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任期制
充分认识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重大意义

充分认识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重大意义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经中央研究决定,于2008年5月5日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至全党执行。
2009年,《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皖发〔2009〕12号),《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那么,乡镇党代表适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我区2008年(中央《条例》出台后)开始在西河口乡开展了党代表任期制试点,去年又在江家店镇搞试点。
主要做法就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党代表开展一些活动(如去年江家店镇“七一”期间组织党代表视察村卫生室建设),但目前还没有实行年次会。
党代表实行任期制后,党代会代表自身有了责任感和荣誉感,他们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在反映社情民意、参与决策、监督批评等等,都会起重要的作用。
第一,它是普通党员发挥其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之一。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7800万党员的大党,相当于世界上一个人口中等规模的国家,其内部事务的管理,就其难度和复杂性而言,不亚于一个国家。
在这种背景下,很多党内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参与是不现实的,只能实行党的代表参与的“代议制”。
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唯一的执政党并长期执政,是政治体制中的领导核心,各级决策层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如何监督领导层对权力的运作,不但是社会的责任,更是执政党本身的义不容辞的责任,由党代表通过代表大会发挥其监督职责,是对权力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有利于改善党员主体地位“缺失”的局面。
党员是党内的权利主体,也是党内权力的授予者。
党代表是党员选出来的,代表的是广大党员的意志。
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党的委员会,常委会及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由此可以看出,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在理论上应是党内的最高领导机构。
但在以往的具体的中国政治生活中和权力运作过程中,党代表大会只是在大会召开时起到讨论报告、选举领导机构的作用,大会闭会后便无声息,一般是常委会作为领导机构呈现在公众视野中。
党代表任期制措施

党代表任期制措施党代表在任期期间,要以责任为动力,加强学习,提高履行代表职责能力。
下面是店铺整理党代表任期制措施的范文,欢迎阅读!党代表任期制措施篇一尊敬的各位党员:大家好!我是前进社区党支部副书记金梅,今天,作为前进社区党代表的一员,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向各位党员作以简要汇报。
一、注重学习,提高履行代表职责能力今年是我市基层组织建设年、素质提升年。
一年来,我通过学习市九次党代会、报告、党的基础知识,并写了两万余字的学习笔记,借以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做好为居民服务工作。
二、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根据社区年初的工作计划,社区以“一会二站三基地”为载体,全力打造双拥先锋型党建品牌,并在今年的大拉练中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
社区现有直管党员90人,在职党员141人,流动党员1人,入党积极分子2人。
作为社区党建负责人,我深知做好党员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性。
社区党员的管理与服务主要通过党建网进行,党员关系的接转、活动的发起、积分、信息的发布都是通过党建网进行的。
一年来,社区党建共建基地通过党建网发起“爱心银行”、留守儿童结对、高层安全防火演练等活动30次。
在座的各位既是党员,又是社区的志愿者,正是有了各位的支持,社区的各项活动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社会反响,我也借此机会向各位表示感谢。
虽然我今年在镇里借调的时间较长,但没有因此而影响工作,圆满完成了工作量很大的纪检工作。
在工作中,我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加强学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问题。
我也将在2013年努力改进,做好本职工作,做好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更好为居民服务,做一名大家认可、群众满意的党代表,也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是我成长、使我进步。
谢谢大家。
党代表任期制措施篇二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党员、同志们:承蒙组织和各位的信任,年月,我当选为XXX区第四届党代会代表。
自当选以来,我按照党代表任期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代表意识,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中国大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被视为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一。
本文将介绍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的起源、演变和现行情况。
起源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出现了许多社会困难,革命活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在1909年成立了政治协商机构——参议院,开启了议会制度的历程。
但由于外部社会压力和内部统治不力,该制度并未得到真正的发展。
民国成立后,民主政治开始展开,制定了一个新的国家法典,其中包括有代表大会制度。
此后,代表大会制度逐渐规范,人员选拔也得到了更严格的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后,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得到更加完善和落实。
演变新中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的纪实始于1953年。
代表大会代表于1954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根据这个法案,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是五年。
此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实行五年制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并且很多时候五年制代表大会代表任期都是作为民主选举的基础。
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制度演变的轨迹始终贯穿着国家发展和民主进步的历史。
1992年,中国提出“三步走”战略。
这个战略的目标是在20年内实现中国现代化。
中国人民要求更加严格的监督和更加有效的代表制度,以保证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能够有效实现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在1993年,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们通过了有关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的决议。
这个决议规定了所有代表大会代表都必须参加固定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知识。
此外,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现行情况目前,在中国大陆,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正常的是五年。
但由于各种特殊原因,有时任期也可以长达7年以上。
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可以保证代表们拥有足够的时间来学习和了解各种政策,以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
此外,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还可以确保代表大会每届之间更加平滑地进行工作成果的转移。
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概念辨析及问题

