产能力后, 要由下而上地逐级平衡,最后进行全厂生产能力 的综合平衡,包括基本生产车间之间生产能力的 平衡,基本生产能力与辅助生产能力的平衡,生 产能力与生产准备能力的平衡,生产能力与储运 能力的平衡等等。通过平衡就可发现生产过程中 的薄弱环节和富裕环节。再根据企业计划期内可 以动用的资源条件,所能采取的组织技术措施。 克服薄弱环节,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 煤高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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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 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 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11)在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 层,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仍不 能保证本煤层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Om/s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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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单体液压支 柱支护的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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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6)采放比大于1:3的。 (7)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 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8)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的。
(9)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 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 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 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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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工作天数和核定档次的要 求(标准第三条和第五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 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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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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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 (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 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 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 开采深度超过规定应由省级煤炭
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开采及灾害防 治技术专项论证并按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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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 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 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超 过规定的应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 组织技术审查。矿井上下水平交 替时间,大中型矿井不宜超过3 年,小型矿井不宜超过2年。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 全管理制度;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 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 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 料。
二、对工作天数和核定档次的要 求(标准第三条和第五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 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三、主要核定的内容(标准第四 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 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 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 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 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 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 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 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 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 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 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 生产能力的需要。
(三)《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严 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采用木支柱支护的工作面。 (2)采用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的工作 面。 (3)倾角大于30°的煤层采用单体 液压支柱支护的工作面。 (4)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单体液压支 柱支护的工作面。
(5)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6)采放比大于1:3的。 (7)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 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8)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的。 (9)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 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 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 煤高度的。
(1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 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 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11)在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 层,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仍不 能保证本煤层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Om/s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 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 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 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煤矿生产能力的评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是煤矿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煤矿生产活动、提高煤矿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依据。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规定》等,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煤矿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情况、采煤方法、设备设施等因素,科学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方法。

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包括煤矿的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等指标的计算方法,确保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符合实际情况。

2. 煤矿生产能力的评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的评定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包括煤矿生产能力的等级划分、生产能力的评定标准等内容,确保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公示。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确保相关利益相关方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监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应当受到监督,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煤矿生产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程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应当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原则。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符合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是指国家依据煤矿的资源储量、工艺设备、安全条件等因素,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核定的标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煤矿产能核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煤矿的煤炭资源储量:根据煤矿的勘探和评估结果,确定煤矿所拥有的煤炭资源储量。

2. 工艺设备水平:根据煤矿所配备的采矿、选煤等工艺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技术水平,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3. 安全条件:根据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通风系统、防尘设备、瓦斯抽放设施、矿井供电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完备程度和技术状况,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4. 煤矿生产能力计划:根据国家煤炭产量控制指标、煤矿所在地的产能规划和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煤矿的年度生产能力。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利用,确保煤炭产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煤矿的产能核定标准,煤矿需要根据核定产能进行生产,不得超越核定产能进行生产,以确保煤矿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范本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范本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范本一、引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是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核定的过程,旨在确保煤矿生产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为了统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标准范本,以供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参考和遵循。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煤矿行业内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术语定义1.生产能力:指煤矿在一定周期内(一般以年为单位)所能实现的煤炭产量。

2.煤矿: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矿业权的煤炭开采企业。

四、生产能力核定标准4.1 核定周期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周期一般为一年,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季度或半年的核定。

4.2 核定内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煤炭储量评估•矿井设计规模•生产设备情况•生产组织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措施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方法应当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常用的核定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煤炭储量评估方法:采用可靠的储量测算技术和方法,结合勘探报告和煤矿的开采方案进行计算;•矿井设计规模方法:根据矿区的地质条件、矿井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开采工艺的选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矿井设计规模;•生产设备情况方法:对煤矿的生产设备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测算,包括设备的类型、规模、数量和技术性能等;•生产组织管理情况方法:考察煤矿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作业方式和生产效率等因素;•安全生产措施方法: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结果应当具有客观性、可行性和可靠性,由核定单位对核定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最终给出核定结果。

五、核定报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完成后,核定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核定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核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核定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2.核定周期和方法的说明;3.核定过程中的调查、测算和评估方法;4.核定结果的说明和解释;5.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6.其他相关信息。

六、附则1.核定标准范本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1. 引言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之一,其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对于煤矿生产管理及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核定标准的定义、核定方法、标准制定的原则等。

2. 核定标准的定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的资源储量、采矿设备状况、人力投入等因素,确定煤矿的正常生产能力的标准。

它反映了煤矿在一定时间内能够生产的煤炭量。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3. 核定方法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方法一般包括资源核定和设备核定两个方面。

3.1 资源核定资源核定是通过对煤矿的资源储量进行评估和核算,确定煤矿的可采储量和年采矿能力。

资源核定一般需要进行勘探、钻探、取样等工作,并依据相应的资源评估规范和标准进行计算。

资源核定的关键是准确获取和有效利用煤矿的地质、地理等信息,并进行合理的模型推算和数据分析。

同时,还需要考虑环保、安全等因素对资源开采的影响,以实现可持续的矿产开发。

3.2 设备核定设备核定是通过对煤矿的采矿设备状况进行评估和核算,确定煤矿现有设备的使用能力和生产能力。

设备核定的关键是全面了解和分析煤矿的设备投资、更新、维护等情况,并考虑设备的技术性能、运行状况等因素。

设备核定还需要考虑人力投入、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对设备使用效率的影响,并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指导意见进行核定。

同时,还应注意设备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要求,在核定过程中将其纳入考虑范围。

4. 核定标准制定原则核定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4.1 科学性原则制定标准的过程应基于科学的实证研究和数据分析,避免主观臆断和随意性。

可以借鉴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充分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标准。

4.2 公正性原则标准的制定应保证公正、公平和一致性,不偏袒任何特定煤矿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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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改部分
1.增加的内容
一是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冲击地压矿井安全保障修正系数Kc按照冲击强度、频次和产量取0.70-0.95。

二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增加了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章节(第九章)。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


三是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并组织实施。

2.调整的内容:
一是修改完善了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第八章),使其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规定一致。

如:增加了扣除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的几种情形。

(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区域的采掘面应扣除产
量;
(2)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超限区域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3)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4)矿井供风量不足时,应减少采煤或掘进工作面个数,计算矿井通风能力时,扣除该采掘工作面的产量。

二是拉大了划分档次(第五条)。

提出两种档次划分方案。

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3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5万t为档次;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10万t为档次;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为一档次;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为一档次;露天煤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

三是除对“三个煤量”提出要求外,对抽采达标煤量也提出要求。

按规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必须达标并实现抽、掘、采平衡。

四是对采掘机电运输等系统部分做了适当修改完善。

井下运输间隔时间增大了一倍。

五是排水能力核定中,年度吨煤涌水量取值,由“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改为“近五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3.删除的内容:
一是删除了以“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能力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的水平核定方法,防止采煤工作面超能力生产; 只保留了按“3年计划”计算能力的方法。

取消了“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作为采掘工作面核定能力的方法”。

原标准: 410C L T N A P -=⋅⋅⋅
L 、P 相对是常数,则只能靠提升T 、N ,即提高推进度和工作面个数,方法不合理。

二是删除了通风能力核定中“总体核算法”,只保留由里向外核算法。

防止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原标准: 433010q Q A k -=⨯⋅
⋅进
式中:Q 进为实际数,K 为矿井通风能力系数,相对而言为常数,吨煤需风量q=Q'/A' ,要想通风能力A 增大,则只有q 降低,q 降低,则A ’变大,可明显看出,上年不超产,今年不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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