些试点 中是全委会成为经常性的决策群体 ) 。两届党
代 会期间 ,党代 表的资格继续 有效 ,不再重新进行选
举 。有学者将党代会常任制简称为 “ 党代会年会制 ” 。 党的 “ 八大”提 出了党 的代表大会 常任制的问题 ,包
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代表会议使党的代表大会或全委会成为经常有活动的最高的权力机构在些试点中是全委会成为经常性的决策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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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新论 T H E O R E T I C A L H O R I Z O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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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代 会 常 任 制 和 党 代 表 任 期 制 概 念 辨 析 及 问题 木
字塔 ”型 的权 力 架构难 以真正 落实 ,可 能 削弱 党的集 中统一 ,党代表发 挥作 用的动 力不足 。“ 党代 会常任 制”效率上不如 “ 全委会 常任制” ,全委会 常任制 更可行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关键 词】党代会 常任制 党代表任期制 全委会 常任 制 概念
【 中图分类 号】D 2 6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1 7 4 7 ( 2 0 1 3 ) 1 2 一 ( ) ( 】 5 3 — 0 3
“ 党代会 常任制”两个概念 容易令人 混淆 ,仅一字 之
差 ,从字 面上使人难 以区分他们是 两个不 同的概念 。 它们之间的区别将在下段 中具体 阐述 。党代表任期 制
“ 指党 的各级代 表大会的代表 , 在 同级本届代 表大会 期间 , 其代表资格始终有效( 被 罢免 、撤换者例外) , 始终可 以党代表身份从事 ‘ 法定 ’( 党 内制度规定) 的 相关活动 。任期的时间 ,与同级党代 表大会 的届期是
任期制中的党代表履职1

7.参加组织活动;
8.完成委托的有关工作。
【履职方式途径】
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活动 (+提案)
【履职方式途径】
◆闭会期间:宣传贯彻党的理论方针政策;
接待走访,联络感情贴近群众; 倾听民声,纾困解难服务民生; 汇聚民智,议党参政服务发展。
【履职方式途径】
(中发【2008】8号)
【党代表任期制】
几个关键要点:
1.时间拉长:由“一次性代表”转变为“经常性代表” ,一般任期为5年;
2.权利扩容:新增赋予党代表的提案(大会期间)、提议(闭会期间)、 列席会议、质询、询问、视察调研、民主评议等权利; 3.责任加码:由“政治荣誉”转变为 “政治荣誉责任兼备”, 树立形象, 维护威信, 推动发展,促进和谐; 4.制度保障:党代表具备了经常性 议党参政主体地位的 制度保证。
第四部分
(三)注意党代表接待与信访制度的区别
区别项目 党代表接待 信访接访
制度性质
工作性质
党内民主制度
国家行政救济制度
政治安排,通过非行政性、 行政职责,人民内部矛盾 非命令式的方式,参与社 会管理,强化组织领导 调解协商、行政决议 前提依法依规,工作按法、 理、情排序
工作要求
执政党的政治承担与政治 关爱,工作按情、理、法 排序
方式二:部门述职、 代表评议
民主监督
履职工作重点之三: 民主监督:询问与质询
民主监督
方式三:询问
履职工作重点之三: 民主监督:询问与质询
民主监督
方式四:质询
第四部分
党代表履职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第四部分
(一)处理好接待群众与促进业务的关系
党代表任期制

党代表任期制是指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同级当届党代表大会期间,可以代表身份从事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活动。
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中国共产党从1988年开始在部分县(市、区)进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同时开始党代表常任制试点。
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并在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中作了相应规定。
认真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有序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并将其写入党章,这不仅是党的自身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从党内法规的层面,对实行这一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此为标志,党代表任期制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
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和《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实行好党代表任期制,对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的任何一项重大决策,都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前途与命运。
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党内智慧,体现全党意志,才能在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面前,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的主动权,始终保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
十七大把党内民主提到了“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的高度,并提出了“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强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新论断,这一思想为推进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正是实践这一思想,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有着深刻的历史意义和实践价值。
我国是一个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党是一个有着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
最新公文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
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第五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前言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制度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我国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
代表任期制度概述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是指代表自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止的时间长度。
代表任期制度是代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代表制度的基本要求,即代表民意、服务人民,同时也有利于保证代表大会制度的稳定和连续性。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的规定我国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为5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原则上为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根据需要适当缩短或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各级城市、地方和县、自治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一般为5年,不得超过5年。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任期,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规定。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采用议会制度。
候选人名单分别由政党、团体和公民推荐,通过差额选举产生代表。
代表的选举结果公布后,代表产生,自动成为代表,代表任期开始计算。
代表任期届满后,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连续若干届连选连任外,其他任何代表都不得连选连任超过2届,但可以在各自的选民中再次竞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如果代表期间不再担任代表,代表身份自动失效。
代表任期制度的实施情况我国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的实施情况较好,特别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代表任期制度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产生,遵循基本原则,进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制度程序,并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了各级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公正和代表身份的真实合法。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的实施,既有优点,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代表的信仰问题。
有部分代表缺乏独立性,表现出过度地追随党和政府的意见,缺乏对民众真实需求和意见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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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
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
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十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十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二十一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五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七条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